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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9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于繼駪

邱棟梁上列被告等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10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于繼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棟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于繼駪係設於臺中市○○區○○○道○ 段○○○ 號2 樓「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艾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而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邱棟梁自102 年11月4 日起至104 年10月27日止,均係設於臺中市○○區○○路○○○○ 號2 樓「卓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卓南公司,已於104 年10月28日更名為尊尚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卓南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則為其女婿巫居印,邱加媁為邱棟梁之女兒,負責卓南公司的財務、會計與製作會計憑證等業務,而為經辦卓南公司會計之人員。于繼駪與邱棟梁、邱加媁均明知艾上公司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未曾銷售任何商品或服務予卓南公司,艾上公司因而與卓南公司之間,並無任何實際的交易行為,于繼駪竟與邱棟梁、邱加媁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于繼駪負責將已蓋用艾上公司的大、小印章的空白統一發票提供交付予邱加媁,再由邱加媁自103 年10月2 日起至同年12月5 日止,接續依邱棟梁的指示,以艾上公司名義先後填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36張(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165,687元),用以充當卓南公司之進項憑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開立之正確性。

二、邱棟梁與邱加媁亦均明知卓南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未曾銷售任何商品或服務予艾上公司,卓南公司因而與艾上公司之間,並無任何實際的交易行為,邱棟梁竟與邱加媁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邱棟梁負責將卓南公司的大、小印章與空白統一發票提供交付予邱加媁,並指示邱加媁自103 年9 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9 日止,接續以卓南公司名義先後填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36張(面額合計39,165,687元),再將開立完成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轉交于繼駪,用以充當艾上公司之進項憑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開立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被告于繼駪、邱棟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第37頁),且被告于繼駪、邱棟梁於本院審判期日,亦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至第88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于繼駪、邱棟梁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

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于繼駪固不否認其曾代表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簽訂汽(機)車買賣合約書,但卓南公司實際上並未支付任何價款予艾上公司,然其仍授權卓南公司的邱加媁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卓南公司的事實,被告邱棟梁亦不否認曾代表卓南公司與艾上公司簽訂汽(機)車買賣合約書,約定卓南公司向艾上公司購買中古電動機車,但卓南公司並未依買賣合約書內容,給付全額價金予艾上公司,事後卓南公司未收到艾上公司給付的任何款項的狀況下,其曾指示邱加媁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艾上公司進項憑證等事實,被告于繼駪與邱棟梁均否認被訴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被告于繼駪辯稱:艾上公司實際上確實有與卓南公司進行中古電動機車的買賣交易,才開立附表一所示的統一發票,當初被告邱棟梁表示有客戶要購買艾上公司的中古電動機車,艾上公司並與卓南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所以才開統一發票予卓南公司,只是後來卓南公司的客戶,對於機車的狀況不滿意而取消交易,所以就沒有出貨給卓南公司,卓南公司也沒有給付任何款項給艾上公司云云。被告邱棟梁辯稱:卓南公司確實有跟艾上公司購買中古電動機車,購入的電動機車有轉售出去約10台或20台,其餘的沒有轉售出去的部分,後來就退還給艾上公司云云。經查:

㈠被告于繼駪雖曾代表艾上公司與被告邱棟梁經營的卓南公司

簽訂中古電動機車的買賣合約書,約定艾上公司分批出售電動機車予卓南公司,但艾上公司自始至終,均未曾依買賣合約書的約定,將出售的電動機車交付予卓南公司,卓南公司亦未曾給付任何價金或款項予艾上公司一節,業據被告于繼駪供稱:「(問:是否曾經擔任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期間?負責業務?)答:是,從103 年9 月擔任負責人迄今,公司目前還在經營,艾上公司是做電動機車之租賃及銷售業務」、「(問:你是否為艾上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答:是」、「(問:提示尊尚公司103 年9 月至12月間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於103 年9 月至12月,卓南公司取得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的統一發票共36張,金額為3916萬5687元‧‧‧交易內容為何?)答:‧‧卓南公司當時向艾上公司購買一批中古之電動機車,價錢有談定,但是因為卓南公司沒有地方可以停車,所以車子還是停放在艾上公司位於○○區○○○街○○號的營業處所」、「(問:

