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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判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29號聲 請 人 趙若庸代 理 人 張繼圃律師被 告 謝淑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年2月20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64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議被駁回(106/3/3)的補充狀所載

二、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號全卷核閱結果:

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號處分書係於民國106年3月3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即寄送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自106年3月13日發生效力,是其於106年3月10日委任張繼圃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淑雲為設在臺中市○○區○○路○○號「臺中市立梨山國民中小學」(下稱梨山國小)校長;告訴人趙若庸則為梨山國小老師。被告對告訴人之教學方式殊有成見,屬不適任教師,並經梨山國小不適任教師輔導委員會認定須進行輔導,即由梨山國小校長即被告、教務主任及各科老師就告訴人之上課情形進行觀課後填寫「上課紀錄單」。詎被告竟於102年10初開始,親自或要求負責觀察告訴人上課情形之老師,於填寫「上課紀錄單」時,只能填寫告訴人不優良的部分,不能填載優良事蹟,以此方式偽造內容不實之「上課紀錄單」,再由梨山國小轉陳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審查而行使之,致使教育局之審查人員因而確認告訴人確屬不適任教師,將認定結果函轉梨山國小後,經該校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予以資遣。因認被告涉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105年度偵字第30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理由略以:

⒈訊據被告謝淑雲固坦承其為梨山國小校長,因趙若庸經該校

委員會認定為須輔導之不適任教師,方要求梨山國小各科老師針對趙若庸上課教學情形進行觀課後填寫「上課紀錄單」,嗣將上課紀錄單轉陳教育局後,經教育局之審查人員確認告訴人確屬不適任教師,將認定結果函轉梨山國小後,經該校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予以資遣之事實不諱,惟堅詞否認涉有前述犯行,辯稱:趙若庸之前是梨山學校的正職老師,已經服務20幾年了,因為趙若庸教學不力,經學校的教評會通過將其資遣;上課紀錄單是由伊及其他觀課老師及專家學者所填寫的,伊並沒有要求其他觀課的老師及專家學者偽造上課記錄單來達到資遣趙若庸的目的,因為伊與趙若庸並無任何怨隙仇恨;之前趙若庸與學生間有件妨害名譽的官司還沒有結束,資遣其主要的原因是教學不力等語。

⒉經查,本件告訴意旨之所以認為被告涉有前述犯行,主要係

以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梨山國小老師張瑞欣及張碩峰2人間對話之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資料1份為主要論據。惟查:

⑴告訴人經梨山國小委員會認定為須輔導之不適任教師,由該

校校長及其他各科老師針對告訴人上課教學情形進行觀課後填寫「上課紀錄單」,嗣將上課紀錄單轉陳教育局後,經教育局之審查人員確認告訴人確屬不適任教師,將認定結果函轉梨山國小後,經該校教師評鑑委員會決議予以資遣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1月4日中市教小字第1050089185號函及檢附相關會議記錄、簽到表、具體事實記錄及再次輔導教學觀課紀錄等文件附卷可參。本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⑵本件應續予審認者為被告有無親自或推由其他老師刻意將不

實事項填載在前述觀課紀錄中?就此被告於偵查中除供述前詞外,尚供稱:觀課是寫老師專業性的部分,而不是以好或不好的方式陳述,老師好的部分可以據實陳述,但是其教學必須符合授課年級的程度,伊並沒有對張瑞欣表示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而是對老師們表示要進行專業性的觀課,並提供量度表給老師進行質性的描述,教學主任及伊會討論老師們填寫的觀課紀錄,也曾經退件,但退件的原因不是因為寫趙若庸好的事蹟,而是應該更客觀及詳盡一點;張瑞欣及張碩峰是梨山國小進行第二階段的觀課,因為第一次的觀課紀錄送到教育局後被退回,教育局認為其等做的觀課記錄不夠詳實及專業,要求學校請專家學者到校輔導,再由校內老師進行觀課,梨山國小兩個階段都有將趙若庸的上課紀錄單送到教育局,因為趙若庸是梨山國小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決議須進行輔導之不適任老師,才會針對其填寫上課紀錄單等語。再參以證人張瑞欣於偵查中證稱:伊目前是梨山國小老師,現在沒有兼行政職,之前是體育組長;趙若庸之所以被認定為不適任教師,據伊瞭解是學校的觀課紀錄有問題,因為校長及教務主任簡宛廷於103年9月間時,在學校要求填寫觀課紀錄的老師只能填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不能寫好的,如果其等有填寫趙若庸好的事蹟,會被校長及教務主任退回重寫,伊曾經被退回2份,但只重寫了1份。

此事學校與伊同屆的行政人員即當時的訓育組長許雅婷、班導師蔡季儒及梁晉瑋也都知道。伊只知道自己所寫的觀課紀錄有被退過,其他同事知道這件事後就主動修改後才交出去,填寫好的觀課紀錄先交給教務主任,教務主任先看過後再交給校長。教務主任曾經將觀課紀錄退給伊,但伊不想重寫。校長及教務主任為何要求老師們只能填寫不好的事蹟,詳細的情形伊不是很清楚,但是伊知道趙若庸不是很受學生歡迎,因為其講話的方式會喋喋不休,很讓人受不了,同事間也會盡量避開不跟其接觸。伊不清楚其與謝淑雲間有什麼過節;卷附之錄音譯文1份是伊與張碩峰間的對話,當時是由伊錄音的等語,然證人張碩峰於偵查中陳稱:伊目前是梨山國小老師,目前是學校的訓育組長。校長及教務主任並不曾要求老師們填寫趙若庸觀課紀錄只能寫不好的事蹟不能寫好的,否則就會被退件;伊也曾經去觀課,伊填寫的觀課紀錄有將趙若庸好的及不好的事蹟據實填寫,沒有被退件,校長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廷並沒有要求伊只能填寫不好的事蹟;卷附之錄音譯文,是否是伊與張瑞欣間的對話,伊無法確定等語。是以被告是否有親自或推由其他老師偽造內容不實之觀課紀錄乙節,容有疑義!⑶而證人許雅婷於偵查中結證稱:伊為現任梨山國小導師,有

