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晉瑋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52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晉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晉瑋於民國104 年7 月初某日,經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邀約,而加入該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 元的代價,從事以偽造金融卡查詢餘額之工作,而於同年7 月10日,在南投市○○路○○○號為警查獲(涉犯詐欺等案件,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詎張晉瑋仍不知悔改,於104 年7 月10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准予1 萬元具保釋放後,因缺錢花用,而於104 年8 月間某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手機與綽號「小樂」之男子取得聯繫,受邀擔任持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的「車手」工作,而與「小樂」及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等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綽號「小樂」之男子於104 年8 月24日,在臺中市太平區中平公園,將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36張(含密碼)、附表三所示偽造中國信託銀聯卡樣式之卡片共38張、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卡片32張,交付予張晉瑋,再由綽號「小樂」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不詳民眾施用詐術,致該民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小樂」詐欺集團掌控之前揭人頭帳戶內,綽號「小樂」即撥打附表一所示手機聯繫張晉瑋前往提領民眾遭詐騙之款項,再由張晉瑋持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卡至自動付款設備提領該詐欺集團詐騙所得款項,張晉瑋因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接續使用附表二所示銀聯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所得款項後,攜至臺中市○○路某牛排館、臺中市○○路的「尊龍KTV 」或臺中市的旱溪夜市,依指示分別交付予同集團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賽亞人」與綽號「阿弟」之成年男子,並由綽號「賽亞人」、「阿弟」成年男子給付1萬元至數萬元不等之報酬予張晉瑋。嗣於104 年10月13日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303 室租屋處,為警查獲施用並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警方徵得張晉瑋之同意,於同年月13日凌晨1 時30分許,在張晉瑋所有而停放在臺中市○區○○路○○○ 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張晉瑋所有而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如附表一所示手機1 支、綽號「小樂」所交付供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36張、綽號「小樂」所交付預備供詐欺犯罪所用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中國信託銀聯卡樣式之卡片共38張,以及與本案無關之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卡片32張,始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張晉瑋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且於本院審判期日,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供承不諱(見偵查卷第9 頁反面、第28頁反面、第110 頁反面、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60頁至第61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友人即少年陳○濯證稱: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等語(見警卷第21頁),大致相符,並有查獲照片102 張、手機翻拍照片10張,以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 年11月25日函檢附扣案卡片經以刷卡設備讀取磁條資料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12月8 日函檢附扣案銀聯卡提領記錄、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2 日函檢附附表二所示銀聯卡在台灣地區提款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58頁至第113 頁、偵查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9頁至第54頁、第56頁至第105 頁),復有被告所有而供其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1 支、綽號「小樂」之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所有而供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如附表二所示銀聯卡36張、該集團所有而預備供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金融卡38張扣案可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雖僅負責提領贓款之工作,然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第一次被抓(指遭南投警方查獲的該次),卡片是偽造的,所以我就知道他是詐騙集團的」、「(問:你知道你提領款項都是詐騙款項?)答:知道」、「我有加入綽號小樂的詐騙集團,擔任車手的工作」等語(見偵查卷第9 頁反面、第
110 頁反面、本院卷第40頁),顯示被告明知所提領之款項乃綽號「小樂」所屬犯罪集團詐騙而來,其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犯罪集團,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縱不認識綽號「小樂」、「賽亞人」、「阿弟」以外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仍應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令負共同正犯之責。
㈡依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情節,顯示其加入綽號「
小樂」之詐欺集團,該集團成員除有被告、綽號「小樂」、「賽亞人」、「阿弟」等4 名成員外,尚有其他負責撥打電話或聯繫被害人,藉以向被害民眾施以詐術之其他姓名不詳成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與綽號「小樂」、「賽亞人」、「阿弟」等成年男子,
以及綽號「小樂」所屬詐欺集團的其他不詳姓名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乃以不詳方式向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民眾施
行詐術行騙,騙款成功後再以轉帳、派員提領詐騙款項等手法遂行詐騙行為,可知該集團分工甚細、人員眾多、規模亦鉅,彼等自始應具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意思決定而為本案詐騙之行為,且依本案卷內現存證據資料觀察,尚無從確認本案遭詐騙之大陸地區特定被害人之身分或人數,故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應僅認定被告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而有一大陸地區民眾受害,故僅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即可;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866號、93年度臺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均足資參照)。被告多次提領詐騙款項之行為,因時間密接,無法認定侵害2 人以上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所為,而為接續犯。
㈤本院審酌被告前於104 年7 月10日,甫因加入綽號「小樂」
