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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侵附民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67號原 告 乙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丙女(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 告 甲男(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侵附民字第67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卷內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106年度侵附民字第67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