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6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晏如選任辯護人 游雅鈴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晏如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晏如與告訴人江茂樺於民國104年2月至105年9月間為男女朋友,同居在由江茂樺出資在大陸上海地區購得之房屋。被告於105年1月,向江茂樺借貸美金50,000元,江茂樺顧及雙方情誼應允出借,惟要求被告應書寫借據始願出借款項,被告於105年1月12日書寫借據1份並在其上蓋上手印及簽名後交付江茂樺收執,江茂樺即依當時匯率計算(美金100元可兌換人民幣651.72元),確認當時美金50,000元約等於人民幣329,860元,便告知被告將取其整數將借貸金額折算為人民幣330,000元,經被告應允後,江茂樺當日即先將人民幣22,000元交與被告,並於105年1月19日自以其名義在中國大陸富邦華一銀行申設之金融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人民幣78,000元轉入以被告名義申設之金融帳戶;又於翌日(即20日),自以其名義在中國大陸中國工商銀行申設之金融帳戶將人民幣230,000元轉帳至以被告名義申設之金融帳戶。詎被告屢經江茂樺催討返還前述借款均置之不理,甚而於雙方分手後不知去向,江茂樺因催款無門、迫於無奈,始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先於105年11月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因被告聲明異議,江茂樺始於106年3月27日向臺中地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繫屬於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78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該案件為民事訴訟)審理。詎被告為求於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明知江茂樺從未對其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微信」通訊軟體文字對話訊息(下稱系爭對話紀錄),竟為求編造其於105年1月19日及1月20日收受江茂樺匯款之其他理由,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先後於106年6月1日及同年月29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微信對話製造軟體或修圖軟體,偽造系爭對話紀錄圖檔後作為證物附於其民事答辯狀中,持以向臺中地院民事庭遞狀,而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江茂樺之財產利益及企圖影響承審法官認定事實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告訴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告訴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江茂樺刑事告訴狀所述情節;證人即江茂樺胞妹江心馨偵查中之證述;被告105年1月12日借據;富邦華一銀行聲請人入帳證明、帳戶交易明細及公證書;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憑證、聲請人帳戶交易明細及其公證書;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159號支付命令、106年度補字第97號裁定;Google搜尋結果;被告於民事訴訟中提出之答辯狀;江茂樺於105年1月16日與友人徐芳華之「微信」對話紀錄;被告與江心馨之「微信」對話紀錄;被告104年11月8日上午11時58分、105年1月30日下午4時37分、105年1月31日晚間7時32分上傳微信之網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於106年8月9日開立之證明書;江茂樺中國銀行對帳單及上海市浦東公證處開立之公證書;江茂樺財產明細資料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自江茂樺處取得人民幣308,000元,並於106年6月2日、同年月30日在民事訴訟提出答辯狀,附上系爭對話紀錄作為證據,抗辯江茂樺對其借款返還請求權不存在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系爭對話紀錄並非偽造等語。經查:
㈠首應敘明者為,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之證據
