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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簡再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王忻翎

許英仁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0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0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該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是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聲請人甲○○與提告妨害家庭之江韋勳,已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判決「確認婚姻無效」,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資證明,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聲請人因未發現前開事實或證據,致未主張有利於己之情事,始被判處罪刑確定,為此依刑事訴訟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判決要旨)。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349號檢察官起訴書、聲請補發裁判狀、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4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依上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未合,且此項欠缺尚非再審程序中所得補正,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