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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侵訴字第 2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2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0000-000000B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編號4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0000-000000B(下稱甲男)為成年人,自民國103年其為後述行為前起即與0000-000000F(下稱乙女)為同居之男女朋友,並與乙女之長女0000-000000(民國00年0月生,起訴書誤載為同年6月,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及乙女之次女0000-000000A(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同居共同生活,其與乙女、乙○及甲○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規範之家庭成員關係,同居期間甲男亦會幫助乙女照顧乙○及甲○的生活起居,乙○、甲○平日亦均依乙女指示而稱呼甲男「爸爸」。

二、甲男於為下列行為時均明知乙○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利用其平時會給乙○零用錢,乙○且會主動向其索取零用錢之機會,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分別對乙○為下列行為:

(一)甲男基於對乙○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103年7月至同年8月間,即乙○就讀國小4年級升5年級暑假期間某日,在其與乙女、乙○及甲○共住位於臺中市○里區○○路住處(真實地址詳卷)房間內之甲男床上,於不違反乙○意願之情形下,令乙○到甲男床邊,要求乙○自己脫褲子後躺在床上。嗣甲男再脫光自己的褲子,以其下體磨蹭乙○下體之方式,對乙○為猥褻行為1次。

(二)甲男基於對乙○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103年9月至104年6月間,即乙○就讀國小5年級期間某日,在上址房間內之甲男床上,於不違反乙○意願之情形下,令乙○躺在甲男身上後,要求乙○以其下體磨蹭甲男下體之方式,對乙○為猥褻行為1次。

(三)甲男基於對乙○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106年1月間,即乙○就讀國中1年級上學期某日,在其與乙女、乙○及甲○共住位於臺中市○里區○○路住處(真實地址詳卷)甲男房間之床上,脫光自己的衣褲後,於不違反乙○意願之情形下,令乙○到甲男房間,要求乙○自行脫去褲子後,再以其下體磨蹭乙○下體之方式,對乙○為猥褻行為1次。

三、甲男係成年人,其於為下列行為時均明知甲○為未滿12歲之兒童,竟趁乙女回越南之機會,對甲○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甲男為成年人,明知甲○係兒童,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性騷擾之犯意,於106年4月19日某時,在其與乙女、乙○及甲○共住位於臺中市○里區○○路住處(真實地址詳卷)屋內客廳,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觸摸甲○的大腿隱私部位之方式,對甲○為性騷擾之行為1次。嗣甲○因感覺噁心不適而旋即躲開。

(二)甲男為成年人,明知甲○係兒童,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性騷擾之犯意,於106年4月20日某時,在其與乙女、乙○及甲○共住位於臺中市○里區○○路住處(真實地址詳卷)屋內客廳,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觸摸甲○的大腿隱私部位之方式,對甲○為性騷擾之行為1次。嗣甲○因感覺噁心不適而旋即躲開。

(三)甲男為成年人,明知甲○係兒童,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性騷擾之犯意,於106年4月21日某時,在其與乙女、乙○及甲○共住位於臺中市○里區○○路住處(真實地址詳卷)屋內客廳,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觸摸甲○的大腿隱私部位之方式,對甲○為性騷擾之行為1次。嗣甲○因感覺噁心不適而旋即躲開。

四、嗣甲○因害怕甲男之行為,遂於106年4月23日(星期日)借宿同學家而不敢返回上址住處。迄於翌(24)日,由學校輔導人員察覺有異經詢問後,乃報警查獲上情。

五、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亦規定,不得揭示刑事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訊息。故本件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被害人乙○、告訴人甲○及其等母親乙女,均分別僅記載代號、甲男或逕記載被告、丁男、乙○及乙女,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年度臺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被告所為之自白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男固坦承有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示事實、其於犯罪事實二(一)、(二)、(三)所示時地有對乙○為猥褻行為之事實;及其有於犯罪事實三(一)所示時地摸甲○大腿、於犯罪事實三(二)所示時地摸甲○大腿內側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三(三)所示觸摸甲○大腿犯行,並辯稱:犯罪事實二(一)所示該次,當天伊就躺在上面,乙○是自己弄得,伊不知道,是乙○自己在那邊磨,乙○拿伊的性器官在磨,伊不知道乙○磨哪裡。犯罪事實二(二)該次,當天乙○確實有用她的下體磨蹭伊的下體。因為都是乙○拿伊的性器官在用,伊不知道。且伊沒有要求乙○那樣做,而係乙○主動那樣做。犯罪事實二(三)該次,也是乙○拿伊的性器官在弄的,伊不知道,都是這樣。乙○平常雖都叫伊「爸爸。」,但乙○平常會躺在伊身上做不雅的動作,有好幾次,伊都叫他不要這樣做,有幾次乙○去洗澡都摸伊。至於甲○部分伊都是摸甲○的大腿,且都是甲○先來摸伊,伊才去摸甲○,我們是在玩,且伊只有跟甲○玩2次云云。

