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 告 王聿均被 告 江政螢
林素芳黃金泉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7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江政螢、林素芳、黃金泉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60萬元,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稱:被告黃金泉、江政螢、林素芳非法多層次傳銷犯
行,根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起訴書內容,向被告黃金泉、江政螢、林素芳求償。
二、被告方面:被告江政螢、林素芳、黃金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政螢、林素芳、黃金泉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7 月15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27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