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耀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耀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耀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1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