上開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的交易款項如何交付?)答:還沒交付」、「(問:尊尚公司跟你們買的中古機車,你們實際上有無出貨給尊尚公司?)答:沒有」、「(問:尊尚公司要跟你們買的中古機車都放在哪?)答:在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在沙鹿的倉庫」、「(問:尊尚公司有無把任何款項付給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答:無」、「(問: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有無跟尊尚公司請款?)答:無」等語不諱(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38頁、本院卷第41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邱棟梁的女兒邱加媁證稱:「(問:銷售前述貨物如何交貨、運送及驗收?)答:

上述交易僅點收數量未交貨,無運送驗收紀錄」、「(問:上開尊尚公司【即卓南公司】的進、銷交易款項如何交付?)答:沒有付款」、「(問:上開尊尚公司【即卓南公司】的進、銷交易貨物有無出貨?)答:沒有出貨」、「(問:艾上公司跟卓南公司簽了汽、機車買賣合約書有實際出貨給卓南公司嗎?)答:其實車輛都在倉庫」、「(問:艾上公司為何都沒出貨?)答:這個我不清楚」、「(問:卓南公司有付款給艾上公司嗎?)答:沒有」等語(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尊尚國際有限公司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卷宗【下稱中區國稅局(尊尚)卷宗】第34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65頁、本院卷第80頁),大致相符,被告邱棟梁亦承認卓南公司曾取得艾上公司所開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但卓南公司並無任何給付資金的證明,而供稱:「(問:提示尊尚公司103 年

9 月至12月間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於103年9 月至12月,卓南公司取得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的統一發票共36張,金額為3916萬5687元‧‧‧交易內容為何?)答:有交易,是卓南公司向艾上公司買電動機車,詳細的數目我不記得,我是跟艾上的負責人于繼駪接洽,發票是如何取得我不知道,但是確定有取得發票。有帳冊可以佐證,但是沒有資金證明」等語明確(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33頁至第34頁),並有艾上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街○○號倉庫的照片15張、汽(機)車買賣合約書4 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 份、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6張附卷可稽(見中區國稅局【尊尚】卷宗第42頁第43頁、第49頁至第56頁、第134 頁、第136 頁至第171頁),足認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之間,實際上並不存有任何中古電動機車的交易,艾上公司因而未曾將任何機車出貨交付予卓南公司,卓南公司亦未給付任何價金款項予艾上公司,故以艾上公司名義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6張,並非基於實際的交易所填製的會計憑證,已堪認定。

㈡而依被告邱棟梁供稱:「我承認有開立起訴書附表二的發票

給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但是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實際上並沒有付款給卓南公司,卓南公司也沒有出貨給艾上綠能租賃有限公司」、「(問:對檢察官起訴你卓南公司沒有賣任何電動機車或是任何商品或服務給艾上公司卻開立起訴書附表二的不實發票,你有何意見?)答:沒有意見」、「(問:卓南公司開的發票是不實的你承認?)答:反正做下去就做下去了,我承認沒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至第90頁),被告于繼駪供稱:「(問:後來為什麼他有告訴你卓南公司要開發票給你們嗎?)答:有」、「(問:為什麼要開發票給你們?)答:他說因為卓南公司沒有賣成功」、「他沒有實際付錢給我」、「(問:所謂買回是用發票買回嗎?)答:因為他沒有付我們錢,所以開發票」、「(問:你稱艾上公司有向卓南公司買回該批電動車,款項有無支付?)答: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第41頁反面、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38頁),以及證人邱加媁證稱:「(問:卓南公司為何要開立發票給艾上公司?)答:那時我爸爸【指被告邱棟梁】說沒有要賣了所以又還給他們」、「(問:艾上公司的機車沒有要賣給卓南公司要還給他們,為何要開發票?)答:因為之前有開發票所以就要再開發票回去給他們」、「(問:你以卓南公司名義開立發票給艾上公司,卓南公司實際上沒有販賣任何商品或服務給艾上公司嗎?)答:就是等於買了商品又還給他們這樣子」、「(問:艾上公司有付款給卓南公司嗎?)答: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 份、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6張在卷可憑(見中區國稅局【尊尚】卷宗第95頁至第131 頁),堪認被告邱棟梁與邱加媁以卓南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予艾上公司,亦非基於實際的交易而填製。