關趙若庸遭學校資遣一事,伊只大概知道是認定趙若庸是不適任教師,主要是由教務處處理,程序不是很清楚;趙若庸在職時,校長謝淑雲曾要求伊於趙若庸上課時要到課堂上填寫觀課紀錄,但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廷並沒有要求其等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事蹟,學校曾委請2名退休校長到校教導學校老師如何填寫觀課紀錄,伊所填寫的觀課紀錄都是依照擔任老師的上課經驗如實填載的。張瑞欣老師確實所填寫的觀課紀錄有被退件,因為寫了太多好的。所填寫的觀課紀錄大致有分為老師跟學生互動也就是班級經營、教學內容、口語表達、板書呈現等面向,就伊所知張瑞欣好像是就其中幾個面向評分太高了;就伊了解沒有其他老師與張瑞欣相同,因為評分太高而遭退件,但是張瑞欣是比較早交件的,其他老師看到這個情形後,有沒有受到影響我就不確定了,伊個人觀課時是針對實際狀況填寫觀課紀錄。梨山國小第一次所做觀課紀錄有被教育局退回,是於102學年度有送件過,也是針對趙若庸的觀課紀錄,教育局退件的原因伊不清楚,但謝淑雲對老師們表示是因為觀課紀錄中對趙若庸的評分太高。伊是103學年度才到學校服務,我沒有參與第一階段的觀課。張瑞欣於104學年度因為性平事件遭學校停聘及行政懲處,就伊所知好像是張瑞欣載女學生回家,事後被女學生控告等語。再佐以證人梁晉瑋於偵查中證稱:伊現在係彰化縣立花壇國小導師,之前曾在臺中市立梨山國民中小學擔任導師。有關趙若庸遭學校資遣一事,伊只大概知道是認定趙若庸是不適任教師。趙若庸在職時,校長謝淑雲曾要求伊於趙若庸上課時要到課堂上填寫觀課紀錄,但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廷並沒有要求伊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事蹟,學校曾委請2名退休校長到校教導學校老師如何填寫觀課紀錄,伊所填寫的觀課紀錄都是依照伊擔任老師的上課經驗如實填載的。張瑞欣老師確實所填寫的觀課紀錄有被退件,因為寫了太多好的,觀課紀錄大致有分為老師跟學生互動也就是班級經營、教學內容、口語表達、板書呈現等面向,就伊所知張瑞欣好像是就其中幾個面向評分太高了,伊記得張瑞欣觀課紀錄中有寫老師口齒清晰,之後就被退回來再做修改,張瑞欣實際填寫內容伊不清楚。就伊所知,沒有其他老師與張瑞欣相同,因為評分太高而遭退件,但是張瑞欣是比較早交件的,其他的老師看到這個情形後,有沒有受到影響我就不確定了,伊個人觀課時是針對實際狀況很中立的填寫觀課紀錄等語。復佐以證人蔡季儒於偵查中證述:伊現為梨山國小衛生組長。伊擔任五年級班導時,趙若庸是伊斑上的科任老師,伊只知道是認定趙若庸是不適任教師。趙若庸在職時,校長謝淑雲曾要求伊於趙若庸上課時要到課堂上填寫觀課紀錄,但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廷並沒有要求伊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事蹟。但伊知道學校第一次對趙若庸做觀課紀錄送到教育局之後,因為評分太高被退件,觀課紀錄中伊除了針對各面向有勾選等級之外,還會做文字上的敘述。學校曾委請2名退休校長到校教導學校老師如何填寫觀課紀錄,伊所填寫的觀課紀錄都是依照擔任老師的上課經驗如實填載的。張瑞欣老師所填寫的觀課紀錄確實有被退件過,張瑞欣到伊任教的斑上觀課時伊也在現場,之後伊與張瑞欣在辦公室時,伊有見到簡宛廷拿著觀課紀錄表對張瑞欣表示:「你這樣子分數太高了,請做一下修正」,之後伊不知道張瑞欣有沒有修改。老師們填寫的觀課紀錄大致有分為老師跟學生互動也就是班級經營、教學內容、口語表達、板書呈現等面向,就伊所知張瑞欣好像是就其中幾個面向評分太高了。就張瑞欣觀課時伊在場的觀察,趙若庸確實在口語表達及板書呈現方面基本上是優秀的,張瑞欣就這兩個面向也評分的比較高,但簡宛廷並沒有明確表示是哪一個項目評分太高。就伊所知沒有還有其他老師與張瑞欣相同,因為評分太高而遭退件,張瑞欣曾於104年學年度因為性平事件遭停聘及行政懲處,就伊所知好像是張瑞欣載女學生回家,事後被女學生控告。之後調查完畢還給張瑞欣清白,現在又回學校任職了等語;復參以證人簡宛廷於偵查中證稱:伊為現任梨山國小之教務主任。因為學校認定其為不適任教師,所以遭學校資遣;趙若庸在職時,校長謝淑雲曾要求伊及其他老師於趙若庸上課時要到課堂上填寫觀課紀錄,但伊及謝淑雲並沒有要求其他老師不可以評分評太高,觀課紀錄表中有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待改進、通過、值得推薦,伊與謝淑雲係對老師表示如果有勾選到值得推薦或者待改進,就要以文字敘述比較清楚,學校曾委請2名退休校長到校教導老師們如何填寫觀課紀錄,伊所填寫的觀課紀錄都是依照擔任老師的上課經驗如實填載的。老師們被退件的原因是因為老師敘述的不夠完整,不止張瑞欣老師所填寫的觀課紀錄有被退件過,其他的老師也被退件過,連伊自己寫的也被校長退件過。伊不曾在張瑞欣老師的辦公室,拿著張瑞欣填寫的觀課紀錄對其表示:「你這樣子分數太高了,請做一下修正」,伊是表示張瑞欣有勾選到值得推薦,請其多寫一些文字描述。伊不記得其他觀課紀錄被退件的老師還有誰。張瑞欣是於104年學年度因為性平事件遭停聘及行政懲處,就伊所知好像是張瑞欣載女學生回家,事後被女學生控告。之後調查完畢還給張瑞欣清白,現在又回學校任職了等語。依照前述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被告與教務主任簡宛廷並不曾要求其等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事蹟,且其等均係依照個人的教學經驗如實填載觀課紀錄。雖證人張瑞欣證稱:校長及教務主任簡宛廷於103年9月間時,在學校要求填寫觀課記錄的老師只能填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不能寫好的,如果其等有填寫趙若庸好的事蹟,會被校長及教務主任退回重寫,伊曾經被退回2份,但只重寫了1份等語。對此證人蔡季儒亦於偵查中陳稱:張瑞欣在伊任教之班上觀課時伊也在現場,之後伊與張瑞欣在辦公室時,有見到簡宛廷拿著觀課紀錄表對張瑞欣表示:「你這樣子分數太高了,請做一下修正」,之後伊不知道張瑞欣有沒有修改觀課紀錄等情,然證人簡宛庭於偵查中則否認上情,證稱:伊是對張瑞欣表示其有勾選到值得推薦,請多寫一些文字描述等語。縱認證人張瑞欣及蔡季儒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為真,被告亦無要求證人張瑞欣應在觀課紀錄中填載不實內容,遭退回之觀課紀錄如何填載?應填載何項內容?被告均未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證人張瑞欣填載,甚且證人張瑞欣亦可選擇不修改觀課紀錄等情,且證人張瑞欣於104學年度曾因為性平事件遭停聘及行政懲處等狀,業如前述。準此,證人張瑞欣對被告是否因心生怨懟而難期其平,所為之證述內容是否公正客觀,尚非無疑!⑷質之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卷附的上課紀錄單,其上的時間