又甲○已經好幾次都在同學家裡沒有回來,不是只有106年4月23日那次而已,因為甲○怕回來伊會罵她云云。伊不知道犯到這個那麼大的錯誤,其實是她們先來摸伊,用伊,她們來床上做不雅觀的動作,伊說伊要睡覺,她們還是來這樣,所以伊才犯了這樣的錯誤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除直承:「(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甲男於103年9月至104年6月間,即乙○就讀國小5年級期間某日,在上址房間內之甲男床上,於不違反乙○意願之情形下,令乙○躺在甲男身上後,要求乙○以其下體磨蹭甲男下體之方式,為猥褻行為1次)有此部分的事情發生,此部分我承認。」、「(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甲男於106年1月間,即乙○就讀國中1年級上學期某日,在其與乙女、乙○及甲○共住位於臺中市○里區○○路住處(真實地址詳卷)甲男房間之床上,脫光自己的衣褲後,於不違反乙○意願之情形下,令乙○到甲男房間,要求乙○自行脫去褲子後,再以其下體磨蹭乙○下體之方式,為猥褻行為1次。)有這件事情發生,此部分我承認。」(見本院卷第14頁正、背面)等語外,並供承:106年4月19日該次伊有摸甲○大腿,也有摸甲○屁股,伊摸甲○後,甲○有躲開。106年4月20日該次伊的手有劃到甲○的屁股一下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至第15頁);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一)甲男於103年7月至同年8月間,即乙○就讀國小4年級升5年級暑假期間某假日,在其與乙女、乙○及甲○共住位於臺中市○里區○○路住處(真實地址詳卷)房間內之甲男床上,於不違反乙○意願之情形下,令乙○到甲男床邊,要求乙○自己脫褲子後躺在床上,乙○也脫掉自己之褲子。嗣甲男再脫光自己的褲子,以其下體磨蹭乙○下體之方式,為猥褻行為1次。)沒有意見,我承認。..。」、「(

(二)甲男於103年9月至104年6月間,即乙○就讀國小5年級期間某日,在上址房間內之甲男床上,於不違反乙○意願之情形下,令乙○躺在甲男身上後,要求乙○以其下體磨蹭甲男下體之方式,為猥褻行為1次。)沒有意見,所載正確,當天乙○確實有用他的下體磨蹭我的下體。...。」、「(剛才犯罪事實一的部分,你有無給乙○錢?)有。但是那是因為他要買東西,我給他。並不是我要求他做這事情的對價。」、「(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三)甲男於106年1月間,即乙○就讀國中1年級上學期某日,在其與乙女、乙○及甲○共住位於臺中市○里區○○路住處(真實地址詳卷)甲男房間之床上,脫光自己的衣褲後,於不違反乙○意願之情形下,令乙○到甲男房間,要求乙○自行脫去褲子後,再以其下體磨蹭乙○下體之方式,為猥褻行為1次。)沒有意見,所載正確。」、「(乙○平常都叫你什麼?)他叫我爸爸。」(見本院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背面)、「(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甲男於106年4月19日某時,在上址屋內客廳,乘甲○不及抗拒之際,以拉甲○的手、觸摸甲○的大腿、臀部、胸部上方脖子下方等部位之方式,為性騷擾之行為1次。嗣甲○因感覺噁心不適而旋即躲開。)..我都是摸他的大腿,…」、「(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五)甲男又於106年4月20日某時,在上址屋內客廳,以前述相同方式,對甲○為性騷擾行為1次。甲○亦因感覺噁心不適而迅速躲開。)是有,...這次我是摸他大腿中間內側。」(見本院卷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等語。

(二)被告上開自白,核與證人乙○、甲○於警詢及偵審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與證人乙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吻合,已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確有如犯罪事實二(一)至(三)、三(一)、(二)所示犯行,洵足認定。茲再分別敘述證人乙○、甲○及乙女證述情節如下:

1、證人乙○證述情節略如下:①乙○於106年4月26日警詢中證稱:「(你稱0000-00000 0B只有

摸你大腿外側,但根據家防中心社工所做之評估紀錄表中記載,你從國小四年級開始即遭0000- 000000B用生殖器在你的下體外部磨蹭至射精,最後一次發生在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發生次數已忘記,你做何解釋?)我以為剛剛只是問我用手摸哪裡,0000-000000B的確有做跟社工說的事情。」、「(上述情事從何時開始發生?)從我國小四年級要升五年級的暑假期間(約103年7、8月)開始,一直到106年1月間發生最後一次。」、「(0000-000000B對你做上述性侵害情事之次數為何?)很多次,已經很多年了,應該有超過20次,他都是趁媽媽不在家的時候,他都會叫我去媽媽房間,我就知道他要對我做磨蹭下體外部的事情,如果遇到我月經來我會告訴他我MC來,他就不會對我做那些事情。」、「(第1次0000-000000B對你做上述性侵害情事之情形為何?)在我國小四年級要升五年級的暑假某日,我忘記是早上還是晚上,當時媽媽在開店不在家,0000-000000B當時在浴室洗澡,我在看電視,我記得0000-000000B用手機在看A片,他叫我過去(套房,有兩張床,一張是0000-000000B跟媽媽睡,一張是我跟妹妹睡,中間有衣櫥隔著),我過去站在床邊,看見0000-000 000B只有穿內褲,他躺在床上,我看見他內褲凸凸的,應該是生殖器有勃起,我記得他好像有叫我幫他打手搶,我沒有做,我有問他那是什麼東西,他回答什麼我已經忘記了,之後0000-000000B有脫掉內褲,叫我用手去碰他的生殖器,我有握住他的生殖器,時間約30秒左右,我放開他的生殖器跑回去看電視,他好像就自己打手搶,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射精。(本院按此次未經檢察官起訴)」、「(0000-000000B對你做上述性侵害情事,你印象最深刻之情形為何?)距離第1次不到一個禮拜的某天白天,媽媽帶妹妹去開店,0000-000000B好像是在看A片,我好像坐在床上滑平板電腦,他叫我過去他的床那邊,我看見他穿襯衫跟牛仔褲,躺在床上用手機在看A片,他叫我躺在床上,脫掉我的短褲跟內褲,他脫光自己的衣服,他試著要用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中,我因為不想懷孕,所以我當時握住他的生殖器不讓他插入,不過他好像沒有發現,他就一直用他的生殖器在我下體外部磨蹭,約3到5分鐘,他就射精在衛生紙上,射精完之後,我穿上自己的外褲跟內褲,他有跟我說不要跟媽媽說這件事情,我跟他說好,他就穿好衣服去媽媽店裡,我就繼續在家裡滑平板電腦。(本院按此為起訴犯罪事實所載一(一)該次)」、「(0000-00000

