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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秋鎮選任辯護人 游雅鈴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秋鎮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秋鎮(就飼主汪育疆、周廉峯、王文彬、蔡金益及莫琦琦所飼養之犬隻遭毒死,而涉犯毀損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以將食用肉品沾品名「納乃得」(Methomyl)之農藥後,將之放置在小紙袋內,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所製成之上開毒餌放置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附近,以此方式引誘犬隻食用,致如附表所示之飼主即被害人蔡先標、告訴人曾德虎所飼養之犬隻因誤食上開毒餌而死亡,且足生損害於曾德虎。嗣經被害人蔡先標、告訴人曾德虎發現犬隻遭毒死後報警處理,經警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地號之農舍實施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納乃得」農藥2 包,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 所載之犯行,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項第

1 款之傷害動物致死亡罪嫌;另就附表編號2 所載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項第

1 款之傷害動物致死亡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開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本件既認被告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自毋庸論敘。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被害人係被告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所為陳述不免未盡實在或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亦即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576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陳秋鎮就附表編號1 所載之犯行,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項第1 款之傷害動物致死亡罪嫌;另就附表編號2 所載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項第1 款之傷害動物致死亡等罪嫌,無非係證人即被害人蔡先標、證人即告訴人曾德虎分別於偵查時之證述,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數張、證人曾德虎所拾獲之毒餌送驗結果,驗出「納乃得」之農藥成分,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5PA0031.2

)1份、被告於偵查時自承:2189-LF自用小客車是伊在使用的,7 月5 日監視器畫面中的人是伊本人等語,且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地號之農舍亦扣得與上開毒餌成分相同之「納乃得」農藥2 包、被告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蔡先標之三合院住處外道路、告訴人曾德虎所飼養之犬隻解剖取胃內容物送驗後,檢驗結果含有「納乃得」之農藥成分,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疾病檢驗紀錄表(檢驗編號:00000000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5PA0034.1)各1 份在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毀損、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項第1 款之傷害動物致死亡等犯行,辯稱:我沒有毒狗。檢察官起訴的地點,那是公眾得出入的地方,不是只有我一個人在走。104 年7 月5 日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巷○○○ 號前,因距離此處,我有種植2 甲的蕃薯,我去工人是否已下班,104 年

5 月8 日我有吃玉米,可能從車上將吃完的玉米穗丟出車外。蔡先標家隔壁有人經營休閒農場,門口養了很多雞、狗。我沒有丟毒餌,我是很愛狗的人,不會去毒狗。警察在農舍搜索扣了很多種農藥,但農藥不是我噴的,是我裡面的工人噴的等語。

五、經查:

㈠、雖證人即告訴人蔡先標於警詢時證述:監視器在104 年5 月

8 日18時51分有錄到有部白色名貴車輛(廠牌不詳),車頂裝有天窗的車輛,行經我家門前時放慢速度並由車內往外投擲毒餌企圖毒死我的狗。另於104 年7 月5 日19時45分許該部相同車款之白色車輛又再度前來投擲毒餌。該車車牌號碼為0000-00。我於104 年5 月8 日18時52分許,有看清楚白色輛輛車內有物品投擲至車外的動作。5 月8 日的毒餌與7月5 日的毒餌都是一模一樣的包裝袋及內容物。因為104 年

