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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交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蔡嘉仁被 告 張清勝被 告即滕家龍之承受訴訟人 蔡寶桂

滕隆程上列被告張清勝、蔡寶桂、滕隆程因被告滕家龍公共危險刑事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2 號),經原告對被告張清勝、滕家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滕家龍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死亡(由本院另就被告滕家龍所涉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於106 年9 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之規定,具狀就被告滕家龍之繼承人蔡寶桂(即滕家龍之母)、滕隆程(即滕家龍之子女)聲明承受訴訟,並請求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命被告蔡寶桂、滕隆程承受訴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有關被告張清勝、被告滕家龍繼承人即被告蔡寶桂、滕隆程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