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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0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05號聲 請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忠和代 理 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相 對 人 李敏哲

戴嘉甫李佳紋陳威如律師郭雨嵐律師謝祥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背信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李敏哲、戴嘉甫、李佳紋、陳威如律師、郭雨嵐律師及謝祥揚律師就本院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五號案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證據資料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聲請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五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進光電公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

因本案訴訟之部分卷證資料涉及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本院已核發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並准許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閱覽相關卷證資料。經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檢閱、核對相關卷證資料,發現除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提出之答辯書狀內容含有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外,偵查中檢察官扣案之資料、訊問筆錄等卷證資料中,亦存有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之大量營業秘密,且日後本案訴訟所應調查之證據,亦將涉及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加諸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與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間具有競爭關係,若將含有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技術、業務、財務、人事等營業秘密之卷證資料開示予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恐有妨害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基於該等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是為保護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3條及第30條等規定,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卷證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關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核與本案訴訟無關,且屬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所定不告不理原則,本院無需審理如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及其代理人亦無閱覽之必要。且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與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具有競爭關係,應不許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及其代理人閱覽該部分卷證資料。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認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限制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及其代理人閱覽。惟若本院認不准許限制閱卷,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請求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卷證資料,一併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相對人謝祥揚律師、陳威如律師及郭雨嵐律師所述之意見略以:

對於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聲請狀所列載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標的客體無意見,但因為尚無法閱卷,不清楚卷內資料,無法確認有無其他應受秘密保持命令所及之資料,請於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一併開示予相對人閱覽。而關於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主張限制閱覽部分,因為資料都在卷內,且於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受到秘密保持命令之拘束,並無限制閱覽卷證之必要。

三、經查:

(一)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

1.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1、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2、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3、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4、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定有明文。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第8條第1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2.本案訴訟被告鄒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張詠淳及徐維隆原分別在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擔任開發部、產線工程師及作業員等職務。其後本案訴訟被告鄒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及張詠淳等人轉往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任職,而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為本案訴訟被告鄒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等人在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任職時之總經理。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就光學儀器製造業之營業項目,與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間存有競業關係。本案訴訟被告鄒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於自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離職時,未依該公司之離職規定,擅自將其等於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任職時工作所用之程式、檔案、圖形、影片等營業秘密及著作,重製至自己所有之隨身碟中,再於任職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時,將上開檔案攜至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作為研發時參考、抄襲之用,而洩露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及侵害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將部分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大陸地區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新型專利,損害於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又本案訴訟被告徐維隆、張詠淳亦未遵守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之規定,將該公司之營業秘密擅自重製、洩漏。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鄒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刑法第317條妨害工商秘密、刑法第318條之1之妨害電腦秘密、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本案訴訟被告徐維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刑法第317條妨害工商秘密、刑法第318條之1之妨害電腦秘密、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本案訴訟被告張詠淳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刑法第317條妨害工商秘密等罪嫌。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罰金,乃以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對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鄒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徐維隆、張詠淳及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審理在案。是以,檢察官係就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鄒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徐維隆、張詠淳涉犯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所定之刑事案件起訴,且認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科以罰金刑。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如認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得依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提出聲請。

3.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證據資料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或為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於偵查期間,提出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之資料,或為檢察官調查取證所得之證據。而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與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為具有競爭關係之同業,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復已釋明上開證據資料關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對本件相對人李敏哲、戴嘉甫、李佳紋、陳威如律師、郭雨嵐律師及謝祥揚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爰對上述本件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主文第1項所示。