0 B對你做上述性侵害情事,你印象最深刻之情形為何?)幾乎每一次他磨蹭我下體的情形都差不多,不過後來他有發現他並沒有插入我的陰道中,我只是抓住他的生殖器,他說我沒有將生殖器弄好,他才沒辦法插進我的陰道中,他有跟我說如果讓他的生殖器插進去我的陰道中,他就要給我新台幣1000元,我拒絕他,所以他都只有給我新台幣500多元最多是給我700元。

」、「(搬到現住地後,0000-000000B對你做上述性侵害會事,你印象最深刻之情形為何?)搬到現住地後,0000-000000B第一次對我做性侵害的事情之後,他就主動給我新台幣500元,他沒說為何要給我錢我也沒問他。」、「(承上,從上述第一次之後,0000-000000B是否每次對你性侵害都會給你錢?)對。」、「(承上,0000-000000B對你做上述情事時,你有無反抗?)有,我會跟他說我今天很累,你不要煩我,或是把他放在我身上的手撥開,他如果繼續動作,我就會跑回我的房間,關上房門不過沒有上鎖,0000-000000 B就不會再來找我。

」、「(最後一次0000-000000B對你做性侵害情事之時間?地點?詳細情形為何?)時間應該是在106年1月12日(星期四)左右,我當天下課後有去學校打球,回到家約19時許,媽媽當天在工廠加班(固定四、五加班),我洗完澡換上隔天要穿的制服,0000-000000B在他的房間叫我過去,他當時身上沒有穿衣服,我過去之後我自己將短褲及內褲脫掉,我側躺在床上,0000-000000B面對著我,將他的生殖器在我的下體外部磨蹭,我一樣用手握住他的生殖器,他磨蹭時間約6到9分鐘,之後他射精在衛生紙上面,他先去廁所沖洗,我穿上褲子之後在他房間滑手機,等0000-0000 00B回來就會給我錢,他這次給我約新台幣6、700元,我拿到錢之後就去客廳滑手機。(本院按此次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該次)」、「(0000-000000B除了對你做上述這些事情外,有無叫你摸他身體任何部位或做其他事情?)沒有,每次都是磨蹭下體。」、「(你的零用錢由何人支付?)媽媽跟0000-000000B還有我法律上的爸爸會給我零用錢,我的學費、補習費都是法律上的爸爸付的。」、「平時房租是由誰支付?)房租平時都是媽媽付的,0000-000000B會拿錢給媽媽。」、「(你有無告訴媽媽0000-000000B對你性侵害的事?)沒有。」、「(承上,為何不講?)我怕被媽媽罵。」、「(媽媽是否知道0000-000000B對你性侵害的事情?)知道。

」、「(媽媽如何得知?)我們還住在仁愛路租屋處的時候,約是我國小五年級的時候,有一次下午約16時許,0000-000000B正在對我性侵害,媽媽剛好開房間有看見。(本院按即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該次)」、「(媽媽做何處置?)媽媽很生氣,有罵0000-000000B,還有打我,也有警告0000-000000B不能再對我做這些事情,不過0000-000000B還是繼續做。媽媽有跟我說不要把事情講給其他人聽。」、「(你是否有跟其他人說過這件事情?)沒有。」、「(為何會被學校通報性侵害案件?)因為我妹妹跟學校老師說她被0000-000000B摸,結果社工就來問我,我才跟社工說。」、「(0000-000000B對你性侵害對你的身心有何影響?)沒有。」、「(是否要對0000-000000B提出告訴?為什麼?)不要。因為0000-000000B自己也有家庭,我不想他被關。」等語(見警卷第4至15頁)。

