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46號自 訴 人 曾慶煌
于金艷共 同自訴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被 告 羅玉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與乙○○原有婚姻關係,雙方於民國86年2月22日結婚,於93年1月19日離婚,之後於94年2月22日二度結婚,再於102年6月20日離婚。丁○○因認定乙○○於婚姻存續期間即101年間與有配偶之甲○○有婚外情,是二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而心生不滿,明知臉書社群網站係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分別基於公然侮辱或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時間,於不詳地點利用電腦或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嘲弄、詆毀甲○○之文字,及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文字,具體指摘甲○○介入其婚姻等足以毀損甲○○名譽,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事項之言論,供不特定人瀏覽而散布於眾(其中附表二編號1①、2③、3②、4①、4②、6③亦有嘲弄、詆毀甲○○之文字;附表二編號3②有嘲弄、詆毀乙○○之文字)。
二、案經乙○○、甲○○提起自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業經被告丁○○(下稱被告)於本院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就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並未爭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當而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②③(即附表二編號6①除外)所示內容之文字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誹謗犯行,辯稱:除了告證12「醜的跟30年代的女人一樣只會勾引別人的老公」這句話不是伊寫的,是甲○○拿伊的大頭貼造假的,其他告證2至11、告證13至16的文字都是伊回應甲○○的,甲○○確實介入伊和乙○○的婚姻,乙○○才和伊離婚,伊說的都是事實,伊教會的牧師、弟兄可以證明這件事云云。
三、經查,被告與自訴人乙○○於86年2月22日第一次結婚,生有三胞胎曾立誠、曾雅琪、曾湘綾,嗣於93年1月19日離婚,之後於94年2月22日再度結婚,自訴人乙○○於101年8月1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訴請離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婚字第67號離婚事件判決准自訴人乙○○與被告離婚,所生子女曾立誠、曾雅琪之監護權由自訴人乙○○行使,曾湘綾之監護權由被告行使;之後自訴人乙○○於106年3月8日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改定曾湘綾之監護權,被告亦與自訴人乙○○調解成立而同意其請求,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67號離婚事件、106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77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卷宗核閱屬實。被告於上開離婚事件中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惟離婚事件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中曾提及「案母表示過去與案父在婚姻期間,案父多次有外遇的情形,亦曾因外遇對象與案母發生爭執,當時教友亦在現場,而目前兩造處於分居狀態」等語(見本院卷第163頁);參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他與被告、乙○○都是龍潭浸信會百年教會的信徒,他曾為被告與乙○○之婚姻做過協調,起因是被告發現乙○○的手機內有無法公開之訊息,在協調過程中,教會中信徒都勸乙○○如果是誤會,就把手機訊息公開出來解釋,但乙○○都拒絕公開,他們也無法得知訊息的內容,他與乙○○單獨溝通時,乙○○也未否認被告所指有外遇乙事,他從未見過介入被告與乙○○婚姻中之第三者,也不知道她的姓名,只知道乙○○曾說過若公開訊息內容,對方會對被告及子女不利,後來被告和乙○○就離開教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41至145頁),是被告與自訴人乙○○之第二次婚姻結束前確有發生第三者介入之糾紛。