之詐欺集團,從事以偽造金融卡查詢餘額工作,在南投市○○路○○○ 號為警查獲,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具保釋放,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901號偵查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羈字第49號卷無誤。詎被告經具保釋放後,不知反省與警惕,再次加入綽號「小樂」所屬詐欺集團,擔任領取民眾遭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其為警查獲之初,仍試圖掩飾曾持附表二所示銀聯卡,順利提領民眾遭詐騙款項的事實(見偵查卷第9 頁反面、第20頁),未見悔意,且被告雖非擔任直接撥打電話出言詐騙民眾之工作,但其擔任提領被害民眾遭詐騙款項之工作,仍屬該犯罪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手段均值非難,且其所屬犯罪集團係以集團性分工方式,隨機向不特定民眾行騙,非唯造成被騙民眾之財產損失,更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被告提領之次數甚多,提領詐欺所得金額高達2,244,900 元(詳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危害俱屬嚴重,自不宜輕縱,併考量被告後來於偵查及審理中,已坦承犯行,被告年紀尚輕,思慮容有未周,以及警詢筆錄記載被告高中肄業與現無工作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 年以上等一切情形,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1 支(含SIM 卡1 張),均為被告
所有,且係供被告與綽號「小樂」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使用,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36張,則均為綽號「小樂」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且供被告用以提領民眾遭詐騙而匯入的款項使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110 頁反面、本院卷第40頁、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除其中附表二編號
5 、編號8 、編號34所示之銀聯卡,經查無交易紀錄外,其餘均堪認均係供本件詐欺取財犯罪使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編號5 、編號8 、編號34所示之銀聯卡,雖被告為警查獲時,尚無提領之交易紀錄,但綽號「小樂」之男子將該3 張銀聯卡交付被告之目的,既然在於使被告得以提領被害民眾遭詐騙之款項,堪認係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卡片共38張,卡片上均印製有「中國信
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等字樣,且該38張卡片的卡號均為0000-0000-0000-0000 ,此有該38張卡片扣案可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 年11月25日函檢附「卡片證物」表格中有關編號1 至編號38的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卡片的卡號,並不相同,容與扣案物證不符。因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卡片38張,外觀如同中國信託銀行發行之金融卡,但依一般常情每張卡片的卡號,應不相同,但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卡片,卻有同一組卡號,自屬偽造無訛。又依被告警詢供稱其確有實際操作使用附表三所示之卡片,確認一切可正常使用等語(見警卷第11頁),因該等卡片均係綽號「小樂」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1頁),堪認亦係綽號「小樂」所屬詐騙集團交付被告,預備供犯詐欺取財犯罪所用,而與本案詐欺取財犯罪,具有關連,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併予宣告沒收。
㈧扣案之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會員卡共32張(見警
卷第51頁至5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5至編號106 部分),因不具有金融卡提領帳戶內款項之功能,難供被告用以提領民眾遭詐騙款項使用,客觀上亦無其他證據顯示該32張卡片與本案犯罪,有何關連,依法自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利用側錄、盜錄大陸銀聯卡卡號(俗稱外碼)及磁卡資料(俗稱內碼)並燒錄在普通卡片載具(俗稱白卡)方式而偽造之金融卡及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之金融卡,再交付予被告領款,而認被告除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外,尚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同法第339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並與前述經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經查:
⒈被告於104 年10月13日0 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 號303 室租屋處,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卡片共計106 張,其中扣得如附表二所示36張,均具備銀聯卡之基本特徵(含發卡銀行名稱、銀聯卡標誌等),且皆印刷銀聯卡卡號,初步辨別為金融機構所發行之真正銀聯卡,此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 年11月25日函1 份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35頁),則被告持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自無由成立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又綽號「小樂」所屬詐欺集團究係如何取得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在未查獲相關共犯之情況下,本無從知悉,由於綽號「小樂」所屬詐欺集團,固可能以竊取、詐騙或其他違法手段取得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含密碼),但亦有極大可能,是透過支付價金購買的合法手段,取得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並徵得原持卡人同意使用該等銀聯卡,並提領該等銀聯卡帳戶內的款項,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合法取得卡片與密碼,透過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應無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因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並無法判別被告如何取得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已如前述,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應認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係透過合法手段,取得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與密碼,從而被告使用該等銀聯卡提領民眾遭詐騙款項,雖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但應不構成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卡38張,雖均屬偽造,業已認明如
前,但客觀上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該偽造之金融卡38張,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側錄、盜錄卡號(俗稱外碼)及磁卡資料(俗稱內碼)並燒錄在普通卡片載具(俗稱白卡)方式而偽造,公訴意旨認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偽造該等金融卡,純屬臆測,自無可採。蓋被告所述詐欺集團成員亦可能透過購買、竊取或其他「自行偽造」以外之手段,取得持有該等偽造之金融卡,本難單以被告持有偽造金融卡的事實,據以推論被告涉犯偽造金融卡之犯行。又依被告陳稱:「(問:警方是否於104 年10月13日04時58分帶你至臺中市○區○○○道與五權路口【彰化銀行】實地操作偽造銀聯卡?操作情形為何?)答:有帶我去實地操作偽造銀聯卡(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⒈中國信託樣式、卡號:0000-0000-0000-0000 。操作情形一切正常可正常運作」等語(見警卷第11頁),僅可證明被告曾配合警方要求,實地使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的結果,一切運作正常,但尚不足以證明綽號「小樂」所屬詐欺集團曾指示被害民眾將詐騙所得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偽造金融卡的帳戶內,以及被告曾有行使附表三所示偽造金融卡之行為,或使用附表三所示之偽造金融卡,提領被害民眾遭詐騙的款項之情形。由上所述,可知被告單純持有附表三所示之偽造金融卡,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曾涉犯偽造金融卡或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行。