②乙○於106年4月27日偵查中證稱:「(警詢是否實在?)實在。

」、「(你跟被告的關係?)很好,因為他會照顧我跟0000-000000A,媽媽如果工作忙他會買飯,偶爾煮飯給我們吃。」、「(被告是否曾對妳或0000-000000A做性侵害的事情?)對我有,但是對0000-000000A我不清楚。」、「(被告如何對妳為性侵害行為?)他會一直摸我大腿外側,他曾經脫過我的褲子,就是外褲、內褲都被他脫掉,他用生殖器磨蹭我的下體,直到他射精,他曾經叫我幫他自慰,但是我沒有照做。」、「(最近一次性侵害行為是什麼時候?)是在我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的事情,我記得應該是今年一月,那天是上學日的晚上,是放學後洗完澡了,我當時在客廳看電視、滑手機,然後他叫我去他跟媽媽的房間,媽媽當時已經去工作,0000-000000A跟媽媽一起出去,他叫我到房間我就知道他要我做什麼事,所以我就自己把褲子脫掉,我的衣服沒有脫掉,他以下體磨蹭我的下體直到射精,然後他就給我六、七百元,然後他就去洗澡,我就出去客廳。」、「(被告多久會對妳做一次這樣的行為?)不定期,他每次都會挑媽媽、0000-000000A不在家的時候。」、「(被告第一次對妳做這樣的行為,是什麼時候?)是我國小四年級升五年級的暑假,當時他在看A片,他要我幫他自慰,地點是在之前住的家,之前住的家是套房,當時媽媽跟0000-000000A都在越南小吃店店裡,我有碰了一下,然後我就跑開了。」、「(被告第一次以下體磨蹭你下體是什麼時候?)就是剛剛講第一次性侵害行為過後幾天,那次在他看A片,媽媽跟0000-000000A在越南小吃店店裡,他叫我過去他床那邊,好像是他叫我自己脫褲子,我只有覺得為什麼他要叫我脫褲子,但我還是聽他的話照做,他自己脫光他自己的褲子,然後他就用下體磨蹭我的下體,直到他射精。」、「(你在警詢稱「該次他曾嘗試插入妳的下體」是否正確?)有點出入,他是在該次磨蹭我下體之後過幾天,在磨蹭我下體的時候才有試著想要插入我下體的行為,我就手握住他,不讓他進入。」、「(你有沒有想過要抗拒他或是表達不願意的意思?)有,是在他想插入我下體的那一次,因為前兩次性侵害的行為我有一點嚇到,他想插入我下體的那次之後,有一次他叫我過去,我就跟他說不要,我直接跑去媽媽的店裡。」、「(從你拒絕過後,後來怎麼沒再拒絕他?)因為我想說習慣了。」、「(他每次都有給妳錢?)是搬到現在住的地方之後。」、「(妳有沒有跟媽媽或是爸爸說過這些事情?)沒有,但是媽媽曾在我五年級的時候發現,是媽媽回來看到他跟我在床上做那些事情,媽媽有很生氣的罵被告以及打我,媽媽叫被告不要再碰我,媽媽有叫我不可以對外講。」、「(媽媽只發現過這一次?)對,之後發生的她都沒有發現。」、「(妳有看過被告對0000-000000A性侵害嗎?)有看過他摸0000-000000A的大腿內側,很多次,就是在講話的時候會邊講邊摸。」、「(對被告對妳或0000-000000A性侵害的事情,妳都沒有跟任何家長、師長、同學講過?)都沒有。」、「(妳要對被告提出告訴?)沒有,因為他也有家人照顧,他的老婆中風,他也有小孩。」等語(見他卷第23頁背面至第25頁)。

③乙○於107年1月15日審理中證稱:「(本案妳之前在警察局還

有檢察官是否都有開庭問過妳?)對。」、「(當時是否都有在妳的記憶照實講?)有。」、「(那時候說的話是否都有實在?)對。」、「(本件被告有無對妳做出不當有關性的行為?)有。」、「(可否就妳的記憶所及說明?)他用的他的下體觸碰我的下體。」、「次數是否還記得?)不太記得。」、「(很多次嗎?)對。」、「(詳細的時間是否還記得?)不太記得。」、「(在103年7月至103年8月間,妳就讀國小四年級升五年級的暑假,妳跟乙女就是妳的媽媽還有甲○就是妳的妹妹、被告是否一起住在臺中市○里區○○路那裡?)對。」、「(在妳國小四年級升五年級的暑假,被告是否曾經對妳為有關不當的性行為?)有。」、「(那次情形妳是否記得?)不太記得。」、「(是否曾經有一次被告在房間內叫妳到他的床邊要求妳把自己的褲子脫掉,然後躺在床上?)有。」、「(那次被告叫妳躺在床上脫掉自己的褲子,妳是否有脫掉?)有。」、「(被告這樣要求妳為何願意脫掉?)因為他會給我錢。」、「(那次被告有無脫光自己的褲子?)有。」、「(被告是否有用他的下體磨蹭妳的下體?)有。」、「(這次是否妳主動去摸被告的下體?)好像不太記得。」、「(平常妳是否會主動去摸被告的下體?)不會。」、「(什麼情況下妳才會去摸到被告的下體?)需要錢的時候。」、「(需要錢的時候是什麼情況下妳會去被告的下體,是妳先跟他說妳要錢,還是妳主動先去摸他的下體,才跟他說妳要錢,是哪種情況?)是我先跟他說要錢,然後他就會開始做那些事。」、「(什麼事可否說出來?)就是用他的下體觸碰我的下體。」、「(針對這次103年7月至8月妳國小四年級升五年級這次暑假的期間,被告說那次妳是躺在他的身上,但是他沒有脫光自己的褲子,他也沒有用他的下體磨蹭妳的下體,被告這樣所述是否實在?)不是。」、「(是否不實在?)對。」、「(是否妳說的才實在?)對。」、「(第二次時間是在103年9月至104年6月間,妳就讀國小五年級期間的某日,一樣○○里區○○路這個房間內的床上,這段期間被告是否有曾經對妳為不當的性行為過?)有。」、「(那次情形妳是否還記得?)不太記得。」、「(被告每次要求妳做的不當的性行為模式是否都差不多?)對。」、「(這次被告有無叫妳躺在床上,然後要求妳用妳的下體磨蹭他的下體?)有。」、「(是否確定有這回事?)對。」、「(第三次在106年1月妳就讀國中一年級上學期某日,妳跟甲○就是妳妹妹、乙女就是妳媽媽還有被告是否已經改住在臺中市○里區○○路這裡?)對。」、「(在妳就讀國中一年級上學期某日這段時間,被告是否曾經對妳有不當的性行為過?)有。」、「(這次的情形妳是否還記得?)一樣是用下體磨蹭下體。」、「(何人用下體磨蹭何人的下體?)他用他的下體磨蹭我的下體。」、「(這三次被告是否有把他的陰莖插入妳的陰道?)沒有。」、「(平常妳都如何稱呼被告?)爸爸。」、「(為何妳會稱呼被告爸爸?)因為媽媽叫我這樣叫。」、「(妳的妹妹就是甲○平常如何稱呼被告?)爸爸。」、「(被告有無對妳的妹妹甲○做過什麼事,妳是否知道?)我有看過他用手摸我妹妹的大腿。」、「(是什麼時候妳是否還記得?)住在中元路的時候。」、「(是否記得是哪一年?)去年。」、「(去年大概幾月份是否有印象?)沒有。」、「(那次妳在何處看到的?)在客廳。」、「(可否說明妳看到的情形?)我那時候是在滑手機,所以不太清楚,就看到他跟我妹妹在玩,他就用他的手去摸我妹妹的大腿。」、「(那時候妹妹穿什麼服裝?)短褲、短袖。」、「(妳看到被告是摸妳妹妹大腿的什麼地方?)大腿內側。

