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詠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105 年度審簡字第1846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540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張詠勝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3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詠勝於本案審理中,突因出血性腦中風,於106 年
6 月23日至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並接受腦立體定位血塊抽吸手術治療,嗣於加護病房治療迄至同年7 月7 日,同年7 月25日則轉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迄至同年8 月22日出院,表達能力偶有辭不達意情形,無法回覆完整提問;於同年
8 月22日再轉至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住院,同年9 月19日出院;同年9 月19日又因腦中風併右側肢體偏癱及失語症,再轉入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同年10月16日出院轉入同院中興分院,同年11月13日復轉入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同年12月5 日再轉至他院等情,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06 年8 月
1 日中榮醫企字第1064202901號函暨病歷、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6 年9 月18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1060008051號函暨病歷、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同院中興分院診斷證明書及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06 年12月18日豐醫行字第1060011431號函暨病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7-158頁、161-170 、181 、182 、190 頁以下)。
三、綜依上開醫療院所函覆內容暨所檢附之病歷、診斷證明書等觀之,被告目前雖意識清楚,然語言能力尚未恢復,且無法居家休養,而需持續更換醫療院所住院接受相關治療,被告之父於本院106 年11月6 日審理期日到庭陳稱:被告之情況無法在家中照顧,腳無法自行行走,需人攙扶,身體狀況目前以復健治療為主,腦部受創情形則不易治療等語(見本院卷第178 頁反面),參酌本案仍有證據尚待調查,庭訊時間之長短難以評估,則被告是否得以承受庭訊過程中,倘遇病況有變化時,無立即醫療資源照護之風險,非無疑義。
四、是以,被告目前既仍需長期不間斷之住院治療,顯見其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被告之身體狀況能到庭時,再行審判程序。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第294 條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黃如慧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