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惠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偵字第29122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另本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8 日就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