」、「(妳看過幾次?)不太記得。」、「(就那次妳有看過而已,還是妳有看過其他次?)好像其他次也有。」、「(其他次的情形為何?)差不多都是摸大腿內側的時候。」、「(是否知道妳的妹妹甲○會不會主動去摸被告的生殖器?)不會。」、「(妳是否會去對被告性騷擾?)不會。」、「(是否有看過妳的妹妹去性騷擾被告?)沒有。」、「(被告說他都沒有對妳們性騷擾,是妳們對他性騷擾,被告所述是否實在?)不是。」等語。

2、甲○證述情節略如下:①甲○於106年4月26日警詢中證稱:「(你今日因為何事來本隊

製作筆錄?)因為「爸爸」對我摸大腿、還有摸靠近屁股那邊、牽著我的手、及摸我胸部等,所以我來婦幼隊製作筆錄。」、「(你跟「爸爸」是何關係?)他是媽媽的男朋友。」、「(為什麼你會叫他「爸爸」?)媽媽要我叫他爸爸。」、「(你遭「爸爸」亂摸身體共幾次?)很多次,我記不得次數了。」、「承上,「爸爸」摸你的頻率為何?)一個禮拜有7天,約會摸5天。」、「(「爸爸」從何時開始會亂摸你身體?)從我國小二年級上學期(103年8月)開始摸我。」、「(「爸爸」亂摸你身體的哪個部位?怎麼摸?)大腿內側、外側都有,胸部,強拉我的手然後撫摸我的手。」、「(「爸爸」除了亂摸你大腿內外側、胸部、手外,有沒有做其他讓你覺得不舒服的事?)沒有。」、「他每次摸我,我都會說:「不要摸」,然後他就停止了,我沒有呼救。」、「(「爸爸」最後一次摸你身體是何時?地點為何?經過情形為何?)最後一次是106年4月21日,媽媽於4月19日那天回越南,19、20、21日他都有摸我,19日我在客廳,他突然拉我的手撫摸我的手,我直接衝回房間,他才停止動作;20日那天當時我在客廳坐著吃飯,他坐我旁邊用手來回的摸我右邊大腿到小腿間,我衝到二樓陽台,他才停止動作;21日他在客廳摸我胸部上方脖子下方,我就跟他頂嘴說:「你每次都這樣子,我看你不要在家裡」,他回我說:

「你才不要在家裡,你走開。」他才停止動作,我就回房間了。」、「(「爸爸」摸你的身體,你是否同意他摸你的身體?)沒有。」、「「爸爸」摸你身體這麼多次,你感受如何?)很不舒服。」、「(「爸爸」除了摸你身體外,有沒有叫你摸他的身體?)沒有。」、「(「爸爸」摸你身體,是否有以暴力、威脅、恐嚇等不法方式對你亂摸身體?)都沒有。」、「(「爸爸」每次亂摸你身體前、後是否有給予你金錢、物品或其他承諾?)都沒有。」、「(「爸爸」是否有威脅、恐嚇你不可以將此事告訴別人?)沒有。」、「(「爸爸」有沒有對你做出摸身體以外的其他親密舉動?)沒有。」、「(你是否要讓「爸爸」0000-000000B受到處罰(提出告訴)?)要。」等語(見警卷第16至25頁)。

②甲○於106年4月27日偵查中證稱:「他會亂摸我跟姊姊,他會

摸我的大腿,摸我的脖子下面,還會拉我的手,也有摸我的屁股,他是隔著衣服摸我,他摸我的時候我就趕快躲開,他沒有對我用暴力或強制力。」、「(那個阿伯最近一次這樣摸妳是什麼時候?)媽媽出國的那一天。」、「(根據資料,你的母親是4月19日星期三回越南,從星期三到星期六之間,阿伯摸妳幾次?)星期三到星期五每天都有,時間都是我放學回家洗好澡之後,地點都是在家裡的客廳。」、「(你在警詢時稱「一個禮拜有7天會摸5天」是什麼意思?)我的意思是如果要上課的時候我會在家,如果阿伯在家通常我都會被他摸,星期六或日我會去找爸爸或是同學。」、「(你知道告訴的意思嗎?)知道,警察有跟我講,所以我要對他提出告訴,希望他受到處罰。」等語(見他卷第23至25頁)。

③於107年1月15日審理中證稱:「(在庭被告妳都如何稱呼他?)

