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榮兆輔 佐 人 蔡英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3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簡稱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王添盛檢察長」名義登報,向其本人刊登道歉啟事,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其明知其並未取得莊登照、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黃正興、洪耀宗、林清鈞、羅禮政、曾謀貴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8年9 月19日前某不詳時、地,冒用莊登照、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黃正興、洪耀宗、林秀夫、林清鈞、羅禮政、曾謀貴等人之名義,製作標題為「最高法院莊登照審判長等人道歉啟事」、「洪耀宗庭長道歉啟事」、「林秀夫法官道歉啟事」、「林清鈞庭長道歉啟事」、「曾謀貴法官道歉啟事」,內容如附表編號

1 至5 所示之不實道歉啟事。繼而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付予不知情之臺灣時報員工,使上開不實文件,刊登於98年9月19日臺灣時報「司改十年檢驗特刊」第8 版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莊登照、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黃正興、洪耀宗、林清鈞、羅禮政、曾謀貴等人(此部分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 號判決)。再於98年11月10日前某不詳時、地,將上開相同內容之偽造私文書,交付予不知情之少年鷹報員工,使上開不實文件,刊登於98年11月10日少年鷹報「司革特刊⑼」第4 版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莊登照、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黃正興、洪耀宗、林清鈞、羅禮政、曾謀貴等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程序及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106 年6 月12日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當日本院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32頁、第33頁及第35頁)。本院認為本件係屬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依上開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㈡被告於本案雖抗辯:其曾於84年4 月17日在馬英九以法務部

長身分巡視臺中看守所時,向馬英九申訴濫權羈押,而於馬英九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欲瞭解羈押緣由時,當時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慶義及吳文忠竟脅迫時任法務部部長之馬英九不要管其遭羈押之事,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該時起,即對其有偏頗,喪失對其管轄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9頁正反面)。惟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雖自99年8 月3 日起,即設籍於臺北市○○區○○○路○○○ 號12樓之2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然被告於本案起訴前曾提出「辯護㈢兼再辯㈡本件有駁回公訴當包公並准閱全卷狀」,該狀紙上被告所留之通訊地址乃臺中市○○區○○路○○巷○○號,有該狀紙1 紙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11304 號卷第10

2 頁);而於本案起訴繫屬後,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2日、

105 年6 月17日、105 年10月6 日、105 年12月1 日進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均陳稱其現居所即為上址臺中市○○區○○路○○巷○○號等語(分見本院卷㈠第87頁、第190 頁,本院卷㈡第60頁、第86頁)。是本案因前揭土地管轄之規定而有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對被告被訴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之案件,自有管轄權。至被告雖抗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 款之難期公平情事等語。惟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1 、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審判恐難期公平,係指有具體事實,如法院與被告間曾有訴訟,或被告與原法院所有法官均有私人宿怨等,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確實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倘僅個人懷疑臆測之詞,或以空言指摘,或當事人與法院中部分職員有親誼恩怨之故,則尚難據以推定,亦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6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雖認84年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李慶義、吳文忠檢察官對其有濫行羈押,然並未舉出具體事證以資證明;況本案起訴之時間即104 年11月30日,距離84年已有20年之久,本案之起訴檢察官為林俊言檢察官,並非被告所指摘與其具有恩怨之李慶義、吳文忠檢察官,亦難認被告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有檢察官均存私人宿怨,是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尚難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無管轄權。況縱被告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並無管轄權,亦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將案件移轉於他法院檢察署偵辦,然本案並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命令移轉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是被告之上開主張尚屬無據,應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㈢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以下述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實體部分: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公訴人認為被告涉有前揭罪嫌,係以告發人許革非於偵查中

之指訴、被告之供述,及卷附之少年鷹報「司法特刊⑼第 4版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4 月28日104 中分文刑有

103 重上更㈡3 字第540 號函、103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 號刑事判決各1 份,為其主要論據。

㈢訊據被告固自承其有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而刊登於

98年11月10日少年鷹報「司革特刊⑼」第4 版道歉啟事之文稿,係由其提供並刊登等情,然否認涉有偽造私文書並行使犯行,辯稱:附表所示之各則道歉啟事內容,均係其向附表所示司法人員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時所提出之附件,前揭道歉啟事內容,其均有在各該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提出於法院,上開報紙下方有註明各該道歉啟事之內容,係由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所提供,非其個人名義所刊登,且其所製作各法官之道歉啟事,並未用印,亦無簽名或署押,又均註明民事訴訟之案號,自無偽造文書之問題。

四、經查:㈠於98年11月10日少年鷹報4 版司革特刊⑼第4 版左下1/4 版

,刊有如附表所示司法人員道歉啟事;且前揭文稿內容,乃係被告提供予少年鷹報刊登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刊登上開道歉啟事之少年鷹報確實有對外發行之事實,亦有上述報紙存卷可參(置於99年度他字第2207號卷第35頁證物袋內),上情應可認定。

㈡本件被告於製作如附表所示道歉啟事並予刊登在少年鷹報之

前,並未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莊登照、蔡清遊、黃一鑫、林秀夫、黃正興、洪耀宗、林秀夫、林清鈞、羅禮政、曾謀貴等司法人員之同意或授權,此參被告曾以前揭司法人員為被告,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並分別於訴之聲明中,要求上開司法人員應登報道歉,然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10月30日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即關於附表編號1 至3之登報內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12月19日99年度訴字第1013號(即關於附表編號4 之登報內容)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6 月21日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即關於附表編號