記載是103年3月14日14時25分,但實際時間是102年10月初,當時只有校長1人在觀課,但事後伊並不知道有製作這份上課紀錄單。伊是於103年10月26日從學校的網站上才知道這件事,且伊覺得上課記錄單裡面的內容是不實指控,伊在小學有教書將近25年了,學校判斷不適任教師之前,應該消除內心的成見,謝淑雲本身的學經歷不是很瞭解國小的教材、教法、課程內容;之前有學生家長告伊誹謗,這個案件有經過法院判決無罪,案號是臺中地院104年易字第315號,105年上易字第509號,因為學生說謊,學校一直用行政調查程序製作假的證據,這口氣伊嚥不下去等語。惟參之證人張志彬於偵查中陳稱:伊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股長。梨山國小針對趙若庸做的觀課紀錄,之前送到教育局後確曾遭退回,原因是希望學校再重新觀課,深入了解老師授課的狀況等語。衡情論理,觀課紀錄表中大致分為班級經營、教學內容、口語表達及板書呈現等面向要求老師填寫,且觀課紀錄表中復分為待改進、通過、值得推薦三個等級,記載內容為各觀課人員依其專業認知就觀課現場所為之記載,相關評量係高度屬人性,為觀課人員之判斷餘地,除非當事人自陳內容不實,否則應予尊重等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1月4日中市教小字第1050089185號函亦同此見解。綜上析述,本件依調查事證,實難認定被告有何親自或推由其他老師偽造觀課紀錄之犯行,告訴人前開指訴情節,容有誤會。

㈣、聲請人不服前揭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意旨略以:⒈102年10月中旬和103年9月底10月初的觀課人員並未接受任

何的專業觀課訓練,按照被告說法入班觀課的新手教師們是經過專業評斷,請學校出示這些觀課人員的專業訓練資料(相關研習、受訓公文或是證照)。請被告解釋何謂專業?何謂專家?何謂學者?而被告提供的所謂專家,牽強而不符要求。

讓從未有山地地區的領導的統御教育行政經驗和教學經驗者的兩位退休校長(台中市協和國小退休女性蕭月卿校長和台中市頭汴國小退休男性林世元校長),是無法提供足夠的所謂的專家經驗給102學年度初任校長的謝淑雲(初任校長、無山地地區的任何教學年資經驗)和102學年度所謂被汙衊成不適任教師之聲請人(總教學年資25年、任教山地年資和經驗共九年之久)任何的參考,他們的短期觀察猶如隔靴搔癢般、又有如蜻蜓點水。他們在102和103學年度,並沒有指導教師們進行專業的入班觀課指導,謝淑雲校長在偵查時說:「有指導。」當時退休的蕭月卿和林世元校長並沒有在102和103學年度指導臺中市梨山國民中小學的教師們進行任何專業的入班觀課指導。聲請人是當時的現職教師,聲請人是誠實的證明此事。何艷禧和吳秋慧是資深教師,他們也可以證明。聲請人是否教學不力,不是被告構陷莫須有的罪名就能成立的。請檢察官向臺中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調臺中市立梨山國民中小學對聲請人教師定罪不適任教師的案件說明書及相關證據。唯有如此,才能明瞭細節,以昭炯戒。校長縱容五年一班學生胡鬧撒謊、故意不上課。除了二年級閱讀課外,被告讓學童撒謊成為主流,就像被告冤枉誣衊聲請人為不適任一樣的道理。被告確實將其在102年10月3日下午第一堂課13:15-14:00(45分鐘一節課)五年一班的閱讀課南丁格爾偽造時間為103年3月14日14:25開始的40分鐘一節課。

⒉觀課人員裡,還有包含與國小部教學不相關的國中教師,國

小與國中的教學專業並不相同,怎能評斷適不適任?國小代課教師洪媚雅從大學社工系畢業就在102和103學年度擔任國小3和4年級的代課級任教師,她對聲請人這個正式教師的態度一向友善,其他教師們如果有任何不友善,也經校長(領導者)故意的挑撥。所以領導者(校長)的態度左右了教師們對被汙衊為不通任者聲請人的看法。

⒊觀課人員中,包括有教學經驗不足五年的教師,例如教務主

任簡婉庭,她大學畢業後僅代理一年專任教師,加上法令規定山地地區學校要用三分之一的原住民(保障名額)的,後經原住民身分加分後而考上正式教師(保證就業),在教學及帶班經驗很明顯不足。為何校長要任用幾乎無經驗的老師擔任主任?因為容易使喚乖乖牌和唯命是從的木頭人一特別是錯誤的命令、造假更方便、籍機除去假想敵一不適任的聲請人更容易又撐拐杖行動不方便,甚至來評斷一位二十五年教學經驗的資深教師聲請人?一個國小老師的訓練,同年級的約要帶班四年以上,國中更需要六年以上帶班經驗才能養成。由幾乎無導師經驗甚至無教學的資淺老師如何勝任評審的工作?⒋被告是國中國文老師出身,本身有受過嚴謹的國小觀課訓練

?否。被告連國小的眾課程都搞不清楚,都會念錯。在召開所謂批鬥的會議時,數度點名聲請人所教的國小課程是美術,真是外行裝內行,呼喚錯誤,國小的課程沒有美術,國小的課程只有美勞。其他的國中教師們也一律跟從,包括她的心腹呂守賢學務主任,被告對其下指導棋要證明五年一班的林義宸沒有說謊。未免造假非常明顯。

