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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7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宗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宗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宗標前於民國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9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 年、5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臺上字第64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89年間,因賭博案件(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三案件,嗣經臺中高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07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減刑後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 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於98年8 月12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1 年4 月24日,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5 年7 月20日、同年8 月20日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所明定。至上述所稱之「發覺」,應指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實際上已經發覺者而言。若被告之犯罪雖符合累犯之規定,且此情形尚屬可得發覺,但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於此情形,裁判確定後發覺其為累犯者,非不得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3號、92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4705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由臺中高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93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第①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5 年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88年度臺上字第64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第②案);復於89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緝字第59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嗣上開第①、③案因符合減刑條件,經臺中高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07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併與上開不得減刑之第②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98年8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1 年4 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次查,受刑人於101 年4 月2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復於

105 年7 月20日、同年8 月20日分別故意再犯本案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 月、8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既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5 年7 月20日、同年8月20日故意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應論以累犯,並各加重其刑,而原判決即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判決並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且所處刑罰迄未執行完畢,則聲請人在該案件判決確定後,發覺應就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對受刑人論以累犯,並據以向最後事實審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核並無違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要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