5 之登報內容)為其敗訴之判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含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 號等卷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3號(含98年度中簡字第2222號、99年度中訴字第1 號、99年度訴字第1013號等卷宗)、99年度訴字第1014號卷宗(含89年度中簡更字第4 號、98年度中訴字第9 號及99年度訴字1014號等卷宗)內之前揭判決資料在卷可憑(已另行裝訂於本院卷㈣第165 頁至第183頁、第185 頁至第187 頁、第195 頁至第198 頁);而觀諸上開各民事判決之日期,分別為98年10月30日、101 年12月19日及99年6 月21日,且前開各案件均另經上訴後始確定,故被告於98年11月10日刊登如附件所示各道歉啟事之時,上開民事案件尚在訴訟中,故憑此足認附表所示各司法人員絕無於事前同意或授權被告製作前揭道歉啟事並登報使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可能。否則,被告何須還要提起民事訴訟而在訴之聲明中,特別請求其等登報道歉。且被告自偵訊至本院準備程序期間,均未曾辯稱前揭登報事宜,業已取得各司法人員之同意,足見被告於製作前揭道歉啟事並予登報之前,根本未得上述各司法人員之同意或授權之情,應可認定。㈢惟按刑法上之文書,固須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而製作名義

人之姓名或名稱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苟由該具有思想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之書面所載內容,或由該書面本身附隨之情況,如專用信箋、特殊標誌等情觀之,可推知係特定之名義人製作者,亦屬之。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罰之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盜用他人印章或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之情形為限,舉凡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均足當之,固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要件,如行為人對此種文書本有制作權,縱令其制作之內容虛偽,且涉及他人之權利,除合於其他罪名之構成要件,應另行處罰外,尚難論以上開法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是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必以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且由文書之內容觀之可知係以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否則如本就其文書本有製作權,抑或由文書之內容可知並非冒用他人名義為之,縱其內容虛偽或不應製作,亦難以偽造私文書之罪名相繩。經查:

⒈就被告委由少年鷹報刊登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

稿內容,經核與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為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 號所改分之案號)案件審理中,所陳報之「民事急請調82他1346卷68頁87保27號6證物袋兼請檢座狀」中所檢附之「最高法院法官道歉啟事」,及98年8 月10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之「最高法院法官道歉啟事」書狀內容完全相同;另就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稿內容,則核與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中,曾提出之「『民事續加法官敗類王增瑜、洪耀宗道歉啟事㈣狀』中理由:」以下內容完全相同;另就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稿內容,則核與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中,曾提出之「民事:續追加林秀夫當黃牛故意侵權道歉㈢狀」中所載之「林秀夫最高法院法官道歉啟事」,及於98年9 月2 日該案審理中,所提出之「民事續追加林秀夫當黃牛故意侵權道歉㈢狀」中所載之「林秀夫最高法院法官道歉啟事」內容完全相同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前揭「民事急請調82他1346卷68頁87保27號6 證物袋兼請檢座狀」暨所檢附之最高法院法官道歉啟事」、98年8月10日民事陳報狀所附最高法院法官道歉啟事、「民事:

續追加林秀夫當黃牛故意侵權道歉㈢狀」、「民事續加法官敗類王增瑜、洪耀宗道歉啟事㈣狀」、98年9 月2 日「民事續追加林秀夫當黃牛故意侵權道歉㈢狀」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36頁至第37頁、第38頁正反面、第40頁、第41頁反面至第11頁、第44頁正反面);另就被告委由少年鷹報刊登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稿,則核與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訴字第1 號(為同院98年度中簡字第222 號所改分之案件,後又改分為99年度訴字第1013號)案件審理中之98年9 月18日「民事陳報林清鈞法官道歉啟事文稿鈞長有邱法官判林法官賠民勇氣及成就狀」中之「林清鈞法官道歉啟事」內容完全相同,亦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98年9 月18日「民事陳報林清鈞法官道歉啟事文稿鈞長有邱法官判林法官賠民勇氣及成就狀」影本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㈣第46頁反面至第48頁);另就被告委由少年鷹報刊登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稿,則核與被告於本院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更字第4 號(該案後來改分為98年度中訴字第9 號,再改分為99年度訴字第1014號)案件審理期間98年6 月18日所提出之「民事:懇請協助爭點整理勘驗被告故意侵權卷證兼保全證據調96賠15冤賠卷」狀中所附法官道歉啟事《範本》內容完全相同,亦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民事:懇請協助爭點整理勘驗被告故意侵權卷證兼保全證據調96賠15冤賠卷」狀中所附法官道歉啟事《範本》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49頁至第50頁),前情應可認定。足見被告乃是將其於上開各民事案件中呈報法院之狀紙內容,全文引用登載於少年鷹報上。

⒉本院細繹:

①被告刊登於少年鷹報上如⑴附件編號1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

稿內容,其於該道歉啟事標題上,除載明「最高法院莊登照審判長等人道歉啟事」,亦以字體稍小之副標記載「原告依羅富美法官之命而提被告林秀夫法官道歉啟事如下(睡覺10年)」;⑵附表編號2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稿內容,其於該道歉啟事標題上,除載明「洪耀宗庭長道歉啟事」,亦以字體稍小之副標記載「原告追加洪耀宗庭長亦應道歉啟事如下,詳89北簡12437 號98.09.07狀証」;另於該道歉啟事末以粗體字載有「謹呈台北地院民事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9 月7 日貝狀人甲○○敬上」;⑶附表編號3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稿內容,其於該道歉啟事標題上,除載明「林秀夫法官道歉啟事」,亦以字體稍小之副標記載「原告追加林秀夫法官道歉啟事㈢詳89北簡12437 號98.09.02狀証」;另於該道歉啟事末以粗體字載有「謹呈台北簡易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9 月2 日㈢具狀人甲○○敬上」;⑷附表編號4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稿內容,其於該道歉啟事標題上,除載明「林清鈞庭長道歉啟事」,亦以字體稍小之副標記載「98.09.18原告被逼擴張林清鈞庭長故入人罪應道歉啟事(詳98中簡2222案)」;⑸附表編號5 所示之道歉啟事文稿內容,其於該道歉啟事標題上,除載明「曾謀貴法官道歉啟事」,亦以字體稍小之副標記載「睡覺10年台中地院89中簡更字四號羅禮政庭長曾謀貴法官應道歉內容如下」。而前開副標雖字體略小於道歉啟事標題,然相較於道歉啟事內文字體,已屬明顯偏大且加粗,應足使閱覽該份文書內容之人輕易可見,且得知悉上開道歉啟事之內容,應係被告(即前開各民事案件原告甲○○)於上開各民事訴訟中所主張司法人員應刊登道歉啟事之訴訟主張之內容。

