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信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25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信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拾貳張、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拾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信辰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下稱「小黑」)所屬詐欺集團,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報酬之代價,擔任持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而與「小黑」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等3 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該詐欺集團所掌控如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交通銀行銀聯卡金融帳戶後,再通知「小黑」及該詐欺集團車手可持銀聯卡至提款機提領現金,並由「小黑」將如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交通銀行銀聯卡12張交付予林信辰,並指示林信辰提領款項,林信辰、「小黑」及該詐欺集團車手即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林信辰於同年月9 日1 時58分至2 時3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段○○○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雅環店內之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持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12張提領款項,僅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銀聯卡提領成功500 元,其餘11張均提領失敗,旋於同日2 時10分許,經巡邏員警發覺其行跡可疑,上前盤查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銀聯卡12張、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張及現金500 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判決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其性質屬於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就此等事證之證據能力,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且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信辰固坦承有加入「小黑」所屬詐欺集團,以1,
000 元報酬之代價,擔任持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並於上揭時、地,持「小黑」所交付之12張銀聯卡提領款項之事實,就普通詐欺取財犯行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1、
42、53頁),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認知只有伊與「小黑」2 個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沒有3 個人以上云云(見本院卷第53頁)。
二、經查:㈠上開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信辰於偵查中及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4 年度偵字第26027 號卷第44頁反面、本院卷第31、42、53頁),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 張、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
4 年11月11日聯卡風管字第1040001323號函、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3 月15日金訊業字第1050000559號函檢附之銀聯卡交易明細各1 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 年6 月4 日台新作文字第10514561號函檢附之提領監視錄影畫面照片3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31455號函檢附之提領監視錄影畫面照片1 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動化服務機器銀聯卡提款表、永豐商業銀行自動化服務機器銀聯卡提款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服務機器銀聯卡提款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26027 號卷第11、20至24、34至36、53至54頁、105 年度偵緝字第250 號卷第31至39頁反面、第60至62頁、第64至70頁),並有扣案之大陸地區交通銀行銀聯卡12張、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張及現金500 元可資佐證,是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雖以前開情詞辯稱沒有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云云
。惟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當今社會集團性詐欺案件屢見不顯,而社會大眾與政府單位無不致力宣導民眾切勿輕易受騙並嚴加查緝,則較諸往昔社會詐欺犯罪手法粗糙簡劣,現今詐欺取財不法份子為能順利騙取民眾財物,無不精心規劃設局、縝密分工,以達其順利訛詐財物之目的,舉凡為取信於被害人而設立機房,由實際對被害人施詐之各線人員集結在內,整合詐騙資金流(地下匯兌業者及收購人頭帳戶者)及串聯其間之匯款、提款車手集團等,通常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為縝密,於此等現況下已非單憑一、二人即可輕易竟其功,通常均係具有相當之規模、人力;而被告於加入之初,即知情係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角色,當知詐欺集團係由不詳之成員向大陸地區被害人施用詐術,誘使他人受騙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後,再推由「小黑」將該詐騙集團所持用之銀聯卡交予被告,由被告持以提領詐騙款項;況被告遭查扣之銀聯卡數量達12張,數量非少,應有人數更多、分工更為縝密之組織架構參與其中,被告為成年人,對於上開社會現象之常態應無不知之理;且被告僅供承於附表編號6 所示之提領時間104 年10月9日1 時25分33秒及為警查獲時之同日1 時58分至2 時3 分許,持銀聯卡提領現金等情(見本院卷第42頁),惟依上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檢附之銀聯卡交易明細表所示,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提領時間104 年10月9 日1 時15分13秒至1時16分37秒,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雅環店內之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有人持銀聯卡提領現金,而同一時間點之附表編號4 所示之提領時間104 年10月9 日1 時15分28秒至1 時17分33秒,在另一地點之臺中市○○區○○路○○○ 號統一便利商店環雅店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另有人持銀聯卡提領現金,顯然除被告以外,尚有其他2 名擔任車手工作之人,本案連同被告,其成員至少有3 人上至明。是被告縱不認識共犯「小黑」以外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未確知共犯「小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參與、分工細節及詐騙被害人之模式,然就詐騙被害人之行為,應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行,然其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仍應就共犯「小黑」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上開詐欺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被告所為自與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構成要件相符。