4.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固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屬其所有之營業秘密,且與本案訴訟無關,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限制本件相對人檢閱。惟查,本案訴訟之公訴人即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本案訴訟準備程序時陳稱:檢察官移送卷證原則上係與本案相關者,本案訴訟告訴人大立光電公司必須閱卷後,才知悉卷證資料,才有辦法表示意見,應無限制閱覽之必要等語(見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卷第2宗第205頁背面)。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雖認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與本案訴訟無關,然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已認起訴所移送之卷證原則上與本案訴訟相關。而於本案訴訟告訴代理人陳威如律師、郭雨嵐律師及謝祥揚律師檢閱卷宗之前,尚難確認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是否與本案訴訟相關,如予以限制閱覽,顯然對於當事人實施訴訟造成不利之影響。且本院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已對上述本件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之權益保障應為足夠,尚無限制本案訴訟告訴代理人陳威如律師、郭雨嵐律師及謝祥揚律師檢閱、抄錄或攝影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駁回部分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固另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證據資料即「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目次表」卷宗資料(已公開之資料除外),聲請對本件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惟查,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卷宗資料,主要為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之申請公司登記、變更等相關資料。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復未釋明如何部分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其所稱該卷宗內已公開之資料、未公開之資料各為何等事項。本院因認應無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證據資料,對本件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就該部分證據資料,聲請對本件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既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駁回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 1 │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有關「點膠針頭結構」新││ │型專利(中華民國第M438320號)、「遮光片送 ││ │料機構」新型專利(中華民國第M438469號,與││ │上開新型專利合稱系爭2項專利)及其他機臺、││ │鏡頭、治具之研發、修改、使用及其他相關資││ │料。 │├───┼────────────────────┤│ 2 │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廠房、機臺、治具及扣押││ │物之照片。 │├───┼────────────────────┤│ 3 │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往來廠商之名稱、聯絡人││ │、電話、地址及其他聯絡資料,與訂單、採購││ │及其他交易內容。 │├───┼────────────────────┤│ 4 │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之人事資料。 │├───┼────────────────────┤│ 5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研究所終身特││ │聘教授暨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製造自動化研究││ │中心主任廖運炫教授鑑定報告書。 │├───┼────────────────────┤│ 6 │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申請系爭2項專利(含臺灣││ │、大陸地區、美國)之相關支出資料。 │├───┼────────────────────┤│ 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目次表」卷宗資料(已公開之資料除外)。│└───┴────────────────────┘附表二:

┌───┬────────────────────┬────────────────────┐│編號 │名稱 │聲請人先進光電公司所稱卷證所在出處 │├───┼────────────────────┼────────────────────┤│ 1 │Weekly report。 │檢察事務官(下稱檢事官)勘驗卷第112頁、第 ││ │ │115 -1 16頁、第119-123頁背面、第126-127 ││ │ │頁、第263-265頁背面、第272頁。 │├───┼────────────────────┼────────────────────┤│ 2 │工單發料單、工單資料列印、發料單、產品結│檢事官勘驗卷第176頁、第225-2 27頁背面、 ││ │構表(即BOM表)。 │第267-271頁、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913││ │ │5號卷3第1-167頁背面。 │├───┼────────────────────┼────────────────────┤│ 3 │先進光電2012年終會議。 │檢事官勘驗卷第第91-95頁背面。 │├───┼────────────────────┼────────────────────┤│ 4 │郵件。 │(1)檢事官勘驗卷第96-98頁。 ││ │ ├────────────────────┤│ │ │(2)檢事官勘驗卷第109-110頁。 ││ │ ├────────────────────┤│ │ │(3)檢事官勘驗卷第111頁正、背面。 ││ │ ├────────────────────┤│ │ │(4)檢事官勘驗卷第113-114頁。 ││ │ ├────────────────────┤│ │ │(5)檢事官勘驗卷第117-118頁。 ││ │ ├────────────────────┤│ │ │(6)檢事官勘驗卷第124-125頁。 ││ │ ├────────────────────┤│ │ │(7)檢事官勘驗卷第128-130頁。 ││ │ ├────────────────────┤│ │ │(8)檢事官勘驗卷第131-136頁。 ││ │ ├────────────────────┤│ │ │(9)檢事官勘驗卷第137頁正、背面。 ││ │ ├────────────────────┤│ │ │(10)檢事官勘驗卷第171-172頁。 ││ │ ├────────────────────┤│ │ │(11)檢事官勘驗卷第173-175頁。 ││ │ ├────────────────────┤│ │ │(12)檢事官勘驗卷第179-183頁背面。 ││ │ ├────────────────────┤│ │ │(13)檢事官勘驗卷第282-283頁。 ││ │ ├────────────────────┤│ │ │(14)檢事官勘驗卷第286頁正、背面。 ││ │ ├────────────────────┤│ │ │(15)檢事官勘驗卷第287-290頁背面、第324-3││ │ │ 27頁背面。 ││ │ ├────────────────────┤│ │ │(16)檢事官勘驗卷第293-314頁。 │├───┼────────────────────┼────────────────────┤│ 5 │先進光電公司2代組裝機臺之機臺配置圖。 │檢事官勘驗卷第153-164頁。 │├───┼────────────────────┼────────────────────┤│ 6 │吸嘴與治具間精度驗證表。 │檢事官勘驗卷第168頁。 │├───┼────────────────────┼────────────────────┤│ 7 │自動他事業部年中報告2011/07/01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9135號卷1第32-47││ │ │頁。 │├───┼────────────────────┼────────────────────┤│ 8 │自動化擴廠評估報告2011/03/10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9135號卷1第48-59││ │ │頁。 │├───┼────────────────────┼────────────────────┤│ 9 │自動化投資計畫2011/03/31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9135號卷3第202 ││ │ │-207頁。 │└───┴────────────────────┴────────────────────┘

裁判日期: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