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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6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泓明上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泓明前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品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