5 月8 日發現我哥的狗死掉後,我在住家沿著白色車子行駛的路徑搜尋,發現沿途丟有多包相同包裝的毒餌。內容物應該是雞肉(有骨頭),然後外觀有藍綠色的顏色(應是毒藥),而且混有油蔥酥(台語)云云(見警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你們住處有裝監視器?)有」、「(你有看過7 月5 日的監視器內容?)有」、「(7月5 日當天你發現狗狗死亡的經過?)約晚上8 點多,我在三合院的門口坐,我看狗狗跑出去三合院圍牆外面,一會兒狗狗跑回來三合院的門口狗狗就趴下去,口吐白沫,然後狗狗就死了」、「(當時你在三合院門口時,有無看到1 台2189-LF白色汽車經過並投擲毒餌?)沒有注意看,後來調監視器才看到這臺車,這臺車是0 、7 點左右經過我們家才投擲毒餌,6 、7 點狗狗跟我在房屋內,當時我們在烤肉,狗有吃骨頭,我是8 點左右坐在門口時,狗狗自己跑出去,約隔10幾分鐘狗狗回來就趴下去了」、「(當時狗狗是跑到那裡做什麼事你知道嗎?)門口而已,在我的視線範圍內,我有看到狗狗在吃東西,因為我們那裡有遊客會經過,我以為狗狗吃的是遊客丟的東西,吃完後狗進來就趴下去了,我出去看撿到1 個白色的油紙袋外面有花紋,裡面有油蔥、雞頭,還有青色的東西我不知道是什麼」、「(你發現狗狗吃地上的東西就是該處你撿到的白色油紙袋?)有,那1 包狗狗還沒有吃完,我撿的就是狗狗還沒有吃完的那袋,我有將這袋交給動保處,我的狗狗也交給動保處載走,動保處的人說要載去化驗」、「(依監視器內容,你可以確定你撿的毒餌就是由白色車子丟出來的?)可以,我看監視器,白色車子丟出1 包毒餌後,我的狗狗沒有馬上吃,是將那包咬到旁邊放,狗狗就跟我們進來烤肉,烤完肉後,狗狗走出去,我出去坐在門口,我看著狗狗吃牠咬在旁邊的那1 包毒餌,我可以確定我的狗狗吃的那包毒餌就是從白色車子丟出來的,因為我撿到我的狗狗吃的那包毒餌不是完整的,有吃過的痕跡」、「(你說你坐在門口,看到狗狗出去10分鐘,但都在你的視線範圍內?)是」、「(你除了看到狗狗吃地上那包毒餌外,狗狗有無吃到其他東西?)我只有看到狗狗吃那包毒餌,狗狗吃完毒餌後沒多久走進來,狗狗就趴下去了」、「(從白色車子經過你家投擲毒餌到你發現狗狗死掉的這段時間內,有無其他人經過你們家投擲何物在你們家門口?)我有看過監視器,就那臺車子經過有投擲東西出來,沒有其他人有丟東西出來」。(你是跟哥哥蔡金益住?)是,我們住隔壁,住址不一樣。(依你警時所述,你如何確定你7 月5日所發現的毒餌,跟你哥哥所飼養的狗在5 月7 日遭毒死的毒餌是相同的?)5 月8 日我哥哥的狗死掉時,我有去附近撿到1 包毒餌,跟我7 月5 日撿的毒餌袋子都是一樣,裡面放的東西也都是一樣。(你哥哥的住處是否有裝監視器?)沒有。(『提示5 月8 日監視翻拍畫面』5 月8 日那台白色車子也有經過你家門口?)我只有看7 月5 日當天的監視器,沒有看到5 月8 日的云云(見他卷第78頁至第79頁),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數張及現場圖在卷(見警卷第59頁至第61頁)可參。惟經本院先後會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證人蔡先標當庭勘驗證人蔡先標住處所裝設監視錄影器於104 年

7 月5 日晚上19時31分至同日19時48分49秒錄影畫面檔案資料結果(見本院卷第128 頁正反面之勘驗筆錄、並有辯護人所提出上述監視器翻拍照片32張附於本院卷第98頁至第111頁可參)如下:

1、第一個檔案名稱:00000000_19h30m_ch01 19 時31分12秒:看到一輛深色自小客車從鏡頭左方駛出。

19時31分16秒:深色自小客車從鏡頭下方離開。

19時41分24秒:一隻狗於畫面中出現。

19時41分33秒:該隻狗從鏡頭左邊離開。

19時43分24秒:一輛白色有天窗之自小客車從畫面左下角經過。

19時43分27秒:該輛白色自小客車於畫面左邊離開。

19時44分14秒:該隻狗從畫面左邊出現。

19時44分42秒:該隻狗出現,該隻犬隻停留在畫面中央,後於畫面右邊離開。

19時45分04秒:有天窗之白色自小客車於畫面左邊中央處駛入。

19時45分07秒:該輛白色自小客車於畫面左下方離開。

19時48分49秒至55秒:有一人於畫面右邊中央附近出現,走向畫面的右上方離開。

第二個檔案名稱:00000000_19h30m_ch0219時31分12秒:畫面右邊出現一輛深色自小客車。

19時31分17秒:該輛深色自小客車於畫面左方離開。19時36分22秒:左上角有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倒退(僅有局部畫面,無法看出車子全貌)。