法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證明度要求全然不同,民事訴訟就證明度所採標準為「優勢蓋然性」,亦即具證據優勢之一方,就待證事實縱未能證明至毫無合理可疑程度,亦能獲得勝訴判決;反之,於刑事訴訟中,就犯罪事實之證明度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始能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是如江茂樺最終獲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認定被告與其之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此不過代表江茂樺就「江茂樺與被告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此一待證事實所提出之證據,較被告於民事訴訟中所提出者更為有力,未必等同被告所提出之系爭對話紀錄必然係被告偽造而屬虛假,法院仍應一一細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認定被告有無起訴書所指之偽造私文書犯行。
㈡江茂樺於105年1月19日自富邦華一銀行帳戶匯款人民幣78,0
00元、另於翌日(即20日)自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匯款人民幣230,000元與被告,及被告於106年6月2日、同年月30日於民事訴訟提出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作為證明江茂樺對其借款返還請求權不存在之有利證據等情,業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7頁),並有富邦華一銀行補發入帳證明申請書、對帳單、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憑證、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海基會105年11月16日(105)核字第89064號、第89065號、第89066號及第89067號證明、上海市盧灣公證處105年10月24日(2016)滬盧證台字第317號、第319號、第320號公證書各1份、民事答辯狀2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至26頁、第43至58頁),堪認屬實。
㈡起訴意旨以下列證據推論系爭對話紀錄係被告偽造:
⒈起訴意旨據被告所簽立載明「本人林晏如於105年1月12日向
江茂樺借款美金50,000元整。並雙方約定同意若在交往期間發現江茂樺有背叛、出軌、與他人曖昧之情事,則此借貸約束即不存在」之借據(見偵卷第9頁),認定被告與江茂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⒉證人即告訴人江茂樺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於民事訴訟提出之
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均為虛假,例如系爭對話紀錄中有「老婆!你手邊還有人民幣的話先給我去還房貸呀」之內容(見偵卷第45頁背面),然伊個人財力不錯,銀行存款超過房貸金額,每月房貸本息美金1,700元,此筆金額以伊任職之美商公司每月固定匯入戶頭之美金3,000元繳交即足,不需向被告借款,伊亦非以人民幣此幣種還房貸;又伊與被告自104年7月、8月起同居,故105年1月19日有「老婆,我到家了」之對話紀錄並不合理(見偵卷第47頁),2人既均在家何必用微信對話;此外伊共匯2筆款項與被告,但當日對話紀錄只有提到「今天匯一筆78,000元到你的富邦華一」(見偵卷第47頁),且據被告稱職業是BMW派到中國的區代表,這應該是全職工作,伊不可能要被告「暫時別接工作了」(見偵卷第47頁)等語(見本院卷第130頁背面至131頁)。
⒊證人即江茂樺胞妹江心馨於偵查中證稱,江茂樺近5年來,
經濟狀況穩定,有強烈結婚生子意願,故江茂樺不可能叫被告把小孩拿掉(對話紀錄見偵卷第58頁)。江茂樺經濟狀況良好,如要資金周轉,一通電話就可向朋友借得新臺幣500,000元至1,000,000元,沒有向被告借錢之必要。又江茂樺大都以贈送禮物方式向情人表達愛意,不喜贈送金錢與對方,故江茂樺不可能贈送鉅額現金與被告。伊與被告曾透過「微信」聊到被告希望江茂樺能趕快求婚、希望生男生女之話題(對話紀錄見偵卷第60至61頁)等語(見偵卷第140至141頁)。
⒋起訴意旨依證人江茂樺、江心馨之證述內容,輔以江茂樺固
定收入、不動產產權證明及市場交易價格(見偵卷第72至73頁之江茂樺帳戶明細、產權證明、不動產交易網站業面),認江茂樺資力雄厚,無向被告借款必要,故系爭對話紀錄中「老婆!你手邊還有人民幣的話先給我去還房貸呀」之對話應係虛假。另依江心馨證述情節、江心馨與被告對話紀錄,認定江茂樺不可能要求被告拿掉小孩,故系爭對話紀錄中應不致出現「江茂樺:畢竟是我叫你拿掉的」、及江茂樺為返還被告人工流產手術醫療費、給與被告休養生活費,而共匯款人民幣308,000元等字句。
⒌起訴意旨又據被告於104年11月8日上午11時58分、105年1月