㈢因艾上公司開立交付予卓南公司的統一發票,其張數與金額

,與卓南公司所開立交付予艾上公司的張數與金額,完全一樣,殊難想像此種型態的交易,會存在實際社會生活與交易中,故從形式上觀察,不難發現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並非根據實際交易內容而為開立。雖被告邱棟梁、于繼駪均辯稱:卓南公司確曾向艾上公司購買中古電動機車,準備轉售牟利,嗣因卓南公司覓得的客戶,不滿意車況,而取消交易,卓南公司要求艾上公司買回機車,始產生互開統一發票的情形云云。然果真如此,卓南公司根本沒有理由分批開立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的理由,蓋卓南公司因客戶取消交易的當下,即可決定需退還的機車數量與價格,豈有分批退還,而分批開立統一發票之理!且依上所述,卓南公司與艾上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後,實際上艾上公司從未出貨給卓南公司,卓南公司亦未因而支付任何款項予艾上公司,卓南公司因客戶決意不購買,而不願履行其與艾上公司締結的買賣合約內容,因不論是艾上公司或卓南公司,在簽訂的買賣合約後,實際上均尚未履行任何契約內容,僅需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即可達成免除彼此互負出貨與支付價金責任的目的,根本不存有相互分批開立統一發票的必要。且就邏輯上而言,應該是先發生艾上公司出售交付中古電動機車予卓南公司,並向卓南公司請款時,因卓南公司支付價金款項予艾上公司,需由艾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卓南公司,作為卓南公司購買商品而支付價金的會計憑證後,始會發生卓南公司因故取消交易,將機車退還艾上公司,並向艾上公司索回先前已支付的價金時,才會進而產生卓南公司需開立統一發票予艾上公司,作為艾上公司退還價金的會計憑證,換言之,縱使採信被告于繼駪與邱棟梁的辯解,認為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就本案的中古電動機車的交易案,省略了交付(或退還)機車與支付(或退還)價金的程序,具有合理的根據,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相互開立統一發票的順序,參照前述說明,也應該是先由艾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卓南公司後,才會發生後來因故取消交易,是否應由卓南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艾上公司的問題。惟對照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的記載內容,竟是由卓南公司於103 年9 月18日起至同年月21日,先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統一發票9 張予艾上公司之後,才由艾上公司開立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卓南公司,致與被告于繼駪與邱棟梁前揭辯稱:本案是由艾上公司出售中古電動機車予卓南公司,艾上公司因而開立統一發票予卓南公司,後來因卓南公司找到的客戶不願購買,卓南公司取消交易,而要求艾上公司買回中古電動機車,才由卓南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的說詞,相互矛盾,益證被告于繼駪、邱棟梁前揭所辯,並非事實,不過是事後卸責之詞。另依卷附汽(機)車買賣合約書(見中區國稅局【尊尚】卷宗第53頁第56頁),共計4 份,證人邱加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卷附的4 份汽(機)車買賣合約書,分4 個月簽立,約每個月簽立1 份買賣合約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倘若卓南公司確曾向艾上公司購買中古電動機車,依卷附存有4 份買賣合約的情況,應可認定卓南公司並非一次向艾上公司購入全部的中古電動機車,而是在4 個月內,陸續向艾上公司購入中古電動機車,但問題是,在第1 次購入的中古電動機車的買賣合約,都從未履行交貨與支付價金的情況下,實在看不出卓南公司與艾上公司有繼續簽訂第2 、