19時36分38秒:該輛白色自小客車在畫面左上角駛離(僅有局部畫面,無法看出車子全貌)。

19時37分00秒:畫面中出現一輛深色自小客車於左上角前進

後又倒退,於19時37分09秒離開畫面(僅有局部畫面,無法看出車子全貌)。

19時40分45秒:一隻犬隻出現於畫面左下方,進入畫面,並

逐步走到庭院前看向馬路正前方,在前面停留觀望。

19時41分26秒:該隻犬隻走出庭院進入馬路,由左方離開。

19時41分32秒:該隻犬隻自畫面左邊出現在庭院前的馬路。

19時41分34秒:該隻犬隻於畫面中由左邊走向右邊的馬路並離開畫面。

19時43分22秒:畫面左上方出現白色有天窗的自小客車行經庭院前的馬路,有左邊駛向右邊。

19時43分29秒:該輛白色自小客車於庭院前的馬路駛過畫面右邊離開畫面。

19時44分17秒:犬隻從畫面正中央的馬路走進庭院。19時44分23秒:該隻犬隻進入庭院,走進庭院右邊被深色的廂型車遮住,無法看到該隻犬隻去何處。

19時44分38秒:該隻犬隻從畫面中的廂型車車後走出。

19時44分42秒:該隻犬隻從畫面左下角離開畫面。

19時45分04秒:白色有天窗的自小客車從庭院外右邊的馬路駛入畫面。

19時45分08秒:該輛白色自小客車自畫面中的馬路左上方駛離。

19時48分47秒:畫面左下方出現一名綁馬尾之婦女出現畫面。

19時48分49秒:該名綁馬尾之婦女自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

依上述勘驗錄影畫面及上述翻拍照片所示之內容,得知104年7 月5 日18時52分至同日19時48分49秒期間,並未發現被告所駕駛上述自用小客車,行經證人蔡先標上述住處前之道路時有何開啟車窗丟擲毒餌或任何物品之情形,且證人蔡先標所飼養之狗隻(斑斑)於被告駕駛上述車輛往返之過程,亦未有叼住或叼食毒餌或其他物品等情形出現甚明,洵足認定。

2、且依本院審理時會同證人蔡先標勘驗其住處於104 年7 月5日18時52分至同日19時48分49秒、同年5 月8 日18時51分至18時54分1 秒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後所證稱:(你於檢察官詢問有證述說,檢察官有問你說依照監視器畫面『按指104 年

7 月5 日』,你有確定你撿到的毒餌是白色車主丟出來,你回答說可以,我有看監視器,白色車子有丟出1 包毒餌,我的狗沒有吃完,把那包咬到旁邊放,狗的話跟著我們進來烤肉,烤肉完後狗就走出去,我坐到門口,我有看狗吃它咬在旁邊那包毒餌,我可以確定我的狗是那包毒餌,就從白色車子丟出來,因為我撿到我的狗吃的那包毒餌不是完整的,有吃過的痕跡,這是你在檢察官那邊作證的證述,方才已經看過監視器畫面,現在再跟你確定,白色車子經過和出來,你有無看見他丟擲毒餌,狗有無咬著毒餌?)沒有看到,狗咬的這邊看不到,我是有看監視器,但是狗有出去,可能就是去咬那包,沒吃完回來就死了(臺語)。(經過的白色車子有無丟擲毒餌?)依照監視器看是沒有(臺語)。(依照你看監視器畫面結果,你養的斑斑有無出去叼食毒餌回來?)沒有咬回來,是在外面吃的(臺語)。(為何你在檢察官那裏表示,檢察官問你說依照監視器內容,你可以確定你撿的毒餌就是白色車子丟出來,你回答檢察官表示可以,我看監視器白色車子有丟出1 包毒餌,我的狗沒有馬上吃,是將那包咬到旁邊,狗的話就跟著進來烤肉,烤肉完之後狗走出去,我出去的話坐在門口,我看著吃它咬在旁邊的1 包毒餌,我可以確定我的狗狗吃的那包的毒餌就是從白色車子丟出來,因為我撿到我狗狗吃的那包毒餌是不完整,有吃過的痕跡,為何今日看的跟你以前證述不同,能否解釋原因?)檢察官在問我時,我就照我看的說,但是我也有跟檢察官說沒有要起訴(臺語)。(有無可能將104 年5 月8 日蔡金益那隻黑色狗的監視錄影帶與104 年7 月5 日監視畫面混淆了?)有可能,因為時隔那麼久了,我也不知道。(『法官諭知當庭播放104 年5 月8 日蔡先標住處監視錄影資料,並請蔡先標指明』剛剛勘驗104 年5 月8 日18時51分30秒所經過錄影畫面中的白色車輛與104 年7 月5 日錄影畫面中所出現的白色車輛是否為同一輛?)是,車牌號碼我看不清楚(臺語)。(104 年5 月8 日18時52分28秒監視器畫面出現黃白相間的狗,為何人飼養?)是我養的名為斑斑的狗。(104 年5月8 日18時52分39秒經過的白色車子與104 年7 月5 日是否為同一車輛?車主同時是否有丟棄1 包東西出來?你的斑斑就在旁邊看著?)車型一樣,但是我就是不知道車號。是有丟一包東西出來,我所養黃白相間的斑斑在旁邊看著。(10