30日下午4時37分、105年1月31日晚上7時32分許自行上傳至微信之網誌紀錄(見偵卷第65至70頁),認被告雖於105年1月2日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然術後恢復良好,並無生活困難或不適狀況,故於同年1月30日、31日,可與朋友聚餐喝酒、歡樂出遊、在家做菜、做甜點,甚至前往香港玩樂並拼命排隊採購,故系爭對話紀錄中不應有江茂樺因被告手術身體不適而要被告「休息不要接工作」之言語。復依據中國銀行對帳單、海基會(106)核字第55680號證明、上海市浦東公證處開立之公證書(見偵卷第89至91頁),認被告於上海瑞東醫院醫療費用人民幣896元既由江茂樺支付,系爭對話紀錄中何來「江茂樺:今天匯1筆78,000到你的富邦華一…部分錢還你上次先付的手術費和前幾天看醫生的費用。(被告:臺灣人在上海看醫生好貴呀)」等話語,金額又豈有可能達到人民幣78,000元之譜。且被告與江茂樺既已同居,105年1月19日晚間11時48分江茂樺豈有可能發「老婆,我到家了」之對話(見偵卷第57頁)。另憑江茂樺與友人徐芳華於105年1月16日之對話紀錄,江茂樺大頭貼為「風景圖」(見偵卷第62頁),迥異於被告所提出系爭對話紀錄之「影子圖」(見偵卷第45頁背面至47頁、第55至58頁)。由上可見系爭對話紀錄內容係被告偽造。
⒍起訴意旨另以Google搜尋結果頁面,認被告可輕易取得「微
信對話產生器」偽造系爭對話紀錄。此外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完全圍繞被告與江茂樺民事糾紛法律關係,別無其他話題,與尋常男女朋友對話模式不同,故系爭對話紀錄應係被告以「微信對話產生器」或修圖軟體偽造。
㈢起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及推論,並不足以認定系爭對話紀錄係被告偽造:
⒈設若被告與江茂樺間確有金額至少人民幣308,000元之消費
借貸關係,檢察官就「被告有偽造系爭對話紀錄行為」此一待證事實,應負證明之責,前已敘及,故被告所簽立之借據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有「動機」偽造系爭對話紀錄,而難據以推論被告有偽造系爭對話紀錄之具體行為。
⒉前段⒋所述之推論,係以江茂樺財力甚佳不需借款、非常想
要小孩、不喜送金錢與情人示愛之個人特質為基礎,而江茂樺之個人特質僅係證人主觀感受,感受隨人而異,本質上不具可驗證性,故基於個人特質為基礎所為之推論,可信性不高。
⒊前段⒌所述之推論,所植基之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有無法忽
略之時間或事實偏差,如被告上傳網誌日期為104年11月8日、105年1月30日、同年月31日(見偵卷第65至70頁),此等時點與105年1月2日被告接受人工流產手術之時點至少相距28日,被告又係在懷孕7週後接受手術(手術時間及手術內容見偵卷第59頁育馨婦產科診所105年1月2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因被告受孕時間非長,手術對其身體傷害應不大,依現今醫療水準,被告手術後28日恢復正常生活,無足為奇。
又如被告因手術接受醫療之經過,經證人江茂樺審理時證述伊帶被告至板橋住處附近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費用約新臺幣9,000元至10,000元,回大陸後,被告又說不舒服,所以帶被告去瑞東醫院,相關醫療費用均由伊支付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可見被告手術醫療支出非僅瑞東醫院1筆;再者系爭對話紀錄亦提及「78,000元中,部分錢先還醫療費用」,此處所指「部分」,究係金額若干,亦屬不明,是起訴意旨逕認被告所匯人民幣78,000元均為手術醫療費用,與對話語意不符。再者證人江茂樺於審理時另證稱被告與伊自104年7、8月間開始同居,但被告稱受德國BMW派來大陸工作,所以被告2個月在上海與伊同住、另外2個月會去國外、另外2個月伊會與被告失聯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第132頁),由此可見江茂樺與被告2人同居期間聚少離多,故系爭對話紀錄中出現「老婆,我到家了」此告知近況之招呼語,亦非可疑。至於系爭對話紀錄所顯示之江茂樺大頭貼,與江茂樺於105年1月16日友人對話紀錄框所顯示者不同一節,因通訊軟體對話框所著重者為「參與對話之人」之識別,而非「對話當下畫面」之保留,故如江茂樺日後更換大頭貼,之前對話紀錄中江茂樺之大頭貼,亦將隨之更易(為使觀覽者迅速辨明發話者人別,此為必然之設計),是二者大頭貼不同,亦無法證明系爭對話紀錄係偽造。
⒋前段⒍所述之推論,以「微信對話產生器」易於取得、系爭
對話紀錄內容完全圍繞被告與江茂樺民事糾紛法律關係,此外別無話題,與尋常男女朋友對話模式不同等情事,推論系爭對話紀錄係被告偽造,更屬無稽,茲不贅論。
㈣又本院將被告所提出系爭對話紀錄之圖檔送至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下稱科偵隊),以「Encase Forensic」軟體檢視後,無法認定檔案有偽造、更改圖片內容情事一節,經鑑定人余尚原於審理時陳稱「沒辦法確定系爭對話紀錄有無被修改過」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41頁),並有科偵隊107年5月24日偵查報告1份足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56至160頁),是本案亦無法由被告所提出圖檔確認系爭對話紀錄是否以修圖軟體偽造。
㈤此外,證人江茂樺於審理時證稱伊105年1月間所使用之行動
電話現已換掉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背面),是本院亦無法取得江茂樺行動電話內「微信」對話紀錄以比對系爭對話紀錄之真偽。
㈥綜上所述,告訴人江茂樺所證述情節,缺乏補強證據確保其
陳述確有相當真實性,復又查無被告所提系爭對話紀錄圖檔經偽造之實據,自難認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