3 、4 份買賣合約書的實益與理由,換言之,倘如被告于繼駪與邱棟梁前揭辯稱卓南公司向艾上公司購買中古電動機車的目的,在於轉售牟利,並於轉售成功時,始負有義務支付價金予艾上公司等語屬實,則在簽署第1 份買賣合約後,應該就會先行確認客戶是否願意購買,在客戶表明不願購買,或尚未轉售成功之前,卓南公司應該沒有必要,繼續向艾上公司購買中古電動機車,而一再重複相同的買賣交易,以致簽訂高達4 份的買賣合約書,由此益證,被告于繼駪與邱棟梁辯稱係基於買賣中古電動機車的實際交易,始填製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云云,並非事實。況且,卷附的4 份汽(機)車買賣合約書(見中區國稅局【尊尚】卷宗第53頁第56頁),均未填載簽立的日期,倘若係一時的疏忽,應不可能連續4 次簽訂時,都忘記記載日期,凸顯上開4 份買賣合約書,乃臨訟製作的高度可能。再經質以被告邱棟梁:「提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第53頁至第56頁,為何汽機車的買賣合約書要簽立四份,而不簽立一份就好?」乙事,被告邱棟梁答稱:「不知道為什麼」,再問:「這四份是同一個時間簽的,還是不同時間簽的?」,被告邱棟梁依然不清楚,而答稱:「要問我女兒,這些都是我女兒製作的。我現在生意失敗,精神都不集中」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而質以被告于繼駪:「你們簽立幾份買賣合約書?」,被告于繼駪供稱:「壹份」,再問:「提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第53頁至第56頁,你們簽立汽機車買賣合約書,為何要簽四份?」,被告于繼駪表示:「這我不清楚」,又問:「這四份合約書是同一個時間簽的,還是不同時間簽的?」,被告于繼駪仍然表示:「這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顯示被告邱棟梁、于繼駪對於上開4 份買賣合約書的簽訂過程與細節,均不清楚,被告于繼駪甚至不知或忘記曾簽訂4 份買賣合約書乙事,以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面額合計高達數千萬元,而屬金額龐大的重要交易,對照卷附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的記載(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93頁、第87頁),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均為登記資本額為500 萬元的中小企業,附表一、二所示之中古電動機車買賣交易,超出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的資本額甚多,必然對卓南公司與艾上公司的資金調度與營運,具有相當大的影響,被告于繼駪與邱棟梁又豈可能對如此重要的交易內容與細節,如此漠不關心,而不清楚合約的簽訂過程,自屬匪夷所思,足認卓南公司與艾上公司之間,實際上並不存有中古電動機車的買賣交易,卷附的買賣合約書,不過是被告于繼駪與邱棟梁欲掩飾渠等所為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而通謀虛偽製作的書面契約。

㈣被告邱棟梁雖始終否認卓南公司實際並未曾尚艾上公司購買

中古電動機車的事實,其於偵查中,原辯稱:卓南公司確有向艾上公司購買中古電動機車,且有付款,是用關係企業上裕公司的名義來付款,是用匯款方式,且分成好幾筆,且艾上公司確實有出貨給卓南公司,是送到上裕公司位於臺中市東勢區的處所,以及上裕公司在臺中市○○區○○○○路局承租的地點云云(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34頁),卻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卓南公司向艾上公司購買的中古電動機車,艾上公司只有出貨零星的電動機車給卓南公司,並不是全部,而艾上公司出貨給卓南公司的那幾輛電動機車,卓南公司實際上並未付款,而是以艾上公司積欠卓南公司的債務,進行抵銷云云(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是被告邱棟梁對於卓南公司是否曾就購買中古電動機車乙事,支付款項予艾上公司之供述,前後相互矛盾,而不可採。被告邱棟梁不僅自始至終,均未提出任何有關艾上公司出貨予卓南公司之相關資料或簽收紀錄,亦未提出有關卓南公司以自己名義或他人名義支付款項予艾上公司的任何證明,更與同案被告于繼駪與證人邱加媁前揭有關艾上公司實際上並未出貨予卓南公司,買賣合約書約定的中古電動機車一直存放在艾上公司的倉庫,以及卓南公司並未曾支付任何款項予艾上公司的證述情節,截然相反,足認被告邱棟梁前揭所辯,無非係推諉卸責之詞,並無可採。且依被告邱棟梁於本院審理時所辯,艾上公司出貨予卓南公司的中古電動機車,卓南公司曾將其中10輛或20輛轉售他人,其餘未售出的部分,則辦理退貨等語,是卓南公司既然已將部分中古電動機車,進行轉售牟利,而無法將卓南公司依買賣合約書向艾上公司購買的機車,進行全部退貨,那麼卓南公司因辦理退貨而開立統一發票予艾上公司,必然會與艾上公司因出售中古電動機車予卓南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會因機車數量有所短少而產生金額上的落差,然依上所述,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相互開立的統一發票,不論張數或數額,俱屬一樣,而與被告邱棟梁的辯解,產生矛盾,益證被告邱棟梁所辯不實,而不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邱棟梁、于繼駪前揭所