4 年5 月8 日18時52分59秒至53分06秒你所飼養的黃白相間的斑斑及土黃色的來福出現在畫面,其中黃白相間的斑斑將

1 包東西叼出螢幕左側畫面,是否如此?)是的。(黃白相間的狗斑斑在18時53分6 秒左右將1 包東西叼到路邊放,並沒有咀嚼食用隨即走回馬路旁邊,是否如此?)是。(『提示本院卷第173 至175 頁辯護人所提辯護意旨狀並告以要旨』對於辯護意旨狀所載內容有監視器節錄畫面,是否與剛才當庭播放的監視器畫面相符?)是。(之前你在偵查中的說法,你是看104 年5 月8 日監視器畫面才做那樣的證詞,還是是看了104 年7 月5 日的監視器畫面,是看了哪一天的錄影畫面才會有這樣的證詞?)二個我有都看過,但是那時檢察官問我時,可能就把二個畫面綜合起來回答,檢察官問我時,我的狗之前就是,算我哥哥的狗有被毒死,但是那時沒有報動保,還是叫警察來處理,就是把整個毒餌丟給垃圾車處理,屍體也處理掉了,就是在那裡被人丟擲毒餌,再來就是7 月又有丟,可能是因為這樣,所以在詢問時,就把5 月跟7 月混淆在一起回答(臺語)等語(見本院卷第179 頁至第181 頁)甚明,並有辯護人所提出104 年5 月8 時18時52分38秒至同日18時54分1 秒止翻拍上述監視錄影畫面暨其文字說明照片6 張在卷(見本院卷第172 頁至第175 頁)可參。足證證人蔡先標先後於警詢及偵查時對於被告於104 年5月8 日晚上駕駛上述自用小客車行經其住處前之道路時,有無看到被告投擲毒餌至車外讓狗食用之情節,前後證述明顯不一,所言是否屬實,已令人生疑!何況本院勘驗證人蔡先標住處前104 年7 月5 日晚上之監視器錄影內容,並未發現被告駕車行經證人蔡先標上述住處前之道路時有何開啟車窗、丟擲毒餌或任何物品之情形,且犬隻於被告駕駛上述車輛往返之過程,亦未有叼住或叼食毒餌或其他物品等情形出現;另經本院審理時勘驗104 年5 月8 日晚上18時52分38秒至同日18時54分1 秒止監視器錄影內容,雖發現被告駕車行經證人蔡先標住處前之道路時曾將投擲1 包不明物品出車外,但證人蔡先標所飼養之土狗「斑斑」雖叼走該包不明物品至路旁,但「斑斑」並未食用而棄置一旁,均已詳如前述,足證被告前揭辯稱:我沒有毒狗。104 年5 月8 日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巷○○○ 號前,我有吃玉米,可能從車上將吃完的玉米穗丟出車外等語,應屬實在,否則該包不明物品果真係被告特為毒殺犬隻所製作之毒餌,「斑斑」豈有叼走,又置之不願食用之理?故證人蔡金益前揭證詞,尚難作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憑據。