爸爸。」、「(為何會稱呼被告爸爸?)答為在家裡熟悉。」、「(106年4月間妳是否跟妳的姐姐乙○還有妳的母親乙女、被告都一起住在臺中市○里區○○路那裡?)對。」、「(那裡有幾個房間?)2個。」、「(如何睡?)我跟姐姐一間,然後爸爸跟媽媽一間。」、「(妳所謂的爸爸是否指在庭被告?)對。」、「(妳們在臺中市○里區○○路住的那段期間,被告是否有曾經對妳不當有關性的行為過?)有。」、「(是什麼時候?)就是有坐在客廳的時間。」、「(發生的年、月、日妳是否還記得?)不記得了。」、「(妳之前在警察及檢察官那邊是否都有做過筆錄?)對。」、「(當時是否有照妳的記憶照實講?)有。」、「(依照起訴書記載的時間、地點跟妳確定,在106年4月19日在中元路住處的客廳,第一次的時候被告對妳做的行為妳是否還記得?)亂摸我大腿。」、「(被告除了摸妳大腿,還有無摸妳其他的地方?)還有比較靠近重要部位。」、「(重要部位是否指下體?)對。」、「(是否知道何謂下體?)知道。」、「(是否就是陰道那裡?)對。」、「(被告有摸到陰道還是沒有摸到陰道?)沒有。」、「(沒有摸到陰道,是靠近陰道,是否這個意思?)對。」、「(第一次的時候被告是否有摸妳的屁股?)沒有。」、「(有無摸妳的胸部?)沒有。」、「有無摸妳胸部上方脖子下方的地方?)沒有。」、「(是否有第二次?)有第二次。」、「也是跟第一次一樣。」、「(是否有第三次?)也有。」、「(情形是否有跟前兩次一樣?)也是一樣。」等語。

3、證人乙女①於106年8月5日警詢中證稱:「(在0000-000000A就讀國小五年級某一天的16時許,有沒有在仁愛路的住處看過0000-000000B摸0000-000000的身體過?)我沒有看過他摸,我從客廳的門(有拴住鍊子,打開有一個門縫)看到我女兒躺在0000-000000B的身體上,當時他們在我的房間,我以為他們在玩,我就叫他們開門,我進來問他們在這邊幹什麼,他們說沒有,我覺得怪怪的,就問0000-000000B,他說沒有,是我女兒拿他手機在玩,我帶我女兒去婦產科檢查,醫生說沒有怎樣。我問我女兒跟0000-000000B怎樣他都不講。

」、「(當時你看見他們兩人的穿著如何?)0000-000000B躺著,我女兒0000-000000趴在他身上,因為門縫只有5-6公分,所以我沒看見他們的穿著。我進去的時候他們是都有穿衣服。」、「(你是否有叫你的大女兒0000-000000不要把這件事情告訴別人?)不知道,我忘了。」、「(為何據你小女兒0000-000000A警詢筆錄指稱你看過,而且妳還跟0000-000000B說「不要碰我女兒」,有無此事?)那時候不是在房間,是在客廳,他在跟我女兒,他喜歡手放我女兒大腿那裡,我跟他說不能這樣。」、「(對0000-000000B涉嫌對妳兩個女兒妨害性自主案及兒少性剝削案,以上你是否要提出告訴?)我要提告訴。」等語(見警卷第40至45頁);②於106年9月22日偵查中結證稱:「(什麼時候開始跟被告住在一起?)是在老大念國小4年級的時候住在一起的。」、「(你什麼時候看到你女兒0000-000000躺在被告身上?)我女兒五年級的某一天,我只有看到我女兒躺在被告身上,因為門是只有開一半,我沒有看清楚他們有沒有穿衣服。」、「(為什麼你後來會帶你大女兒0000-000000去婦產科檢查?)因為我的大女兒0000-0000 00趴在被告身上,我雖然沒有看到他們是不是沒有衣服或褲子,但是我懷疑他們好像是在做愛,所以我才帶大女兒0000- 000000去婦產科檢查,我有罵我大女兒0000-000000為何要躺在被告的身上,..。」、「(你有看過被告摸你小女兒0000-000000A的屁股或大腿嗎?)有一次我有看到被告手碰了我小女兒0000-000000A的大腿跟屁股一下,我就跟他說不可以再碰,被告是在跟小孩子玩,我看過一兩次。」、「(你在警詢時說你要對0000-000000B提出告訴?)我希望原諒他。

」等語(見他卷第30至31頁-具結)。

(三)被告雖矢口否認有於106年4月21日摸甲○大腿之犯罪事實,惟被告於106年4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確實每日均有對甲○為性騷擾行為,業據證人甲○於警詢及偵審中證述明確,又被告於此期間3次對甲○所為,均係摸甲○大腿乙節,亦據證人甲○於審理中證述無訛。參之,被告於偵查中先係辯稱伊不記得摸甲○幾次云云(見他卷第31頁),於準備程序時辯稱:「(問:(六)甲男再於106年4月21日某時,在上址屋內客廳,又以前述相同方式,對甲○為性騷擾行為1次。)答:其實我都沒有跟他性騷擾,都是他們對我性騷擾。」云云,繼於審理中又辯稱伊只有摸甲○2次云云,所辯先後不一,尚難採信。被告確有如犯罪事實三(三)所示犯行,亦足認定。