辯,均無可採,被告邱棟梁、于繼駪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核被告邱棟梁就「犯罪事實」欄與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核被告于繼駪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邱棟梁就「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指

示其女兒邱加媁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艾上公司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之會計憑證,而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雖同時該當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然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已如前述,公訴意旨認被告邱棟梁就「犯罪事實」欄所載部分,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容有誤會,惟被告邱棟梁夥同邱加媁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的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再按,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于繼駪為艾上公司之負責人,除經被告于繼駪供承在卷外(見本院卷第40頁),並有艾上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佐(見105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93頁),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又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係由被告于繼駪授權被告邱棟梁指示證人邱加媁開立,此經被告于繼駪供稱:「(問:到底發票是誰開的?)答:應該是邱加媁開的」、「(問:艾上公司開立給卓南公司的發票是邱加媁開的是不是?)答:是」、「(問:開立的時間、金額或張數是你決定還是邱棟梁決定的?)答:邱棟梁決定的」、「(問:他們是開好之後跟你講還是?)答:他們事前告訴我要開,要買賣這些要開發票我說OK,因為我要跑其他分公司,所以這部份都是由他們處理」、「(問:他們具體開的內容有告訴你嗎?)答:沒有,就概括授權」、「(問:你為何要概括授權給他們開發票?)答:因為我幾乎不會進去東勢那邊」、「(問:你有沒有告訴他們,確定你們賣出去收到錢再開發票?)答:他告訴我要先開發票我說OK」等語在卷(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36頁、本院卷第90頁正、反面),核與證人邱加媁證稱:「(問:提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尊尚公司卷第137 至171 頁,妳以艾上公司名義開立給卓南公司的發票,發票日期有103 年10月2 日、103 年10月3 日、103 年12月2 日、103 年12月3 日、103 年12月4日、103 年12月5 日,是否代表這些發票是就是這些日期開立的嗎?)答:是」、「(問:發票日期記載的日期是正確的?)答:是」、「(問:為何要互相開立虛偽發票?)答:我爸爸叫我開我就開了」、「(問:關於以艾上公司名義開立的發票張數、金額、日期是誰決定的?)答:當下我爸爸說不要全部開一張,要分開開立,我就分開開這樣子」、「(問:于繼駪都沒有告訴妳要怎麼開立嗎?)答:沒有」、「(問:關於以艾上公司名義開立發票的事情都是妳爸爸給妳的指示,于繼駪都沒有參與?)答:在我這邊的話是我爸爸給我的指示」、「(問:妳有告知于繼駪嗎?)答:有」、「(問:于繼駪怎麼說?)答:他說他同意」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1頁),又依先前所述,被告邱棟梁與證人邱加媁對於卓南公司從未支付任何價金予艾上公司,有所認識,卻仍以艾上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足認被告邱棟梁、證人邱加媁與被告于繼駪之間,就附表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雖被告邱棟梁、證人邱加媁均不具商業負責人的身分,但依上所述,其等2 人既然就附表一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于繼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成立共同正犯。又證人邱加媁係負責經辦與處理卓南公司會計事務之人員一節,除經被告邱棟梁供稱:我有成立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裕公司),而卓南公司屬於上裕公司的子公司,兩家公司的業務都混在一起,卓南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巫居印,但實際負責人是我,上裕公司與卓南公司的會計與帳,都是我女兒邱加媁在處理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33頁反面),核與證人邱加媁證稱:「本人為巫居印君之配偶於103 年間擔任尊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原名:卓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會計兼總務」、「(問:巫居印有無實際在尊尚公司【即卓南公司】任職?擔任何職?任職期間?)答:巫居印只是掛名擔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無實際上任職」、「(問:尊尚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答:邱棟梁」、「(問:尊尚公司【即卓南公司】除了你之外,有無其他員工?)答:除我之外,沒有其他員工」、「(問:尊尚公司【即卓南公司】的統一發票是何人開立?)答:我開立」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尊尚】卷宗第34頁、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62頁),以及證人即邱加媁的配偶巫居印證稱:「(問:卓南公司的統一發票是何人開立?)答:都是我岳父的會計小姐開的,就是我太太邱加媁」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