②另於附件編號2、3、4文末乃記載如下文字:

⑴就附件編號2 部分:

「三、綜上:追加被告既因鈞長羅富美法官98.08.10當庭勘驗81偵6117偵查卷35頁,呂檢太郎簽收許革非盜賣35522 個扣押物,足認犯嫌之罪證滅失,而証有檢察官貪圖許革非億元賄款始以葉盛茂前調查局長隱匿罪証不法,而不追訴,如有道歉內容所指之諸多不法,而認與林秀夫有共犯關係,為此追加為被告。結論: 請勘鈞長調得85上訴1382卷㈡第135 、165 、138 頁仿冒大廠許革非所營民安及遠寶公司揚言花上億元擺平官司後,即有被告及共犯道歉事內容所指貪瀆不法行為,既因98.0

8.27蘇隆惠庭長認林秀夫再為洪耀宗96重上更㈤144 號為罪犯老闆尤景三及許革非以無原創性脫罪而有違更㈠既判力之拘束,而傳訊機械博士專家到庭証稱有原創性,而証洪耀宗及林秀夫長期貪瀆非法營業20億其中一億元之賄款,始有故違判例,而以92.09.01廢除之舊制侵害原告享有司法上之利益,詳98台上863 更判可証,為此請保全上揭20億每筆百萬元之資金,而証被告有上揭房阿生、徐宏志、許聰元為人脫罪,而收賄之不法及侵權。謹呈台北地院民事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9 月7 日貝狀人甲○○敬上。」。

⑵就附件編號3部分:

「結論:林秀夫知法犯法如同扁茂自欺欺人成囚不法,故再追加侵權不法如上,請依例變字第一號賜准所請為禱。 謹呈台北簡易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9 月2 日㈢具狀人甲○○敬上」。

⑶就附件編號4部分:

「結論:沒有程序正義即無實體正義可言,故林清鈞庭長屈服惡檢察官『關說』及施壓,不踐行審理前應恪遵之審前會議及依被告請求調查有利之証據,且剝奪刑事被告享有新制得詰問關鍵証人之權,即行判決,即難以其「確信法律」縱有冤錯判亦免賠,因人人享有司法上之利益,且被告獲有調查証據主導兼主宰之權,既於92.09.O1實施即不調查張國華法官91.12.02不實筆錄「有利被告」証據,即憑98.02.10及98.06.25前後筆錄所載,即証林清鈞有選擇性之審判無誤,故有故意侵害原告法益至明,為此擴張林法官應公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及中天等八大電視朗讀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三次,以恢復原告之信譽,並彰正義如上即應賜准。」故依照前揭道歉啟事之文字內容,即可知應係民事訴訟之原告將其有權製作之訴訟上之書狀內容。此明顯與登報內容中所載之洪耀宗庭長、林秀夫法官及林清鈞庭長為製作名義人而製作刊登之道歉啟事有所不同。

③另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乃係刊登於98年11月10日少年

鷹報「司革特刊⑼」第4 版,前揭道歉啟事之版頭載有「全民監督司法 心證公開」、「刪國賠13除亂 司法公正崩盤 99位法官怠職」、「速審法變速死 判決當無公信流浪法庭30年」、「貫徹刑訴新制 嚴禁舊制審判 就能杜絕冤獄 有效杜絕收賄」、「‧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監督司法人員落實執法‧督促法官落實六法全書規定‧」「司法官評鑑移送淘汰不法司法官‧查報違法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公務員‧遭司法迫害跳樓抗議司法不公前,找司革會救你」,其下之大標題則為「919 救一救,好法官及全民免於司法土石流之害」、「馬總統必須特赦國人慘遭以92.09.01廢除舊制判罪成千上萬無辜人民」、「人民告法官亂判睡覺10年,賴英照院長縱容惡法官以15分即審結亂判無人管」;而版尾則書明:「感謝法務部監督司改社團不辱使命之司革會法官評鑑會98.08.10於臺灣時報及98.09.02民眾日報全版刊登法官以舊制審理不先查不當取供及完成審前會議有誤法官評鑑書,而獲蘇隆惠好庭長重視而取消審理程序回復準備程序,而不認錯江振義法官等即調職,故亦取消98.09.15非法審理程序令感謝人不步陳榮吉慘遭司法迫害及劉泰英以舊制判之冤枉後塵至表感謝!」、「本司法版稿件與標題由司法革新生命尊嚴學會【簡稱司革會】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供,所有文稿法律責任由該會自行負責。司革會電話:【04】00000000、【04】00000000、傳真:【04】00000000」,故從上開之版頭、大標題及版尾文字內容,更可知該道歉啟事所刊登之版面,係司法革新生命尊嚴學會(以下均簡稱為「司革會」)所購入並提供文稿之廣告版面(被告擔任理事長,司革會為民間司法監督機構),目的在於宣傳司革會之設立宗旨。

④蓋如附表所示之各道歉啟事既係刊登於司革會所購入之該

廣告版面上,且狀頭、大標題、狀尾之文字均明顯可見該廣告版面上之文字係由司革會所提供,再參諸各道歉啟事之副標均已書明足以使人知悉乃被告於各該民事訴訟案件中所提文書內容;另佐以道歉啟事內容後方之書寫格式如同司法書狀之格式,甚且就附件編號2 、3 文末亦係記載具狀人「具狀人甲○○敬上」等語。則以一般智識且具社會經驗之人,於觀看該廣告版面內之文字時,應可知悉上開道歉啟事應為司革會成員即本案被告所書寫製作,且內容為本案被告對前開各司法人員所提出之民事訴訟,欲請求前開各司法人員道歉及損害賠償;並將於各該民事案件中,被告以民事原告身分所書寫之狀紙內容刊登於司革會購入之廣告版面上。姑不論被告所指摘之內容是否真實妥適,然透過上開文字之表述,尚不足以使閱覽該些文書之人誤認刊登人即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司法人員。