⒌此次觀課曾邀請兩位退休校長參與,退休校長已非教職人員

,也未經政府單位授予權力,怎能行使觀課判定權力?何況擔任校長多年,也遠脫離教學,對於教學更陌生,無法客觀給予判定。

⒍張瑞欣老師的性平事件訴訟肇始於與家長間的紛爭,與學校

毫無關係,張瑞欣從未對校長心生怨懟。在被告領導下並經見證與認定的學校行政之合法程序,張瑞欣教師答應主動接受校方的停職懲處以接受調查,經學校調查過程在105年元月還其清白,張瑞欣於當年四月復職,若非校長與家長聯合串通、共同設圈套誣陷張瑞欣教師,影響了調查的公正和公平,要不是被告擅長運用權謀、一旦心中算計失敗、其掛不住面子,被告自認:張瑞欣教師怨恨校長。事實上,並無理由怨恨校長。張瑞欣教師的性平事件在104年10月被起訴,這件事件與張瑞欣師在103年9月進入聲請人任教國小班級觀課,在時間上兩者並沒有任何的關聯。請勿做任何相關的聯想,完全不相關。

⒎證人梁晉瑋(103學年度初任梨山國民中小學國小代課六年級

級任導師)、蔡季儒(103學年度初任梨山國民中小學國小五年級級任導師教師)以及許雅婷(103學年度初任國中教師)三人僅說不認同聲請人老師的教學與帶班方式,並未直接說聲請人教師是不適任教師的字眼。三位證人雖然不認同聲請人老師的教學方式和帶班方式,這並不代表不認同對方的教學方式和帶班方式就是符合不適任教師的要件,因為每個老師的教學風格與帶班風格均不一樣,不能夠說三人不認同聲請人,聲請人教師就是不適任教師。證人張瑞欣教師經與三位證人分別的確認,三位證人都不同意聲請人老師是不適任教師、甚至不同意聲請人老師被校方資遣解聘。花園中百花盛開,花團錦簇,每個教師的教學方法和生命經驗不同,由於生物多樣性才造就繽紛多彩的生命。每個人是與眾不同、獨特性,生活才有趣。妄想用商品一致性的生產化之思維來教育學生,是不符合人性的需求。多元,才是王道。

⒏於102學年度校長對聲請人教師提起不適任教師的觀課考核

,經臺中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和臺中市教育局裁定指示:聲請人教師不符合不適任教師的資格繼續留任。而聲請人教師的聘約在104年7月31日到期,在聲請人教師聘約未到期前,被告校長耍權謀、頻頻出招、刀刀見骨、居心叵測的不間斷地製造聲請人是不適任教師的假象,誘導無知、無辜、不了解真象的新進教師們做出錯誤的資遣決定,為此聲請人對於被告顛倒是非、倒果為因、深表痛心和不服,向臺中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由於刑事訴訟進行,再度中斷行政訴訟的程序(申訴等)。校長謝淑雲復於103年8月對新進教師們很清楚說明和行政指導:「民國102學年度觀課給聲請人教師的分數太高了,因此要對聲請人教師再一次的觀課評分。」很明顯地,謝淑雲校長早就訂好目標一聲請人是不適任教師,不管試幾次,目的就是要將聲請人合格正式國小教師評為不適任教師。既然102學年度的觀課是有資深教師們參與,而且給予聲請人教師的觀課評分很高,諷刺的是在103學年度,入班觀諜的教師們面對聲請人教師是初任第一年的新手教師,被告居心叵測竟然利用事先毫不知情且無經專業訓練的新進教師們對聲請人教師再做一次觀課評分一弄假成真,謝淑雲校長預謀犯罪、知法犯法、對聲請人教師故意冠上不適任教師的莫須有罪名,其「故意」製造聲請人是不適任教師、行跡惡劣、折磨聲請人,故意的動機非常明確。請檢察官秉公處理、並起訴其違法行為。

⒐謝淑雲校長於102學年度上任後,因行事風格強硬,以至於1

03學年度有十幾位老師請調至他校,其中還包含了14年與12年的資深教師,於104學年度亦有待了5年以上資歷的教師請調離開,這些離職者皆是不滿意謝淑雲校長的強勢、壓霸、專制作風和性格。由此可知,103學年度謝淑雲校長也常常使用強勢手段的要103學年度新進教師們將的觀課紀錄(聲請人教師)分數評低。此乃加工塗改分數,被告用不正當的方法和手段來影響分數的公平,亦屬於被告的偏見不公正致故意造假的文化產生。

⒑聲請人對於張瑞欣教師於觀課紀錄上寫道:「字跡工整、口

齒清晰等優點」而被退件。聲請人教師的板書字體相當的工整優美,全校無人能及,且聲請人教師還是書法老師,寫了一手好書法,所以張瑞欣教師評定聲請人教師「字跡工整」絕不為過。聲請人教師雖然講話很快,但是咬字清楚,「口齒清晰」的評斷也是合理。而且張瑞欣的觀課記錄依照行政規定寫明理由,屬於質的評量,絕非出庭的代理教務主任簡宛廷:評分太高以及謝淑雲說:張瑞欣沒有寫清楚理由般的信口開河。

⒒張瑞欣的如實觀課紀錄並無受到被告的權勢地位影響所左右

。張瑞欣是按照當時進入聲請人任課班級來觀課、做實際的評判,並無受到謝淑雲校長的權力和職位影響而修改,即使其他新進教師們受到謝淑雲校長不當誘導而錯誤評斷聲請人教師在其他課堂的表現不佳,但是在張瑞欣的觀課當下、張瑞欣具有博士學位、用兩個字來評斷聲請人教師的專業表現就是良好,而對於一個剛剛進入教育界、毫無任何行政經驗和帶班經驗的代理教務主任簡宛庭卻仗勢欺人(倚靠著謝淑雲校長的指示、為了回報謝淑雲任命之恩、卻行使了錯誤的行政指導)、狐假虎威地用強制的語調和語氣及強迫的作風並且強硬無彈性的脅迫張瑞欣教師要其任意修改聲請人教師的入班觀課記錄,這種脅迫張瑞欣的做法,真是人神共憤、有智慧者豈能如願受其擺布?而且證人梁?瑋、蔡季儒以及簡宛庭三人以及張瑞欣與張碩峰的對話錄音中,都明白指出簡宛庭主任明確要求張瑞欣做修改。張瑞欣被簡宛庭命令脅迫當時在場還有曾雅鈴與林千惠(現調於臺中市松竹國民小學)教師聽到這件事。由於現職謝淑雲校長具有漫無天際的行政裁量權和任命權及停聘解聘不續聘的重大權力,心術不正者,往往被不肖家長洗腦,無明地利用無邊際的行政權力來整肅異己、故意製造教師不適任問題,事實上,誠如102學年度的資深教師何艷禧(103學年度調到臺中市忠信國小迄今),何艷禧教師在104學年度的暑假某日說:「校長謝淑雲才是真正的不適任校長。」誠如102學年度的資深教師吳秋慧(103學年度調到深山中的臺中市平等國小迄今)在105學年度的某月某日說:「她(謝淑雲)真的不好。」⒓聲請人的疑問:學校保留的觀課紀錄是否都是對聲請人教師

