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嚴國明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嚴國明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根據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