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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中簡字第 22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2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瑜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瑜珊犯違背查封效力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系爭物品業經法院查封,竟罔顧公權力之執行,違背查封效力,逕自搬移、處分系爭物品,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被告犯罪之手段平和,所生之損害尚非鉅大,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