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林信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小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不詳方式向不特定之大陸地區被害人施行詐術行騙,詐騙成功後再以轉帳、派員提領詐騙款項等手法遂行詐欺犯行,可知該集團分工甚細、人員眾多、規模亦鉅,彼等自始應具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意思決定而為本案詐騙之行為,又依本案卷內現存證據資料觀察,尚無從確認本案遭詐騙之大陸地區特定被害人之身分或人數,參以被告僅負責提領款項之分工,亦難僅憑其描述之概括提款次數或金額,據以估算實際遭前述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陷於錯誤匯款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詐欺既遂罪數之評價,參以時下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之情形,故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應僅認定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有一不特定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受害,而包括評價論以一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較為合理。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93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加入「小黑」所屬詐欺集團後,雖有多次利用不同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之犯行,然依卷內現存證據尚無從特定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身分,且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多個帳戶之情形,已如前述,亦難以車手提款次數,認定遭詐欺被害人之人數,是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僅能認定擔任車手之被告,係接續以銀聯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所匯款項,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利益,無視於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騙集團決心,甘為詐欺集團所吸收,擔任該詐騙集團車手之工作,持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發行之銀聯卡提領大陸地區被害人遭騙而匯入之款項,而為本案犯行,致使該不詳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並造成社會秩序暨社會生活之信賴基礎受到破壞,所為實值非難,惟衡以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於本案係分擔提領款項之工作,尚非屬詐欺集團之核心角色分工,另斟酌被告高中肄業、之前從事過園藝工作,收入日薪1,200 元、家裡有母親、奶奶、家裡經濟狀況不好、出監需幫忙賺錢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 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 、
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條、第39條、第40條之1 條文,另於105 年6 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之3 條文,且均自105 年
7 月1 日起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訂有明文,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12張均係共犯「小黑」所交付,供被告依指示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依常理判斷,應係共犯「小黑」或所屬詐欺集團不詳姓名成年成員所有,否則斷無可能將非其等所能掌控支配之帳戶供作提領被害人受騙款項之用;又扣案之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張,係被告提領款項所產生之交易憑證,可供該詐欺集團成員查詢、對帳之用,供被告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而應屬共犯所有之物,基於共犯責任一體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8 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12張銀聯卡查詢完,列印明細出來交給「小黑」,就可以領1,000 元等語(見
104 年度偵字第26027 號卷第13頁反面、105 年度偵緝字第
250 號卷第18頁反面、本院卷第31頁),則被告實際可領得報酬之犯罪所得為1,000 元,是扣案之現金500 元屬被告可得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所得尚有500 元,因被告尚未實際領取該報酬,故就此部分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林信辰基於行使偽造金融卡及非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持上開銀聯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尚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嫌(起訴書所犯法條未予載明,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業已載明上開事實)。
㈡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12張,依
各卡之正面圖像,均具備銀聯卡應有之基本特徵(含發卡銀行名稱、銀聯卡標誌等),且所印刷銀聯卡卡號皆與磁條內錄製之卡號相符,初步辨別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真正銀聯卡乙節,有上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 年11月11日聯卡風管字第1040001323號函文說明可憑(見104 年度偵字第26027 號卷第53頁),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12張,顯均非係偽造之金融卡。又「小黑」所屬詐欺集團究係如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在未查獲相關共犯之情況下,本無從知悉,由於「小黑」所屬詐欺集團,固可能以竊取、詐騙或其他違法手段取得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含密碼),但亦有極大可能,是透過支付價金購買之合法手段,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徵得原持卡人同意使用該等銀聯卡,提領該等銀聯卡帳戶內的款項,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合法取得之卡片與密碼,透過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自無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因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並無法判別被告如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已如前述,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應認「小黑」與其所屬詐欺集團係透過合法手段,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與密碼,從而被告使用該等銀聯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雖構成詐欺取財罪,但應不構成同法第339 條之2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本案此部分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被告此部分若成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家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附表:
┌──┬──────────┬──────┬────┬───────────┬─────┬──────┐│編號│大陸地區交通銀行銀聯│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 提領金額 │ 備註 ││ │卡卡號 │ (民國) │ │ │(新臺幣)│ │├──┼──────────┼──────┼────┼───────────┼─────┼──────┤│ 1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1 段│20,000元 │ ││ │ │日 │2分57秒 │625 號(萊爾富中炫店內│ │ ││ │ │ │ │之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元 │ ││ │ │ │7 分40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10,000 元 │ ││ │ │ │8 分24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500元 │被告提領 ││ │ │ │0分35秒 │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2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 元 │ ││ │ │日 │14分24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18,000元 │ ││ │ │ │15分13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 元 │ ││ │ │ │15分55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10,000元 │ ││ │ │ │16分37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提領失敗 │ ││ │ │ │32分39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查詢餘額 │ ││ │ │ │32分59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2 分31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3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 元 │ ││ │ │日 │17分15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元 │ ││ │ │ │17分53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10,000 元 │ ││ │ │ │18分40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查詢餘額 │ ││ │ │ │32分3 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2 分4 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4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37 │20,000 元 │ ││ │ │日 │15分28秒│號(統一超商環雅店內之│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37 │20,000元 │ ││ │ │ │16分31秒│號(統一超商環雅店內之│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37 │10,000 元 │ ││ │ │ │17分33秒│號(統一超商環雅店內之│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查詢餘額 │ ││ │ │ │33分20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2 分59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5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1 段│20,000元 │ ││ │ │日 │0 分40秒│625 號(萊爾富中炫店內│ │ ││ │ │ │ │之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1 段│20,000元 │ ││ │ │ │1 分20秒│625 號(萊爾路中炫店內│ │ ││ │ │ │ │之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1 段│10,000 元 │ ││ │ │ │2 分8 秒│625 號(萊爾路中炫店內│ │ ││ │ │ │ │之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0 分6 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6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20,000元 │被告提領 ││ │ │日 │25分33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20,000元 │綽號「小黑」││ │ │ │25分56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提領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10,000 元 │ ││ │ │ │26分18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1,000元 │ ││ │ │ │34分5 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查詢餘額 │ ││ │ │ │34分45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3 分52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7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1 段│20,000元 │ ││ │ │日 │58分26秒│625 號(萊爾富中炫店內│ │ ││ │ │ │ │之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1 段│20,000元 │ ││ │ │ │59分6 秒│625 號(萊爾路中炫店內│ │ ││ │ │ │ │之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1 段│10,000 元 │ ││ │ │ │59分48秒│625 號(萊爾路中炫店內│ │ ││ │ │ │ │之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59分40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8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元 │ ││ │ │日 │41分30秒│198 號(臺新商業銀行大│ │ ││ │ │ │ │雅分行ATM ) │ │ ││ │ │ ├────┼───────────┼─────┼──────┤│ │ │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元 │ ││ │ │ │43分15秒│198 號(臺新商業銀行大│ │ ││ │ │ │ │雅分行ATM ) │ │ ││ │ │ ├────┼───────────┼─────┼──────┤│ │ │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2 段│10,000 元 │ ││ │ │ │43分43秒│198 號(臺新商業銀行大│ │ ││ │ │ │ │雅分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58分45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9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元 │ ││ │ │日 │39分47秒│198 號(臺新商業銀行大│ │ ││ │ │ │ │雅分行ATM ) │ │ ││ │ │ ├────┼───────────┼─────┼──────┤│ │ │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元 │ ││ │ │ │40分19秒│198 號(臺新商業銀行大│ │ ││ │ │ │ │雅分行ATM ) │ │ ││ │ │ ├────┼───────────┼─────┼──────┤│ │ │ │凌晨0 時│臺中市○○區○○路2 段│10,000 元 │ ││ │ │ │40分53秒│198 號(臺新商業銀行大│ │ ││ │ │ │ │雅分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59分14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10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 元 │ ││ │ │日 │11分3 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元 │ ││ │ │ │11分38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10,000 元 │ ││ │ │ │12分15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1 分35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11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20,000元 │ ││ │ │日 │26分47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20,000元 │ ││ │ │ │27分10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10,000 元 │ ││ │ │ │27分32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68 │查詢餘額 │ ││ │ │ │33分40秒│號(全家大雅有春店內之│ │ ││ │ │ │ │臺新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3 分26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12 │0000000000000000000 │104 年10月9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 元 │ ││ │ │日 │9 分5 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20,000元 │ ││ │ │ │9 分48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1 時│臺中市○○區○○路2 段│10,000 元 │ ││ │ │ │10分22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凌晨2 時│臺中市○○區○○路2 段│提領500 元│被告提領 ││ │ │ │1 分9 秒│346 號(萊爾富雅環店內│失敗 │ ││ │ │ │ │之永豐商業銀行ATM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