⑤況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日未到庭,然經本院調閱被告另涉

之偽造文書案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 號案件106 年2 月9 日審理之審判筆錄,被告於該院審理時曾陳稱:我所刊登的內容都是在民事案件裡面,我所提出之起訴狀或是後來的一些陳報狀內容,因為我在民事案件中有告法官,就是希望這些法官道歉,我們所依據的是事實,然後我們公告的事項,無論於公、於私,我認為都符合法務部規定,我告林清鈞法官是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222號案件,後來改分為99年度中訴字第1 號案件,陳春長法官法官還特別為了這個案子開庭,…我說林清鈞對我有利的證據他不要調查,就要判,當然判我輸,所以最後我才告他,告的目的,還不道歉,當時林清鈞法官在98年2 月19日未調查有利之證據,就要審理,我就當庭跟他說,你這樣是違反改良式的制度,你都沒有調2 百萬判錯的卷來,讓我來證明那個2 百萬是錯的,所以我沒有這個損害債權,也沒有偽造文書,然後他是有道理,所以他認錯,所以我就要追加,我就處理迴避,因此林清鈞法官認錯,調一個85年度重訴字第 416號卷來,但是調來了卷沒有提示,當然我就告他了,增加道歉啟事。臺灣時報上面廣告欄上面寫著「司改十年檢驗特刊」、「貫徹刑訴新制,嚴禁舊制審判」、「99位法官怠職、司法公正崩盤」、「919 救一救好法官及全民免於司法土石流之害」這些標題都是司革會委員會大家討論通過的,是要讓民眾瞭解司法狀況,我們當時是要把現況呈現出來,而且當時我們有去請教我們的法律顧問,他建議要將民事案號寫進去,避免造成誤解,誤解就是該民事案件法官有沒有判他道歉等語(摘錄影印之筆錄裝訂於本院卷㈣第62頁至第67頁反面)。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 號案件審理之內容,即係針對被告於98年9 月18日在臺灣時報刊登與附表各編號所示完全相同文字之內容,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321號就附表編號3 該則道歉啟事內容提起公訴後進行審理之案件,有該院105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 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㈢第17頁至第26頁),故被告於該案件中就相關登報內容及動機所為之辯解,實應與本案相仿;而被告已陳稱其刊登如附表所示道歉啟事之動機及緣由,並陳述其會在各則道歉啟事末加註各民事案號及其他狀頭,即係欲避免閱讀者誤解係各司法人員所親自刊登,亦可認被告主觀上應無刻意冒用前揭各司法人員名義,而為偽造文書之犯行。

⒊綜前所述,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刻意冒用各司法人員名義

刊登道歉啟事,且依照該版面其他副標題、版頭、版尾及刊登內容全文,亦不足以使閱覽該文書之人,誤認刊登人即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司法人員。

㈣至被告曾於92年間因在「司法革命特刊第二期」第一版偽以

王添盛檢察長之名義偽登王添盛檢察長之「公開道歉啟事」,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03 號判決,認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而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22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54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乙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並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

822 號判決1 份可稽(見本院卷㈡第4 頁至第21頁)。然觀諸被告於上開案件所刊登之「檢察長公開道歉啟事」,係於92年1 月26日發刊之「司法革命特刊第二期」第一版左下方,以獨立方塊標示全文而刊登上開道歉啟事(標題為:「檢察長公開道歉啟事」,文末書明:「道歉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王添盛檢察長謹啟」),雖於該道歉啟事右上角,另以小號字體簡略標註「88上國五茂股附件文稿」等字樣,然一般閱覽該篇道歉啟事之讀者,無從依該等簡略之標註字樣,獲致該道歉啟事初稿原僅被告於前述國家賠償訴訟事件所自行提出作為訴訟附件之明確資訊,更無從判別該等註記與該篇道歉啟事之真實關連性為何。事實上,以該篇道歉啟事之刊登方式及全文意旨以觀,該等簡略之標註字樣,反而有使一般閱覽者誤認該道歉啟事係文書製作名義人即王添盛檢察長基於「88上國五」案件之判決而製作、刊登,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上開判決書中說明綦詳(見該判決書第9 至10頁),故該案刊載之文字與方式與本件情況顯然有所不同,無法援用,自不能執上開確定判決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

客觀上觀看附表所示道歉啟事文書之人,均有誤認該些文書即為各該司法人員本人所製作刊登,而有偽造文書之犯行,其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㈥另被告及輔佐人雖曾聲請傳喚馬英九、洪耀宗及林清鈞等人

,然本院認依照上開說明,就檢察官所舉證之資料,既未能使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從而,被告及輔佐人為調查對己有利之事項,所為前揭調查證據之聲請,本院認已無再調查之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3 款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6 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葳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附表:

┌──┬──────────────────────────────────┐│編號│ 被告所登報行使之道歉啟事 │├──┼──────────────────────────────────┤│ │最高法院莊登照審判長等人道歉啟事 原告依羅富美法官之命而提被告林秀││ │ 夫法官道歉啟事如下(睡覺10年) ││ ├──────────────────────────────────┤│ │最高法院法官道歉啟事 ││ │一、道歉人明知判例有拘束法官,如故違有效判例之規範,而另作相反之認定││ │ 者,確難以法律見解不同規避責任,亦不因亂判未遭撤銷即得遮掩失職侵││ │ 權賠責,而得強辯及狡辯。 ││ │二、道歉人不應因庭員林秀夫法官洩密引進有檢察官身份之告訴人吳文忠及李││ │ 慶義,與國代常照倫律師《畏罪辭職檢座》關說,而違背職務,故違26滬││ │ 字第二號判例命令,就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案於88台非214 撤銷85上訴1382││ │ 枉判時,竟拒依26滬二號判例於更判糾正一行為兩判之枉法,不違背職務││ │ ,應依權責如94台上3425更判所指,誹謗已遭誣告吸收而禁止再判誹謗罪││ │ 之嚴厲糾正,即係故意侵害甲○○君之法益;況憑公訴人84.01.11就偵查││ │ 之結果已公開心証81偵6117卷35頁罪証滅失而不追訴,詳86訴1134無罪判││ │ 決理由《詳1382上訴卷(十)129 頁1-11行》,亦自為改判莊先生無罪,││⒈ │ 復湮滅81偵6117卷35頁公文書遮掩確屬不該。 ││ │三、道歉人本應依職權,憑1382上訴卷(八)第42-60 頁其中51頁撤銷枉判有││ │ 罪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始符79台非55更判標準,該因林秀夫法官及告訴││ │ 人三惡之關說及拜託,「唯絕無蔡信男法官收賄百萬而羅織良民有罪」,││ │ 始侵害莊先生應有司法上之利益。 ││ │四、道歉人明知上訴卷(一)93頁反面84.O1.ll前後庭訴錄音可証濫訴,原審││ │ 不顧原告85.09.16警告勿退卷(103 、109 頁) ,對照卷(二)57頁11-1││ │ 2 行除83.12.10偵查錄音帶有聲音外(A面)其餘空白,即証84.01. 11閱││ │ 偵訊錄音內容遭湮滅確係原審羅禮政庭長教唆公訴人84.01.11諭知誹謗及││ │ 誣告罪均不成立重大証據遭湮滅。 ││ │五、末查:84.01.11偵查筆錄之後,所附陳中全律師庭呈答辯狀証(已証無犯││ │ 嫌之鐵証,故公訴人拒絕羈押之鐵証),亦遭隱匿或湮滅之重大不法,即││ │ 証公訴人84.03.15之羈押及84.05.11之公訴顯非公訴人之本意,均難瞞被││ │ 告之法眼。 ││ │六、再憑83偵19404 起訴卷122 頁第2-4 行圖利廠商數億元之真正為『收受賄││ │ 賂』被告竟不依98台上863 更判指有事實及卷証不符之矛盾,暨應傳吳文││ │ 忠及李慶義有檢察官身份之告訴人調查之糾正及不作為之執法浪費司法資││ │ 源甚鉅,亦侵原告之法益。 ││ │七、綜上:道歉人就上揭檢審聯手凌遲原告之執法,憑上訴卷8 第153 頁,林││ │ 新紘法官特註82他1346照片滅失及同卷64頁地院法官鍾堯航,因涉洗錢罪││ │ 故聽命告訴人不查82他1346及81偵6117貪瀆不法,而羅織原告有罪,被告││ │ 不能如流浪法庭30年第100 位陳憲裕好法官撤銷枉判改判公訴不受理,或││ │ 指不能再判誹謗罪與勿再歪曲圖利為賄賂,確係受林秀夫法官所騙及關說││ │ 所致,為此特公開道歉如上。 ││ │ ││ │道歉人: ││ │最高法院莊登照審判長、陪席法官蔡清遊【現為大法官】黃一鑫、林秀夫法官││ │、黃正興法官一同謹啟中華民國98年8 月5 日 │├──┼──────────────────────────────────┤│ │洪耀宗庭長道歉啟事 原告追加洪耀宗庭長亦應道歉啟事如下,││ │ 詳89北簡12437號98.09.07狀証 ││ ├──────────────────────────────────┤│ │一、無証據固然不得恣意指法官之錯判有收賄;唯憑房阿生高院庭長收60萬禮││ │ 金即減半,而許聰元法官重罪輕判,亦被查出收賄百萬;另徐宏志老法官││ │ 為周議長脫罪亦於五年後被查出收賄千萬元,即連殺警犯無期改無罪亦遭││ │ 檢方追查賄款非兩千萬,而係四千萬,而遭撤職成囚犯之案不勝枚舉,可││ │ 証法官為罪犯脫罪者,只要追查必能查出賄款不法,如檢方遭收買而不追││ │ 查,亦不得謂為罪犯脫罪之不肖瀆職法官所為之枉判未收賄,敬先指明,││ │ 恭請明察為禱。 ││ │二、洪耀宗審判長道歉啟事內容如下: ││ │ ㈠道歉人明知台中地檢署簡文鎮檢察官82.09.09就黃奇新尖兵公司董事長( ││ │ 漏訴法人) 販售許革非所營仿冒大廠民安及遠寶公司,重製甲○○獲有美││ │ 、日、英、法等30國專利權瓦斯防爆器多圓圈面板圖形著作權而提公訴,││ │ 已証檢方81偵6117及82他1346不追訴許革非81盜賣35522 個應沒收仿冒品││ │ 值九千萬元已穿幫,再因共犯林明在等四大盤商83.05.05台南高分院亦繼││ │ 青天級張浴美不收賄法官判罪一年『83.06.09確定』,竟貪圖仿冒大廠上││ │ 億元擺平官司賄款83.10.11承審83上易1482判決違背職務,誓死拒依83上││ │ 訴350 林明在無誤有罪確定引用81重上149 判決民安公司不續付專利著作││ │ 經營權轉租權利金違約,故80.04.20以後之重製行為即犯罪,因許革非代││⒉ │ 表遠寶公司確認甲○○上揭著作權欠缺原創性,而無著作權,亦因張升星││ │ 法官調得著作權註冊(非登記),經專家審查有原創性,而於82豐簡22判││ │ 決有原創性,因許革非代表遠寶公司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認事用法既無矛││ │ 盾或違背法令,亦應判黃奇新有罪,唯反而判仿冒無罪確定,因未載上揭││ │ 不利黃某司法判決有何瑕疵而不可採,如無涉賄即連同為法官都不會相信││ │ 【詳85自1391號判決指枉判失拘束而判共犯黃政淮一年半,益証洪耀宗 ││ │ ㈡道歉人另承審93重上更(二)262 號許革非盜賣九千萬應沒收扣押物,81││ │ 偵6117及82他1346有檢察官以湮滅罪証為許嫌脫罪確定四年; 徐檢錫祥以││ │ 83上易2522江警玉公訴合法,麟証言作為新事証竟於有罪判決書「故意匿││ │ 載」且於更(三)審關說李樟鵬庭長以公訴不受理為許革非脫罪,既因95││ │ 台上7217指有新事証更4-5 不得不再判罪,而檢方亦就洪耀宗放水部份聲││ │ 請最高院判罪,附此陳明。 ││ │ ㈢道歉人再承審96重上更(五)144 號許革非侵害甲○○著作更(一)審,││ │ 既認上揭著作有原創性而判法官遠寶及民安公司15萬不等確定,即對許革││ │ 非及尤景三法代自然人因事証同一自生既判力,亦因貪圖上揭九千萬賄款││ │ 而違背職務,且濫用心証為許、尤兩老闆脫罪;既因98.08.27高本院蘇隆││ │ 惠庭長拒受上揭鉅款左右,亦認更(五)144 林秀夫法官為其背書無罪確││ │ 判,有違肯法令,而傳專家到庭証稱有原創性,已証涉賄枉判確紙難包火││ │ 。 ││ │ ㈣道歉人絕無收賄,如同李慶義檢察官收取日南公司法律顧問費20萬,而為││ │ 日南公司(擺平官司五千萬不在內)取回德昌公司億元尾款及另以妻羅秀││ │ 園再收取150 萬,監院調查報僅責飭法務部記過,而証法律顧問費不等於││ │ 賄款,道歉人縱推翻更(一)既判力認定,而以無原創性之法律見解不採││ │ 歷審有罪判決理由改判無罪,而有收取百萬或千萬法律顧問費亦非賄款,││ │ 為免誤會併予說明(此為道歉人法律見解也)。 ││ │ ㈤道歉人為解同院法官王增瑜、李璋鵬、林榮龍庭長相繼為許革非脫罪,被││ │ 指為收賄,特就王增瑜法官及蔡紹良法官查得許革非告訴莊君妨害名譽案││ │ ,檢起訴有刑訴第303 條應公訴不受理不能判罪之結果,而由其接審而於││ │ 98.06.23以92.09.O1廢除淘汰之職權主義舊制,不准莊君被告及輔佐人所││ │ 請,而以15分走完審理程序,改判10個月重罪作為恫嚇其勿再檢舉為許革││ │ 非等人脫罪法官群有涉賄千萬元,確違新判例93台上6578及5185更判所示││ │ 及規範,而有監院另罵李檢慶義,可議兼責飭法務部議處查辦簡檢文鎮之││ │ 重大不法,既然98台上863 更判糾正不傳告訴人許革非等為証人王增瑜所││ │ 為之判決枉法之指責,道歉人回想上揭所為即如司改會所指之恐龍、暴龍││ │ 法官,實不應再強辯硬拗為法律見解,為徹底替許革非脫罪而構陷羅織莊││ │ 榮兆有妨許革非名譽不併前案及公訴不受理,而判罪,因有97台非144 及││ │ 97台非548 更判所指之枉法,為此道歉如上。 ││ │道歉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洪耀宗審判長敬上中華民國98年9 月7 日(星││ │期一) ││ │三、綜上:追加被告既因鈞長羅富美法官98.08.10當庭勘驗81偵6117偵查卷35││ │ 頁,呂檢太郎簽收許革非盜賣35522 個扣押物,足認犯嫌之罪證滅失,而││ │ 証有檢察官貪圖許革非億元賄款始以葉盛茂前調查局長隱匿罪証不法,而││ │ 不追訴,如有道歉內容所指之諸多不法,而認與林秀夫有共犯關係,為此││ │ 追加為被告。 ││ │結論: 請勘鈞長調得85上訴1382卷(二)第135 、165 、138 頁仿冒大廠許革││ │非所營民安及遠寶公司揚言花上億元擺平官司後,即有被告及共犯道歉事內容││ │所指貪瀆不法行為,既因98.08.27蘇隆惠庭長認林秀夫再為洪耀宗96重上更(││ │五)144 號為罪犯老闆尤景三及許革非以無原創性脫罪而有違更(一)既判力││ │之拘束,而傳訊機械博士專家到庭証稱有原創性,而証洪耀宗及林秀夫長期貪││ │瀆非法營業20億其中一億元之賄款,始有故違判例,而以92.09.01廢除之舊制││ │侵害原告享有司法上之利益,詳98台上863 更判可証,為此請保全上揭20億每││ │筆百萬元之資金,而証被告有上揭房阿生、徐宏志、許聰元為人脫罪,而收賄││ │之不法及侵權。 ││ │謹呈台北地院民事庭公鑑中華民國98年9 月7 日貝狀人甲○○敬上 │├──┼──────────────────────────────────┤│ │林秀夫法官道歉啟事 原告追加林秀夫法官道歉啟事(三)詳││ │ 89北簡12437號98.09.02狀証 ││ ├──────────────────────────────────┤│ │林秀夫最高法院法官道歉啟事 ││ │一、道歉人85.12.31曾騙李文雄、羅得村合議庭法官85上訴220 號檢察官奉命││ │ 公訴(83偵續(二)2 號),許革非聽尤景三命令盜用偽文虛構原告無償││ │ 轉讓新專利案脫罪,雖遭87重上更(二)5 號判決指仍有盜印,唯沒人查││ │ 辦涉賄; 故於另承審許、尤兩人盜賣九千萬應沒收侵害原告專利偽品3 萬││ │ 5522個亦匿罪証騙羅庭長未載81偵6117不起訴82他1346卷34頁,為新罪証││ │ 以利更 ││ │二、既然許、尤兩人揚言花錢擺平官司再三為罪犯脫罪,故於97台上6410即再││⒊ │ 騙得合議庭失察未撤老同事洪耀宗96重上更(五)144 審判長亦涉賄千萬││ │ ,始有徐宏志法官為人脫罪不法,而再隱匿85台上5120指著作圖形無原創││ │ 性有誤之糾正,始未撤銷枉判真正協助更(五)非法推翻更(一)法人遠││ │ 寶公司有原創性判罪確定而生既判力之拘束,故為花九千萬擺平官司法代││ │ 尤景三脫罪。 ││ │三、從98.08.27高本院蘇隆惠庭長記取溫耀源庭長指86台上1000枉判無效之警││ │ 告,而傳台大副教授証明原告獲30國專利發明著作圖形有原創性,至此始││ │ 使道歉人良心不安不能一錯再錯,為此特登報道歉如上。 ││ │道歉人最高法院林秀夫97台上6410法官 ││ │結論:林秀夫知法犯法如同扁茂自欺欺人成囚不法,故再追加侵權不法如上,││ │請依例變字第一號賜准所請為禱。 謹呈台北簡易庭公鑑 中華民國98年9月 ││ │2日(三)具狀人甲○○敬上 │├──┼──────────────────────────────────┤│ │林清鈞庭長道歉啟事 98.09.18原告被逼擴張林清鈞庭長故入││ │ 人罪應道歉啟事(詳98中簡2222案) ││ ├──────────────────────────────────┤│ │林清鈞法官道歉啟事 ││ │一、道歉人98.09.17步秦檜害岳飛非法宣判獲有美、英、日30國專利著作發明││ │ 家取締兼告訴許革非所營遠寶及民安公司仿冒大廠82.02.28檢方即陸續公││ │ 訴面臨關廠倒閉,竟勾結李檢慶義82.11.22濫訴專利人有誣告,83.04.14││ │ 專利發明人始於83.04.14太平洋日報指許革非等為犯罪集團等,張國華法││ │ 官91.03.27既查得惡檢以「湮滅」仿冒罪証而不追訴許革非等人,即應判││ │ 許革非賠專利人獲准訴助三億元之反訴才對,竟以91.12.02不實筆錄枉判││ │ 發明家應賠仿冒者許革非200 萬而衍生債權,故有損害債權而判罪,確非││ │ 法定程序,因以92.09.0l廢除之舊制所為之判決,且故違新判例93台上 ││ │ 5185及6578係遭脅迫之亂判,特先敘明。 ││ │二、98.09.12前大法官林永謀雖告知國人程序正義,全民效法兼告戒法官亦應││ │ 遵守,唯因: 許革非涉有勾結檢察官吳文忠、李慶義、常照倫【83.01.04││ │ 即畏罪辭職】,均以隱匿及湮滅罪証為其放水不追訴之脫罪【詳李平勳法││ │ 官86訴1134號無罪判決確定理由】。 ││ │三、而上揭81偵6117及82他1346惡檢包庇許革非盜賣35522 個扣押物(值九千││ │ 萬),亦因公正不阿林新紘法官不放水且載罪証滅失而據83上易2522陳世││ │ 雄法官於判決書記載85.05.17江警玉麟証稱81.03.28奉呂檢太郎之命始命││ │ 簡莊慶制作滅失35522 個清冊,故有証據力,而提公訴合法,而於 ││ │ 85.05.23再複點,「而抽」點6349套滅失4770,而判罪94.04.11共犯蔡永││ │ 輝等7 人均判罪確定(詳93重上更(二)262 判決益証有勾結檢察官包庇││ │ 其犯罪及圖利盜賣九千萬扣押物事証至明)。 ││ │四、83.05.30鍾堯航法官因惡檢命其不得查82他1346及81偵6117為許革非脫罪││ │ 貪瀆不法,而判專利著作發明家莊君83.04.14於太平洋日報指許革非有勾││ │ 結檢察官為其脫罪等,而判妨害名譽1 年誣告罪1 年8 (而不追訴鍾法官││ │ 洗錢罪之交換),最高法院98台上863 已指更(三)法官仍以92.09.01廢││ │ 除舊制判罪可議「兼責令」應傳三惡檢到庭由被告莊君詰問,始符改良式││⒋ │ 刑訴新制之規定,即証賴英照推翻翁岳生推行之新制,縱容法官以舊制橫││ │ 行及泛濫而成司法土石流之害。 ││ │五、另邱森彰法官明知李檢慶義脅迫徐檢松奎變造偵查筆錄濫訴仍判罪10月,││ │ 及誤導趙春碧亂判取締仿冒有罪,上級法院均改判無罪確定,而82.11.22││ │ 李檢慶義捏造專利權人收取許革非買斷專利轉讓金五千萬,故有誣告92台││ │ 上4678亦維83.06.08無罪確定【詳98.09.16再辯1-5 狀証】,而証惡檢是││ │ 罪犯打手及幫兇,其惡行勝過畜牲檢宋宗儀及陳正達。 ││ │六、98.09.03最高法院既以98台上5007判決認許革非81年有盜賣上揭九千萬扣││ │ 押物,82.08.07仍告其勾結惡檢81偵6117號82.03.04不起訴「有誣告」,││ │ 而遭判誣告罪確定,即証林源森庭長聽命李慶義88.03.23所註(許革非參││ │ 辦)之聖旨而為革非脫罪【兼証其另審93訴603 不傳王添盛檢察長暨王國││ │ 棟庭長欲傳王添盛即遭調職換法官之亂判,法官是暴龍無誤】,即証以85││ │ 重訴412 枉判200 萬而有損害債權,而判發明家是枉判,因曾永霖及張賓││ │ 法官筆錄不實均判罪,而監院既查李檢慶義及以妻羅秀園變相收賄170 萬││ │ 可議,縱其另為乾爹林進湖殺人案行賄院檢五千萬是實,始改判無罪與蕭││ │ 崑雄庭長收賄四千萬為殺警犯脫罪,仍無如葉盛茂調查局長曝光成囚,唯││ │ 其隱匿罪証為許革非脫罪而害陳宜禧書記官被記過,即証道歉人仍未拒李││ │ 慶義及妻羅秀園關說始違背職務枉判莊君有罪(掩飾其貪瀆),因有不查││ │ 張國華法官91.12.02不實筆錄及違判例不傳吳文忠、李慶義所為判決,即││ │ 非法定程序而無效,為此特登報公開道歉如上,敬請甲○○君鑑諒為禱。