⒊另扣案之中國信託「黃金海岸洗車廣場」會員卡共32張(見
警卷第51頁至5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5至編號106 部分),因無證據證明全部或一部,係屬偽造,且因該等卡片,不具有金融卡提領帳戶內款項之功能,被告自不因持有該等卡片而成立刑法第201 條之1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或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㈣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除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外,另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與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容有誤會,因公訴意旨認該等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05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名稱 │數量 │沒收依據 │├──┼────────┼────────┼──────┤│ 1 │IPHONE 5S 白金色│壹支(含00000000│刑法第38條第││ │手機 │93號SIM卡壹張) │1項第2款 │└──┴────────┴────────┴──────┘附表二:
┌─┬──────────┬──────┬──────────┬──────┬────────┐│編│銀聯卡(含卡號)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提領金額 │備註 ││號│ │ │ │ │ │├─┼──────────┼──────┼──────────┼──────┼────────┤│1 │北京銀行銀聯卡(卡號│104年10月8日│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號│17時16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42。 ││ │ │104年10月8日│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0頁。││ │ │17時24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7 次,合││ │ │104年10月8日│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10,000元 │ 計99,800元。起││ │ │17時26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 ││ │ ├──────┼──────────┼──────┤ 記載13次,係包││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20,000元 │ 含提領0 元的交││ │ │日23時57分許│151之9號 │ │ 易6次。 ││ │ ├──────┼──────────┼──────┤ ││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20,000元 │ ││ │ │日23時57分許│151之9號 │ │ ││ │ ├──────┼──────────┼──────┤ ││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9,000元 │ ││ │ │日23時58分許│151之9號 │ │ ││ │ ├──────┼──────────┼──────┤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 │ │日23時22分許│號 │ │ │├─┼──────────┼──────┼──────────┼──────┼────────┤│2 │北京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號│日17時1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40。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1頁。││ │ │日17時2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7次,合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10,000元 │ 計99,800元。起││ │ │日17時2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 ││ │ ├──────┼──────────┼──────┤ 記載14次,係包││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含提領0 元的交││ │ │日18時20分許│115之1號 │ │ 易7次。 ││ │ ├──────┼──────────┼──────┤ ││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 │ │日18時20分許│115之1號 │ │ ││ │ ├──────┼──────────┼──────┤ ││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9,000元 │ ││ │ │日18時21分許│115之1號 │ │ ││ │ ├──────┼──────────┼──────┤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 │ │日23時21分許│號 │ │ │├─┼──────────┼──────┼──────────┼──────┼────────┤│3 │北京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號│日17時3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41。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2頁。││ │ │日17時15分許│鹿路二段72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7次,合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10,000元 │ 計99,800元。起││ │ │日17時15分許│鹿路二段72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 ││ │ ├──────┼──────────┼──────┤ 記載14次,係包││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20,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54分許│151之9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6 ││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20,000元 │ 次。 ││ │ │日23時54分許│151之9號 │ │ ││ │ ├──────┼──────────┼──────┤ ││ │ │104 年10月9 │雲林縣○○鎮○○路 │9,000元 │ ││ │ │日23時56分許│151之9號 │ │ ││ │ ├──────┼──────────┼──────┤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 │ │日23時21分許│號 │ │ │├─┼──────────┼──────┼──────────┼──────┼────────┤│4 │北京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號│日17時0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 ├──────┼──────────┼──────┤ 編號39。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3頁。││ │ │日17時0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7次,合 ││ │ │104 年10月8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10,000元 │ 計99,800元。起││ │ │日17時1分許 │鹿路二段72號 │ │ 訴書附表編號4 ││ │ ├──────┼──────────┼──────┤ 記載14次,係包││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含提領0元的交 ││ │ │日18時18分許│115之1號 │ │ 易7次。 ││ │ ├──────┼──────────┼──────┤ ││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 │ │日18時19分許│115之1號 │ │ ││ │ ├──────┼──────────┼──────┤ ││ │ │104 年10月9 │臺中市○○區○○路 │9,000元 │ ││ │ │日18時19分許│115之1號 │ │ ││ │ ├──────┼──────────┼──────┤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 │ │日23時20分許│號 │ │ │├─┼──────────┼──────┼──────────┼──────┼────────┤│5 │中國銀行「長城福農」│查無交易紀錄│ │ │警卷第51頁「扣押││ │銀聯卡(卡號:621569│ │ │ │物品目錄表」編號││ │0000000000000 號,起│ │ │ │69。 ││ │訴書附表誤載為621569│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6 │中國銀行「長城福農」│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569│日1 時24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8。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4頁。││ │ │日1時24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50,000元。起││ │ │日1 時25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6 ││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1,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18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7 │中國銀行「長城健康」│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58│日17時9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72。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5頁。││ │ │日0 時36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時36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7 ││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37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2時54分許│號 │ │ │├─┼──────────┼──────┼──────────┼──────┼────────┤│8 │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查無交易紀錄│ │ │警卷第50頁「扣押││ │:000000000000000000│ │ │ │物品目錄表」編號││ │0 號,起訴書附表誤載│ │ │ │67。 ││ │為000000000000000000│ │ │ │ ││ │0號) │ │ │ │ │├─┼──────────┼──────┼──────────┼──────┼────────┤│9 │中國銀行「長城之薪」│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 時22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59。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6頁。││ │ │日1 時23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23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9 ││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17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0│中國銀行「長城之薪」│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7時0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1。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7頁。││ │ │日0 時41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700元。起││ │ │日0 時42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0││ │ ├──────┼──────────┼──────┤ 記載12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42分許│號 │ │ 易3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次。 ││ │ │日22時39分許│號 │ │ │├─┼──────────┼──────┼──────────┼──────┼────────┤│11│中國銀行「長城之薪」│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6時59分許│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0。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8頁。││ │ │日0時40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700元。起││ │ │日0 時40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1││ │ ├──────┼──────────┼──────┤ 記載13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時41分許 │號 │ │ 易3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次。 ││ │ │日22時37分許│號 │ │ │├─┼──────────┼──────┼──────────┼──────┼────────┤│12│中國銀行「長城薪金」│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 時28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69頁。││ │ │日1時29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50,000元。起││ │ │日1 時29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2││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1,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37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3│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 時27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8。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0頁。││ │ │日1 時27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28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3││ │ ├──────┼──────────┼──────┤ 記載7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36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2 ││ │ │ │ │ │ 次。 │├─┼──────────┼──────┼──────────┼──────┼────────┤│14│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3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2號) ├──────┼──────────┼──────┤ 編號47。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1頁。││ │ │日0時43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600元。起││ │ │日0 時43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4││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43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5│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39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7號) ├──────┼──────────┼──────┤ 編號46。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2頁。││ │ │日0時39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600元。