3、參以證人蔡金益於警詢時證述:(經警方檢視監視器畫面,於104 年5 月8 日18時52分許你是否有清楚看見白色車輛車內有物品投擲至車外的動作?)有看到。(你是否有看過包裝袋內之內容物為何?外觀有何特徵?)內容物應該是雞肉(有骨頭),然後外觀有藍綠色的顏色(應是毒藥)而且混有油蔥酥(台語)云云(見警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及於偵查時證述:(你遭毒死的狗的種類?)黑色的土狗。(有無看過5 月8 日的監視器內容?)沒有。(你發現狗遭毒死的經過?)當天我晚上7 點多出去沙鹿收廚餘時,狗跟我出去,我回來時狗就沒有回來,隔天我聽鄰居說有人來毒狗,我家住都會公園附近,我出去看時在我的房屋外角落就發現2 個油紙袋,但裡面沒有東西,隔了2 、3 天我才發現我的狗死在我的門口出去外面的田園的排水溝裡面。(你發現你的狗時,狗的嘴巴有什麼異狀?)狗已經泡在排水溝內,所以看不出來嘴巴有無吃東西。(你有無將狗的屍體送什麼單位化驗?)沒有,我自己將狗埋掉。(你知道自己的狗是什麼原因死的?)我不知道,我不確定狗是否是吃到毒餌死的,我是聽鄰居說有人在毒狗,我的狗失蹤隔天我才去找狗沒找到只找到油紙袋,隔2 、3 天才知道狗死了。(你有將撿到的油紙袋送給何單位化驗?)沒有,我丟掉了等語(見他卷第79頁正反面)以觀,足見證人蔡金益發現其所飼養之黑色土狗死亡後,隨即將之埋葬,並未送請相關單位解剖鑑定該犬隻死亡原因,究竟是否食用含有「納乃得」成分之毒餌?抑或食用其他有毒物質?或者犬隻自身疾病所造成?其致生死亡結果,因狗屍未解剖檢驗鑑定,以致真相已無法查證。而證人蔡金益所撿拾之疑似裝有毒餌之油紙袋,業經其丟棄而未送請相關機構鑑定其真正成分為何?無法證明該油紙袋內所包裝之物是否係確屬含有「納乃得」成分之毒餌,進而證明證人蔡先標前揭所為證述之內容實在。退一步而言,縱令該毒餌含有農藥「納乃得」劇毒之成分屬實,惟本案未有任何證人目睹或有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該毒餌係被告所投擲之物,而無法證明被告有何投擲含「納乃得」毒餌殺害犬隻之犯行,而蔡金益所飼養犬隻之活動範圍,係在公眾得進出之場所,任何人皆可自由進入,亦難以排除係其他人所為投放毒餌之行為。

㈡、雖證人蔡先標於104 年7 月5 日發現所飼養的狗隻死亡後,經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派遣人員至蔡先標住處取得疑似毒餌樣本及載回「斑斑」之屍體,其中該毒餌經檢驗結果確含「納乃得」(Methomyl)之農藥成分一節,固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4 年7 月14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5PA0031.2)檢驗報告在卷(見警卷第64頁)可稽,但被害人蔡先標所飼養「斑斑」之屍體,並未進行解剖採樣,已進行火化處理一節,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所出具臺中市都會公園發生疑似毒狗案件報告表1 紙附卷(見警卷第67頁)可參。綜上所述得知上述毒餌雖驗出有「納乃得」農藥成分,而與警方於105 年7 月15日至被告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地號農舍所搜索查扣之「納乃得」農藥2 包之成分相同,惟上述送驗之毒餌係證人蔡先標於其住處道路沿途所拾獲送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人員檢驗,證人蔡先標未有目睹係被告所投擲之毒餌,亦未有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被告所投擲上述毒餌用以殺害狗隻,本院無法排除第三者有投放毒餌行為之存在,故不得以警方在上述農舍僅查獲含有相同「納乃得」成分之農藥2 包,而未查獲與毒餌相同之空包裝紙等其他積極證據相佐之情況下,即遽以推論上述毒餌係被告所投放。加以證人蔡先標所飼養犬隻之活動範圍,係在公眾得進出之場所,任何人皆可自由進入,尚難以排除係被告以外之人有投放毒餌之情事存在。何況被告在緊鄰台中都會公園旁即臺中市○○區○○○○路○○段000 地號經營農舍;及位於蔡先標上開住處附近擁有大面積之農地,分別從事養殖雞隻、種植蕃薯等作物使用,被告因從事農作、養殖家禽之需用,購入並持有「納乃得」農藥