││ │ 道歉人: 台中地院林清鈞庭長謹啟98.09.18 ││ │ 綜上:憑邱光吾法官判決同法院林誌誠法官賠民之實際案例,林清鈞法官││ │ 9 年前89簡抗5 號廢棄劉法官之正判(教示兼告戒)更旨告法官故意侵權││ │ 難以國賠13條作為免賠之判決,9 年後林清鈞升任庭長調刑庭後,不以新││ │ 制審判,且以92.09.0l廢除之職權主義及預設立場之枉判,即有故意侵權││ │ ,故應公開道歉及賠償至明。 ││ │ ││ │ 結論:沒有程序正義即無實體正義可言,故林清鈞庭長屈服惡檢察官『關││ │ 說』及施壓,不踐行審理前應恪遵之審前會議及依被告請求調查有利之証││ │ 據,且剝奪刑事被告享有新制得詰問關鍵証人之權,即行判決,即難以其││ │ 「確信法律」縱有冤錯判亦免賠,因人人享有司法上之利益,且被告獲有││ │ 調查証據主導兼主宰之權,既於92.09.O1實施即不調查張國華法官91.12.││ │ 02不實筆錄「有利被告」証據,即憑98.02.10及98.06.25前後筆錄所載,││ │ 即証林清鈞有選擇性之審判無誤,故有故意侵害原告法益至明,為此擴張││ │ 林法官應公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四大報刊登道歉││ │ 啟事及中天等八大電視朗讀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三次,以恢復原告之信譽││ │ ,並彰正義如上即應賜准。 ││ │ 謹 呈 ││ │ │├──┼──────────────────────────────────┤│ │曾謀貴法官道歉啟事 睡覺10年台中地院89中簡更字四號羅││ │ 禮政庭長曾謀貴法官應道歉內容如下││ ├──────────────────────────────────┤│ │道歉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5上訴1382審判長羅禮政及受命法官曾謀貴不││ │顧陳欣安陪席法官警告(83上訴2565號),明知新品集團總裁甲○○發明瓦防││ │爆器,獲美、英、法、日等30國專利權,遭許革非所營民安瓦斯公司,以出資││ │五千萬為餌之詐術(詳83偵18975 卷(三)43、59頁命查詐欺)所騙而陷於錯││ │誤,76.01.01交付所營國際專利品獨家產銷時值五千萬新廠及經營權,因而獲││ │10億元營業之不法曝光後,吳文忠檢座80.12.19立即派警扣得10527 個應沒收││ │仿冒品【81年初盜賣】;竟因其揚言花兩千萬擺平官司「而變節」故違應依81││ │偵627 及6117罪証追訴規定,反而以湮滅罪証而不追訴而包庇,憑林新紘法官││ │依83上易2523號所示86易2586號86.10.30判決許革非盜賣扣押物理由兼指相片││ │罪証不見(詳94執他2219號),即証87.03.10應依86訴1134號86.12.19無罪判││ │決法理(詳91執他848 號)撤銷鍾堯航條件交換(故入人罪)之亂判改判莊榮││ │兆無罪。唯因李慶義及吳文忠86年間係紅衛兵司改大將關說及施壓,不准道歉││ │人撤銷枉判誣告及誹謗有罪「為」無罪,始違背職務,將公訴人84.01.11公開││ │不起訴心證庭訊錄音帶交由惡檢及許革非消磁《即湮滅》,並隱匿陳中全律師││ │(已証沒誣告關鍵狀証),且一罪兩罰,而且就誹謗罪先行執行,經張信雄院│ ││⒌ │長警告後87.04.14始撤回執行(詳88台上609 及88台非214 更判),既遭記過││ │之懲處不准再辦刑案,即証道歉人違背職務確難瞞世人,再因最高院98台上86││ │3 更判之批判及糾正「道歉人」將包庇圖利「蓄意曲解」為賄賂始羅織入罪得││ │逞,因非道歉人本意…係李慶及吳文忠脅迫所致,再參太平洋報所指81偵6117││ │及627 號不起訴有包庇及圖利「亦判罪確定」,而証道歉人瞞良誣陷專利權人││ │合法告訴有誣告仿冒之惡行,作為遮掩惡檢李慶義、吳文忠上揭貪瀆行為,致││ │甲○○入獄25天及纏訟11年之痛苦及折磨深感歉意,為此特登報道歉,敬祈信││ │主甲○○先生有基督要愛敵人之博愛原諒。 ││ │ ││ │特註:羅禮政另承審83上易2522許革非損害債權,欲為許革非脫罪,因甲○○││ │抗議及警告不可收賄而取消無罪判決,亦因此迴避,改由陳世雄法官不放水判││ │決(詳1382卷(0)000-000 頁),始令81偵6117包庇犯罪案改判有罪確定,││ │又曾謀貴及陳欣安法官83上訴1018號84.03.28既改判許革非及民安公司有罪,││ │即証指其犯罪集團仍判誹謗即枉判,亦一併向甲○○君道歉,並保証今後能拒││ │關說及行賄之誘惑而淪陷(參為人脫罪徐宏志、許聰元法官及房阿生 ││ │庭長均收賄而成囚,即証紙難包火為人脫罪必收賄)。 ││ │道歉人:羅禮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判長) ││ │ 曾謀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受命法官) 中華民國98年6 月18日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