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芬容上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芬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芬容前犯偽造印文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54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