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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7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介文

李潮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介文曾借予謝麗玉之配偶羅裕誠新臺幣(下同)4000餘萬元,其中1000餘萬元係被告盧介文向被告李潮波借得,嗣羅裕誠於民國92年3 月22日死亡,謝麗玉已辦理限定繼承,被告盧介文及被告李潮波均明知謝麗玉依法僅於繼承羅裕誠之遺產內,負清償羅裕誠債務之責任,且謝麗玉已無何羅裕誠之遺產可供清償羅裕誠之債務,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於105年6月中旬至105年8月3日期間,將載有「東成路22號6樓羅謝麗玉太太,當初妳先生跟我周轉時,我二話不說,馬上給他周轉,現我窮困潦倒,你和羅緯文是不是應該本著良心,跟我解決,若有任何問題,還望你我能當面協商解決,我在此拜託你了,萬事拜託。盧介文上」、「羅謝麗玉、羅緯文,東成路22號6 樓,雖說法律讓你脫產成功,實質上並非已解決,你我之間債務問題逃避只會讓你等,多家公司顏面盡失,信用何存,你這等於過河拆橋,種種惡行終將公諸於客戶及世人眼前,讓妳受良心譴責,遭受世代子孫質疑。盧介文」等文字之文宣,張貼在謝麗玉位於臺中市○區○○路○○號6 樓大門、大門旁牆壁上、所在公寓大廈1 樓公共區域出入口牆上、羅緯文位於臺中市○○區○○路○○號店家門口及停放於臺中市○○區○○路○○○○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上,散布謝麗玉惡意欠債不還之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謝麗玉之名譽。案經謝麗玉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盧介文、李潮波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謝麗玉告訴被告盧介文、李潮波2 人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麗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對被告2 人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