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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美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美雲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確定,106 年

7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相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且考量被告行為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而以105 年度偵字第1525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而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4723號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附表┌──┬──────────┬───┐│編號│沒收物品 │數量 │├──┼──────────┼───┤│ 1 │藥品(克痢新) │2瓶 │├──┼──────────┼───┤│ 2 │藥品(冠德黑頭) │1瓶 │├──┼──────────┼───┤│ 3 │藥品(耐翔) │10瓶 │├──┼──────────┼───┤│ 4 │藥品(保健寧) │4盒 │├──┼──────────┼───┤│ 5 │藥品(優鴿爽) │2盒 │├──┼──────────┼───┤│ 6 │藥品(右護衛) │1瓶 │└──┴──────────┴───┘

裁判日期: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