起││ │ │日0時39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5││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42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6│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5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48。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②見偵卷第73頁。││ │ │日0 時46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56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6││ │ ├──────┼──────────┼──────┤ 記載10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51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4 ││ │ │ │ │ │ 次。 │├─┼──────────┼──────┼──────────┼──────┼────────┤│17│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6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7號) ├──────┼──────────┼──────┤ 編號4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4頁。││ │ │日0 時35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時35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7││ │ ├──────┼──────────┼──────┤ 記載12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35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700元 │ 次。 ││ │ │日22時17分許│號 │ │ │├─┼──────────┼──────┼──────────┼──────┼────────┤│18│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6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2號) ├──────┼──────────┼──────┤ 編號5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5頁。││ │ │日0時46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48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8││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10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19│中國銀行聯銀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38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0。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6頁。││ │ │日0 時39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39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19││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56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20│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6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7頁。││ │ │日1 時18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時18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0││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1 時19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3時13分許│號 │ │ │├─┼──────────┼──────┼──────────┼──────┼────────┤│21│中國銀行聯銀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7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9號) ├──────┼──────────┼──────┤ 編號4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8頁。││ │ │日0 時36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時36分許 │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1││ │ ├──────┼──────────┼──────┤ 記載10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37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700元 │ 次。 ││ │ │日22時18分許│號 │ │ │├─┼──────────┼──────┼──────────┼──────┼────────┤│22│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8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37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5號) ├──────┼──────────┼──────┤ 編號4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79頁。││ │ │日0 時38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600元。起││ │ │日0 時38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2││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40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23│中國銀行聯銀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 時16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4。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0頁。││ │ │日1時16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17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3││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11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2 ││ │ │ │ │ │ 次。 │├─┼──────────┼──────┼──────────┼──────┼────────┤│24│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37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6號) ├──────┼──────────┼──────┤ 編號49。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1頁。││ │ │日0時38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38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4││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55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25│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0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4號) ├──────┼──────────┼──────┤ 編號51。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2頁。││ │ │日0 時40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600元。