不利的?對聲請人教師有利的觀課記錄有保存嗎?是否因為對聲請人教師有利,所以就銷毀?若有保留對聲請人教師評價高的觀課紀錄,那樣還能被評為不適任教師嗎?聲請人評為不適任教師這是學校造假文化、重視表面、強調偏見、造就出畸形的行政霸權文化和拍馬屁文化。謝淑雲室校長心態:「我是老大、我說了算、順我者生、逆我者亡。」影響所及遂教出了唯利是圖和無法分辨是非善惡的說謊話之學生。這樣由根爛起的教育,劣幣驅逐良幣,真是可悲。請檢察官們切勿官官相護、務必秉公,替無權勢、無背景、弱勢者、遭受冤屈者的聲請人,伸張正義。這些資料皆在臺中市教育局。

⒔對於新進教師,被被告退件屬於非常嚴重的事,一個具有人

性關懷的領導者會將心比心的運用同理心了解新進教師的需求來幫助教師,但是謝淑雲校長毫無同理心,並未考慮新進教師們的心情,要新進教師們整肅資深教師聲請人,社區風氣不好,家長被錯誤資訊影響。因此當同事們知道張瑞欣被退件,當然會迎合上級而對觀課紀錄做修改。校長做為長官,她的好惡(喜怒哀樂),左右並影響眾多新進教師的好惡(喜怒哀樂)。退件,謝淑雲目的在樹立權威、殺雞儆猴、建立新秩序。結果:噤不敢言。影響:當被制約而無法思想、交流,致正確的民意無法上情下達,專制獨斷橫行,無能力和無本事者當道,拍馬屁者橫行,有能力者紛紛求去,聲請人被誣陷被錯誤冠以不適任教師的汙名在全省可查而被拒絕教育界(有如八號分機被教育部全省通緝為不適任在案中),對於聲請人,由於莫名其妙的不適任教師的程序正在進行,其無法調離現職,其無奈無辜地繼續被動地被校方整,謝淑雲有整人的快感,其繼續整人一整聲請人、竟能讓聲請人變成不適任教師為樂?⒕幾乎無教學與帶班經驗的年輕教師簡宛廷,其主任任用資格

是否影響到說實話的壓力?年輕就掌握著極大的權力並不是一件好事,而這個權力隨時隨著長官的喜怒哀樂而提心吊膽。絕對的權力代表絕對的腐敗。

⒖張碩峰(膽小又愛批評)與張瑞欣的對話錄音是千真萬確的事

實,是張瑞欣於105年6月中、因參加謝師宴後,經過宿舍後門巧遇張碩峰,張瑞欣被強拉進張碩峰的宿舍聊天。所以錄音內容都是在張碩峰明白且清醒之下錄音,張碩峰曾表示,若他不被曝光,他會出來作證(他似乎習慣耍耍嘴皮子過癮)。103年張瑞欣的觀課紀錄被要求修改以及退件,張碩峰都很清楚,張碩峰在檢察官面前出庭,沒有勇氣也不承認內心真正的想法,是來自職務上的壓力,因為張碩峰承受校長的權勢的壓力和被提拔做主任的恩情,所以話到嘴邊吐不出來、不敢說真話。雖說好漢做事好漢擔。如今碩峰否認不承擔,因吃飯要看被告臉色,故處亂世,媚俗、無法急流勇退。⒗被告對於聲請人是先對聲請人冠上「不適任教師」的罪名,

再事後故意製造假證據來汙衊聲請人。被告為了符合按上聲請人罪名為「不適任教師」而造假出所謂「不適任教師」的察覺期、輔導期和評議期之各種不適任教師的名目之行政程序,恣意妄為依據處理中等以下教師不適任注意事項為所欲為,而其注意事項,並不是行政規則,而是教育行政單位對於自行定義所謂「不適任教師」所加的任意限制規定。

⒘105年9月5日聲請人提出證據的附件七A、B4的南丁格爾影印

(每生一張,共25張)聲請人上南丁格爾閱讀課是在102年10月初的五年一班,而不是校方故意造假的時間103年3月14日14時25分,其證據的附件七A該頁最後一行:「多位教師於103年3月15日輔導會議」,這句話並不是事實,而被告心虛造假所以對於所謂的「多位教師」並沒有具名,而檢察官跟著被告和其律師也沒多加注意更沒有去調查,檢察官應該要查核這些所謂「多位教師」的姓名、交叉比對且實事求證、看是否正確,被告並未對多位教師署名,原檢察官並沒有調查證據,就粗糙的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請詳細調查103年3月15日的會議記錄,請由臺中市教育局(臺中市教育局的申訴評議委員會)調取資料,聲請人106年1月26日刑事訴訟再議狀的附件十三的聲請人之課表明確指出102年10月3日13:15-14:00五年一班第五堂閱讀課即午睡後醒來的第一堂課,它是謝淑雲一個人進入五年一班觀看聲請人上「南丁格爾」課(即所謂的人班觀課)。當時梨山國小一堂課是45分,比山下多一堂課,多上課還被嫌,山下國小一堂課是40分。由此可見,被告將時間故意填錯,被告故意製作的入班觀課之評量結果不利於聲請人,有偽造文書的意圖。