五、起訴意旨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自屬不能證明之犯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洪佳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明倫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附表一(106年6月2日提出於本院民事庭):
┌─────────────────────────┐│2016年1月13日下午12:56 ││江茂樺:老婆!你手邊還有人民幣的話先給我去還房貸呀││林晏如:我哪來那麼多!之前手邊有的現金不是全借你了││ ?況且你上海房貸是美金貸款,我在大陸怎麼會││ 有多的美金,有多的我昨天還跟你開口借幹嘛!││ 啊對了! 我爸媽美國那說不急著用美金了,裝修││ 完的尾款之後才需要,所以我現在也不需要先匯││ 去美金了,你可以拿去還你房貸。 ││江茂樺:OK ││林晏如:昨天寫的借據晚上回家還給我吧! ││江茂樺:帶到公司了,等一下撕了丟了就好吧 ││林晏如:你幹嘛還帶到公司去呀......回來我自己撕就好││ 啦 ││江茂樺:我要找一下 ││林晏如:...... ││ ││2016年1月13日下午2:23 ││林晏如:(兩朵花圖案) ││ 找到沒?今天下班記得帶回家 ││江茂樺:找不到耶!不知道丟到哪了!沒差吧反正又沒借││ 你錢,那張就沒用了 ││林晏如:你很奇怪耶...還帶去公司幹嘛 ││江茂樺:本來想印一張給你呀 借給你後再寫你收到錢了││林晏如:喔... ││ ││2016年1月19日下午11:48 ││江茂樺:老婆 ││ 我到家了 ││林晏如:那麼晚!(兩個冒汗表情貼圖) ││江茂樺:今天匯一筆78,000到你的富邦華一,你月初才手││ 術完,你好好休息不要忙工作了,你到現在還在││ 出血!錢給你用,暫時別接工作了 ││ 部份錢還你上次先付的手術費和前幾天看醫生的││ 費用,答應過你我會出這些錢的,你好好養著!││ 拿錢補身體去! ││林晏如:台灣人在上海看醫生好貴呀! ││江茂樺:對啊 ││林晏如:嗯...好...謝謝了... ││ ││2016年1月19日下午11:55 ││江茂樺:唉,我晚點還是明天再匯一筆給你,你生日會在││ 香港我沒辦法過去,就算是提前送你的生日禮物││ 還有接下來休養的生活費吧!順便還你之前和你││ 借的10萬 ││林晏如:喔~那麼好呀!但月底生日你不能來還有下個月││ 的情人節呀哈哈 ││ It's ok la ││ 你是要匯多少呀 ││江茂樺:23萬 │└─────────────────────────┘附表二(106年6月30日提出於本院民事庭):
┌─────────────────────────┐│2016年1月13日下午12:56 ││江茂樺:老婆!你手邊還有人民幣的話先給我去還房貸呀││林晏如:我哪來那麼多!之前手邊有的現金不是全借你了││ ?況且你上海房貸是美金貸款,我在大陸怎麼會││ 有多的美金,有多的我昨天還跟你開口借幹嘛!││ 啊對了! 我爸媽美國那說不急著用美金了,裝修││ 完的尾款之後才需要,所以我現在也不需要先匯││ 去美金了,你可以拿去還你房貸。 ││江茂樺:OK ││林晏如:昨天寫的借據晚上回家還給我吧! ││江茂樺:帶到公司了,等一下撕了丟了就好吧 ││林晏如:你幹嘛還帶到公司去呀......回來我自己撕就好││ 啦 ││江茂樺:我要找一下 ││林晏如:...... ││ ││2016年1月13日下午2:23 ││林晏如:(兩朵花圖案) ││ 找到沒?今天下班記得帶回家 ││江茂樺:找不到耶!不知道丟到哪了!沒差吧反正又沒借││ 你錢,那張就沒用了 ││林晏如:你很奇怪耶...還帶去公司幹嘛 ││江茂樺:本來想印一張給你呀 借給你後再寫你收到錢了││林晏如:喔... ││ ││2016年1月19日下午11:48 ││江茂樺:老婆 ││ 我到家了 ││林晏如:那麼晚!(兩個冒汗表情貼圖) ││江茂樺:今天匯一筆78,000到你的富邦華一,你月初才手││ 術完,你好好休息不要忙工作了,你到現在還在││ 出血!錢給你用,暫時別接工作了。 ││ 部份錢還你上次先付的手術費和前幾天看醫生的││ 費用,答應過你我會出這些錢的,你好好養著!││ 拿錢補身體去! ││林晏如:台灣人在上海看醫生好貴呀! ││江茂樺:對啊 ││林晏如:嗯...好...謝謝了... ││ ││2016年1月19日下午11:55 ││江茂樺:唉,我晚點還是明天再匯一筆給你,你生日會在││ 香港我沒辦法過去,就算是提前送你的生日禮物││ 還有接下來休養的生活費吧!順便還你之前和你││ 借的10萬 ││林晏如:喔~那麼好呀!但月底生日你不能來還有下個月││ 的情人節呀哈哈 ││ It's ok la ││ 你是要匯多少呀 ││江茂樺:23萬 ││林晏如:喔喔 ││江茂樺:畢竟是我叫你拿掉的 ││林晏如:最近不太舒服,不能久站做菜在家裡一起吃 ││江茂樺:先先調養好吧 ││ 以後換你養我(兩個笑臉圖案) ││林晏如:趕快休息吧 ││江茂樺:我還要做一下帳 ││林晏如:喔... ││江茂樺:我需要台幣了 不想拿手上的美金或人民幣去換││ 你有台幣先借我 ││林晏如:你怎麼常常借?好幾次了,怎麼了嗎 ││江茂樺:我妹向我借錢開那個店我看又做不下去了,他短││ 時間也還不了錢所以台灣戶頭要放點錢 ││林晏如:Why? ││江茂樺:他什麼都做不久,之前就是這樣,哎 ││ 靠她先生也沒用 介紹一些地下門路給他 每次││ 都推東推西的 ││林晏如:你別老是搞些有的沒的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