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栢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栢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栢松前犯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