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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楊佳維

楊佳峰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姮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銘律師被 告 陳運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214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法 官 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