起││ │ │日0 時40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5││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6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16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26│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0 時43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9號) ├──────┼──────────┼──────┤ 編號52。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3頁。││ │ │日0 時44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44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6││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6│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29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4 ││ │ │ │ │ │ 次。 │├─┼──────────┼──────┼──────────┼──────┼────────┤│27│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1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3號) ├──────┼──────────┼──────┤ 編號57。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4頁。││ │ │日1時21分許 │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21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7││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1時22分許 │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3時15分許│號 │ │ │├─┼──────────┼──────┼──────────┼──────┼────────┤│28│中國銀行銀聯卡(卡號│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49頁「扣││ │:000000000000000000│日17時0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號) ├──────┼──────────┼──────┤ 編號56。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5頁。││ │ │日1 時19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1 時20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8││ │ ├──────┼──────────┼──────┤ 記載10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1 │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1 時20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3時14分許│號 │ │ │├─┼──────────┼──────┼──────────┼──────┼────────┤│29│中國銀行「長城生肖」│104 年10月3 │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17時8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6頁。││ │ │日0 時34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35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29││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35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700元 │ 次。 ││ │ │日22時52分許│號 │ │ │├─┼──────────┼──────┼──────────┼──────┼────────┤│30│中國銀行「長城生肖」│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銀聯卡(卡號:621785│日0 時42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號) ├──────┼──────────┼──────┤ 編號62。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7頁。││ │ │日0 時42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43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0││ │ ├──────┼──────────┼──────┤ 記載9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6│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27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31│中國銀行「理財卡」銀│104年10月3日│臺中市○○區○○路三│1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聯卡(卡號:00000000│17時7分許 │段337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號) ├──────┼──────────┼──────┤ 編號66。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8頁。││ │ │日0 時44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5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 計49,700元。起││ │ │日0 時44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1││ │ ├──────┼──────────┼──────┤ 記載12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0 時45分許│號 │ │ 易2次,以及提 ││ │ ├──────┼──────────┼──────┤ 領0 元的交易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600元 │ 次。 ││ │ │日22時45分許│號 │ │ │├─┼──────────┼──────┼──────────┼──────┼────────┤│32│中國銀行「理財卡」銀│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50頁「扣││ │聯卡(卡號:00000000│日0 時41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號) ├──────┼──────────┼──────┤ 編號65。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89頁。││ │ │日0 時41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49,800元。起││ │ │日0 時42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2││ │ ├──────┼──────────┼──────┤ 記載10次,係包││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18│8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2時17分許│號 │ │ 易3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33│中國銀行「e 社區i 生│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活卡」銀聯卡(卡號:│日0 時44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00000000 ├──────┼──────────┼──────┤ 編號70。 ││ │號)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20,000元 │②見偵卷第90頁。││ │ │日0 時45分許│號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 功共計4次,合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鎮○○路67│9,000元 │ 計50,100元。