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10號
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國財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呂采甄
黃唯品 (原名黃雅娟)詹鳳鳴羅惠云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被 告 劉翰愷
魏秀塀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被 告 江婕綺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被 告 官子雲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被 告 謝東英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被 告 呂瑋宸選任辯護人 張庭維律師被 告 陳羿靜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被 告 陳志達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陳淑燕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律師
蕭珮郁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405、13514 、27890 號),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16894 、16895 、16896 、17977 號),及追加起訴(
104 年度偵字第17977 、24348 、290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彭國財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呂采甄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黃唯品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詹鳳鳴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五、羅惠云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六、劉翰愷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七、魏秀塀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八、江婕綺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九、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陳志達、陳淑燕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優極網(eAdGear )公司」係在美國設立之公司,網站架設於境外,宣稱可替全球各地之商業網站增加瀏覽人次,提升商業網站之網路搜尋排名次序,使用者申請開立帳號並登入後,即成為免費會員,惟必須繳納美金2,000 至6,000元不等之費用後,始成為可點擊廣告累積紅利之付費會員。
該集團之經營型態,係利用紅利、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成為新進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抽取佣金,經營手法如下:
(一)「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會員等級區分為免費、顧問、總監、珍珠(下有3 個總監)、藍寶石(下有3 個珍珠)、紅寶石(下有3 個藍寶石)、翡翠(下有3 個紅寶石)、翡翠1 (下有1 個翡翠)、翡翠2 (下有2 個翡翠)、翡翠3 (下有3 個翡翠)等級,投資人可支付美金2,049.95元購買1 單位『完美總監套裝』,產品內容為2,000 ePoints+2 ,400 ePoints、4,000 廣告信用值-eCredits 、1 個免費域名(1 年內)、託管服務1 年計畫eSite 、包含3 個月的(MPV30 )或支付美金6,000 元購買1 單位『豪華套裝』,產品內容為6,000ePoints+7 ,000ePoints、18,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 、3 個免費域名(1 年內)及託管服務1 年計劃、包含6 個月的(MPV30)、包含第1 年$49.95美元的網路管理套裝,投資人每投資1 單位即取得1 組架設於境外之優極網網站(網址:
www .eAdGear .com )帳號、密碼,每單位投資每日至上開網站點擊30至300 則(後期改為200 則)電子廣告者,可按點擊廣告數獲得eCredits,凡每單位投資每日之eCredits超過30者,優極網即就當日公司總獲利按所有投資者帳戶內之ePoints 分攤,再行計算每日每ePoints 可分得之點擊獎金;另點擊廣告可累積衝浪獎勵(eReward ),每累積2 萬5,000 點之衝浪獎勵,可兌換25美元之亞馬遜禮券。
(二)不特定民眾成為前揭各級會員後,除可獲取上開套裝內容,尚可參加「優極網(eAdGear )公司」獎金分紅制度,即會員每介紹1 人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可按第1 層下線購買套裝金額分得百分之8 至15(後期改為12)不等之推薦獎金;自第2 層下線起,按其會員等級,即顧問以上等級可領取8 代以內,紅寶石以上等級則不限代數領取不同百分比之代數獎金(包含點擊及推薦獎金)。所領取上開所有獎金,百分之40部分轉換為會員帳戶內之ePoints ,以增加其基數利於領取更多點擊獎勵,百分之60部分可轉換為eCash ,嗣會員欲兌領時,按1 :1 將eCash 轉換為美金匯入會員所指定之金融帳戶;或將eCas
h 轉入優極網與VISA公司之聯名預付卡內由會員自行兌領。
二、詎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原名黃雅娟)、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即劉翰愷之母)及江婕綺(即劉翰愷之妻)等人分別經上線介紹知悉上開會員制度後,即加入成為會員,其等雖未參與優極網公司之實際經營,不知優極網公司財務運作與吸收資金使用之方式,而無共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吸金之犯意聯絡,然其等知悉優極網公司招募會員給付推薦獎金與組織獎金之方式,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給予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回饋獎金,竟仍與其他真實姓名不詳策畫、推動「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由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在中壢地區,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在臺中、彰化地區成立團隊,並相互支援,而在臺北、臺中、彰化及高雄等地分別舉辦多場說明會,說明「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制度,會員只需拉3 名會員加入,以團隊組織方式即可獲利甚豐,鼓吹、遊說在場之人加入投資,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極網(eAdGear )公司」,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起,招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投資人(各投資人加入時間、投資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三、案經陳浤銘等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彭國財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
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250 頁、卷三第52頁),被告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羅惠云之選任辯護人固對於被害人手寫之交易明細爭執證據能力(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52頁反面),而此部分之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故無證據能力,惟本院以下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非被告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羅惠云之選任辯護人爭執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彭國財等8 人固坦承經由上線之介紹加入優極網成為會員,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其等辯解如下:
1、被告彭國財辯稱:伊不曾請人來投資優極網,伊是請他們來購買網路行銷套裝,伊認為優極網的套裝物超所值,且沒有所謂臺中團隊或中壢團隊,伊只推薦太太、兒子及呂采甄加入云云。被告彭國財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以:購買「完美總監套裝」加入優極網折合臺幣約62,000元,其實在當時架站的費用是較低的,尤其還包括廣告點擊提升知名度的服務,故此部分應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稱之「合理售價」,另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之「行為人」,實務上認為係擔任傳銷之重要職務或可以參加公司重大營運事項,然被告彭國財僅是一名會員,雖然底下有下線,但沒有因此可以參加公司的營運,或因此有更多的獲利等語。
2、被告呂采甄辯稱:伊不是中壢團隊的負責人,伊主要是在銷售推廣平臺的套裝云云;被告黃唯品辯稱:伊等都是要使用廣告平臺,點擊廣告是附加的,沒有點擊就沒有分紅,伊主要訴求是廣告平臺云云;被告詹鳳鳴辯稱:優極網沒有所謂的負責人,在臺灣是以網路方式線上註冊,有很多團隊在經營的網路行銷,不是只有伊等在經營,伊本身是小企業的企業主,伊在網路上有購買廣告參與流量交換,要每天提供流量,伊自己的廣告才免費,伊公司所參與美國優極營銷的分紅均屬於浮動,每天都不一樣云云;被告羅惠云辯稱:伊不是優極網負責人,也不是行政人員,伊本來是有保養品及食品的公司,買這個廣告平臺有200M
B 的空間,透過點擊,可以去做免費廣告,會員在不同IP位置互相點廣告就可以創造出流量,使消費者容易搜尋到云云。被告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等人之選任辯護人為其等辯護以:被告等人推銷的是優極網販售的套裝商品,推薦及點擊獎金是優極網設計的獎金制度,被告等人也是受優極網詐欺,遭受鉅額損害之被害人等語。
3、被告劉翰愷辯稱:伊等一開始在說明會是跟民眾說的是網路廣告趨勢、網站架設及搜尋引擎,這與招攬下線不同,後來發現公司在美國被起訴,伊就有告訴下線不要再投入金額云云;被告魏秀塀辯稱:說明會是使用電腦教學,講廣告平臺,會員可以繳交2000美元,公司會給免費的網域及網站可以使用,會員每天要幫公司點擊至少30則廣告云云。被告劉翰愷、魏秀塀之選任辯護人為其等辯護以:在被告2 人加入優極網之前,優極網即已經在美國成立,當時優極網利用此規則在全球招攬成千上萬之會員,事後被告2 人透過陳澄玄加入優極網,因被告劉翰愷認為優極網具有前景及發展性,依此遊戲規則確實亦能達到廣告平臺之效果,同時能夠藉由點擊或推薦人員加入而獲取一定比例的獎金及報酬,後來被告劉翰愷才會利用本身專業召開說明會,其在說明會中向廣大不特定民眾所講述的內容,都是有關網站架設及廣告平臺的效果,同時能藉由點擊或推薦人員加入而獲取一定比例的獎金跟報酬,本案向美國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亦可從回函得知優極網公司事實上是個詐騙的公司,不應只是以被告2 人有介紹或推廣他人加入優極網,即認定被告2 人與優極網有犯意聯絡,否則多數告訴人亦有推薦他人加入優極網之情形,且事實上本案所有投資人的款項均是進到優極網的帳戶內,沒有分毫進入被告2 人私人帳戶,被告2 人領取之獎金,也是在這套遊戲規則中所取得,不能僅因被告2 人有召開說明會招攬會員,即認定渠等有違反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之情形等語。
4、被告江婕綺辯稱:說明會伊有去,但是是陪伊先生劉翰愷過去云云;被告江婕綺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以:事實上被告江婕綺並非優極網公司的員工,而是松品公司的員工,被告江婕綺之所以與本案有牽連,係因其負責處理優極網商城客訴及退貨事宜,此乃因優極網與松品公司有簽訂合作契約,而被告江婕綺從未有招募行為;至於被告江婕綺有幫其他會員透過其帳戶匯錢給優極網,係因其他會員投資款要以美金匯出時,有的會員可能不會使用海外匯兌方式,才會拜託被告江婕綺幫忙,然而亦有其他告訴人有協助其他會員匯錢之情形,故不能因被告江婕綺曾經幫部分會員匯過部分款項,就認為其跟優極網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等語。
(二)經查:
1、附表一至三所示被害人均有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並交付如各附表所示之款項等事實,業經各該證人即被害人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各項證據資料附卷可稽(卷號及頁碼均詳見附表一至三「證據出處欄」),此部分之事實亦為被告等人所是認(本院
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251 頁至同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
2、按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已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修正後該法已刪除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有關多層次傳銷部分應回歸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比較新舊法,本案仍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詳如下述);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營利事業媒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由此可知,多層次傳銷須具有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即平行擴散性)、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等要素。經查,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會員,除試用會員免費外,如欲購買「完美總監套裝」、「豪華套裝」,需分別支付2,049.95美元、6,000 美元,購買「完美總監套裝」,固可獲得2,000 ePoints+2 ,400ePoints 、4,000 廣告信用值-eCr edits、1 個免費域名(1 年內)、託管服務1 年計畫eSite 、包含3 個月的(MPV30 )之產品內容,購買「豪華套裝」,固可獲得6,000ePoints+ 7,000ePoints、18,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 、3 個免費域名(1 年內)及託管服務1 年計劃、包含6 個月的(MPV30 )、包含第
1 年$49.95美元的網路管理套裝之產品內容,此觀被告呂采甄於偵查中提出之優極網產品內容說明即明(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二第41頁),然購買上開套裝加入會員後,只要推薦下線加入,即可獲得推薦獎金,直接下線可以獲得15%(後來改成12%)之推薦獎金,間接推薦獎金(又稱組織獎金)依照代數分別為5 %、4%、3 %、2 %、1 %之推薦獎金等事實,業據同案被告陳羿靜、被告黃唯品、呂采甄、彭國財等人供述甚明(見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17977 號卷一第219 、223 頁、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45頁),復有「優極網(eAdGear )公司」載明「點擊獎金、介紹獎金、組織獎金、永久收入」之文宣廣告及「優極網(eAdGear )公司」銷售獎金表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206 號卷第38頁反面、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144 頁)。而被告等人雖一再強調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目的係要銷售廣告平臺云云,然被告羅惠云亦自陳:「(有沒有人用你的廣告平台登廣告?)有的,但是不多,大概只有1 、2 個人,因為效果也不好,所以也沒有什麼人要在這個平台登廣告。」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118 頁),足見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會員多半並非以刊登廣告為目的。