2 包,亦與通常事理無違,無法以此為由,逕行認定上述含有「納乃得」成分之毒餌,係被告所投放殺害本案之狗隻。

㈢、雖證人即告訴人曾德虎所飼養黑色拉不拉多犬隻,於104 年

7 月11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臺中都會公園香花及蜜源植物區等處,與告訴人曾德虎運動時,該犬隻因誤食不明物品死亡,該狗屍送請解剖檢驗結果,於其胃內容物驗出含有「納乃得」成分一節,固有臺中市都會公園發生疑似毒狗案件報告表、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疾病檢驗紀錄表(檢驗編號:00000000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5PA0034.1)各1 份在卷(見警卷第67頁、第76頁至第78頁)可憑。惟依證人即告訴人曾德虎於警詢所證述:我於104 年7 月11日8 時30分許,帶我所飼養之拉不拉多犬到都會公園運動,一開始由我牽著往西側健行步道熱身,等到西側健行步道後我即解開頸圈讓牠自行奔跑,而我則自行慢跑,在通過南側地下道後到達香花及蜜源植物區牠突然趴在地上,然後全身抽蓄並口吐白沫(摻雜綠色唾液)。我是看到牠在樹叢與草叢鑽進鑽出並亂吃東西,但正確誤食地點我不清楚。(本案你為何會認你所飼養之寵物是遭人毀損?)因為我在現場時有聽到附近運動民眾表示,最近都會公園週邊有人惡意放毒餌讓寵物誤食,而且我的寵物犬生前沒有任何異狀,所以我認為牠是誤食遭人故意放在路旁的毒餌後中毒死亡等語(見警卷第28頁正反面);及於偵查時證述:(從你發現狗進入草犧到狗口吐白沫的時間?)我當時在跑步,狗跟著我跑,我看到它跑進草欉裡後跑出來,又跟著我一起跑,不久就口吐白沬,前後約十幾分鐘。(這段期間內,你有無發現是誰將毒餌放置在草叢?)沒有,動保處之前有在都會公園撿到毒餌並送驗。(那7 月11日當天你發現你的狗被毒死後,你有無回到草叢附近去找看看有無毒餌?)我有回去,但我沒有看到,我當下我不知道是被毒死的,經過的狗友跟我講有可能是毒死的等語(見他卷第

