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5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王博文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1 執更字第4020號、101 年執更字第217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王博文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 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101 年執更字第4020號執行案件執行中(下稱A 執行案),及因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經臺中高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 月確定,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執更字第217 號執行案件執行中(下稱B 執行案)。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犯之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然A 執行案中如附表一編號1及2 二罪已於96年合併定應執行刑且已執行完畢,是不得再與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故A 執行案顯有上述違背法令事由,復造成上開A 執行案之其他罪與B 執行案之其他罪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求鈞院重行裁定將A執行案中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所示各罪與B 執行案中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以臺中高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違背法令而提出聲明異議部分,其既係對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裁定不服而請求撤銷,即非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執行有不當者,參照上開說明,本不得為執行異議之聲明,且本院亦非作成上揭101 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之法院,是聲請人誤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就此部分向本院提起聲明異議,其程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㈡、受刑人所犯數罪,有數裁判以上,是否得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屬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並係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另案辦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所得論斷之範疇,此未涉及檢察官刑罰執行之積極指揮,自無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可言。故受刑人如認其尚有案件得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是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就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附表二編號1至8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部分,非聲明異議之範疇,是其此部分所指,亦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㈢、臺中高分院101 年度聲字第1686號定其應執行刑裁定案件,係依檢察官聲請書所附聲明異議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記載,據其中最先確定者為其如附表一編號1 之罪(96年1月9 日確定),編號2 至6 所示6 罪,其犯罪時間均在編號
1 之罪確定之前,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該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2 月確定;又臺中高分院100 年度聲字第2443號定其應執行刑裁定案件,係依檢察官聲請書所附聲明異議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記載,據其中最先確定者為其如附表二編號1 、2 之罪(100 年5 月9 日確定),編號3 至8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 之罪確定之前,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該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2 月確定,經本院調閱A 執行案及B 執行案卷宗查閱屬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執行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內容核發
101 年執更富字第4020號執行指揮書、101 年執更富字第21
7 號執行指揮書據以執行,自難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基此,本案受刑人就臺中地檢署101 年執更字第4020號執行指揮書、101 年執更字第217 號執行案件之聲明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善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1級毒品) │ (施用第2級毒品) │ (轉讓第1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以│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以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 │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裁 │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裁 │期徒刑7月 ││ │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 │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95.07.26 │ 95.07.22 │95年4月間某日、95年6月││ │ │ │間某日 ││ │ │ │ (連續犯之一罪)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401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3401號 │ 95年度偵字第16442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964號 │ 95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 │99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5.10.31 │ 96.01.23 │ 99.05.26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964號 │ 95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292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6.01.09 │ 96.01.23 │ 100.09.28 ││ │ │ (撤回上訴) │ │ │├─┴─────────┼───────────┼───────────┼───────────┤│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第1402號(已執畢) │第1402號(已執畢) │11994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轉讓第1級毒品) │ (販賣第1級毒品未遂) │ (販賣第1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 │ 有期徒刑12年 │ 有期徒刑15年4月 ││ │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間某日 │ 95.07.24 │ 95.07.17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16442號 │ 95年度偵字第16442號 │ 95年度偵字第1644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 │99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 │100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1││實│ │ │ │ 號 ││ │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9.05.26 │ 99.05.26 │ 101.04.25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9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29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09.28 │ 100.09.28 │ 101.08.16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1994號 │11994號 │9711號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 年(共25次) ││ │ │ │(判決附表一編號1-25次) │├────────┼────────┼────────┼──────────────────┤│犯 罪 日 期│99.05.24 │99.05.24 │①99.04.10 ⑨99.04.12 ⑰99.03.23 ││ │ │ │②99.04.13 ⑩99.04.17 ⑱99.03.26 ││ │ │ │③99.04.15 ⑪99.03.21 ⑲99.03.29 ││ │ │ │④99.03.24 ⑫99.03.25 ⑳99.04.02 ││ │ │ │⑤99.03.29 ⑬99.04.03 ㉑99.04.06 ││ │ │ │⑥99.04.03 ⑭99.04.05 ㉒99.04.08 ││ │ │ │⑦99.04.06 ⑮99.04.18 ㉓99.04.12 ││ │ │ │⑧99.04.08 ⑯99.03.21 ㉔99.04.15 ││ │ │ │ ㉕99.04.1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552號 │偵字第3552號 │12403、12410、15483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 ││實│ │149號 │149號 │字第230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0.01.31 │100.01.31 │100.06.28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訴 │100年度訴 │100年度台上 ││決│ │字第149號 │字第149號 │字第601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0.05.09 │100.05.09 │100.11.03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6192號編號│執字第6192號編號│執字第14010號 ││ │1、2已定應執行刑│1、2已定應執行刑│編號3-8已定 應執 ││ │1年5月執行中(富│1年5月執行中(富│行刑16年執行中 ││ │股,100.06.01至 │股,100.06.01至 │(富股,113.03. ││ │101.10.31) │101.10.31) │06至128.02.26) │└────────┴────────┴────────┴──────────────────┘┌────────┬─────────────────────────┬──────────┐│編 號│ 4 │ 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 │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共32次)(判 │(共3次)(判 ││ │決附表二編號1- │決附表二編號 ││ │9、12-16、22- │10、11、21) ││ │25、28-37、39- │ ││ │42) │ │├────────┼─────────────────────────┼──────────┤│犯 罪 日 期│①99.03.19 ⑨99.03.31 ⑰99.04.01 ㉕99.03.23 │①99.03.31 ││ │②99.03.20 ⑩99.04.03 ⑱99.04.02 ㉖99.04.02 │②99.04.01 ││ │③99.03.20 ⑪99.04.04 ⑲99.03.26 ㉗99.04.13 │③99.04.15 ││ │④99.03.21 ⑫99.04.05 ⑳99.03.29 ㉘99.04.16 │ ││ │⑤99.03.24 ⑬99.04.06 ㉑99.04.07 ㉙99.02.23 │ ││ │⑥99.03.24 ⑭99.04.07 ㉒99.03.31 ㉚99.03.21 │ ││ │⑦99.03.26 ⑮99.03.19 ㉓99.04.07 ㉛99.04.06 │ ││ │⑧99.03.28 ⑯99.03.24 ㉔99.04.14 ㉜99.04.11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403、 │偵字第12403、 ││ │12410、15483號 │12410、15483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 │100年度上訴 ││實│ │字第230號 │字第230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0.06.28 │100.06.28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台上 │100年度台上 ││決│ │字第6013號 │字第601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0.11.03 │100.11.03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 │臺中地檢100年 ││ │度執字第14010號 │度執字第14010號 ││ │編號3-8已定應執 │編號3-8已定應執 ││ │行刑16年執行中 │行刑16年執行中 ││ │(富股,113.03. │(富股,113.03. ││ │06至128.02.26) │06至128.02.26) │└────────┴─────────────────────────┴──────────┘┌────────┬───────────┬───────────┬────────────┐│編 號│ 6 │ 7 │ 8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 │毒品危害防制 │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3年 ││ │(共5次)(判決 │(判決附表二編 │(判決附表二 ││ │附表二編號17、 │號26) │編號19) ││ │18、20、27、38)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①99.04.08 │99.04.13 │99.04.10 ││ │②99.04.09 │ │ ││ │③99.04.13 │ │ ││ │④99.04.17 │ │ ││ │⑤99.03.25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403、 │偵字第12403、 │偵字第12403、 ││ │12410、15483號 │12410、15483號 │12410、15483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 │100年度上訴 │100年度上訴 ││實│ │字第230號 │字第230號 │字第230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0.06.28 │100.06.28 │100.06.28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台上 │100年度台上 │100年度台上 ││決│ │字第6013號 │字第6013號 │字第601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0.11.03 │100.11.03 │100.11.03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 │臺中地檢100年 │臺中地檢100年 ││ │度執字第14010號 │度執字第14010號 │度執字第14010號 ││ │編號3-8已定應執 │編號3-8已定應執 │編號3-8已定應執 ││ │行刑16年執行中 │行刑16年執行中 │行刑16年執行中 ││ │(富股,113.03. │(富股,113.03. │(富股,113.03. ││ │06至128.02.26) │06至128.02.26) │06至128.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