四、再查,證人即自訴人乙○○到庭結證:「(你們那時候的離婚原因是否因為她認為你有外遇?)對,就是她的主觀意識認為我有外遇。」、「(為何被告會有這樣的想法跟誤會?)當初可能她感覺有發生這個問題,101年的時候她認為我在外面有外遇。」、「(是否確實是有外遇的對象?)就是認識的朋友,她的認知認為我有外遇,我的認知覺得我跟甲○○只是朋友關係。」、「(實際上你說是朋友,但是被告認定那是外遇對象?)對。(對象是否就是甲○○?)對,她一直認定是甲○○。(從你一開始認識甲○○,被告就認定甲○○就是你的外遇對象?)是的,我在市場做生意那麼久,我會認識很多異性的朋友,這是一定會的,我不可能只有認識一個甲○○。」等語(見本院卷第116至117頁);又證人即自訴人甲○○到庭結證:「(何時認識乙○○?)我開始做菜市場的生意,6、7年。」、「(哪一年開始擺攤生意?)98年或是99年。」、「(妳之前是否曾經跟被告有見過面?)沒有。(被告大概何時會開始傳簡訊給妳?)大概有6、7年的時間。(被告傳簡訊的內容都是哪些文字或是話語?)這方面我已經刪除,記憶裡她都會罵我是雞,每天都是以禱告的方式一直罵我,說我破壞她們的家庭,我一開始並不以為意,因為我想說我認識乙○○,可能她跟乙○○有什麼不高興,以女人的身分去瞭解這個人,她想要找一個出口,我就都刪除,就當作沒有這回事。」、「(妳現在跟乙○○的關係是普通朋友還是男女朋友?)普通朋友,也是同事,我們現在在同一間公司工作。」、「(乙○○跟被告離婚後,妳跟乙○○是否有經常往來接觸?)有,因為我們都是在同一間公司批貨,所以見面的機會也比較多。」、(乙○○跟被告離婚後,這幾年妳是否有幫乙○○照顧他的3個小孩?)偶爾,因為我有家庭,我也沒有太多時間幫忙照顧他,是偶爾孩子缺衣服,幫忙帶孩子去買衣服、鞋子。(乙○○是否認識妳的家庭成員?)不認識。(妳平常是否會跟乙○○一家人吃飯或是約出去有其他活動?)偶爾吃飯。」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反面至第122頁)等語。是依上開證人乙○○、甲○○之證詞可知,被告於101年間即懷疑認定自訴人甲○○係介入其婚姻之第三者,此事均為自訴人乙○○、甲○○二人所明知,惟自訴人乙○○、甲○○卻未極力對被告撇清二人關係,仍堅持以好友關係保持來往,甚至於乙○○離婚後,二人之來往更為頻繁深入,毫無避嫌之意,自訴人乙○○、甲○○之表現難免讓被告更加堅信自訴人甲○○確為介入婚姻之第三者。
五、被告雖然因堅信自訴人甲○○係介入婚姻之第三者,而在臉書社群網站發表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文字,惟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介入他人婚姻之人,常投以異樣眼光,認定該人破壞他人婚姻,甚或涉及相姦罪嫌,如指摘此等內容自足以損害他人之名譽法益。觀之被告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文字,其內容已明白指摘自訴人甲○○係自訴人乙○○之外遇對象,此等內容顯足以貶抑自訴人甲○○之人品道德,使瀏覽到該等文字之人對自訴人甲○○產生負面之評價。且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是縱認本件被告所指摘自訴人甲○○介入其婚姻之言論為真實,然被告與自訴人乙○○已於102年6月20日離婚,與自訴人乙○○間已終止婚姻關係,本件自訴人甲○○既非公職人員或公眾人物,被告於106年9月間所指摘自訴人甲○○介入婚姻之事項,顯與公眾團體事務無關,僅屬私人道德問題,其指摘自訴人甲○○之言行並未對社會大眾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作用,是上開言論內容應純屬涉於個人私德,而與一般公共利益無關,則被告既針對自訴人甲○○個人之私德予以指摘,復與公益無關,而非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自難辭誹謗罪責。
六、又被告發表附表一編號1所示文字「又老又醜、真的有夠醜」、附表二編號1①所示文字「你是靠你的下體破壞別人的、不要臉」、附表二編號2③所示文字「用你的下體去去誘惑男人」、附表二編號3②所示文字「你不是喜歡我前夫的爛鳥嗎」、附表二編號4①所示文字「你只要張開腿,不干白不干」、附表二編號4②所示文字「地表上最不要臉的」、「在我眼里你不過阿狗而已」、附表二編號6③所示文字「他是一個地表上最不要臉的女人」等,此等言詞均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為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語言,均為含有負面意義之言詞,且依當時客觀情境如經不特定之人聽聞,已足產生對自訴人人格貶抑感,並使自訴人感到難堪與屈辱,顯屬謾罵性言論,而具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足以減損自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甚明。被告以「醜」、「狗」、「下體」、「張開腿」、「不干白不干」、「不要臉」、「喜歡…爛鳥」等文字影射自訴人甲○○,以「爛鳥」之文字影射自訴人乙○○,顯係以極為不堪之言語而為謾罵,且依一般人之識別能力足以辨識所指之對象為甲○○、乙○○,是被告侮辱貶抑自訴人甲○○、乙○○之意甚為灼然。