(四)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並①於106年8月6日警詢中供陳:「(你在剛剛筆錄中說你的手機除了打電話外沒有做其他用途,為何0000-000000在警詢筆錄中說,你會用你的手機看A片,你作何解釋?)因為A片那是人家傳給我的,我就看一下,就沒有在看。」、「(你平時是否會給0000-000000錢?)平常我都有給她錢,她要買東西我都會給她錢,平常1、2百元,她要出去就給比較多。」、「因為我平常都會給她錢,因為我在家看電視時,她會來跟我摸我的生殖器,我要去洗澡她也這樣摸我的性器官、脫我的褲子,還有我睡覺時她都每天到我的房間,拉我的棉被,摸我的性器官,還躺著或坐著在我身上,在我的性器官上作搖屁股的動作,我都氣得要命,罵都罵不聽,我都被她們性騷擾,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問:你於剛剛筆錄說發生這樣的事情,是甚麼事情?)就性傷害的事情。」、「(承上,你是對何人性傷害?)是對0000-000000。」、「(你對0000-00 0000作性傷害的事情,有無經過她的同意?)她有同意,都她自己主動跟我用的。」、「(承上,你與0000-000000作性傷害的事情,你有無射精?你有無戴保險套?你射精在何處?)很少,大部分都沒有射精。她都趴在我上面,她自己拿我的性器官這樣幫我用,所以沒有戴保險套。我有射精時,都射在外面(指身體旁邊)。」、「(問:承上,你對0000-000000做性傷害的事情後,有無給她錢?)因為她都會對我說要買東西,我都會給她錢讓她去買。」、「(承上,你摸0000-000000A身體的何處?)都大腿這邊,她們也都摸我這裡(指生殖器)。

」云云(見警卷第26至30頁);②於106年9月22日偵查中供稱:「(你會摸0000-000000A的屁股、大腿等私密處嗎?)我只有撫摸她的大腿,因為我在睡覺的時候,她都不是摸我的腿就是我的下體。」、「(你摸她幾次?)她跟我摸,我才有跟她摸,『我不記得幾次了』。」、「(0000-000000F不是有叫你不要再摸她嗎?)對,但是他們就是要一直摸我。」、「(為何有一次0000-000000F要帶0000-000000去看婦產科?)因為那一次我工作很累,我回到家睡覺,0000-000000就跑來我睡覺的地方,0000-000000就跟我鬧,跟我拉棉被,不讓我我睡,還有趴在我身上,做做愛的動作,所以我就叫0000-000000不要這樣,都是0000-000000在動,我沒有動。

」、「(0000-000000這樣的行為有幾次?)我也不曉得,但不止一次,有好幾次。」、「(你有沒有在0000-000000面前射過精?)我快射精的時候我會轉身。」云云(見他卷第30至31頁);③於準備程序辯稱:「我會犯這種錯誤是他們來房間找我的。我沒有要求乙○在我的身上做不雅觀的動作,還有跟我那個,都是他們跟我摸,跟我那個。」、「(這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該次)乙○有無脫褲子躺在你的床上?)沒有。乙○只是躺在我的身上。」、「(這次你有無脫光自己的褲子?)沒有,我睡覺都只有穿一件四角內褲。」、「(這次你有無用你的下體磨蹭乙○下體?)沒有。」、「.. .是甲○跟我玩,他來摸我的下體,我說你不要摸,他之前已經摸了我的下體好幾次了。他就是在玩這樣,這次我有摸他大腿,也有摸他的屁股,但是沒有摸他的胸部,也沒有摸他胸部上方脖子下方的部位。」、「其實我都沒有跟他性騷擾,都是他們對我性騷擾。」、「因為我今日會犯這種錯誤。」、「(你犯了什麼錯誤?)有性的行為。」、「(你對何人有性的行為?)對乙○。」、「就是乙○、甲○每天都到我的房間做那個不雅觀的動作。」、「(他們做什麼不雅觀的動作?)他們的屁股在我的生殖器上方一直搖,他們的屁股都有接觸到我的生殖器,當時我都有點勃起。」、「乙○還會脫我的內褲,脫到我下體光光的,乙○還會摸我的生殖器。」、「(這種情形有幾次?)有三、四次,全部都不同一天。」、「(第一次乙○摸你下體你如何處理?)我說你不要這樣,你媽媽回來看到不好,這次就沒有了。然後隔沒有幾天乙○又犯這種錯誤,就是乙○趴在我的身上搖,當時我躺在床上,乙○面對我趴在我身上,乙○的屁股一直在我的生殖器上面一直搖,我當時的反應,是說不要這樣跟我玩,當時甲○也在旁邊看,我就叫他們回去他們的房間。」、「(有第三次嗎?)有。他們每隔兩天或幾天就跑到我的房間這樣做,跟我玩。」、「(第二次乙○趴在你身上搖時,乙○有無穿衣服或褲子?)都有。」、「(第三次情形如何?)乙○他都跟我講說,快要勃起了,快要勃起了,這樣,我說不要這樣,叫他們走。」、「第三次這次乙○有無趴在你的身上?)有的。」、「(第三次乙○趴在你身上時,乙○有無動作?)也是乙○的屁股在我的生殖器上面搖。」、「(他搖多久?)都搖到他高興,高興他就走了。」、「(乙○有這樣的行為你有無告知他們的母親?)我有提醒他們母親一次,並且說叫乙○、甲○以後不要去我的房間,我只有提醒他們母親一次。」云云。

