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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6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鈞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本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77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鈞億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至上述所稱之「發覺」,應指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實際上已經發覺者而言。若被告之犯罪雖符合累犯之規定,且此情形尚屬可得發覺,但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於此情形,裁判確定後發覺其為累犯者,非不得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3號、92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以

103 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於104 年4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本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773 號刑事簡易判決,其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犯罪時點為106 年2 月7 日,乃前揭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本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該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欄,並未載有認定被告為累犯之事實,原判決之適用法條部分,復未引用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足認上開簡易判決於10

6 年4 月18日為判決時,實際上並未適用累犯之規定,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判決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自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念慈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