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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 告 林天智被 告即曾溓泰之承受訴訟人 陳信貞

曾柏瑋曾昱瑄上列被告陳信貞、曾柏瑋、曾昱瑄因被告曾溓泰公共危險刑事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86 號),經原告先對被告曾溓泰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曾溓泰於民國105 年9 月18日死亡(由本院另就被告曾溓泰所涉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於105 年11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 項之規定,具狀就被告曾溓泰之繼承人陳信貞(即曾溓泰之配偶)及曾柏瑋、曾昱瑄(即曾溓泰之子女)聲明承受訴訟,並請求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

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有關被告曾溓泰繼承人即被告陳信貞、曾柏瑋、曾昱瑄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