9 頁反面),大致相符,而堪認定。因被告邱棟梁與證人邱加媁均明知艾上公司並未向卓南公司購買任何商品或服務,亦從未曾支付任何金錢或款項予卓南公司,業已認明如前,且經被告于繼駪坦承艾上公司從未付款予卓南公司的事實,而供稱:「(問:你稱艾上公司有向卓南公司買回該批電動車,款項有無支付?)答:沒有」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38頁),核與證人邱加媁證稱:「(問:上開尊尚公司【即卓南公司】的進、銷交易款項如何交付?)答:沒有付款」、「(問:艾上公司有付款給卓南公司嗎?)答:沒有」等語相符(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65頁反面、本院卷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是證人邱加媁基於其為卓南公司經辦會計人員之身分,明知艾上公司並未實際向卓南公司購買或買回電動機車,亦未曾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仍開立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自屬該當刑法第71條第1 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再依被告邱棟梁供稱:「(問:卓南公司的統一發票是何人開立?)答:邱加媁或其助理所開,而她(指邱加媁)要開立的發票都有經過我的同意」、「(問:提示尊尚公司103 年9 月至12月間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於103 年9月至12月,卓南公司開立給艾上公司的統一發票共36張,金額為3916萬5687元‧‧‧何人開立發票?)答:‧‧這部分的發票是我叫我女兒邱加媁開的」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8355號偵查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以及證人邱加媁證稱:我以卓南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是聽從我爸爸即被告邱棟梁的指示,我爸爸叫我開立,我就開立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足認被告邱棟梁雖不具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的身分,但其就以卓南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實居於主導與支配的地位,證人邱加媁不過配合被告邱棟梁的指示,開立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是被告邱棟梁就附表二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與具有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之證人邱加媁間,顯具有犯意之聯絡,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邱棟梁、于繼駪夥同證人邱加媁,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先後多次以艾上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係在

3 個月內的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統一發票登載之正確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仍應評價為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僅應論以一罪。

基於同一理由,被告邱棟梁指示證人邱加媁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先後多次以卓南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亦係在3 個月內的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本院審酌被告邱棟梁前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而被告于

繼駪除於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並於98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紀錄外,即無其他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

2 分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足認被告2 人均素行尚佳,而以被告2 人均經營公司之生活閱歷與經驗,對於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除影響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證的正確性外,並戕害統一發票的公共信用,甚至進一步造成根據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所製作的帳冊與財務報表的正確性,造成與艾上公司或卓南公司的交易對象,無法正確評估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的財務與信用狀況,更可能衍生透過互開統一發票的方式,虛偽膨脹公司的營業數據,導致銀行進行融資時,錯誤評估公司的償債能力而受損等影響交易安全之潛在危險,竟仍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破壞統一發票的公共信用,並影響交易安全,行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于繼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期間,始終坦承艾上公司與卓南公司之間的交易,卓南公司從未支付金錢予艾上公司的事實,被告邱棟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卓南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予艾上公司,但艾上公司並未實際付款的事實,以及被告于繼駪與邱棟梁之犯罪手段和平,並斟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虛開統一發票的張數與數額,被告于繼駪自陳其學歷為高職畢業,現經營艾上公司,每月收入約4 萬多元,以及被告邱棟梁陳稱其學歷為高職畢業,因經營的公司倒閉而無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與第2 項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被告邱棟梁部分定其應執行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2 項所示。

