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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侵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