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董偉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董偉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61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5年7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在臺中市○○區○○路○○號之住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於105年7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該刑事上訴狀僅記載「因不服地院判決104年度毒偵字第3949號之判決,所以聲請台中高等法院能夠發回更審。理由候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具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5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該裁定復於105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述上訴理由,致上訴程式有所欠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