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82號聲 請 人 陳明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啟瑞等人詐欺案件(104 年度重易字第400號),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編號四至十一所示之扣押物,均應發還陳明茹。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民國103 年7月9 日,在聲請人陳明茹位於臺中市○○區○○○○○街○○號
9 樓之4 住處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惟鈞院業已判決被告等人無罪,加以,上開扣押物經鈞院於審理時提示於檢察官、被告等人,均表示與本案無關,上開扣押物已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317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從而,偵查中或案件起訴後承審法院是否行使扣押之強制處分權,自應斟酌扣押之對象是否係「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以為是否行使強制處分權之依據。
三、經查:
(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3 年7 月9 日,在聲請人陳明茹位於臺中市○○區○○○○○街○○號9 樓之4 建物及其附屬或相連之建築設施執行搜索,扣得聲請人所有、持有或保管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聲請人具狀陳明,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3 年7 月9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均影本)在卷可稽,堪信屬實。然聲請人所涉詐欺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873、30
334 、18352 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周啟瑞等人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於
106 年8 月28日以104 年度重易字第400 號判決被告周啟瑞等人無罪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
(二)如附表編號四至十一所示之扣押物,經檢察官、被告周啟瑞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104 年度重易字第400號案件審理時,均表示該等物品與被告周啟瑞等人被訴之犯罪事實無關等語,有該案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憑,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押物與本案有任何關連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依上述說明,堪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至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扣押物,於本院104 年度重易字第400 號案件審理時,並未經檢察官、全體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均表示與該案犯罪事實無關,此有該案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憑,而該案被告周啟瑞等人,目前雖經本院判決無罪,但檢察官已提起上訴,尚未判決確定,而二審認事用法結果未必與一審完全相同,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扣押物在二審仍有作為證據及諭知沒收之可能,並非無留存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法 官 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玉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附表:於103 年7 月9 日8 時3 分許,在陳明茹位於臺中市○區
○○○○○街00號9 樓之4 建物及其附屬或相連之建築設施扣得之物┌──┬──────────────────┬───────────┐│編號│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一 │富家興公司資料7份 │陳明茹 │├──┼──────────────────┼───────────┤│二 │支票資料3份 │陳明茹 │├──┼──────────────────┼───────────┤│三 │雜記資料2張 │陳明茹 │├──┼──────────────────┼───────────┤│四 │存摺資料1本 │陳明茹 │├──┼──────────────────┼───────────┤│五 │Wangdi Tenzin及Lobsang Jampa存摺2本 │陳明茹 │├──┼──────────────────┼───────────┤│六 │林茗杏身分證影本1張 │陳明茹 │├──┼──────────────────┼───────────┤│七 │極樂淨土相關資料3份 │陳明茹 │├──┼──────────────────┼───────────┤│八 │極樂淨土永久使用權狀320張 │陳明茹 │├──┼──────────────────┼───────────┤│九 │隨身碟1只 │陳明茹 │├──┼──────────────────┼───────────┤│十 │筆記型電腦1台 │陳明茹 │├──┼──────────────────┼───────────┤│十一│三學佛學院資料1份 │陳明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