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信弘指定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5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王信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至3 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惟被告另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豐簡字65號判決判處有徒刑4 月確定,經本院准予借提執行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於106 年7 月21日借提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開刑期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字第4295號執行指揮書1 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劉奕榔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附件:刑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