⒙假日怎麼可能入班觀課,明顯有瑕疵,聲請人106年1月26日

刑事訴訟再議狀的附件九、十,在102年10月9日是星期三聲請人共有五堂課,校方沒有排教師們入班觀課,卻在附件十的入班觀課故意打勾(附件十四),而附件十八於102年12月15日是星期日(第八循環即從12/3到12/12連續上課十天、上課十天結束後、接著連續四天放假)、即在放假的第三天,被告卻登記入班觀課,這種沒有上課卻對聲請人進行入班觀課的紀錄,豈不荒謬;附件十八於102年12月16日是星期一即在放假的第四天亦即放假的最後一天,被告卻登記入班觀課,這種沒有上課卻對聲請人進行入班觀課的紀錄,豈不荒謬,完全睜眼說瞎話,歧視和栽贓有能力的資深教師。本校以學年度來計算,一個學年度有兩個學期,每個學期有十個循環,每個循環是上課十天,連續上完十天課,接著再連續休息四日(即放假四天)。

⒚102學年度五年一班何艷禧導師兼午餐執行秘書行政(資深教

師),她說:「國中教師代理輔導主任張家華(年資三年)很多次都沒有入班觀課(沒有去看妳的教學)。」(入班觀課有紀錄是記不利被告的內容,這是故意記載不實,受被告指導的結果),言下之意,張家華是被告的人馬,受被告提拔之恩,造假自然不過。她深受指導被告,她故意不入班觀課、數度在會議中進行栽贓誣衊-胡亂攻擊、虛偽不實、令人不齒。張家華沒有看我的教學,竟然也能無中生有、畫餅充飢、咄咄逼人、胡亂指責,可見張家華毫無教育專業、也毫無輔導經驗,只是被告利用的工具一胡亂造假證據:102/10/8第4循環14:10-14:55閱讀5(沒郭明哲,沒張家華)102/11/5第6循環11:15-12:00社會3(有林淑如,沒張家華)102/11/5第6循環14:10-14:55閱讀5(沒郭明哲,沒張家華)102/11/19第7循環11:15-12:00社會3(沒林淑如,沒張家華)102/12/3第8循環11:15-12:00社會3(有林淑如,沒張家華)102/12/17第9循環11:15-12:00社會3(沒林淑如,沒張家華)102/12/17第9循環13:15-14:00健康4(沒郭明哲,沒張家華)請檢察官調臺中市教育局資料比對若是入班觀課記錄的張家華有在上述時間沒來的時間點做紀錄則是偽造。同理可證,呂守賢是國中體育教師兼代理學務主任。同理可證,彭志中是國中化學教師兼生活輔導組長,他們若有沒來則偽造有來則是造假,資料在中市教育局。

⒛第一點謝淑雲校長(公務員)不實記載而不是誤載,她在102

年9月14日林義宸說謊時,她就沒有站在眾教師們的立場維護教師們權利、假藉入班觀課之名、行整肅聲請人之實、製造階級鬥爭、破壞專業倫理,她勾結家長會長和眾家長們用假民意製造所謂假輿論、欺侮霸凌和羞辱聲請人,她繼林嘉泓家長提告後,她再用民事訴訟遷讓房屋(宿舍)提告聲請人,猛在聲請人的傷口上灑鹽。第二點謝淑雲校長不是不小心寫錯而是故意寫錯,她的動機很明顯-一不做、二不休、一錯再錯、死不認錯,她和101學年度的家長會長林嘉泓及102學年度的家長會長林奕良彼此都有串聯,彼此間會互相指導聯絡,林奕良的大兒子在102學年度時我教他國語閱單課時他親口告訴我:「謝校長常常到我家,我的頂樓可以烤橘子,謝校長也有吃。」這句話顯示校長對於二年級新手導師等常常不信任,她常常錯置校長身分的如法炮製的、自以為是的越俎代居充當導師,誤以為自己口才很好,既無修過輔導二十個學分、卻自恃輔導專業、常常介入家長(家長會長)和學生間的溝通之中,搞得教師們不歡而散(102學年度教師們大量調職即顯示她帶人無法帶心之真實證據)。她常常超出自己業務範圍去處理別人所管的事,這已經成為她個人的習慣,這種作為不僅無法讓親職發揮功能,更讓眾教師們怨聲載道(人民群眾普遍強烈不滿)。

如何證明謝淑雲校長把102年10月初的閱讀南丁格爾時間寫

錯成103年3月初?一開始,我對於謝淑雲誣指我為不適任教師,我不承認我自己是不適任教師,畢竟我見過許多大風大浪,我根本不屑一顧,反到是何艷禧在105年8月中旬在我打市內電話中與我應答中提到:「謝淑雲才是不適任的校長,妳最好是有本事讓她受到制裁。」甚至,謝淑雲單槍匹馬強行、她突襲、她進入五年一班教室聽我的閱讀課,由於當時級任導師何艷禧身兼午餐執行秘書要到廚房督導廚工午餐工作、她並不在課堂上,我基於教育倫理,既然謝淑雲校長與我無法在言語有共同的交集,我就尊重謝淑雲,我一直被耍誤以為她會幫我、還我清白,沒想到她要102學年度眾老手教師和103學年度眾新手教師入班觀課紀錄,她牽強附會的用入班觀課紀錄們做為我的不適任證據,我對於他們聯合記錄的入班觀課紀錄之手稿,至於所寫針對我在教學流程所有一切作為完全是一知半解,至於他們是如何的批判我教學過程是如何的不專業,我是徹頭徹尾的完全不知情,也覺得非常可笑和不合情理,甚至在事後謝淑雲要眾新手教師們動什麼不光明正大的手腳,我也毫無所悉,我是國小的資深教師卻被一個月不到的資淺教師們聯合整我和共同的欺侮我,他們不僅不尊重教育倫理,還在中國五千年文化的搖尾系統下故意從事共犯的行為,謝淑雲校長用如此惡劣的欺騙手段矇蔽眾師耳目,無法帶領眾師生行康莊大道,她整我的動機明確,第一次偵查庭中她事先在學校就狡詐的、有意誘導現職教師雅婷、蔡季儒證人們將整件事導向於不知情和推給原住民的簡宛庭,其實整件事情皆由謝淑雲主導,證人們並非不知情,基於謝校長的寬鬆無比、無界限的行政裁量權,她有權任命無經驗宛庭為教務主任,簡宛庭也從103學年度替她做了許多違法的勾當,直到105學年度,他們彼此具有濃厚的革命情感-幹掉別人、成就自己,聲請人認真備課、認真教學、表現優良,卻被認為不適任,聲請人的思維和邏輯認為要努力做好自己的本分,聲請人真的不知道怎麼會惹禍上身,聲請人不會偕越各個級任導師的身分,從不主動跟無理取鬧和愛爭執的家長做無謂溝通和解釋,而謝校長也從沒有要求科任教師之聲請人要和各個國中、國小及幼稚園教師們做思想深層的溝通交流和教法-講述聲請人為何要如此的教學,所以聲請人相信公理自在人心,聲請人不會故意搶走校長愛表現的光芒,聲請人這樣做,難道錯了嗎?謝淑雲校長在105年11月24日1530他字案的出庭中,請了蔡

