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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幸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4792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6年度執聲字第3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幸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4792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確定,10

6 年1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 件(詳105 年度保管字430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法律依據㈠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㈡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

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

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12月15日施行,而該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㈢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檢察官於105 年10月28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2479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被告應自105 年11月17日起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6年11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亦已向公庫支付1 萬元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臺中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卷無訛。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 件,為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 商標權之物,此有鑑定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2 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7 、12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 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