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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建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14號、106年度執字第9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建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張建智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均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張建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偽造印文 │ ││ │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26日 │ 105年7月26日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速偵字第4529號 │ 106年度偵緝字第29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675 │ 106年度簡字第394號 │ ││ │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0月31日 │ 106年5月8日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判│案 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675 │ 106年度簡字第394號 │ ││ │ │號 │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年12月6日 │ 106年6月5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4050號(已執行完畢) │9409號 │ │└───────────┴───────────┴───────────┴───────────┘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