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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22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2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晉嘉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7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朱建興告訴被告許晉嘉毀損債權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朱建興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1840號106年度偵字第7524號被 告 許晉嘉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蕭宗民律師

楊孟凡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建興因請求許晉嘉(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給付票款事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83號裁定准由債權人朱建興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為債務人許晉嘉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許晉嘉之財產,在45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嗣朱建興於105 年2 月22日提存15萬元後,即於同日持上開假扣押裁定之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請求針對許晉嘉之財產執行假扣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 年2 月23日命令禁止許晉嘉收取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清償;又經該法院於105 年3 月2 日,將上開假扣押裁定送達債務人許晉嘉。詎料,許晉嘉明知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為債權人朱建興取得上開假扣押之執行名義後,且於上開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尚未全部獲償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以前,屬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不得處分或隱匿其財產,其竟意圖損害朱建興債權之犯意,接續將其所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財產,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方式,全數予以處分或隱匿,損害朱建興上開執行名義債權受償之利益。

二、案經朱建興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晉嘉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朱建興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183 號民事執行案卷(卷內書證均引用)、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115 號聲請假扣押案卷(卷內書證均引用)、105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9號命令起訴案卷(卷內書證均引用)、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20日(一0五)群民權字第2561號函所附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車輛異動登記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劉 世 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股票 │├────────┬────────────┬─────────┤│日期 │財產 │處分或隱匿方式 │├────────┼────────────┼─────────┤│105年3月7日 │代號3163波若威股票(1000│許晉嘉於收悉假扣押││ │股)、代號3481群創股票(│裁定及執行命令後,││ │10751股)、代號3576新日 │為處分左列股票,旋││ │光股票(3000股)、代號 │於105 年3 月7 日另││ │6116彩晶股票(2230股)、│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代號8936國統股票(1000股│開設帳號0000000000││ │)、代號9902台火股票( │2953號帳戶,同日即││ │3000股)、代號9907統一實│將左列股票賣出,賣││ │股票(1000股)、代號5324│出之款項合計30萬62││ │士開股票(1100股) │81元,於同年月9 日││ │ │轉匯至上開台新國際││ │ │商業銀行帳戶內,由││ │ │許晉嘉於同日提領一││ │ │空 │└────────┴────────────┴─────────┘附表二:

┌───────────────────────────────┐│車輛 │├────────┬────────────┬─────────┤│日期 │財產 │處分或隱匿方式 │├────────┼────────────┼─────────┤│105年4月22日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將車輛以50萬元轉賣││ │客車 │予張哲瑋 │└────────┴────────────┴─────────┘附表三:

┌───────────────────────────────┐│存款 │├───────────────────────────────┤│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時間 │金額 │處分或隱匿方式 │├────────┼────────────┼─────────┤│105年4月11日 │1381元 │許晉嘉於收悉假扣押│├────────┼────────────┤裁定及執行命令後,││105年4月11日 │25元 │為隱匿其財產,旋於│├────────┼────────────┤105 年3 月7 日另於││105年5月27日 │5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105年11月30日 │20000元 │53號帳戶,並陸續左│├────────┼────────────┤列時間提領左列之存││105年11月30日 │14000元 │款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外幣) │├────────┬────────────┬─────────┤│時間 │金額 │處分或隱匿方式 │├────────┼────────────┼─────────┤│105年10月14日 │1406.68美元 │許晉嘉於收悉假扣押││ │(結售為新臺幣44507元, │裁定及執行命令後,││ │提領新臺幣44500元) │為隱匿其財產,陸續│├────────┼────────────┤左列時間將左列美元││105年11月3日 │316.64美元 │存款結售為新臺幣存││ │(結售為新臺幣9958元,提│款後予以提領 ││ │領新臺幣9900元) │ │├────────┼────────────┤ ││105年11月29日 │198.71美元 │ ││ │(結售為新臺幣6313元,提│ ││ │領新臺幣6400元) │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裁判日期: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