律師瑞麒當她的辯護人,蔡瑞麒律師在104年曾經受理謝淑雲校長的民事訴訟遷讓房屋案件,聲請人曾於103年10月28日逃出梨山的2-5宿舍下山,後來蔡律師要求聲請人要在105年1月底前還給學校,不然就要用民事官司對付聲請人,由於聲請人因為擔任科任教師而莫名其妙的被學生家長告而捲入刑事訴訟的誹謗官司之泥潦之中,再加上104年6月27日因為車禍導致左腿脛骨骨折和踝骨骨折受傷需要休息調養,再加上行政訴訟被刑事訴訟中斷、平反清白,似乎遙遙無期,諸多無奈,孤家寡人無法有穩定金錢收入來調理受傷的身體,加上數度出席法庭、外出就醫、車禍調解、日常生活、復健等皆需雇計程車、很花錢的,遂把握民法第126條的請求資遣費、其給付之時效是5年的規定,只有辦理歸還宿舍,才能領資遣費來支付生活費用。

蔡律師在民事調解時,當聲請人行動困難撐著雙拐出現地院

,而聲請人從被委託人(蔡律師)的調解態度和行為中發覺臺中市梨山國民中小學的謝淑雲校長很有心機,蔡律師基於代理辯護不方便表達其不滿(因拿人錢財故替人辦事),從聲請人已經事先提供給校方過去我歷年曾經服務任職各個學校的正確資料、經歷和聘用服務證明等資料,校方寄給聲請人一張以A4繕打的聲請人曾經任職的各個學校要聲請人事先確認並簽名蓋章以證實(後來因聲請人出了嚴重車禍而行動不便,故透過郵件往返為之),在民事調解當天,同時,校方卻交給了蔡律師另外一張A4的文件、同樣以電腦繕打、是聲請人曾經任職的各個學校的資料,由蔡律師在調解時,兩造雙方(聲請人和律師)同時要各出示一份A4的資料(聲請人任職各校的經歷、簽上姓名、蓋上印章表示確認),但是這簡單的兩分A4的資料竟然明顯的兜不攏,只見蔡律師驚愕到微微的皺眉、甚至發出質疑的聲音,心知肚明,原來謝淑雲校長辦理資遣金給付的過程在文件處理的不乾脆,耍了陰謀和手段,讓公務員故意登載不實,幸賴蔡律師寬宏大量、善心自願資助壹萬元搬遷費,我則再付柒仟元才將宿舍物品運下來,和解時,蔡律師微微皺眉頭,他雖然不齒謝淑雲的行徑,他有輕輕的嘆口氣「唉」,他感到謝校長對於聲請人已經要離開教育界卻使用這種小人步數來刁難實在毫無道理,蔡律師基於接受謝校長委任的立場,他不方便表示什麼,在此可以證明謝淑雲氣鄙哉-行事詭詐、不光明磊落、專門喜歡在背後落井下石致人死地、毫無憐憫心、符合專門害人家的性格,這就是被告口口聲聲在偵察庭上告訴檢察官她自恃和自稱她自己所謂的教育專業。按照人品的優劣、氣度的大小、心胸的寬大抑或氣鄙,她只能敬陪末座,即使她能力不足、而運氣好、她卻可以從過去毫無經營偏遠山地學校的行政領導經驗繼而實驗她的初始經營於市立的國民中小學,將其幼稚之教育行政的經驗應用於幼稚園、國小和國中。

105年11月分聲請人出庭的感覺:政府賦予校長充分的行政

裁量權,從103學年度到105學年度校長恣意濫權任命毫無行政經驗和毫無教學經驗的簡宛庭(具有原住民身分)擔任代理教務主任,其能力和德行不足以服眾。可見謝校長在民主時代不行民權卻行君權神授,她把自己當作國君享有崇高的神授權力、胡作非為,實乃不適任校長。她的偏見導致她栽贓誣衊指責聲請人是不適任教師,她的縱容、她的無明,讓102學年度五年級學童林義宸編織天羅地網謊言匡騙提告,造成聲請人的冤枉,校長明顯故意登載不實。

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號處分駁回再議之理由略以:

⒈原檢察官函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提供本案有關資料,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於105年11月4日以中市教小字第1050089185號函覆:「二經查相關觀課紀錄(103年9月10日至10月8日)係由校內17位教師參與,另有2位校外專家協助,記載內容為各觀課人員依其專業認知就觀課現場所為之記載,且觀課紀錄表中有關評量係高度屬人性,為觀課人員之判斷餘地,除非當事人自陳內容不實,否則應予尊重。現尚查無校長有指示製作不實觀課紀錄之直接證據且校長個人所為之觀課紀錄亦為如實呈現並無不實之情形,至個別人員所為記載不實,該人員應自負公文書登載不實之刑責與校長無涉。……就趙員不適任現職乙案,以其他大多數人之觀課紀錄上不足以動搖原教評會所為之決議,資遣趙員之處分仍屬合法,併以說明。」等語,有函稿及上述函在卷(見他卷第30、151頁)可稽。足見被告並未親自或推由其他老師偽造觀課紀錄之情事。

⒉證人張碩峰、許雅婷、梁晉瑋、蔡季儒、簡宛廷等分別於10

5年10月6日及11月24日偵查中均經具結作證,有證人結文在卷(見他卷第35、159-162頁)可查。是證人張碩峰、許雅婷、梁晉瑋、蔡季儒、簡宛廷等既均經具結,其等作證符合法定程序,原檢察官採信其等之證言,係屬職權之行使,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⒊梨山國小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0月30日中市教小字