是「優極網(eAdGear )公司」會員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會員招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前揭直接或間接推薦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承此,「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乃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洵堪認定。
3、次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此規定意涵,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 號解釋理由書加以詳述,即:「多層次傳銷,如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其計畫或組織,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屬不正當之多層次傳銷,蓋此種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成幾何倍數之增加,終至後參加人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 . .81 年3 月23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08 號解釋,就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案,其研析意見:『一《主要》:(一)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一合理認定。(二)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二《合理市價》:(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因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認定《合理市價》較為困難,不過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其有關『主要』部分之研析意見,與舊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有關市場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部分之研析意見,與上開條項規定之意旨則有未符,併此指明。」是以判斷多層次傳銷行為是否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而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自屬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又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多層次傳銷之經營,主要靠著人際關係拓展其組織,如能妥善運用,可以縮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距離,節約通路成本,使消費者享受高品質之服務或價格較低廉之商品,對於整體經濟發展亦將產生正面助益。是以多層次傳銷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同時吸收人員加入銷售行列,並使消費者本身成為下一層之經營者,再分別運用其個別人際關係,透過銷售商品與招募人員,期能層層發展出具有複製作用之行銷網路,提高銷售量。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係基於來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而非主要係基於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方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而非法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其將銷售、推廣之商品及勞務於整個行銷計畫中予以虛化及空洞化,反而鼓勵參加人竭力招募人員加入組織,促使參加人員得不斷從自己介紹加入之人員、或間接從其他人介紹進入之人員所給付之代價中抽取報酬之機會,故該事業或組織並非將商品或勞務銷售於市場賺取利潤以分享參加人,而係不斷招募組織外之人員以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愈早期參加者獲利愈多,愈後期參加者因市場總有飽和及人際網路終有窮盡,導致無法覓得足夠人頭而遭受經濟上損失,破壞市場機能,進而造成社會經濟問題。故非法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不重視商品、勞務或服務之銷售、推廣,而係著重在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實具有法律上非難性。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固係將所設計之商品或勞務銷售予以虛化,惟仍以商品或勞務之銷售為要件,因此倘全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即無禁止該條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規定之適用。經查:
⑴被告詹鳳鳴於說明會上稱:「…我的介紹人是雅娟(即黃
唯品),那天他一通電話告訴我說,鳳鳴如果在家裡看廣告有錢賺的話,你會不會有興趣來了解,各位你們聽到這句話,你們會怎麼回答?你會不會有興趣來了解?我跟她講說,哎呀雅娟,別傻了,那個是詐騙吸金,…,可是各位,我反而十個月以來,…站在台上,到處跟人家說…我每天在家裡被美金K 到ㄝ,你相信嗎?…在未來的時間裡面,3 個月的時間,…你可以日領500 塊美金,…每天日領500 塊美金是多少錢啊?一個月40萬以上,這樣各位你覺得夠不夠用?那我一個臺中的朋友惠云…很多人搞不好是惠云的組織底下,他透過這樣六個月的時間,…他現在一天收入是多少?不是500 ,也不是1000,是4000美金喔,…我們今天來到這個地方,就是要來了解賺錢的一個原理,還有賺錢的方法…」,旋即黃唯品(即譯文中之B 女)於說明會上稱:「…今天很高興在這裡跟大家碰面…我們要合作輕鬆賺大錢…,我們台灣有機會真的要感謝這個陳爺爺,他回來拜訪一位朋友,去年62歲,一月底註冊,短短6 個月,他一天收入…2000美金…陳爺爺還不是優極網收入最高的…,收入最高的是這位Cathy 張,…他在優極網一年,去年138 萬5000多美金,折合臺幣將近4000萬,惠云現在我們臺中的夥伴,幫她算過了,一年也接近4000萬…我們的目標就是讓所有的朋友賺錢…我們的團隊的中心思想就是讓所有進來我們的團隊照我們的方式做,一定賺大錢,一定的喔,我講的是一定,我們叫133 團隊,什麼是133 ?一個人一定要找3 個人,我們講好了喔,如果大家要賺錢,我們就要有這個默契,每個人一輩子的責任額至少要找3 個人,…3 個月上公司的最高平均每天
500 美金,在我們團隊80天可以做到,…,我們從去年10月底開始,…讓一個家庭多了1 萬7 千多美金,…兩個月讓一個家庭增加51萬臺幣的收入,…,我姑姑在竹東的鄉下,連電腦也沒有碰過…我說姑姑,我告訴你,我現在要跟你說一件事,可是兩個鐘頭講完你聽不懂,所以我不要跟你講,6 萬2 拿來,姑姑就這樣,我今天早上就去寄錢給她…每個月就寄錢給她…,每一個人進我們團隊一定要找3 個人,…我們一起來做這件事,讓所有人收入每天破
500 美金,…如果我們1 個人找3 個人來看廣告,10代如果滿,看廣告一天多少錢你們知道嗎,1 萬美金…如果我們的朋友說我不會找人,我也沒打算做,我只想它回本,那就謝謝再連絡,不要收他的單…因為我們要賺大錢,…我沒看過一個組織可以讓大家天天領那麼多錢的,有些人說哇你看我在這邊領了錢,這叫做放煙火,過年或雙十節一次,放完就沒有了,可是我們這是天天有,600 、500、600 、1500、890 、600 ,就是這樣,我們希望讓所有的人都達成這個部分,所以133 團隊我們來簡單看幾個收入就好了,…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1 萬4 、2 萬
9 、1 萬9 、8900、1 萬6 、2 萬4 ,合起來累積到12萬4000多美金,那他一天有多少,1700美金,算1800,3 天
5 萬多,如果有這樣的工作,是不是我們真的發揮去影響
3 個人?透過這個部分我們的團隊一定讓朋友要先賺錢,朋友先賺錢我們的組織就會穩固,那我們進來全部都2049.95 ,6000美金18萬不是我們的選擇,免費不是我們的選擇,因為免費只能換亞馬遜的贈品,300 、600 賺不了錢,進我們團隊全部是2049.95 ,我們也把所有的工具都幫大家準備好了…我們的團隊是最強的團隊,以前還沒有感覺,今年4 月到香港開會,臺灣去了80幾個人,我們團隊去一半,去40幾個,…如果我們有經過3 個月的努力,可以比馬英九總統收入還高…,所以今天你要日薪1 萬,1萬臺幣還是1 萬美金,自己決定,兼差可以致富,在我們這邊絕對做得到,一片吐司賭一頭牛,看大家敢不敢,經濟日報出的一本書,「最大的風險就是不冒險」,因為輸掉6 萬,當作吃掉玩掉了,可是如果做得起來,因為我們在前面的經驗給大家參考,確實是一個保本的機會,通往財富宮殿的入場卷,我很喜歡這一句話,因為去財富宮殿有入場卷就好辦了,你願意來拿,你願意來買入場卷,你就有機會…」等語,有檢舉人提供之土城說明會現場錄音檔譯文在卷可考(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37至46頁),是被告詹鳳鳴、黃唯品於說明會上乃強調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每人需要先繳納入會費2049.95 美元,且每人有責任要拉3 位朋友作下線,即可輕鬆獲取高額利潤,被告詹鳳鳴、黃唯品除提及點擊廣告、推薦下線會有獎金外,並未對於價格為2049.95 美元之「完美總監套裝」內容可獲得何品質之網域空間多加著墨介紹,亦全未解釋說明購買「優極網(eAdGear )公司」套裝商品之特性為何、值得推廣銷售之處為何,被告黃唯品復稱自己的姑姑完全不會使用電腦,亦可透過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而賺錢,足見「優極網(eAdG
ear )公司」所販售之套裝形式上雖有提供網域空間予會員刊登廣告,惟推廣過程係向不特定之民眾表示僅需繳納相當會費,其後即可藉由推廣商品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高額獎金。
⑵另本案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略以(僅節錄部分告訴人之證述):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憶涵證稱:被告魏秀塀在臺北市○○街說
明會上講解優極網的好處,其賺了多少錢,說這不是吸金詐騙,一定賺錢,說明會主講是被告劉翰愷跟魏秀塀,有提到每天點擊30則廣告,可領取5 至10美元不等之獲利,還有找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如果投資1 單位2050美元,並推薦1 位下線,可以獲得240 美元的推薦獎金,伊加入優極網才看過羅惠云、呂采甄、江婕綺、彭國財、黃唯品等人,羅惠云、呂采甄、劉翰愷、魏秀塀、詹鳳鳴、彭國財、黃唯品在說明會上招募會員,伊加入優極網目的是為了獲利,因為被告等人說獲利比銀行好,就是每天點籍廣告均可獲利,推薦下線就有推薦獎金,伊投資優極網公司不是為了買商品,沒有買商品的部分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三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②證人即告訴人黃國融證稱:伊有聽過被告劉翰愷、魏秀塀
主講的說明會,伊投資優極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利,獲利方式是每天點擊30則廣告,每天有5 至8 美元的點擊獎金,獲利的方式也有推薦下線,如果投資一口新臺幣6150
0 元,每推薦一位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200 多美金,伊也有聽過黃唯品、呂采甄的說明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
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三第81頁反面);③證人即告訴人黃盈凱證稱:伊有去臺中市太平區聽過說明
會2 次,主講人是羅惠云、黃唯品,後來伊有去臺中市烏日區的說明會,劉翰愷、詹鳳鳴、彭國財是主講人,伊投資優極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利,說明會有講到獲利方式是每天點擊廣告,每口有8 至10美元的點擊獎金,說明會也有提到獲利方式還有推薦下線的獎金,有找下線就有推薦獎金,下線點擊廣告上線也有獎金,只是比較少,優極網在臺灣主要的幹部是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詹鳳鳴、彭國財、黃唯品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三第83頁至同頁反面);④證人即告訴人陳浤銘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於臺中雙
十路救國團舉辦說明會,稱每天點閱廣告30次以上,可以領取7 至10美元之報酬,百分之百保本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3 頁);⑤證人即告訴人謝采晴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高雄市
○○路舉辦之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報酬率110%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有8 至10美元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8112號卷第10頁反面);⑥證人即告訴人林秀樺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臺中救
國團舉辦之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
8 至10美元的獎金,之後獎金變很少了,也領不出來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8113號卷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⑦證人即告訴人陳浤昇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臺中市
的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9 至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8 至10美元,並說永續經營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8114號卷第8 頁);⑧證人即告訴人陳浤杰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
上說保證保本,1 年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每個單位2050美元,成為終身會員,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7 至10美元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8115號卷第7 頁反面);⑨證人即告訴人張靜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
說至少10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5 至10美元等語(見高雄地檢署
102 年度他字第8116號卷第7 頁反面);⑩證人即告訴人黃麗琴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
上說保證9 至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8 至10美元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8117號卷第7 頁反面);綜上證人即告訴人所為證述內容,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均有在說明會上擔任主講人,並推廣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可以賺取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且告訴人均稱付費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成為會員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的獎金,非未使用各該套裝所提供之網域空間刊登廣告之目的而加入,綜上,「優極網(eAdGear )公司」獲利來源為招募會員加入,而參加會員之目的並非在購買「套裝」時「優極網(eAdGear )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會員繳交高額費用之誘因乃在於每日點擊廣告賺取獎金可以回本,而介紹他人加入可獲得推薦獎金,下線再推薦他人加入亦可繼續領取間接推薦獎金(或稱組織獎金),至購買套裝商品所提供之內容均非所問,參加會員除再積極推薦他人加入以領取推薦獎金,亦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是就大部分之會員而言,「優極網(eAdGear )公司」所提供之套裝內容性質上已構成「商品虛化」之現象,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之情形,至為灼然。
