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振家上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振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振家前犯偽造印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及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37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