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他調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柏卲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裁定於該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案件業經審結,並於106 年4 月27日判決確定,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5 月11日院獻忠股106 判0021
1 字第1060001976號號函在卷可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貽明法 官 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