4、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係以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非以單純之參加人為規範對象。蓋因傳銷事業之「參加人」乃係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而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因此,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雖不應僅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倘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有⑴擔任多層次傳銷事業重要職務;⑵或屬於多層次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⑶或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合意決定重大營運事項;⑷或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⑸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多層次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應認係該當於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經查:
⑴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
及彭國財等人均曾為招募會員而召開說明會之事實,除據上開證人即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據被告彭國財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你有無參加優極網今年2 月16日在臺中通豪酒店舉行的年會?會議內容?)有的,魏秀塀『魏姐』請我當主持人,會場估計有4 、5 百人,上午10點第1 堂課由美國總公司CEO Charles Wang(陸裔美籍華人)講解『夢想起飛』,陳述公司的目標和使命,11點第2 堂課由財務長Francis Yuan(港裔美籍人)講解公司上市規劃,下午2 點第3 堂課,美國上市顧問公司的美籍合夥人提出以加拿大股市CPC 模式上市計畫,下午3 點第4 堂課是啦啦隊比賽、摸彩活動及商城促銷活動。」、「(你有無找任何人到任何地址說明並介紹優極網的網路行銷套裝?)有的,我與呂采甄、黃唯品及詹鳳鳴共四人合意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2 樓成立教室,我們每個禮拜會舉辦優極網的網路行銷座談,由我們四人上台簡介網路行銷趨勢、優極網公司介紹,如果有新進成員想要加入優極網,套裝費用就是新臺幣6 萬元,並提供與其他網路業者提供服務的價格比較,我強調物超所值,銀貨兩訖,點擊廣告可以參與公司獲利的分紅、12% 的推薦獎金及代數獎金,但自官子雲被公平交易委員會罰錢之後,我們4 人便不再公開講公司制度,我都叫有興趣的人自行上網winteaml68.com去看,網站裡面有推薦獎金及代數獎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24頁反面至25頁);被告呂采甄於偵訊時供稱:「我有到臺中作分享,在101 年下半年之後,到102 年7 月以前,我有到臺中作分享二到三次,地點在臺中市烏日區,還有到臺中其他地點我忘記了,因為我不熟悉臺中市。」等語;被告黃唯品於偵訊時供稱:「應該是101 年中或年底以後有到臺中開說明會,從101 年中到102 年7 月,每個月一次說明會。」等語(均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45頁);被告劉翰愷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伊召開說明會次數記不太清楚,伊記得在永豐棧有辦過4 次,臺中市的救國團有辦好幾次,臺中會館也辦過好幾次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216 頁反面);被告魏秀塀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如果連上線一起舉辦的說明會也算進去的話,應該有100 次,但這些說明會都是由上線主導,至於伊跟劉翰愷主辦的,就是永豐棧及救國團說明會,次數大約只有20次左右等語(見臺中地檢署
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243 頁反面),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3 年8 月20日電防三字第10378559360 號函檢附之被告羅惠云於高雄市金園飯店說明會之密錄譯文、現場照片、檢舉人提供之被告詹鳳鳴、黃唯品土城說明會錄音譯文在卷可佐(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31至46頁),參以卷內檢附之優極網說明會103 年5 月臺灣各地區上課時間表中,載明臺北教室1 聯絡人為黃唯品(0000000xxx)、中壢會場聯絡人為彭國財(0000000xxx)、呂采甄(0000000xxx)(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5405號卷第18頁),且中壢會場之場地為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等人共同出資承租,其等並合資購買所需辦公設備,由被告彭國財管理等情,亦據被告詹鳳鳴供述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267 頁反面),參以被告彭國財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1 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19 頁反面);被告呂采甄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19 頁反面);被告黃唯品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19 頁反面);被告詹鳳鳴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
121 頁反面);被告羅惠云雖自陳最高等級僅達紅寶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19 頁),惟卷附路文孝之LINE貼文載明「日領美金的雲端商機,在台上分享的是日領超過2000美金的羅惠云翡翠」等情(見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7160號卷第14頁),堪認被告彭國財等人均屬「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高聘參加人,且因此領得高額獎金。再者,被告羅惠云等自101 年7 月至
102 年9 月間,以渠等個人名義辦理多次外匯交易,匯出巨額款項至EADGEAR HOLDINGS LIMITED設於香港匯豐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多為美金2,020 元至2,060元不等,有另自102 年10月迄今,又匯出多筆款至EADGEA
R HOLDIN GS LIMITED 設於香港恆生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總匯出金額合計美金144 萬398 元,而被告詹鳳鳴、羅惠云自承係多次代會員匯款至國外帳戶(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23 頁反面),顯見渠等確有積極推動組織擴散,則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均分別或共同召開優極網說明會,於會中擔任主講人或講師,積極吸收下線,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此等使該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當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所欲規範之對象。
⑵另被告江婕綺之選任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觀諸證人即
告訴人施名宜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伊曾向美國優極網公司購買廣告平臺,由江婕綺協助鍵入購買及匯款至美國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52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黃國融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伊曾參加優極網說明會,翁美貴告訴伊可以把入會費給江婕綺,由江婕綺替伊處理入會事宜,現場工作人員有跟伊說繳入會費後,每天上網點擊200 則廣告即可獲得每日8 美元的紅利,拉下線也有獎金,伊只知道江婕綺是現場工作人員,不清楚工作人員如何分工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55至57頁);證人即告訴人朱芳其於警詢時證稱:伊是在優極網的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3 人,伊不知道其等職務名稱,其等在說明會上講解優極網公司之產品給與會人員了解等語(見臺北地檢署
104 年度他字第204 號卷第35頁反面),是上開告訴人均證稱被告江婕綺有在說明會會場協助會員匯款至優極網,或於現場擔任工作人員。此外,被告劉翰愷亦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會員如何繳交前述會費?)我們公司會用
3 種方式,第1 種是匯款到美國或香港優極網公司的帳戶,帳號要問我太太江婕綺比較清楚,因為匯款都是她在匯,第2 種方式是直接在優極網的網路上刷卡,第3 種方式是以E 現金來抵會費。」、「(…江婕綺存摺中,那些是匯往優極網的款項?)江婕綺國泰世華帳戶中,記載『網銀外存』的就是我們匯給優極網的款項,合作金庫帳戶中,101 年8 月1 日轉帳支出37萬2,126 元,101 年8 月7日轉帳支出37萬1,634 元,101 年8 月13日轉帳支出18萬5,534 元,101 年8 月16日轉帳支出6 萬1,867 元,101f年8 月17日轉帳支出5 筆,每筆的金額都是6 萬1,892 元,101 年8 月21日轉帳支出7 筆,每筆金額都是6 萬1,85
5 元,101 年8 月22日轉帳支出55萬7,100 元,101 年8月28日轉帳支出43萬3,300 元,101 年8 月29日轉帳支出30萬元9,295 元,101 年9 月4 日轉帳支出43萬1,342 元,101 年9 月7 日轉帳支出43萬元9,444 元,101 年9 月12日轉帳支出42萬8,281 元,101 年9 月13日轉帳支出36萬7,098 元,101 年9 月18日轉帳支出42萬4,116 元等等,這些有些是我自己投資優極網的錢,但是也有是幫下線匯款的,因為匯一筆錢的不管匯多匯少的手續費都是相同的,下線又希望我們幫他們服務匯款,所以有時候我們會等湊了幾筆投資款再一起會,但是時間久了,我沒有辦法分得出來哪些是我們自己投資,那些是下線的錢。」、「(你太太江婕綺負責業務內容為何?)她負責教大家怎麼做網站,上課是我在做,他幫忙做助教,會員如何有哪裡不會做,她就幫忙指點。」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213 至216 頁反面),亦徵被告江婕綺與上開被告等人共同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故經綜合判斷結果,足認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係「優極網(eAdGear )公司」臺灣地區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前揭所辯皆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公平交易法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於000 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及第35條第2 項「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等規定,已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刪除,而應回歸適用103 年1 月29日公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及第29條「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業已於修正立法理由中說明綦詳;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予以論處。
(二)核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為該項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論處。又「優極網(eAdGear )公司」為跨國性集團,除被告等人外,尚有多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策劃、推動該非法多層次傳銷,被告彭國財等8 人與真實姓名不詳策劃、推動「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成年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集合性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被告彭國財等8 人共同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方式吸引會員加入,核其性質,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字第16672 、16894 、16895 、16896 、17977 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業已起訴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彭國財等8 人雖未參與「優極網(eAdGear )公司」內部之經營決策與財務調度,然被告彭國財等8 人為圖獲取「優極網(eAdGear )公司」發放直接、間接推薦獎金之不法利益,於各地召開說明會積極招攬會員,就組織之擴大為主要居功者,對於投資大眾之財產權造成莫大危害,併斟酌被告江婕綺於說明會上並未擔任主講人,僅係從旁協助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又其等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復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彭國財等
8 人之素行,各自之智識程度(見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108 頁)、於組織中擔任之層級、獲利情形(詳後四、(三)部分所示)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江婕綺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相關法律之修正及適用說明:
1、被告彭國財等8 人所為上揭部分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2、本次刑法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增訂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新增第38條之1 :「(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
3、又本次修正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估算條款意義在於法院得以運用估算,以避免在某些縱使尚非完全不可能,確屬難以調查之情形中,必須對屬於不法利得沒收的財產價值的種類與範圍做出細節的確認,進而使程序得以簡化與迅速進行。
(二)按「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分別諭知沒收」固據最高法院66年度第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所採,然該決議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8 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因不合時宜不再援用。究其原因應係基於「罪責原則」,共犯間之責任從屬應僅限於「違法性」始有從屬連帶關係,就共犯之「責任」本應個別認定(即學說上所稱之「限制從屬形式說」),是共同正犯基於限制從屬形式說之同一立場,不僅評價罪責之主刑會有不同,及附隨主刑之「從刑」亦非一致,一律連帶沒收,自違背罪責原則之自己責任原則(花滿堂,「共同正犯犯罪所得連帶沒收」之理論商榷,104 年9 月4 日,司法週刊第1763期,頁2 ),是本件共犯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有所得者,沒收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之,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
(三)經查:
1、被告彭國財等8人不法所得之估算:⑴「優極網(eAdGear )公司」制度設計之獲利方式包括點
