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童瑞風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2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童瑞風部分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童瑞風業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