七、被告明知於臉書社群網站發表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文字,將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知悉,被告以文字及留言指摘自訴人甲○○係介入婚姻之第三者,足認其具誹謗故意及散布之意圖,其行為要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明。再被告故意以謾罵嘲弄之文字散布於人數眾多之臉書網頁,造成自訴人乙○○、甲○○名譽受有損害。被告雖辯稱附表二編號6①所示內容之文字非伊發表云云,惟觀之該文字係以被告之大頭貼為發表人(見本院卷第25頁),與被告其餘坦承係其張貼文字之發表方式相同,難認附表二編號6①所示之張貼文字非被告所為,被告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八、被告又辯稱伊與自訴人乙○○離婚前已罹患憂鬱症等語,經本院調閱被告於龍潭敏盛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壢新醫院之病歷資料(見本院卷第61至85頁),被告雖自104年間起持續於精神科就醫拿藥,惟觀諸被告張貼發表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文字,並非無意識之舉動,而係為發洩不滿之情緒,自不得執罹患憂鬱症為脫免罪責之理由。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要屬畏罪卸責之詞,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九、論罪科刑:
(一)惟按侮辱者,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而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1項公然侮辱罪,關於附表二編號1至6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其中就附表二編號1①、2
③、3②、4①、4②、6③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上開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與第310條第2項之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被告以附表二編號3②之文字,同時公然侮辱自訴人乙○○、甲○○,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在臉書社群網站上多次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文字,係基於侵害自訴人甲○○名譽之單一犯意,於密集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二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僅有公共危險、準誣告等案件均為判處拘役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問題,僅因堅信自訴人甲○○係介入婚姻之第三者,即任意在網路上以輕蔑不堪之文字謾罵及羞辱自訴人甲○○、乙○○,貶損自訴人甲○○之名譽,且犯後非但未曾試圖彌補所造成之損害,猶飾詞否認,毫無檢討反省之心,並念其罹患憂鬱症,兼衡被告是雲南省栗僳族少數民族人,在泰國長大,在泰國只有小學學歷,70幾年來台灣,與前夫乙○○有三個小孩,目前已再婚,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見本院卷第147頁反面審理筆錄)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公然侮辱行為:
┌──┬──────┬───────────────────────┬───────┐│編號│日期 │ 文字內容 │被害人 │├──┼──────┼───────────────────────┼───────┤│ 1 │106年9月某日│歐巴桑 又老又醜 真的有夠醜 看你的脖子就知道 │甲○○(侮辱)││ │ │你有幾歲了(即告證3,見本院卷第16頁) │ │└──┴──────┴───────────────────────┴───────┘【附表二】加重誹謗行為:
(1①、2③、3②、4①、4②、6③含公然侮辱行為)┌──┬──────┬───────────────────────┬───────┐│編號│日期 │ 文字內容 │被害人 │├──┼──────┼───────────────────────┼───────┤│ 1 │106年9月19日│①愛你媽的逼啦 小三 這輩子是小三 下輩子也是│①甲○○(侮辱││ │ │ 小三 你是靠你的下體破壞別人的 不要臉 破壞│ 、誹謗) ││ │ │ 別人的家庭 你一生一世都是活在人家的咒詛當中│ ││ │ │ (即告證6,見本院卷第19頁) │ ││ │ │②大家可以到fb上面查 金艷就是破壞我家庭的女人│②甲○○(誹謗││ │ │ 小三的下場 生生世世的洗不掉(即告證7,見本 │ ) ││ │ │ 院卷第20頁) │ │├──┼──────┼───────────────────────┼───────┤│ 2 │106年9月21日│①金艷小三你去死吧(即告證2,見本院卷第15頁) │①甲○○(誹謗││ │ │②小三你還沒死呀 這位金艷小姐就是破壞我家庭的│ ) ││ │ │ 女人 他不擇手段破壞我家庭 讓我的孩子和我分│②甲○○(誹謗││ │ │ 離 他搶走我的丈夫(即告證8,見本院卷第21頁 │ ) ││ │ │ ) │ ││ │ │③那又如何呢 我不會像你一樣 用你的下體去去誘│③甲○○(侮辱││ │ │ 惑男人 人在做天在看 你破壞家庭別人的家庭 │ 、誹謗) ││ │ │ 你是台灣最惡毒的小三(即告證9,見本院卷第22 │ ││ │ │ 頁) │ ││ │ │④你是台灣最惡毒的女人 經驗 你破壞我的家庭 │④甲○○(誹謗││ │ │ 你拆散我的家庭 你帶給我太多的痛苦 你下下輩│ ) ││ │ │ 子會下地獄的(即告證10,見本院卷第23頁) │ ││ │ │⑤金燕小姐 你是最惡毒的女人 我不需要騙任何人│⑤甲○○(誹謗││ │ │ 我們家有四間透天一塊田地 我丈夫生意做得很好│ ) ││ │ │ 我們不需要騙人 不像你一樣用身體來換我老公的│ ││ │ │ 金錢(即告證11,見本院卷第24頁) │ ││ │ │⑥我是中國雲南省人大家族,我是大家族的孩子,很│ ││ │ │ 多年前我來到台灣,嫁給我曾慶惶先生,我幫他生│⑥甲○○(誹謗││ │ │ 了三胞胎,他在菜市場做生意,沒有多久他就被那│ ) ││ │ │ 個女的金艷小姐誘惑勾引,用各種方式逼迫我要我│ ││ │ │ 跟他離婚,這一位金艷小姐說我如果沒有跟這位先│ ││ │ │ 生離婚,他要殺我全家,他在fb上說我騙人說我誘│ ││ │ │ 惑人,我不需要錢,我現在已經結婚了,我有四棟│ ││ │ │ 透天房子,我還有一塊田,我現在的丈夫很會賺錢│ ││ │ │ ,他這樣污衊我,大家覺得我應該去告他嗎,我的│ ││ │ │ 家庭本來很美滿,因為這位小姐,他破壞了我的家│ ││ │ │ 庭,他不擇手段,因為我是基督徒,我們全教會的│ ││ │ │ 人都知道,經生怎麼勾引人家的丈夫,你的兒女將│ ││ │ │ 來也會受到報應的,知道這一位小姐他破壞了我的│ ││ │ │ 家庭,金艷小姐你不要太囂張,人不是只有這輩子│ ││ │ │ ,下輩子還會受到審判的(即告證13,見本院卷第│ ││ │ │ 26頁) │ │├──┼──────┼───────────────────────┼───────┤│ 3 │106年9月22日│①小三你女兒去給別人干啊,你不也搶了我的丈夫(│①甲○○(誹謗││ │ │ 即告證4,見本院卷第17頁) │ ) ││ │ │②大家可以上fb搜尋這位金艷小姐,泰國新加坡馬來│ ││ │ │ 西亞緬甸中國都有兄弟姊妹,你好好等著,好事在│②甲○○(侮辱││ │ │ 後頭,不要臉的小三,你不是喜歡我前夫的爛鳥嗎│ 、誹謗) ││ │ │ ?一對不要臉的,最近寄了一大筆$到我三姑戶頭 │ 乙○○(侮辱││ │ │ ,你有分到嗎(即告證5,見本院卷第18頁) │ ) │├──┼──────┼───────────────────────┼───────┤│ 4 │106年9月23日│①百吃沒見識的女人,一生只在這個小島泰國的祖先│①甲○○(侮辱││ │ │ 是誰你知嗎,我強國雲南人,白吃人是有輪回的,│ 、誹謗) ││ │ │ 一代接一代不要搶別人丈夫,沒有好下場你以為你│ ││ │ │ 美嗎?你只要張開腿,不干白不干,我前丈夫就是│ ││ │ │ 這種人,你是什麼大便,我要向你交待(即告證5 │ ││ │ │ ,見本院卷第18頁) │ ││ │ │②比你小三好吧,像你這種女人,上天必報,雁你世│②甲○○(侮辱││ │ │ 世代代搶別人丈夫,地表上最不要臉的,你跟我比│ 、誹謗) ││ │ │ 差遠呢,小島上長大的會有什麼格局,在我眼里你│ ││ │ │ 不過阿狗而已(即告證16,見本院卷第29頁) │ │├──┼──────┼───────────────────────┼───────┤│ 5 │106年9月24日│①至少不搶別人丈夫(見本院卷第17頁) │①甲○○(誹謗││ │ │ │ ) │├──┼──────┼───────────────────────┼───────┤│ 6 │106年9月某日│①醜的跟30年代的女人一樣 只會勾引別人的老公(│①甲○○(誹謗││ │ │ 即告證12,見本院卷第25頁) │ ) ││ │ │②這是破壞我家的壞女人,金艷(即告證14,見本院│②甲○○(誹謗││ │ │ 卷第27頁) │ ) ││ │ │③在想一個女人他的名字叫金艷,她把我的丈夫搶走│③甲○○(侮辱││ │ │ 了,他把我的家庭破碎了,他搶到了我的丈夫,如│ 、誹謗) ││ │ │ 今還不放過我,整天在fb上罵我,說我是勾引男人│ ││ │ │ 的女人,親愛的台灣人,請你們評評理,我不需要│ ││ │ │ 勾引男人,我自己有四棟房子,我還有一塊田,我│ ││ │ │ 現在的丈夫很會賺錢,不需要我抽煩這些,這個女│ ││ │ │ 人他才是勾引我丈夫,因為她的丈夫把它摔了不要│ ││ │ │ 他了,他太強勢了,他身邊有兩個小孩沒有人養,│ ││ │ │ 他必須把我的丈夫搶走,他的名字叫金艷,他是一│ ││ │ │ 個地表上最不要臉的女人,專門破壞人家的家庭,│ ││ │ │ 我我咒他下輩子下地獄(即告證15,見本院卷第28│ ││ │ │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