(五)惟查,被告既為乙女之同居男友,乙○、乙女於本案行為發生時復分別僅係國小或國中一年級學生,且平日均稱呼被告「爸爸」,衡情,乙○及甲○豈有屢經被告勸阻,仍一再對被告「性騷擾」之理。又被告如不願乙○對其為上開猥褻行為,其於乙○一開始接觸其下體時即應主動阻止,又豈有任令乙○為上開猥褻行為直至被告射精為止之理。再者,依被告與乙○之關係及年齡差距,被告顯係利用其平日會給乙○零用錢,乙○亦會主動向其要零用錢之機會,而在乙○為能順利取得零用錢情況下,在不違背乙○意願下與乙○為上開猥褻行為,亦洵足認定。此外,乙○主觀上雖不無為順利取得零用錢之目的而願意與被告為上開猥褻行為,惟尚難遽認二者具有對價關係,檢察官起訴書亦同此認定,附此說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自白上開犯罪事實部分,核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至被告所持辯解,矢口否認犯行部分,要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之構成,係以行為人與被害人有該條所定監督與服從之關係,行為人對於服從其監督之人,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或猥褻,而被害人處於權勢之下,因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或猥褻,尚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者,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221條第1項及第224條之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論罪。從而,與被害人具有此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究竟該當於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名,抑或係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名,端視被害人是否尚有衡量利害之空間為斷。若行為人所施用之方法,已足以壓抑或妨害、干擾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固應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或第224條之規定處斷,惟若行為人係憑藉上開特殊權勢關係,而被害人則出於其利害權衡之結果,例如唯恐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某種損害,迫於無奈而不得不曲意順從之情形,則應成立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名。又刑法第227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之罪,祇以被害人之年齡為其特殊要件,苟遭猥褻之女子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縱使被告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於服從自己監督之人為之,亦應認為被吸收於上開條項犯罪之內,不另論以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4173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3470號判決、87年度臺非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指刑法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處之行為。故其犯罪目的,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行為人之性慾滿足為其必要;而其所侵害之法益,則尚未達於妨害被害人性意思之自由,僅係破壞被害人所享有本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者,即屬已足;犯罪之手段,則係於被害人不備、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接觸、觸摸,與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之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等均非相同;而屬隱私部位之大腿等,均非屬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為一般生活常態之觀念認知,要屬無疑。

(三)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乙○、甲○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關係,被告對乙○為猥褻行為,及對甲○為性騷擾行為,均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仍僅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即可。又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係特別規定以被害人年齡尚未滿14歲者為其處罰之特殊要件,依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無再按同條項前段規定加重處罰之餘地。

(四)查,被告為上開行為時係成年人,乙○係未滿14歲之女子,甲○係尚就讀國小中年級之兒童,且被告行為時亦明知乙○係未滿14歲之女子,甲○係就讀國小中年級之兒童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屬實,核與證人乙○、甲○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乙○、甲○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洵足認定。

(五)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二(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如犯罪事實三(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部分,均應依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加重其刑。又刑法第227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之罪,祇以被害人之年齡為其特殊要件,苟遭猥褻之女子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縱使被告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於服從自己監督之人為之,亦應認為被吸收於上開條項犯罪之內,不另論以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檢察官誤認被告如犯罪事實二(一)至(三)所為,均應另成立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並與所犯第227條第2項之罪,均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各應從一重之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處斷云云,尚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被告為乙女之同居男友,乙○、甲○平時亦受被告照護、教養,且均稱呼被告「爸爸」,竟未對乙○、甲○善加教養保護,反而為滿足一己性慾,對未滿14歲之乙○為上開3次猥褻行為,對當時就讀國小中年級之甲○為上開性騷擾行為,妨礙乙○、甲○之身心發展,有無形中損及日後乙○、甲○對於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認知之虞,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乙○於偵查中表示伊跟被告很好,被告會照顧伊與甲○,乙女如工作忙他會買飯,偶爾煮飯給她們吃(見他卷第24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尚能直承大部分客觀犯罪事實,惟猶以上開情詞置辯;乙○於偵查中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見他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乙女於偵查中表示伊希望原諒被告(見他卷第30頁背面),乙○於審理中對被告科刑範圍表示不知道,甲○則表示沒有意見,被告迄未賠償乙○、甲○,未與乙○、甲○達成和解;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彌封袋內106年度偵字第22882號卷第60頁),被告自陳之前從事合成皮工作,目前從事房子防漏防水工程工作(見本院卷第61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4至6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附表1至3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就附表4至6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27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莊 宇 馨法 官 林 德 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 榮 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7條第2 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二│0000-000000B對於未滿十四歲之││ │(一)所示 │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 │ │捌月。 │├──┼───────┼──────────────┤│2 │如犯罪事實欄二│0000-000000B對於未滿十四歲之││ │(二)所示 │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 │ │捌月。 │├──┼───────┼──────────────┤│3 │如犯罪事實欄二│0000-000000B對於未滿十四歲之││ │(二)所示 │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 │ │捌月。 │├──┼───────┼──────────────┤│4 │如犯罪事實欄三│0000-000000B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一)所示 │意圖性騷擾,乘兒童不及抗拒而││ │ │為觸摸其大腿之行為,處有期徒││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欄三│0000-000000B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二)所示 │意圖性騷擾,乘兒童不及抗拒而││ │ │為觸摸其大腿之行為,處有期徒││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欄三│0000-000000B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四)所示 │意圖性騷擾,乘兒童不及抗拒而││ │ │為觸摸其大腿之行為,處有期徒││ │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