擊獎金與推薦獎金,即付費加入會員後,每日點擊30至20
0 次廣告,可按「優極網(eAdGear )公司」當日盈餘之一定比例獲取點擊獎金(約為5 至10美元不等),另只要推薦下線加入,即可獲得推薦獎金,直接下線可以獲得15%(後來改成12%)之推薦獎金,間接推薦獎金(又稱組織獎金)依照代數分別可獲得5 %、4 %、3 %、2 %、
1 %之推薦獎金,是獲利之計算繫諸於每日「優極網(eAdGear )公司」宣稱之盈餘,及各會員推薦下線之人數,參以本案被告羅惠云於偵訊中自陳下線會員約有1 、
200 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44頁反面);被告黃唯品於偵訊中自陳下線會員約有1萬人左右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44頁反面);被告呂采甄於偵訊中自陳其下線會員應該比黃唯品多,應該超過1 萬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45頁);被告彭國財於偵訊中自陳其下線會員大約有數千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45頁);被告魏秀塀於偵訊中自陳下線會員約有數百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254 頁),復有查扣載有「彭國財團隊」、「魏姐團隊」之優極網會員資料在卷可佐(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7890 號卷一第28至29頁),是被告等人均招攬為數眾多之會員成為下線,堪信被告等人均從中獲利非少,惟因每日點擊獎金具浮動性,及下線購買口數不一,而難以精確計算各被告之獲利為何,此際,因被告等人犯罪所得之認定顯有困難,自應估算認定之。
⑵①訊之被告彭國財於警詢時供稱:「收入包含每日點擊獎
金及每日推薦獎金,我自100 年10月底至102 年4 月間總共領取美金約12~13萬元…100 年10月加入只有10天不算的話,100 年11月起1,700 、1,800 美金,到102 年5 月,我單月最多領過1 萬餘美金,因為『每日點擊獎金』及『每日推薦獎金』都有下線的代數獎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23頁至同頁反面);②被告呂采甄於偵訊時供稱:「我總共投資20到30口,帳上陸續獲利美金13萬元,但這是包含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101 頁反面);③被告黃唯品於警詢時供稱:「紅利及獎金詳細數目我記不清楚,大約平均每月5 至6,000 美元左右,所以約領取兩年的時間計算的話,紅利加獎金的話約12萬至14萬4 千美元左右,折合台幣約360 萬至432 萬元間。」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55頁);復於偵訊時供稱:
「…在沒有出狀況之前,大約300 多萬至400 多萬左右。
」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76頁)④被告詹鳳鳴於偵訊時供稱:「(目前為止,你共領取了多少紅利?)在網站上的數字約有10萬美金,但用其中的4 萬美金去認購原始股權…」、「(如果不考慮你又去認購原始股權,你參加優極網有多少獲利?)台幣七、八十萬至百萬元應該有。」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
287 頁反面);⑤被告羅惠云於警詢時供稱:「(你自
101 年6 月至102 年3 月投資優極網期間,所領回之紅利、獎金款項若干?)大約新臺幣50萬元左右。」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120 頁反面);復於偵訊時供稱:「(你投入迄今,共獲多少紅利?)約五十萬元左右。我就是投了三十萬元,取回五十萬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131 頁);⑥被告劉翰愷於偵訊時供稱:「…這兩年來,我媽、我弟、我老婆、我自己加起來,投資了100 萬元台幣,總共領回約300 多萬元台幣,這是衝浪加推薦獎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
103 偵27890 卷一第225 頁反面);⑦被告魏秀塀於警詢時供稱:「(你、劉翰愷及江婕綺經營優極網期間,投資若干?獲利若干?)我們各投資1 單位,各2,050 元美金,獲利約新臺幣300 萬元,但需要扣除反投4 成,我不清楚這300 萬元是否已扣除反投的4 成,詳細獲利要問劉翰愷才清楚。」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
240 頁);復於偵訊時供稱:「(加入優極網後,領取的服務費大約多少?)我沒有計算,但服務費加上招募獎金共約台幣300 萬元,大約快二年的時間,這是包含我、我兒子、我媳婦各加入一口所賺的錢,這300 萬元包含反投,所以實除上只拿到六成約臺幣180 萬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253 頁反面);⑧被告江婕綺於警詢時供稱:「(你、劉翰愷及魏秀塀投資優極網的金額若干?購買單位若干?獲利狀況為何?」我及劉翰愷應該有投資100 萬元左右,大概16、17口;魏秀塀應該有
2 、30萬元,大概是4 、5 口,到103 年9 月優極網網站關閉前,你及劉翰愷獲利大概1 、200 萬元,至於魏秀塀的獲利我不清楚,要問她才知道。」、「(你前述獲利1、200 萬元是否皆來自點擊廣告及拉下線投資人的獎金?)是的,以我的認知,拉下線的獎金大概有5 成左右,其他的獲利都是來自於點擊廣告。」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
3 偵27890 卷一第154 至155 頁)。上開被告等人就自身獲利供述多寡不一,苟直接依據其等供述認定不法所得,不免對較無保留之被告產生懲罰作用,而語帶保留、心存僥倖之被告反因此獲利,是本院綜合審酌上開被告等人之供述,堪認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共獲利約新臺幣
300 萬元,因渠供述可相互印證而可採信,而被告等人均陳稱「優極網(eAdGear )公司」有獲利反投機制(即獲利不能全數領出),為免過度剝奪行為人財產權,爰認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個人實際獲利至少有新臺幣60萬元。又被告彭國財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1 等語(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19 頁反面);被告呂采甄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19 頁反面);被告黃唯品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19 頁反面);被告詹鳳鳴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21 頁反面);被告羅惠云雖自陳最高等級僅達紅寶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119 頁反面),惟卷附路文孝之LINE貼文載明「日領美金的雲端商機,在台上分享的是日領超過2000美金的羅惠云翡翠」(見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7160號卷第14頁),再參諸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均為被告劉翰愷之上線,是渠等獲利不少於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應堪認定。本院因此認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等人之不法所得至少亦應有新臺幣60萬元。
⑶另被告詹鳳鳴於說明會上宣稱:如果配合我們的方法,3
個月可以日領500 美元,而臺中的「惠云」,在6 個月時間內,一天收入有4000美元等語;被告黃唯品於說明會上宣稱:我們從去年開始,兩個月讓一個家庭多了51萬新臺幣的收入,我弟弟在中壢開電器行,過年前兼差多賺了10萬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37頁、第41頁反面),亦徵被告彭國財等人不法所得至少可估算為每人新臺幣60萬元,已屬對被告等人最有利之計算,均依修正後刑法(即現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規定,各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因已換算為流通貨幣《新臺幣》,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追徵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等人為達成本案犯罪目的而投資之金額,屬犯罪成本,依法並無給予保障而加以扣除之必要,附此說明。
2、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彭國財等8 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183 頁反面、第212 頁反面至第218 頁、第223 頁反面至230 頁、第249 頁至同頁反面),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責任共同原則,於本案被告彭國財等8 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尚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被告彭國財等8 人本案犯行間,具有何等關聯性,認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彭國財等8 人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分別舉辦多場說明會,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極網(eAdGear )公司」,而向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金額之款項,應另觸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
816 號判例、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再銀行法第29條之文義意旨,可知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係指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者,於收受、吸收資金後,於存續期間內,有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約定,始克相當,即其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乃收受者使用所收受資金之存續期間依本金一定比例當然發生,具有類似利息之法定孳息性質者,始為該條項所指「以收取存款論」。查,本案投資人支付美金2,049.95元購買1 單位「完美總監套裝」後,需憑藉每日點擊30到200 次廣告,而約1 年內可自該公司取回原投入本金,如投資人欲另取得高額推薦獎金,係取自於「有否招攬新會員之行為」而發給,具不特定性,即「優極網(eAdGear )公司」所發給之獎金須取決於未來時間會員是否按日點擊廣告,及會員本身招攬新會員入會之一定條件成就,方能取得,且點擊廣告獎金多寡亦端賴「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當日盈餘分紅(此為該公司之片面承諾),若加入之會員未招募新會員,將無從獲取任何推薦獎金,亦即會員尚需有一定之作為,始能有一定之回報,如會員未有特定作為,非但無報酬可言,會員亦未必能取回本金,顯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收受存款」,不論其存款為零存整付、整存整付之型態,或以每月獲取固定利息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出資人除能領取約定之利息外,尚能收回本金等情有別,要難以「收取存款論」,核與銀行法第29條規定「收受存款論」之要件不合,本不得遽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罪名相繩。況「優極網(eAdGear )公司」設立於美國,被告彭國財等8 人雖知悉「優極網(eAdGear )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吸引會員加入,然其等僅係「優極網(eAdGear )公司」臺灣地區早期加入之會員,雖因而獲得較其他會員高額之獎金,但其等未參與「優極網(eAdGear )公司」經營財務決策,僅係招攬會員以圖高額獎金,並協助將款項匯入香港匯豐銀行eAdGear 帳戶內,於主觀上,毋寧係出於儘速完成下線會員之註冊俾自身滿足「優極網(eAdGear )公司」設定之條件以取得獎金,並謀將電子帳戶內點數折現取償之意思,而顯乏為「優極網(eAdGear )公司」收取款項之意,自難認其等與「優極網(eAdGear )公司」就吸收資金之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檢察官所指被告彭國財等8 人違反銀行法之犯嫌即有不足,然此部分犯嫌若成立,核與本院認定之被告彭國財等8 人所犯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罪,應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即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陳志達、陳淑燕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瑋宸係被告彭國財之上線、被告謝東英係被告呂瑋宸之上線、被告官子雲係被告謝東英之上線、共犯陳森茂(另行通緝)係被告官子雲之上線,詎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陳志達、陳淑燕與被告彭國財等人均明知「優極網(eAdGear )公司」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詎渠等竟仍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在臺北、臺中、彰化及高雄等地分別舉辦多場說明會,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極網(eAdGear )公司」,於會中向不特定多數投資大眾宣稱,投資新臺幣6 萬2,000 元加入美國「優極網(eAdGear )公司」,並每日上網瀏覽電子廣告30則,即可持續累積紅利,3 個月後每日可領取紅利美金500 元,且每介紹1 人加入可獲得美金200 元至300 元不等之推薦獎金等語,投資人可支付美金2,049.95元購買1 單位「完美總監套裝」,或支付美金6,000 元購買
1 單位,每單位投資每日至上開網站點擊30至300 則(後期改為200 則)電子廣告者,可按點擊廣告數獲得eCredits,凡每單位投資每日之eCredits超過30者,優極網即就當日公司總獲利按所有投資者帳戶內之ePoints 分攤,再行計算每日每ePoints 可分得之點擊獎金;另點擊廣告可累積衝浪獎勵(eReward ),每累積2 萬5,000 點之衝浪獎勵,可兌換25美元之亞馬遜禮券。又會員每介紹1 人加入「優極網(eAdGea r)公司」,可按第1 層下線購買套裝金額分得百分之8 至15(後期改為12)不等之推薦獎金;自第2 層下線起,按其會員等級,即顧問以上等級可領取8 代以內,紅寶石以上等級則不限代數領取不同百分比之代數獎金(包含點擊及推薦獎金)。所領取上開所有獎金,百分之40部分轉換為會員帳戶內之ePoints ,以增加其基數利於領取更多點擊獎勵,百分之60部分可轉換為eCash ,嗣會員欲兌領時,按1:1 將eCash 轉換為美金匯入會員所指定之金融帳戶;或將eCash 轉入優極網與VISA公司之聯名預付卡內由會員自行兌領顯不相當之報酬,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
106 萬6261.9元及新臺幣440 萬3211元;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4 萬9198.8元及新臺幣119 萬3500元;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1 萬350 元及新臺幣80萬4598元。因認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陳志達、陳淑燕等人,亦觸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而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有所懷疑,堪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陳志達、陳淑燕等人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之供述、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告訴人之證述及告訴人分別提出之「優極網(eAdGear )公司」會員資料、匯款資料、優極網宣傳資料、說明會錄音錄影光碟、購買eAdGear .com電子發票、優極網土城說明會錄音譯文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官子雲等6 人均坦承為「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會員,惟其等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或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被告官子雲辯稱:伊加入優極網是要買網站作廣告販售商品,謝東英是開畫廊、林書賢是做國際貿易的,因為其等有需要網站,伊才介紹其等加入優極網,伊沒有參加說明會,伊也沒有替會員匯款至優極網帳戶等語;被告謝東英辯稱:伊在天母開畫廊,剛好伊需要做網站,評估都要十幾萬元,官子雲介紹伊優極網,伊就去買,呂瑋宸聽說伊打廣告很有效,伊就給呂瑋宸一個網址,呂瑋宸自己免費加入的,伊介紹呂瑋宸沒有拿到獎金,伊也沒有層級等語;告呂瑋宸辯稱:伊有買網域14.95 美元,沒有買別的,彭國財告訴伊說其做直銷,每週要花2 萬多做廣告,伊就跟彭國財說有這樣的方式,彭國財填伊是介紹人,但是伊沒有補滿2000美元,所以不能拿推薦獎金,也沒有等級,伊在優極網沒有獲利,伊也沒有去參加說明會等語;被告陳羿靜辯稱:
伊只是買網站做廣告,是詹鳳鳴介紹伊進來的,伊只有介紹羅惠云加入,伊沒有協助舉辦說明會,只是去聽說明會等語;被告陳志達辯稱:伊是羅惠云介紹進來,伊入會費繳了20
49.95 美元,後來前前後後追加了100 多萬元買了20幾口,伊沒有介紹別人,是推薦自己,因為這樣也可以拿到獎金,伊有參加過說明會,伊在說明會上沒有主講及分享投資內容,是負責教參加的會員電腦操作、架設網站等語;被告陳淑燕辯稱:伊是羅惠云介紹加入優極網,伊參加高雄說明會是羅惠云邀約,當時羅惠云希望伊介紹其上台,伊是因為經營的餐廳需要廣告,自己購買幾個單位,都是由公司員工在點擊廣告等語。經查:
(一)關於被告官子雲等6 人被訴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之部分:
「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乃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且就大部分之會員而言,「優極網(eAdGear )公司」所提供之套裝內容性質上已構成「商品虛化」之現象,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係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而,上開條文中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反之,苟未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未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未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未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即不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經查,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陳志達、陳淑燕固因為使用廣告空間或為獲取優極網點擊廣告獎金、推薦獎金而成為優極網之會員,惟被告官子雲僅將優極網推薦予下線林書賢、謝東英,而被告謝東英係因開畫廊需要做廣告而加入優極網,亦僅將優極網打廣告之效果告知呂瑋宸,被告呂瑋宸雖將優極網推薦予彭國財,惟被告呂瑋宸僅係免費會員,而無從因推薦下線而獲得推薦獎金,至被告陳羿靜雖有參與說明會並推薦優極網予他人,然僅係私下分享性質,被告陳志達雖有參與羅惠云舉辦之說明會,惟在會場未積極上台分享,僅係幫忙處理電腦事宜,被告陳淑燕雖有參加過說明會,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指稱曾至渠二人舉辦之說明會上台分享(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29頁、第30頁反面、第33頁反面),惟證人即共同被告劉翰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通常說明會主講人比較固定,但沒有事先規劃誰上台分享,陳淑燕沒有一起分攤辦理說明會的費用,是臨時起意邀請陳淑燕上台分享等語(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三第30至32頁反面),足見被告陳淑燕並非籌畫說明會之成員,至多僅臨時上台分享,次數亦僅1次。再稽之卷內告訴人等人均未指稱被告官子雲等6 人為優極網說明會之主講者或聯絡人,顯見被告官子雲等6 人並未積極籌辦說明會而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僅係較早期加入優極網之會員,則被告官子雲等6 人如何得視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行為人,檢察官並未能舉證以明其說,是檢察官指被告官子雲等6 人涉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罪,殊乏實據。
(二)至投資「優極網(eAdGear )公司」固須先給付一定之金額,然「優極網(eAdGear )公司」所發給之獎金須取決於未來時間會員是否按日點擊廣告,及會員本身招攬新會員入會之一定條件成就,方能取得,核與銀行法第29條規定「收受存款論」之要件不合,要不能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是檢察官指被告官子雲等6 人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亦難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陳志達、陳淑燕等人確有前開追加起訴書所指之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依照前開法條意旨,自應為其等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杭起鶴法 官 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簡芳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計算方式 │證據出處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數 │ │ │ │├─┼───┼─────┼───┼──┼───────┼──────┼───────────┤│ 1│陳浤銘│101年7、8 │吳桂鶯│ 20 │美金4萬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8月31日偵訊筆錄││ │ │月某日 │ │ │ │資金額計算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 │ │ │ │ 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7337 ││ │ │ │ │ │ │ │ 號卷第3頁) ││ │ │ │ │ │ │ │②102年9月23日偵訊筆錄││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7337號卷第77頁││ │ │ │ │ │ │ │ ) ││ │ │ │ │ │ │ │③102年12月20日偵訊筆 ││ │ │ │ │ │ │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 121頁) ││ │ │ │ │ │ │ │④103年11月11日偵訊筆 ││ │ │ │ │ │ │ │ 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 │ │ │ │ │ │ 署】第22-23頁背面) ││ │ │ │ │ │ │ │⑤轉帳資料、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南投分行匯款單(高││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第7337號卷第19至20、││ │ │ │ │ │ │ │ 100頁) ││ │ │ │ │ │ │ │⑥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書(高雄地檢署102 年││ │ │ │ │ │ │ │ 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43││ │ │ │ │ │ │ │ -44、47-48、59-60 頁││ │ │ │ │ │ │ │ ) ││ │ │ │ │ │ │ │⑦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7337號卷第79-99頁) ││ │ │ │ │ │ │ │⑧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7337號卷第124頁) ││ │ │ │ │ │ │ │⑨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20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7337號卷第143-183頁 ││ │ │ │ │ │ │ │ ) ││ │ │ │ │ │ │ │⑩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 │ │ │ │ │ │ │ 水單(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136-142頁) ││ │ │ │ │ │ │ │⑪與吳桂鶯簡訊往來截取││ │ │ │ │ │ │ │ 畫面(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205-209頁) ││ │ │ │ │ │ │ │⑫光碟片影音檔、物證檔││ │ │ │ │ │ │ │ 光碟片、說明會錄音檔││ │ │ │ │ │ │ │ 內容說明(高雄地檢署││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7337號 ││ │ │ │ │ │ │ │ 卷第40-42頁) │├─┼───┼─────┼───┼──┼───────┼──────┼───────────┤│ 2│謝采晴│102年5月間│潘粉銀│ 2 │美金40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某日 │ │ │ │資金額計算,│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而開庭供述被│ 他字第8112號卷第10- ││ │ │ │ │ │ │害金額係新臺│ 11頁) ││ │ │ │ │ │ │幣12萬3000元│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2號卷第1-││ │ │ │ │ │ │ │ 4頁)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2號卷第13-15頁)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2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2號卷第16-20頁) │├─┼───┼─────┼───┼──┼───────┼──────┼───────────┤│ 3│林秀樺│101年10月 │簡明德│ 9 │美金1萬8449.5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某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113號卷第14- ││ │ │ │ │ │ │ │ 15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3號卷第1-││ │ │ │ │ │ │ │ 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9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3號卷第17-35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3號卷第36-45頁) │├─┼───┼─────┼───┼──┼───────┼──────┼───────────┤│ 4│陳浤昇│101年7、8 │吳桂鶯│ 23 │美金4萬7148.8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月某日起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114號卷第7-8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4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4號卷第11頁) ││ │ │ │ │ │ │ │④轉帳資料(高雄地檢署││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8114號 ││ │ │ │ │ │ │ │ 卷第12-19頁)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4號卷第20-43頁) ││ │ │ │ │ │ │ │⑥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23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4號卷第44-90頁) │├─┼───┼─────┼───┼──┼───────┼──────┼───────────┤│ 5│陳浤杰│101年8月6 │吳桂鶯│ 22 │美金4萬5098.9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115號卷第7-8 ││ │ │ │ │ │ │ │ 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5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5號卷第10-32頁)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22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5號卷第33-77頁) ││ │ │ │ │ │ │ │⑤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 │ │ │ │ │ 、帳戶轉帳資料、陳浤││ │ │ │ │ │ │ │ 銘之國泰世華銀行南投││ │ │ │ │ │ │ │ 分行匯款單(第78-109││ │ │ │ │ │ │ │ 、112-125頁) ││ │ │ │ │ │ │ │⑥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5號卷第111頁) │├─┼───┼─────┼───┼──┼───────┼──────┼───────────┤│ 6│張靜 │102年5月某│潘粉銀│ 2 │美金23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6號卷第 ││ │ │ │ │ │ │ │ 7-8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4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6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6號卷第10-11頁)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2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6號卷第12-16頁) │├─┼───┼─────┼───┼──┼───────┼──────┼───────────┤│ 7│黃麗琴│102年1月7 │潘粉銀│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7號卷第 ││ │ │ │ │ │ │ │ 7-8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7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7號卷第23-29頁) │├─┼───┼─────┼───┼──┼───────┼──────┼───────────┤│ 8│許美季│102年1月7 │潘粉銀│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8號卷第 ││ │ │ │ │ │ │ │ 7-8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8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8號卷第10-16頁) ││ │ │ │ │ │ │ │④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 │ │ │ │ │ │ │ 單(102年1月份)(高││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第8118號卷第17頁及背││ │ │ │ │ │ │ │ 面)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8號卷第18-21頁) │├─┼───┼─────┼───┼──┼───────┼──────┼───────────┤│ 9│江美薰│102年4月5 │徐淑鈺│ 11 │美金2萬2549.45│以加入優極網│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會員相關資料│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計算 │ 度他字第8119號卷第 ││ │ │ │ │ │ │ │ 5-6 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19號卷第 ││ │ │ │ │ │ │ │ 1-2 頁背面)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19號卷第8-19頁) │├─┼───┼─────┼───┼──┼───────┼──────┼───────────┤│10│吳啟成│101年11月 │陳鴻銘│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15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0號卷第 ││ │ │ │ │ │ │ │ 7-8 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0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0號卷第10-16頁)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0號卷第17-29頁) ││ │ │ │ │ │ │ │⑤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120號卷第30- ││ │ │ │ │ │ │ │ 33頁) │├─┼───┼─────┼───┼──┼───────┼──────┼───────────┤│11│陳慧香│102年1月4 │簡明德│ 10 │美金2萬499.5元│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121號卷第9-10││ │ │ │ │ │ │ │ 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1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0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1號卷第12-32、78 ││ │ │ │ │ │ │ │ -97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帳戶││ │ │ │ │ │ │ │ 資料(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1號卷第33-43、47-││ │ │ │ │ │ │ │ 76頁) ││ │ │ │ │ │ │ │⑤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高││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第8121號卷第44-46頁 ││ │ │ │ │ │ │ │ ) │├─┼───┼─────┼───┼──┼───────┼──────┼───────────┤│12│劉語鈴│101年7月24│吳桂鶯│ 7 │美金1萬2649.6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年25日偵訊筆 ││ │ │日 │簡麗貞│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其中1單位是 │ 度他字第8122號卷第 ││ │ │ │ │ │ │349.95元) │ 7-8 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2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2號卷第11-25頁) ││ │ │ │ │ │ │ │④存摺內頁影本(高雄地││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2號卷第26頁) │├─┼───┼─────┼───┼──┼───────┼──────┼───────────┤│13│惠俊 │101年10月8│劉語鈴│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日 │吳桂鶯│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3號卷第 ││ │ │ │ │ │ │ │ 10-11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3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3號卷第13-16頁)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3號卷第17-23頁) ││ │ │ │ │ │ │ │⑤優極網股權證(高雄地││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3號卷第24頁) ││ │ │ │ │ │ │ │⑥存款人收執聯(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3號卷第25頁) │├─┼───┼─────┼───┼──┼───────┼──────┼───────────┤│14│賴富山│101年1月4 │陳浤銘│ 15 │美金3萬749.2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4號卷第10-11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4號卷第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5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4號卷第13-43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4號卷第44-59頁) ││ │ │ │ │ │ │ │⑤彰化銀行、新光銀行匯││ │ │ │ │ │ │ │ 出匯款申請書、國泰世││ │ │ │ │ │ │ │ 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 │ │ │ │ │ │ │ 請書及約定書、陳浤銘││ │ │ │ │ │ │ │ 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 │ │ │ │ │ │ │ 影本及匯款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4號卷第60-70頁) │├─┼───┼─────┼───┼──┼───────┼──────┼───────────┤│15│柯良沺│102年1月15│陳錦紛│ 4 │美金8199.8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5號卷第 ││ │ │ │ │ │ │ │ 10-11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5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5號卷第13-17頁) ││ │ │ │ │ │ │ │④購買eAdGer.com電子發││ │ │ │ │ │ │ │ 票(4單位)(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5號卷第18-26頁) ││ │ │ │ │ │ │ │⑤優極網網站資料、劉翰││ │ │ │ │ │ │ │ 愷之「中國優秀科技網││ │ │ │ │ │ │ │ 」網站資料、舉辦說明││ │ │ │ │ │ │ │ 會地點(高雄地檢署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8125號 ││ │ │ │ │ │ │ │ 卷第36-48頁) │├─┼───┼─────┼───┼──┼───────┼──────┼───────────┤│16│巫名凱│102年2月6 │簡明德│ 5 │美金1萬249.7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6號卷第 ││ │ │ │ │ │ │ │ 10-11頁) ││ │ │ │ │ │ │ │②104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㈢第 ││ │ │ │ │ │ │ │ 42-43 頁) ││ │ │ │ │ │ │ │③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6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5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6號卷第13-23頁) ││ │ │ │ │ │ │ │⑤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7890號卷㈢第187││ │ │ │ │ │ │ │ 頁) ││ │ │ │ │ │ │ │⑥優極網會員資料(臺中││ │ │ │ │ │ │ │ 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27890號卷㈢第189-203││ │ │ │ │ │ │ │ 頁) │├─┼───┼─────┼───┼──┼───────┼──────┼───────────┤│17│鄧加豐│101年9月23│姜緯坤│ 7 │美金1萬149.6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其中3單位是 │ 度他字第8127號卷第 ││ │ │ │ │ │ │美金649.95元│ 10-11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7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7號卷第13-27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7號卷第28-34頁) │├─┼───┼─────┼───┼──┼───────┼──────┼───────────┤│18│楊銀發│101年9月3 │鍾君代│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8號卷第10││ │ │ │ │ │ │ │ -11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8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8號卷第13-25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8號卷第26-32頁) │├─┼───┼─────┼───┼──┼───────┼──────┼───────────┤│19│林秀湄│101年7月12│陳鎮生│ 51 │美金10萬454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日 │ │ │.45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9號卷第10││ │ │ │ │ │ │ │ -11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129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r.com電子發││ │ │ │ │ │ │ │ 票(51單位)(高雄地││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9號卷第13-93、135││ │ │ │ │ │ │ │ -156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129號卷第94-134、 ││ │ │ │ │ │ │ │ 162-172頁) ││ │ │ │ │ │ │ │⑤優趣網會員帳戶資料(││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他 ││ │ │ │ │ │ │ │ 字第8129號卷第157- ││ │ │ │ │ │ │ │ 161頁) │├─┼───┼─────┼───┼──┼───────┼──────┼───────────┤│20│許長發│101年11月 │陳宇佳│ 32 │美金6萬5598.4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 │17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388號卷第79- ││ │ │ │ │ │ │ │ 80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88號卷第 ││ │ │ │ │ │ │ │ 1-4 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32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88號卷第5-69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88號卷第82-113頁)│├─┼───┼─────┼───┼──┼───────┼──────┼───────────┤│21│陳淑雲│101年8月6 │林美珍│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389號卷第27- ││ │ │ │ │ │ │ │ 28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89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89號卷第5-17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89號卷第30-36頁) │├─┼───┼─────┼───┼──┼───────┼──────┼───────────┤│22│曾采瑜│101年11月5│蕭青育│ 14 │美金2萬8699.3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390號卷第43- ││ │ │ │ │ │ │ │ 44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90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4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0號卷第5-33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0號卷第46-60頁) │├─┼───┼─────┼───┼──┼───────┼──────┼───────────┤│23│江佳家│101年9月12│鍾君代│ 9 │美金1萬8449.5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391號卷第33- ││ │ │ │ │ │ │ │ 34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91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9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1號卷第5-23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1號卷第36-45頁) │├─┼───┼─────┼───┼──┼───────┼──────┼───────────┤│24│陳宇佳│101年11月 │李冠樺│ 7 │美金1萬4349.6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14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392號卷第29- ││ │ │ │ │ │ │ │ 30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92號卷第 ││ │ │ │ │ │ │ │ 1-4 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 ││ │ │ │ │ │ │ │ 第8392號卷第5-19頁)││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2號卷第32-39頁) │├─┼───┼─────┼───┼──┼───────┼──────┼───────────┤│25│魏籲秀│101年11月 │陳宇佳│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14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393號卷第21- ││ │ │ │ │ │ │ │ 22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93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3號卷第5-11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3號卷第24-27頁) ││ │ │ │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賣匯水單││ │ │ │ │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高││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第8393號卷第28-31頁 ││ │ │ │ │ │ │ │ ) │├─┼───┼─────┼───┼──┼───────┼──────┼───────────┤│26│萬淑民│102年2月25│陸文孝│ 23 │美金4萬7148.8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394號卷第61- ││ │ │ │ │ │ │ │ 62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94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23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4號卷第5-51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4號卷第64-87頁) ││ │ │ │ │ │ │ │⑤新光銀行存摺影本(高││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第8394號卷第88頁) │├─┼───┼─────┼───┼──┼───────┼──────┼───────────┤│27│張宸綿│102年1月25│ │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95號卷第 ││ │ │ │ │ │ │ │ 1-4 頁)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5號卷第5-31頁) │├─┼───┼─────┼───┼──┼───────┼──────┼───────────┤│28│賴瑪利│101年10月 │鍾秋英│ 7 │美金1萬949.6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3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 │ │ │資金額計算(│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其中2單位係 │ 度偵字第27890號卷㈠ ││ │ │ │ │ │ │349.95元) │ 第330-333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96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6號卷第5-19頁) ││ │ │ │ │ │ │ │④永豐商業銀行存摺影本││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㈠第 ││ │ │ │ │ │ │ │ 339-340頁)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臺中││ │ │ │ │ │ │ │ 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27890號卷㈠第344-388││ │ │ │ │ │ │ │ 頁) │├─┼───┼─────┼───┼──┼───────┼──────┼───────────┤│29│黃素美│102年3月3 │簡麗貞│ 5 │美金1萬249.7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397號卷第20- ││ │ │ │ │ │ │ │ 21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397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5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7號卷第6-16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397號卷第23-28頁) │├─┼───┼─────┼───┼──┼───────┼──────┼───────────┤│30│黃信良│102年3月17│ │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4號卷第││ │ │ │ │ │ │ │ 1-2頁背面)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584號卷第3-9頁) │├─┼───┼─────┼───┼──┼───────┼──────┼───────────┤│31│謝五龍│102年3月18│ │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5號卷第││ │ │ │ │ │ │ │ 1-2頁背面)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585號卷第3-29頁) │├─┼───┼─────┼───┼──┼───────┼──────┼───────────┤│32│辜俊明│102年1月23│ │ 31 │美金6萬3548.4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6號卷第││ │ │ │ │ │ │ │ 1-4 頁)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31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586號卷第5-67頁) │├─┼───┼─────┼───┼──┼───────┼──────┼───────────┤│33│陳釩溱│101年8月5 │吳桂鶯│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720號卷第44- ││ │ │ │ │ │ │ │ 45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8日提出之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720號卷第││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720號卷第5-31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720號卷第47-59頁) │├─┼───┼─────┼───┼──┼───────┼──────┼───────────┤│34│陳隱中│101年9月21│吳桂鶯│ 1 │美金2049.9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他字第8721號卷第21- ││ │ │ │ │ │ │ │ 22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18日提出之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721號卷第││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721號卷第5-7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721號卷第24-25頁) │├─┼───┼─────┼───┼──┼───────┼──────┼───────────┤│35│盧信昌│101年11月5│綽號「│ 20 │美金4萬1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日 │萬哥」│ │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其中1單位係 │ 度他字第8894號卷第 ││ │ │ │ │ │ │美金1249.95 │ 49-50頁) ││ │ │ │ │ │ │元)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4號卷第││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20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894號卷第5-46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894號卷第52-71頁) │├─┼───┼─────┼───┼──┼───────┼──────┼───────────┤│36│陳秀麗│101年9月9 │謝素絹│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895號卷第 ││ │ │ │ │ │ │ │ 34-35頁)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5號卷第││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895號卷第5-31頁) │├─┼───┼─────┼───┼──┼───────┼──────┼───────────┤│37│施美麗│101年9月24│洪賽調│ 1 │美金2049.9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度他字第8896號卷第11││ │ │ │ │ │ │ │ 頁及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6號卷第││ │ │ │ │ │ │ │ 1-4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1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896號卷第5-7頁) │├─┼───┼─────┼───┼──┼───────┼──────┼───────────┤│38│林若昕│101年7月9 │吳桂鶯│ 33 │美金6萬5948.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其中1單位為 │ 度他字第8897號卷第 ││ │ │ │ │ │ │349.95元) │ 76-77頁背面)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7號卷第││ │ │ │ │ │ │ │ 1-4 頁)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33單位)(高雄││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8897號卷第5-73頁) │├─┼───┼─────┼───┼──┼───────┼──────┼───────────┤│39│羅盈蓁│102年3月27│ │ 8 │美金1萬6399.6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12日提出之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年度他字第9306號卷第││ │ │ │ │ │ │ │ 1-4頁)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發票(8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9306號卷第6-23頁) │├─┼───┼─────┼───┼──┼───────┼──────┼───────────┤│40│林佑宣│102年5月某│路文孝│ 1 │新臺幣6萬113元│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17日偵訊筆 ││ │ │日 │ │ │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度他字第7160號卷第 ││ │ │ │ │ │ │ │ 9-10頁) ││ │ │ │ │ │ │ │②信用卡消費扣款證明電││ │ │ │ │ │ │ │ 子帳單影本(臺中地檢││ │ │ │ │ │ │ │ 署103年度他字第7160 ││ │ │ │ │ │ │ │ 號卷第5-6頁) ││ │ │ │ │ │ │ │③行動電話LINE訊息畫面││ │ │ │ │ │ │ │ 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 │ │ │ │ │ │ │ 103年度他字第7160號 ││ │ │ │ │ │ │ │ 卷第14-16頁) ││ │ │ │ │ │ │ │④AdGear.com優極網宣傳││ │ │ │ │ │ │ │ 文案(臺中地檢署103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160號卷第││ │ │ │ │ │ │ │ 17-115頁) │├─┼───┼─────┼───┼──┼───────┼──────┼───────────┤│41│黃姍芸│101年12月 │李冠儀│ 5 │新臺幣30萬7500│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27日偵訊筆 ││ │(原名│ │ │ │ │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黃香綾│ │ │ │ │ │ 度他字第7456號卷第25││ │) │ │ │ │ │ │ -26頁背面) ││ │ │ │ │ │ │ │②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㈢第 ││ │ │ │ │ │ │ │ 80-81頁) ││ │ │ │ │ │ │ │③AdGear.com優極網組織││ │ │ │ │ │ │ │ 架構、收款領款方式及││ │ │ │ │ │ │ │ 宣傳資料(臺中地檢署││ │ │ │ │ │ │ │ 103年度他字第7456號 ││ │ │ │ │ │ │ │ 卷第11-22頁) │├─┼───┼─────┼───┼──┼───────┼──────┼───────────┤│42│林佳緯│101年2月底│蕭敏次│ 1 │新臺幣5萬8000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2月16日偵訊筆 ││ │ │某日 │ │ │元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度他字第7822號卷第6-││ │ │ │ │ │ │ │ 7頁) ││ │ │ │ │ │ │ │②103年12月18日偵訊筆 ││ │ │ │ │ │ │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度他字第7822號卷第10││ │ │ │ │ │ │ │ -11頁) │├─┼───┼─────┼───┼──┼───────┼──────┼───────────┤│43│蘇家輝│101年12月1│余大衛│ 3 │新臺幣8萬4000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2月18日偵訊筆 ││ │ │日 │ │ │元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度他字第7830號卷第5-││ │ │ │ │ │ │ │ 6頁) │├─┼───┼─────┼───┼──┼───────┼──────┼───────────┤│44│張憶涵│101年7月某│ │ 49 │美金10萬8285.5│投資明細於 │①104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 │104年3月13日│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庭訊筆錄後 │ 偵字第27890號卷㈢第 ││ │ │ │ │ │ │ │ 40-41頁) ││ │ │ │ │ │ │ │②優極網會員投資金額明││ │ │ │ │ │ │ │ 細資料、國外匯款/匯 ││ │ │ │ │ │ │ │ 票申請書、張憶涵1801││ │ │ │ │ │ │ │ 75優極網投資損益總表││ │ │ │ │ │ │ │ 、支出發票紀錄、花旗││ │ │ │ │ │ │ │ 銀行國外匯款-電匯資 ││ │ │ │ │ │ │ │ 料、匯款明細、存款人││ │ │ │ │ │ │ │ 收執聯(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7890號││ │ │ │ │ │ │ │ 卷㈢第46-67頁) ││ │ │ │ │ │ │ │③優極網101年12月13日 ││ │ │ │ │ │ │ │ 臺北市○○○路○○○號5││ │ │ │ │ │ │ │ 樓「馬跡旅行社」說明││ │ │ │ │ │ │ │ 會影像光碟(臺中地檢││ │ │ │ │ │ │ │ 署103年度偵字第27890││ │ │ │ │ │ │ │ 號卷㈢第348頁) │├─┼───┼─────┼───┼──┼───────┼──────┼───────────┤│45│黃盈凱│101年10月 │鄭先生│ 17 │新臺幣103萬98 │投資明細於 │①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25日 │ │ │元 │104年3月16日│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庭訊筆錄後 │ 偵字第27890號卷㈢第 ││ │ │ │ │ │ │ │ 82頁背面-第83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②中國信託銀行南屯分行││ │ │ │ │ │ │ │ 存摺影本(臺中地檢署││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7890號││ │ │ │ │ │ │ │ 卷㈢第7-10頁) ││ │ │ │ │ │ │ │③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 │ │ │ │ │ │ │ 水單(臺中地檢署103 ││ │ │ │ │ │ │ │ 年度偵字第27890號卷 ││ │ │ │ │ │ │ │ ㈢第15-22、29-30頁)││ │ │ │ │ │ │ │④104年3月16日提出之刑││ │ │ │ │ │ │ │ 事陳報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網事業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7890號卷㈢第94-││ │ │ │ │ │ │ │ 96頁) │├─┼───┼─────┼───┼──┼───────┼──────┼───────────┤│46│黃國融│101年11月 │翁美貴│ 12 │新臺幣141萬450│開庭供述被害│①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某日 │ │ │0元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㈢第 ││ │ │ │ │ │ │ │ 81-82頁) ││ │ │ │ │ │ │ │②黃國融優極網交易明細││ │ │ │ │ │ │ │ 、優極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投資款確認函(臺中地││ │ │ │ │ │ │ │ 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27890號卷㈢第92-93頁││ │ │ │ │ │ │ │ ) │├─┼───┼─────┼───┼──┼───────┼──────┼───────────┤│47│李佳樺│101年6月2 │ │ 5 │新臺幣31萬元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日 │ │ │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度偵字第27890號卷㈠ ││ │ │ │ │ │ │ │ 第330-333頁) ││ │ │ │ │ │ │ │②八德大湳郵局帳號0121││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 │ │ │ │ │ │ │ 跨行匯款申請書(匯至││ │ │ │ │ │ │ │ 江婕綺帳戶)、優極網││ │ │ │ │ │ │ │ 之網頁資料及交易紀錄││ │ │ │ │ │ │ │ 、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偵字第17977號卷㈠第 ││ │ │ │ │ │ │ │ 85-96之1頁背面) │├─┼───┼─────┼───┼──┼───────┼──────┼───────────┤│48│余麗華│102年1月25│ │4 │余麗華投資美金│投資明細於 │①余麗華104年3月25日偵││ │林照卿│日102年3月│ │ │1萬1799.8元 │104年3月25日│ 訊筆錄(臺灣臺北地方││ │ │18日 │ │ │林照卿投資美金│庭訊筆錄後 │ 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 │ │ │ │ │2349.95元 │ │ 地檢署】104年度他字 ││ │ │ │ │ │ │ │ 第204號卷第58-60頁)││ │ │ │ │ │ │ │②余麗華103年12月12日 ││ │ │ │ │ │ │ │ 刑事告訴狀(臺北地檢││ │ │ │ │ │ │ │ 署104年度他字第206號││ │ │ │ │ │ │ │ 卷第1-7頁) ││ │ │ │ │ │ │ │③余麗華、林照卿投資明││ │ │ │ │ │ │ │ 細表(臺北地檢署104 ││ │ │ │ │ │ │ │ 年度他字第206號卷第8││ │ │ │ │ │ │ │ 、72頁) │├─┼───┼─────┼───┼──┼───────┼──────┼───────────┤│49│郭文斌│102年初 │ │ 16 │新臺幣120萬150│告訴狀敘明被│①104年3月25日偵訊筆錄││ │ │ │ │ │0元 │害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他字第204號卷第58-60││ │ │ │ │ │ │ │ 頁) │└─┴───┴─────┴───┴──┴───────┴──────┴───────────┘附表二: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數 │ │ │ │├─┼───┼─────┼───┼──┼───────┼──────┼───────────┤│1 │黃莉莉│102年1月23│張素仙│ 18 │美金3萬6899.1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 │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他字第2164號卷第94- ││ │ │ │ │ │ │ │ 95頁) ││ │ │ │ │ │ │ │②104年6月30日偵訊筆錄││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他字第4055號卷第22- ││ │ │ │ │ │ │ │ 24頁背面) ││ │ │ │ │ │ │ │②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 │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 │ 檢署104年度他字第216││ │ │ │ │ │ │ │ 4號卷第1-8頁) │├─┼───┼─────┼───┼──┼───────┼──────┼───────────┤│2 │蔡淑玲│102年2月底│黃莉莉│ 6 │美金1萬2299.7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 │ │ │ │元 │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他字第2163號卷第103-││ │ │ │ │ │ │ │ 104頁) ││ │ │ │ │ │ │ │②104年6月30日偵訊筆錄││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他字第4055號卷第22- ││ │ │ │ │ │ │ │ 24頁背面) ││ │ │ │ │ │ │ │③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 │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 │ 檢署 104年度他字第 ││ │ │ │ │ │ │ │ 2163號卷第51-58頁) │├─┼───┼─────┼───┼──┼───────┼──────┼───────────┤│3 │張素仙│102年1月間│ │ 15 │新臺幣94萬3500│告訴狀及投資│①104年3月5日警詢筆錄 ││ │ │ │ │ │元 │損失金額表敘│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明投資金額15│ 他字第2165號卷第 ││ │ │ │ │ │ │單位新臺幣92│ 33-35 頁) ││ │ │ │ │ │ │萬2500 元及 │②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激活投資金額│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新臺幣2萬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1000元 │ 檢署104年度他字第 ││ │ │ │ │ │ │ │ 2165號卷第1-8頁) │├─┼───┼─────┼───┼──┼───────┼──────┼───────────┤│4 │劉榕文│102年1月1 │劉智冬│ 4 │新臺幣25萬元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6月18日偵訊筆錄││ │ │日 │ │ │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他字第3835號卷第7-8 ││ │ │ │ │ │ │ │ 頁) │└─┴───┴─────┴───┴──┴───────┴──────┴───────────┘附表三: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備註 │證據出處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數 │ │ │ │├─┼───┼─────┼───┼──┼───────┼──────┼───────────┤│1 │陳思甫│101年2月6 │ │ 1 │新臺幣6萬597元│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8月13日偵訊筆錄││ │ │日 │ │ │ │金額及刷卡紀│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錄 │ 偵字第17977號卷㈠第 ││ │ │ │ │ │ │ │ 252 -255頁) ││ │ │ │ │ │ │ │②我的帳戶-帳戶概述、 ││ │ │ │ │ │ │ │ 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華南銀行VISA金融卡刷││ │ │ │ │ │ │ │ 卡紀錄、匯豐銀行近期││ │ │ │ │ │ │ │ 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 │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977號││ │ │ │ │ │ │ │ 卷㈠第69-74頁) │├─┼───┼─────┼───┼──┼───────┼──────┼───────────┤│2 │施名宜│101年8月15│李佳樺│12 │新臺幣74萬4000│開庭證述投資│①105年1月18日偵訊筆錄││ │ │日 │ │ │元(12單位)及│金額,及以施│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美金1萬350元 │名宜從101年8│ 偵字第17977號卷㈡第 ││ │ │ │ │ │ │月15日至102 │ 83 頁及背面) ││ │ │ │ │ │ │年底加入優極│②104.8.19提出之自101 ││ │ │ │ │ │ │網之明細計算│ 年8月15日至102年底加││ │ │ │ │ │ │投資金額 │ 入優極網投資金額明細││ │ │ │ │ │ │ │ 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 │ │ │ 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 │ 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 │ │ │ │ │ │ │ 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彰化分行匯款單、匯出││ │ │ │ │ │ │ │ 匯款申請書、投資款確││ │ │ │ │ │ │ │ 認函(臺中地檢署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7977號卷 ││ │ │ │ │ │ │ │ ㈠第259-267頁) │├─┼───┼─────┼───┼──┼───────┼──────┼───────────┤│3 │黃惠英│101年8、9 │ │ │新臺幣1萬元 │開庭證述投資│①105年1月18日偵訊筆錄││ │ │月間某日 │ │ │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偵字第17977號卷㈡第 ││ │ │ │ │ │ │ │ 84- 85頁) ││ │ │ │ │ │ │ │②102年12月2日公平交易││ │ │ │ │ │ │ │ 委員會電子信箱郵件(││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17977號卷㈠第100││ │ │ │ │ │ │ │ 頁) │└─┴───┴─────┴───┴──┴───────┴──────┴───────────┘附表四┌───────────────────────────────┐│查扣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6(即高寶優極網路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寶公司】)暨同址2樓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1 │A1-09-1 │手機(含│ 1支│呂采甄 │偵字第17977 ││ │ │SIM卡) │ │ │號卷一第182 │├──┼────────┼────┼──┼────┤頁至同頁反面││2 │A1-09-2 │手機(含│ 1支│彭國財 │之北部機動工││ │ │SIM卡) │ │ │作站104年度 │├──┼────────┼────┼──┼────┤大型保字第90││3 │A1-09-3 │手機(含│ 1支│黃唯品 │號扣押物品清││ │ │SIM卡) │ │ │單 │├──┼────────┼────┼──┼────┤ ││4 │A1-10 │Lenovo筆│ 1臺│黃唯品 │ ││ │ │記型電腦│ │ │ │├──┼────────┼────┼──┼────┼──────┤│5 │A2-01-1至A2-01-4│簽名表 │ 4本│黃唯品 │偵字第17977 │├──┼────────┼────┼──┼────┤號卷一第183 ││6 │A2-02 │小組長名│ 1本│黃唯品 │頁之北部機動││ │ │冊 │ │ │工作站104年 │├──┼────────┼────┼──┼────┤度大型保字第││7 │A2-03 │宣傳資料│ 1本│黃唯品 │91號扣押物品│├──┼────────┼────┼──┼────┤清單 ││8 │A2-04-1 │簽到表 │ 1本│黃唯品 │ │├──┼────────┼────┼──┼────┤ ││9 │A2-05 │課程表 │ 1本│黃唯品 │ │├──┼────────┼────┼──┼────┤ ││10 │A2-06 │優極網股│ 1本│黃唯品 │ ││ │ │東教室借│ │ │ ││ │ │用辦法 │ │ │ │└──┴────────┴────┴──┴────┴──────┘附表五┌───────────────────────────────┐│查扣地點:桃園市○○區○○街○○○號(被告詹鳳鳴住處)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1 │C-01-1-5 │合作金庫│ 1本│詹鳳鳴 │偵字第17977 ││ │ │存摺 │ │ │號卷一第184 │├──┼────────┼────┼──┼────┤頁至同頁反面││2 │C-2-1至C-2-2 │宣傳資料│ 2本│詹鳳鳴 │之北部機動工│├──┼────────┼────┼──┼────┤作站104年度 ││3 │C-3 │報名表 │ 1本│詹鳳鳴 │大型保字第92│├──┼────────┼────┼──┼────┤號扣押物品清││4 │C-6 │手機(含│ 1支│詹鳳鳴 │單 ││ │ │SIM卡) │ │ │ │└──┴────────┴────┴──┴────┴──────┘附表六┌───────────────────────────────┐│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2(被告羅惠云住處)暨同 ││址7樓之1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1 │L01-01 │新會員註│ 1本│羅惠云 │偵字第17977 ││ │ │冊單 │ │ │號卷一第188 │├──┼────────┼────┼──┼────┤至189頁之北 ││2 │L02 │優極網資│ 1本│羅惠云 │部機動工作站││ │ │料 │ │ │104年度大型 │├──┼────────┼────┼──┼────┤保字第95號扣││3 │L05 │電腦 │ 1臺│羅惠云 │押物品清單 │├──┼────────┼────┼──┼────┤ ││4 │K01 │優極網獎│ 1本│羅惠云 │ ││ │ │金制度 │ │ │ │├──┼────────┼────┼──┼────┤ ││5 │K02 │優極網組│ 1本│羅惠云 │ ││ │ │織圖 │ │ │ │├──┼────────┼────┼──┼────┤ ││6 │K03-01至K03-02 │優極網文│ 2本│羅惠云 │ ││ │ │件資料 │ │ │ │├──┼────────┼────┼──┼────┤ ││7 │K04 │匯款資料│ 1本│羅惠云 │ │├──┼────────┼────┼──┼────┤ ││8 │K08 │札記 │ 1本│羅惠云 │ │├──┼────────┼────┼──┼────┤ ││9 │K13 │手機(含│ 1支│羅惠云 │ ││ │ │SIM卡) │ │ │ │└──┴────────┴────┴──┴────┴──────┘附表七┌───────────────────────────────┐│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2(被告劉翰愷住處)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1 │I02 │優極網授│ 4張│劉翰愷 │偵字第17977 ││ │ │權書 │ │ │號卷一第186 │├──┼────────┼────┼──┼────┤至187頁之北 ││2 │I06-1至I06-2 │名單 │ 2本│劉翰愷 │部機動工作站│├──┼────────┼────┼──┼────┤104年度大型 ││3 │I10 │筆記型電│ 1臺│劉翰愷 │保字第94號扣││ │ │腦 │ │ │押物品清單 │├──┼────────┼────┼──┼────┤ ││4 │I11 │隨身碟 │ 3個│劉翰愷 │ │├──┼────────┼────┼──┼────┤ ││5 │I12 │手機(含│ 1支│劉翰愷 │ ││ │ │SIM卡) │ │ │ │├──┼────────┼────┼──┼────┤ ││6 │I13 │手機(含│ 1支│江婕綺 │ ││ │ │SIM卡) │ │ │ │├──┼────────┼────┼──┼────┤ ││7 │I18 │投資款確│ 3張│劉翰愷、│ ││ │ │認函 │ │魏秀塀、│ ││ │ │ │ │江婕綺 │ │├──┼────────┼────┼──┼────┤ ││8 │I21 │手機(含│ 1支│魏秀塀 │ ││ │ │SIM卡) │ │ │ │└──┴────────┴────┴──┴────┴──────┘附表八┌───────────────────────────────┐│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翰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籜公司】)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1 │F01-2 │國泰世華│2本 │江婕綺 │偵字第17977 ││ │ │存摺 │ │ │號卷一第190 │├──┼────────┼────┼──┼────┤至191頁反面 ││2 │F02 │匯出匯款│1本 │江婕綺 │之北部機動工││ │ │資料 │ │ │作站扣押物品│├──┼────────┼────┼──┼────┤清單(104年 ││3 │F03 │外匯匯入│1本 │江婕綺 │度大型保字第││ │ │款資料 │ │ │96號) │├──┼────────┼────┼──┼────┤ ││4 │F12 │eAdGear │1本 │翰籜公司│ ││ │ │發票 │ │(即劉翰│ ││ │ │ │ │愷、魏秀│ ││ │ │ │ │塀、江婕│ ││ │ │ │ │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