㈥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為證人邱加媁所開立,是證

人邱加媁客觀上顯有從事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其不僅具有卓南公司經辦會計人員之身分,且對於卓南公司與艾上公司之間,並不存有實際交易的狀況,亦有所認識,而有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嫌疑,自宜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偵查起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江宗祐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艾上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編號│公司名稱│發票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統一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1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944,762元│ 47,238元│├──┼────┼─────┼──────┼──────┼──────┤│ 2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1,011,429元│ 50,571元│├──┼────┼─────┼──────┼──────┼──────┤│ 3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1,119,333元│ 55,967元│├──┼────┼─────┼──────┼──────┼──────┤│ 4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1,131,429元│ 56,571元│├──┼────┼─────┼──────┼──────┼──────┤│ 5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1,065,714元│ 53,286元│├──┼────┼─────┼──────┼──────┼──────┤│ 6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7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8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9 │卓南公司│103.10.2 │CE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10 │卓南公司│103.10.3 │CE00000000 │ 1,084,286元│ 54,214元│├──┼────┼─────┼──────┼──────┼──────┤│ 11 │卓南公司│103.10.3 │CE00000000 │ 1,084,286元│ 54,214元│├──┼────┼─────┼──────┼──────┼──────┤│ 12 │卓南公司│103.10.3 │CE00000000 │ 1,291,429元│ 64,571元│├──┼────┼─────┼──────┼──────┼──────┤│ 13 │卓南公司│103.10.3 │CE00000000 │ 1,320,000元│ 66,000元│├──┼────┼─────┼──────┼──────┼──────┤│ 14 │卓南公司│103.10.3 │CE00000000 │ 1,314,762元│ 65,738元│├──┼────┼─────┼──────┼──────┼──────┤│ 15 │卓南公司│103.10.3 │CE00000000 │ 1,147,143元│ 57,357元│├──┼────┼─────┼──────┼──────┼──────┤│ 16 │卓南公司│103.10.3 │CE00000000 │ 1,147,143元│ 57,357元│├──┼────┼─────┼──────┼──────┼──────┤│ 17 │卓南公司│103.10.3 │CE00000000 │ 1,147,143元│ 57,357元││ ├────┴─────┴──────┼──────┼──────┤│ │ 小 計 │19,083,143元│ 954,157元│├──┼────┬─────┬──────┼──────┼──────┤│ 18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19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20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63,857元│ 53,193元│├──┼────┼─────┼──────┼──────┼──────┤│ 21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71,714元│ 53,586元│├──┼────┼─────┼──────┼──────┼──────┤│ 22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23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36,514元│ 51,826元│├──┼────┼─────┼──────┼──────┼──────┤│ 24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36,514元│ 51,826元│├──┼────┼─────┼──────┼──────┼──────┤│ 25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26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27 │卓南公司│103.12.2 │CZ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28 │卓南公司│103.12.3 │CZ00000000 │ 1,033,686元│ 51,684元│├──┼────┼─────┼──────┼──────┼──────┤│ 29 │卓南公司│103.12.3 │CZ00000000 │ 1,005,714元│ 50,286元│├──┼────┼─────┼──────┼──────┼──────┤│ 30 │卓南公司│103.12.3 │CZ00000000 │ 1,010,429元│ 50,521元│├──┼────┼─────┼──────┼──────┼──────┤│ 31 │卓南公司│103.12.4 │CZ00000000 │ 990,000元│ 49,500元│├──┼────┼─────┼──────┼──────┼──────┤│ 32 │卓南公司│103.12.4 │CZ00000000 │ 1,036,514元│ 51,826元│├──┼────┼─────┼──────┼──────┼──────┤│ 33 │卓南公司│103.12.4 │CZ00000000 │ 1,063,857元│ 53,193元│├──┼────┼─────┼──────┼──────┼──────┤│ 34 │卓南公司│103.12.4 │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35 │卓南公司│103.12.5 │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36 │卓南公司│103.12.5 │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 │ 小 計 │20,082,544元│ 1,004,126元│├──┴─────────────────┼──────┼──────┤│ 合 計 │39,165,687元│ 1,958,283元│└────────────────────┴──────┴──────┘附表二:卓南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編號│公司名稱│發票日期│統一發票號碼│統一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1 │艾上公司│103.9.18│CE00000000 │ 944,762元│ 47,238元│├──┼────┼────┼──────┼──────┼──────┤│ 2 │艾上公司│103.9.18│CE00000000 │ 1,011,429元│ 50,571元│├──┼────┼────┼──────┼──────┼──────┤│ 3 │艾上公司│103.9.19│CE00000000 │ 1,119,333元│ 55,967元│├──┼────┼────┼──────┼──────┼──────┤│ 4 │艾上公司│103.9.19│CE00000000 │ 1,131,429元│ 56,571元│├──┼────┼────┼──────┼──────┼──────┤│ 5 │艾上公司│103.9.20│CE00000000 │ 1,065,714元│ 53,286元│├──┼────┼────┼──────┼──────┼──────┤│ 6 │艾上公司│103.9.20│CE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7 │艾上公司│103.9.21│CE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8 │艾上公司│103.9.21│CE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9 │艾上公司│103.9.21│CE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10 │艾上公司│103.10.6│CE00000000 │ 1,084,286元│ 54,214元│├──┼────┼────┼──────┼──────┼──────┤│ 11 │艾上公司│103.10.6│CE00000000 │ 1,084,286元│ 54,214元│├──┼────┼────┼──────┼──────┼──────┤│ 12 │艾上公司│103.10.6│CE00000000 │ 1,291,429元│ 64,571元│├──┼────┼────┼──────┼──────┼──────┤│ 13 │艾上公司│103.10.6│CE00000000 │ 1,320,000元│ 66,000元│├──┼────┼────┼──────┼──────┼──────┤│ 14 │艾上公司│103.10.6│CE00000000 │ 1,314,762元│ 65,738元│├──┼────┼────┼──────┼──────┼──────┤│ 15 │艾上公司│103.10.6│CE00000000 │ 1,147,143元│ 57,357元│├──┼────┼────┼──────┼──────┼──────┤│ 16 │艾上公司│103.10.6│CE00000000 │ 1,147,143元│ 57,357元│├──┼────┼────┼──────┼──────┼──────┤│ 17 │艾上公司│103.10.6│CE00000000 │ 1,147,143元│ 57,357元│├──┴────┴────┴──────┼──────┼──────┤│ 小 計 │19,083,143元│ 954,157元│├──┬────┬────┬──────┼──────┼──────┤│ 18 │艾上公司│103.12.4│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19 │艾上公司│103.12.4│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20 │艾上公司│103.12.4│CZ00000000 │ 1,063,857元│ 53,193元│├──┼────┼────┼──────┼──────┼──────┤│ 21 │艾上公司│103.12.4│CZ00000000 │ 1,071,714元│ 53,586元│├──┼────┼────┼──────┼──────┼──────┤│ 22 │艾上公司│103.12.5│CZ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23 │艾上公司│103.12.5│CZ00000000 │ 1,036,514元│ 51,826元│├──┼────┼────┼──────┼──────┼──────┤│ 24 │艾上公司│103.12.5│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25 │艾上公司│103.12.5│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26 │艾上公司│103.12.5│CZ00000000 │ 1,036,514元│ 51,826元│├──┼────┼────┼──────┼──────┼──────┤│ 27 │艾上公司│103.12.7│CZ00000000 │ 1,033,686元│ 51,684元│├──┼────┼────┼──────┼──────┼──────┤│ 28 │艾上公司│103.12.7│CZ00000000 │ 1,068,571元│ 53,429元│├──┼────┼────┼──────┼──────┼──────┤│ 29 │艾上公司│103.12.8│CZ00000000 │ 1,005,714元│ 50,286元│├──┼────┼────┼──────┼──────┼──────┤│ 30 │艾上公司│103.12.8│CZ00000000 │ 1,010,429元│ 50,521元│├──┼────┼────┼──────┼──────┼──────┤│ 31 │艾上公司│103.12.8│CZ00000000 │ 990,000元│ 49,500元│├──┼────┼────┼──────┼──────┼──────┤│ 32 │艾上公司│103.12.8│CZ00000000 │ 1,036,514元│ 51,826元│├──┼────┼────┼──────┼──────┼──────┤│ 33 │艾上公司│103.12.8│CZ00000000 │ 1,063,857元│ 53,193元│├──┼────┼────┼──────┼──────┼──────┤│ 34 │艾上公司│103.12.8│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35 │艾上公司│103.12.9│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36 │艾上公司│103.12.9│CZ00000000 │ 1,085,229元│ 54,261元││ ├────┴────┴──────┼──────┼──────┤│ │ 小 計│20,082,544元│ 1,004,126元│├──┴────────────────┼──────┼──────┤│ 合 計 │39,165,687元│ 1,958,283元│└───────────────────┴──────┴──────┘

裁判日期: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