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27號原 告 楊奕倉訴 訟代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文田律師複 代理 人 徐俊逸律師被 告 楊基星上列被告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王姿婷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