第1020082502號函指示訂定輔導期程,被告於102年11月23日召開趙若庸教師輔導處理小組會議,聲請人並參與會議,會中討論趙若庸老師輔導成長總計畫,並決議輔導起迄時間由10月13日起,至12月13日止,該輔導處理小組委員並在總計畫委員簽名確認欄簽名,小組委員即梨山國小教學組長李錦菁於102年11月25日及26日送該總計畫讓聲請人簽名,均遭聲請人拒絕,李錦菁乃在當事人簽名確認欄下空白處加以註記,梨山國小於102年11月25日以梨中小字第1020005740號函檢送102年11月23日會議紀錄及受輔教師自省表給聲請人,並於102年11月25日以梨中小字第1020005741號函報會議紀錄及檢陳輔導成長總計畫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02年12月3日以中市教小字第1020092192號函復准予備查;又自10月13日起至12月13日止之輔導係屬第一階段觀課之事實,業據被告於106年2月20日本署受理再議中到場供述在卷,並有該函、會議紀錄、簽到表、自省表、處理小組委員名冊等影本在卷(見外放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料附本三第11-21頁;附本二第9頁)。是梨山國小對聲請人實施輔導成長總計畫期程之第一階段觀課係自102年10月13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

⒋梨山國小102學年度因交通問題上課時間維持上十天課休四

天假,呈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102年9月6日以中市教小字第10200657091號函復同意備查。又被告於102年10月22日、同年11月9日、同年12月19日分別進入聲請人教學之4年級第5節健教課、5年級健康與體育籃球運球課、5年級第6節美術課之教室觀察,而102年10月22日、11月9日、12月19日均是梨山國小上課日,且被告於102學年度第二學期並未進入聲請人教室進行觀課。另聲請人聲請再議意旨指訴之聲請再議狀附件九(委員簽名確認欄未有委員簽名)、十(委員簽名確認欄有委員簽名)即係上開之梨山國小趙若庸教師輔導成長總計畫(見外放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料附本三第13、15頁),而該總計畫上面記載「實施期程─102年(月、上課週次)」,因此9-12月下面記載之「6-16」係屬上課週次,即9月第6週上課,10月第7-10週上課,11月第11-14週上課,12月第15-16週上課,該「6-16」並非日數等事實,亦據被告於106年2月20日本署受理再議中到場供述在卷,並有梨山國小趙若庸老師102學年度上學期日課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上開函、梨山國小102學年度第1學期調整上課日一覽表、梨山國小學生學習與教師教學觀察表、梨山國小趙○○教師教學輔導成長計畫成效總紀錄表等影本在卷(見本署卷及外放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料附本五第22、27、37頁)可查。是聲請人再議意旨指訴附件九、十梨山國小趙若庸教師輔導成長總計畫之9-12月下面記載之「6-16」係屬日數,而且被告係將102年10月3日之觀課記錄偽造為103年3月14日等語,均顯係誤解。

⒌被告於103年3月15日召開梨山國小趙若庸教師輔導處理小組

會議,聲請人、張巧昀、洪楣雅、邱揚欣列席會議,會議有張師、彭師、洪師、邱師、吳師、李師、被告等人對聲請人觀課之發言,聲請人並且於會議中發言解釋,梨山國小於103年3月16日以梨中小字第1030001499號函檢送103年3月15日會議紀錄及受輔教師自省表給聲請人,有開會通知單、會議議程、函、會議記錄、會議簽到表等影本在卷(見外放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料附本二第37-43頁)可憑。是聲請人曾列席103年3月15日之會議,並且於會議中發言,因此,聲請人知悉會議中有多位老師對其觀課之發言,因此,聲請人聲請再議意旨之指訴,顯與事實不符。

⒍聲請再議意旨指訴「張家華於102年10至12月間很多次都

沒有入班觀課;呂守賢及彭志中亦未入班觀課,其等之觀課紀錄均係偽造」等語,並非本案聲請人告訴之範圍,且未經原署不起訴處分。按諸再議乃係針對不起訴處分所為之救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參見),自不得以此作為本案再議之理由。

⒎聲請再議意旨其他內容,經核或與被告是否涉及犯罪無關,

或係對原檢察官已論斷之事項,再次爭執,或為其見解之表述,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之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參臺灣高等法院91年4月25日第一次刑庭庭長法律問題研究會議結論意旨)。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四、聲請人雖以前揭理由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㈠、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屬有形的偽造,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之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係以其自己之名義製作,而未假冒他人之名義為之,即難謂為無製作權之人,其內容縱有不實,仍屬虛妄行為,而無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適用,此與無形的偽造,指刑法第213條、215條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不同(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100年度台上(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99號判決)。而本件參與觀課之人員,均係以自己名義,在「上課紀錄單」上填載觀察聲請人上課之結果,是以縱然渠等所填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也與刑法第210條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㈡、本件除證人張瑞欣為前開「因為校長及教務主任簡宛廷於103年9月間時,在學校要求填寫觀課紀錄的老師只能填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不能寫好的,如果其等有填寫趙若庸好的事蹟,會被校長及教務主任退回重寫」之證述外,其餘證人張碩峰、許雅婷、梁晉瑋、蔡季儒均證稱「校長謝淑雲及教務主任簡宛廷並沒有要求其等只能寫趙若庸不好的事蹟而不能寫好的事蹟」等語,證人簡宛廷並證稱「校長謝淑雲曾要求伊及其他老師於趙若庸上課時要到課堂上填寫觀課紀錄,但伊及謝淑雲並沒有要求其他老師不可以評分評太高」等語。而張瑞欣於105年6月14日與張碩峰交談時,私自錄音,並刻意批評被告,主動設題欲引張碩峰呼應(參他卷第14-49頁),再參諸證人張瑞欣曾於104年學年度因為性平事件遭停聘及行政懲處,之後調查完畢還給其清白,現在又回學校任職等情,可信張瑞欣前開所述,有可能係因其身受被停聘之苦,基於同理聲請人之心情,而為迴護聲請人之詞,憑信性堪疑。

㈢、刑法上所謂登載不實,係指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或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或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使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亦即必須所登載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方屬之。是以本件之觀課人員,縱然於「上課紀錄單」上,僅填載聲請人教學上不好的事蹟,惟只要所記載之內容非屬虛妄不實,即不構成刑法上之登載不實罪。而觀諸卷附之「上課紀錄單」,觀課人員並非只是單純的在意見表中打勾,大部分都有記載觀課中所看到之具體事件及意見,且聲請人也未舉證證明上面之記載為虛假。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均係就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理由書已說明之事項,泛指其為違法或不當,置處分書之明白論斷於不顧,或仍持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已說明理由而捨棄不採之陳詞辯解。本院審查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自應認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