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緝字第52號自 訴 人 陳貴麗即長昱企業社自訴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被 告 謝朝仁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朝仁原係九和聯合法律事務所僱用之法務專員,自訴人於民國90年11月間委任被告及朱逸群律師,就債務人鉅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之工程款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等案件為處理,委辦之事項為(一)依鈞院90年度裁全字第12706號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321,000元,並聲請強制執行及相關事宜。(二)鈞院90年度裁全字第13156號裁定提供擔保金19萬元,並聲請強制執行及相關事宜。(三)鈞院91年度裁全一字第4474號裁定提供擔保金134,000元,並聲請強制執行及相關事宜。(四)起訴請求確認鉅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案號:91年度訴字第289號)。(五)前揭確認之訴第二審(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410號)。詎料:(一)被告自92年4月28日起,於任職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90年11月14日被告刻製之印章,用印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90年度存字第5264號、90年度存字第5384號取回提存物書上,擅自領取自訴人之擔保金新臺幣321,000元整、190,000元整後,將該筆擔保金侵吞入己。(二)被告擅自領取鈞院91年度裁全一字第4474號裁定提供之擔保金134,000元後,將該筆擔保金侵吞入己。(三)鉅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614,820元由被告代為收取,被告收取後,竟未轉交予自訴人而納為私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二、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再觀諸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與修正前之規定不同,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受刑事追訴之期限較修正前更久,是刑法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修正自屬對行為人不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是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138號、第12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之旨,對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之案件,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又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而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且停止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另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此觀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及第83條自明。
四、本案被告謝朝仁被訴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因逃匿,經本院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項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期間達於時效期間4分之1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則以本案追訴權時效10年之4分之1計算,有2年6月之時效停止進行。另依前述意旨,本案於自訴人提起自訴而生訴訟繫屬之審判進行中,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案自93年10月5日繫屬本院之日起至94年2月4日本院發佈通緝日間,共計3月又28日,時效亦停止進行。綜上,本案追訴權之時效,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92年4月28日起算,加上10年之時效期間,及前因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2年6月、3月又28日,本案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105年2月27日。則被告謝朝仁被訴業務侵占罪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法 官 黃 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