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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明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79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

106 年度執聲字第7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明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更定其刑如附表「更定其刑後之主刑」欄所示之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明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5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民國95年1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遭撤銷假釋,於99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殘刑4 年2 月25日,迄於103 年12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惟受刑人又於105 年1 月下旬至105 年3 月22日間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各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79 號判決處刑,卻未論以累犯。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而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5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95年1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遭撤銷假釋,於99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殘刑4 年2 月25日,迄於103 年12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嗣受刑人又105 年1月下旬至105 年3 月22日間先後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

579 號判決書及案卷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5 年內之故意再犯本件犯罪,均為累犯。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主刑部分更定其刑如附表所示。

四、至原確定判決所處沒收部分,因依刑法第48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係以主刑漏未依同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至2 分之1為聲請之範圍。至於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之從刑及其他部分,例如沒收、緩刑、保安處分等是,因非聲請更定之範圍,即令有違法之情形存在,如合於非常上訴之條件者,應另以非常上訴救濟之,尚非可依更定其刑之裁定程序予以救濟而將之撤銷(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非字第146 號判例可參),故本件原確定判決之沒收部分,即無須於本件更定其刑之裁定中併予宣告,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品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附表:

┌──┬───────┬───────────┬───────────┐│編號│犯罪行為 │原宣告之主刑 │更定其刑後之主刑 │├──┼───────┼───────────┼───────────┤│ 1 │如本院105 年度│朱明忠販賣第二級毒品,│朱明忠販賣第二級毒品,││ │訴字第579 號確│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定判決附表二編│ │月。 ││ │號1 所示部分 │ │ │├──┼───────┼───────────┼───────────┤│ 2 │同上判決附表二│朱明忠販賣第二級毒品,│朱明忠販賣第二級毒品,││ │編號2 所示部分│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 │ │月。 │├──┼───────┼───────────┼───────────┤│ 3 │同上判決附表二│朱明忠販賣第二級毒品,│朱明忠販賣第二級毒品,││ │編號3 所示部分│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 │月。 │├──┼───────┼───────────┼───────────┤│ 4 │同上判決附表三│朱明忠轉讓第一級毒品,│朱明忠轉讓第一級毒品,││ │編號1 所示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5 │同上判決附表三│朱明忠轉讓第一級毒品,│朱明忠轉讓第一級毒品,││ │編號2 所示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6 │同上判決附表四│朱明忠明知為禁藥而轉讓│朱明忠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編號1 所示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裁判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