114 頁正反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帶我差不多1 歲的狗去都會公園散步,剛好經過陳秋鎮的農舍,那附近養很多雞,我的狗都跟在我旁邊,到那附近就有在草叢不知道吃什麼東西,然後就繼續走,過了10分鐘就感覺不對,牠氣喘不過來,一直想呼吸沒辦法呼吸,一直口吐白沫,我一直壓,壓了10幾分鐘也沒有用,我以為是心臟病,結果有很多路人過來,有個小姐說她的狗也剛好在附近被毒死,她跟我說我的狗應該是被毒死,當初我不怎麼確定,動保處的人有來,我說我不確定是不是被毒死,他們說要解剖,我說好。我前一天晚上5 點餵過牠就沒有再進食了,到第二天早上排泄都很乾淨,解剖後說有毒藥,都跟在我旁邊,肚子裡也沒什麼東西,不知道毒藥從哪裡來。(因為你之前在警察局提告的時候,你有說不知道是誰毒死你的狗,但你今日到庭有說是陳秋鎮毒死你的狗,你這個資訊是如何而來?)當初狗被毒死時還沒解剖,有路人經過,有個小姐說她的狗也被毒死,我星期日都會帶狗去散步,隔個星期日我去人家問我的狗怎麼不見了,我說我的狗死掉了,我說不知道是吃到什麼東西死的,我在公園都會遇到一些老人,他們說我常經過的農舍,說名字是陳秋鎮,我本來不知道,是老人跟我講的,好像有人去檢舉陳秋鎮毒死狗,我才知道他的名字是陳秋鎮,經過他養雞的農舍我才知道那是他的。(你的狗那時候倒地的地點離陳秋鎮的農舍大概有多遠的距離?)10幾分鐘跑步距離。(你說狗死掉時你有跟都會公園的人反應,當下你有回到現場去找任何東西嗎?)有,我有回去找人家所說的毒餌還是怎樣,當時不確定是心臟麻痺,就是心臟停掉,毒完以後我就回去找。(你沒有找到任何東西?)沒有。(狗跑到草叢吃東西,你有看到它吃了東西的外觀嗎?或吃它吃的東西用什麼包裝包的嗎?)沒有,我看到牠在咬東西,我看到牠在咬的時候,我一直拍手叫牠過來。(提示他卷第21頁照片,有沒有看到類似這樣白色的包裝紙,外面有印紅色的字?)沒有。(你有沒有看到你的狗在吃這包裝內的東西?)我沒有看到這些紙,就算有看到的紙都黑黑的很舊,我不知道是什麼紙。(提示警卷第5 頁反面下方照片,照片中有包裝紙,裡面有蔥花,你有沒有看到你的狗在吃如警卷第5頁下方2 張照片中的包裝紙及包有蔥花的東西?)我沒有看到這種紙。(有無看到你的狗吃這種東西?)我看到它在亂咬,不知道咬什麼。(『提示警卷第55頁正反面至第56頁』內容物如照片所示,有點藍綠色的東西,你有無看到你的狗在吃這樣的東西?)我沒有看到狗在吃這個。我有看到它在咬東西,可是我沒有注意看它在咬什麼。(有無找到剛才提示卷證中的包裝及包裝內藍綠色的雞骨或蔥花類的東西?)在草叢中因下雨或泥巴,紙都咬破了我也認不出來。我沒有找到那種很乾淨的包裝,也沒有找到如提示照片中的藍綠色東西。(你是什麼時候去找的?是當天去找?還是隔好久去找?)當天由警察陪我去找等語(見本院卷第121 頁反面至第127 頁)判斷,可徵證人曾德虎所飼養之犬隻誤食含有「納乃得」成分之物品時,證人曾德虎當時並未看清楚該犬隻究竟係食用何種含毒之物品及其包裝袋之顏色、大小、花樣為何等細節,均未無法確定。加以證人曾德虎當日與警方前往現場找尋相關毒物時,亦未尋獲警方及檢察官所指述之與本案相同「毒餌」之證據;而證人即告訴人曾德虎之所以認定被告係毒害其所飼養犬隻者,無非聽從他人之轉述有人去檢舉被告毒死狗,即認為係被告投擲毒餌毒害其犬隻者等情亦明,應堪認定。參以臺中都會公園係屬公眾得自由使用之場所,不特定人均可無限制進出該公園,亦無法排除被告以外之第三者有投放毒餌之行為存在。故證人曾德虎所飼養黑色拉不拉多犬隻死亡之原因,依上述檢驗結果充其量僅能證明該犬隻係食用含有「納乃得」成分之物品所致,但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毒物係由被告所投置用以殺害證人曾德虎所飼養上述犬隻。

六、綜上所述,被告雖於104 月5 月8 日及同年7 月5 日晚上前揭時段,先後駕駛上述車輛往返行經證人蔡先標上開住處前道路,雖其中被告於104 年5 月8 日曾投擲玉米穗至車外,雖犬隻叼走至旁邊,並未食用棄置在旁,但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在蔡先標住處外之沿途道路或在臺中都會公園內,有何投擲毒餌毒害證人蔡金益、蔡先標、曾德虎所飼養之上述犬隻之犯行存在。是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項第1 款之傷害動物致死亡罪嫌、刑法第35

4 條之毀損罪嫌所憑之證據,均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示慎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珮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 萬 益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翊 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附 表: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犬隻品種 │飼主 │所犯法條 ││ │ │ │ │ │ │├──┼───────┼──────┼──────┼──────┼─────┤│ 1 │104年7月5日19 │臺中市西屯區│土狗(土黃色│蔡先標(被害│動物保護法││ │時45分許 │都會園路1215│相間)1隻 │人) │第25條第1 ││ │ │巷166號前 │ │ │項第1款。 │├──┼───────┼──────┼──────┼──────┼─────┤│ 2 │104年7月11日8 │臺中市西屯區│拉不拉多(黑│曾德虎(告訴│動物保護法││ │時30分許 │西平南巷30-3│色)1隻 │人) │第25條第1 ││ │ │號(臺中都會│ │ │項第1款、 ││ │ │公園香花及蜜│ │ │刑法第354 ││ │ │源植物區) │ │ │條。 │└──┴───────┴──────┴──────┴──────┴─────┘

裁判案由:毀損等
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