起││ │ │日0 時45分許│號 │ │ 訴書附表編號33││ │ ├──────┼──────────┼──────┤ 記載8次,係包 ││ │ │104 年10月10│雲林縣斗六市○○路72│1,100元 │ 含提款失敗的交││ │ │日23時9 分許│號 │ │ 易1次,以及提 ││ │ │ │ │ │ 領0 元的交易3 ││ │ │ │ │ │ 次。 │├─┼──────────┼──────┼──────────┼──────┼────────┤│34│中國銀行「e 社區i 生│查無交易紀錄│ │ │ ││ │活卡」銀聯卡(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3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聯│104 年9 月14│苗栗縣苗栗市○○路 │20,0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卡(卡號:0000000000│日17時20分許│660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 號,起訴書├──────┼──────────┼──────┤ 編號73。 ││ │誤載為:000000000000│104 年9 月14│苗栗縣苗栗市○○路 │20,000元 │②見偵卷第91頁至││ │0000000號) │日17時21分許│660號 │ │ 第92頁。 ││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104 年9 月14│苗栗縣苗栗市○○路 │9,000元 │ 功共計16次,合││ │ │日17時22分許│660號 │ │ 計200,200 元。││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104 年9 月15│臺中市○○區○○○路│1,000元 │ 35記載26次,係││ │ │日10時1分許 │136、138號 │ │ 包含提款失敗的││ │ ├──────┼──────────┼──────┤ 交易4次,以及 ││ │ │104 年9 月18│苗栗縣苗栗市○○路28│20,000元 │ 提領0 元的交易││ │ │日19時40分許│、30號1樓 │ │ 6次。 ││ │ ├──────┼──────────┼──────┤ ││ │ │104 年9 月18│苗栗縣苗栗市○○路28│20,000元 │ ││ │ │日19時41分許│、30號1樓 │ │ ││ │ ├──────┼──────────┼──────┤ ││ │ │104 年9 月18│苗栗縣苗栗市○○路28│9,000元 │ ││ │ │日19時42分許│、30號1樓 │ │ ││ │ ├──────┼──────────┼──────┤ ││ │ │104 年9 月19│南投縣○里鎮○○路1 │1,000元 │ ││ │ │日13時2 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路○○○號 │20,000元 │ ││ │ │日20時50分許│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路○○○號 │20,000元 │ ││ │ │日20時51分許│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路○○○號 │9,000元 │ ││ │ │日20時51分許│ │ │ ││ │ ├──────┼──────────┼──────┤ ││ │ │104 年9 月23│南投縣○里鎮○○路62│1,000元 │ ││ │ │日6 時19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 │ │日23時7分許 │13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臺中市○○區○○路 │20,000元 │ ││ │ │日23時8分許 │13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臺中市○○區○○路 │10,000元 │ ││ │ │日23時9分許 │136號 │ │ ││ │ ├──────┼──────────┼──────┤ ││ │ │104 年10 月1│臺中市○○區○○○路│2,000元 │ ││ │ │日1時29分許 │三段99號 │ │ │├─┼──────────┼──────┼──────────┼──────┼────────┤│36│交通銀行「太平洋」聯│104 年9 月14│苗栗縣○○鎮○○路59│20,000元 │①警卷第51頁「扣││ │銀卡(卡號:00000000│日17時52分許│號 │ │ 押物品目錄表」││ │00000000000號) ├──────┼──────────┼──────┤ 編號74。 ││ │ │104 年9 月14│苗栗縣○○鎮○○路59│20,000元 │②見偵卷第93頁至││ │ │日17時53分許│號 │ │ 第95頁。 ││ │ ├──────┼──────────┼──────┤③實際提領款項成││ │ │104 年9 月14│苗栗縣○○鎮○○路 │9,000元 │ 功共計23次,合││ │ │日17時57分許│160號 │ │ 計299,500 元。││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104 年9 月15│臺中市○○區○○○路│1,000元 │ 36記載42次,係││ │ │日10時15分許│58號 │ │ 包含提款失敗的││ │ ├──────┼──────────┼──────┤ 交易9次,以及 ││ │ │104 年9 月18│臺中市○里區○○路二│20,000元 │ 提領0 元的交易││ │ │日22時41分許│段127號 │ │ 10次。 ││ │ ├──────┼──────────┼──────┤ ││ │ │104 年9 月18│臺中市○里區○○路二│20,000元 │ ││ │ │日22時42分許│段127號 │ │ ││ │ ├──────┼──────────┼──────┤ ││ │ │104 年9 月18│臺中市○里區○○○路│9,000元 │ ││ │ │日22時54分許│269號 │ │ ││ │ ├──────┼──────────┼──────┤ ││ │ │104 年9 月19│臺中市○○區○○○路│1,000元 │ ││ │ │日11時43分許│6號 │ │ ││ │ ├──────┼──────────┼──────┤ ││ │ │104 年9 月19│臺中市○里區○○路96│20,000元 │ ││ │ │日19時44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19│臺中市○里區○○路9 │20,000元 │ ││ │ │日19時45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19│臺中市○里區○○路9 │8,000元 │ ││ │ │日19時46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20│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1,000元 │ ││ │ │日14時51分許│路3號 │ │ ││ │ ├──────┼──────────┼──────┤ ││ │ │104 年9 月21│臺中市○里區○○路二│20,000元 │ ││ │ │日18時57分許│段127號 │ │ ││ │ ├──────┼──────────┼──────┤ ││ │ │104 年9 月21│臺中市○里區○○路二│20,000元 │ ││ │ │日18時58分許│段127號 │ │ ││ │ ├──────┼──────────┼──────┤ ││ │ │104 年9 月21│臺中市○里區○○路二│9,000元 │ ││ │ │日18時58分許│段127號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區○○路423 │20,000元 │ ││ │ │日17時34分許│、425號 │ │ ││ │ ├──────┼──────────┼──────┤ ││ │ │104 年9 月22│嘉義市○區○○路423 │20,000元 │ ││ │ │日17時35分許│、425號 │ │ ││ │ ├──────┼──────────┼──────┤ ││ │ │104 年9 月22│彰化縣○○鎮○○路 │9,000元 │ ││ │ │日23時35分許│16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3│南投縣○里鎮○○路62│2,000元 │ ││ │ │日5 時13分許│號 │ │ ││ │ ├──────┼──────────┼──────┤ ││ │ │104 年9 月28│臺中市○○區○○路二│500元 │ ││ │ │日17時33分許│段207之18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南投縣○○鎮○○路二│20,000元 │ ││ │ │日17時21分許│段25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南投縣○○鎮○○路二│20,000元 │ ││ │ │日17時22分許│段256號 │ │ ││ │ ├──────┼──────────┼──────┤ ││ │ │104 年9 月29│臺中市○○區○○路二│10,000元 │ ││ │ │日21時35分許│段187號 │ │ │├─┴──────────┼──────┼──────────┼──────┼────────┤│ 合計提領金額 │ │ │2,244,900元 │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沒收依據 │ 備 註 │├──┼────────┼──┼──────┼──────┤│ 1 │中國銀行「長城福│38張│刑法第38條第│此38張卡片的││ │農」銀聯卡樣式(│ │1項第2款 │款式相同、卡││ │卡號:0000000000│ │ │號與密碼亦均││ │004052) │ │ │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