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映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951 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蔡映伊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附表五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附表五編號二、四至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映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15日止,任職於址設臺中市○○區○○○路○○○ ○○ 號中華國際產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楊詠悳,下稱中華國際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帳目記錄、銀行往來、繳交勞、健保費、勞退金及支付、收受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業務登載不實、變造私文書等犯意,利用職務之便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蔡映伊接續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交予中華國際公司司機之
修車款項而為業務上持有後,明知應將附表一所示業已全數繳納修車款項之事如實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收日報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5 年5 至9 月間,隱匿上情而未於報表上登載收受全數款項或於報表上為不實記載(未登載全數繳納之事實,反於報表記載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使中華國際公司誤認報表登載之收入款項即實際收取款項,足生損害於中華國際公司及附表一所示實際已全數繳納卻未登載繳納事實或被不實登載為尚積欠修車款項之司機等人,蔡映伊亦將上開業務上所持有收入款項,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附表一所示侵占款項欄之金額侵占入己。
㈡蔡映伊以繳納勞、健保費及勞退金之名義,於其製作營收日
報表如附表二所示105 年3 月15日、同年6 月23日、同年8月2 日,填載附表二所示款項之支出明細(詳參附表二之費用細項所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上述日期,自中華國際公司放置於公司之備用金拿取附表二所示金額,將原應支出之上開款項據為己有,屆期均未繳納。
㈢蔡映伊於105 年9 月14日利用提領現金之機會,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溢領中華國際公司向台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民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內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予以侵占入己;而因唯恐中華國際公司發現其侵占公款之事實,擅將上開台中商銀之存款帳戶存摺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變造塗改如附表三所示存款明細餘額欄登載之金額,致中華國際公司遲未發現該10萬元款項遭侵占之事實,足生損害於中華國際公司及台中商銀對於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㈣中華國際公司為給付貨款業已分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
予上展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展公司)及全宏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全宏公司),亦經上開公司提示支票,且因中華國際公司與廠商交易習慣買方若以現金給付而非以開立票據等其他方式給付貨款予賣方,出賣人多會給予貨款金額3~5%之優惠予買方,蔡映伊明知上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5 年
6 月20日、同年10月10日,分別在其業務上製作營收日報表以支出該2 筆貨款之名義,將中華國際公司委託保管自備款拿取貨款扣除3~5%後為22,610元及17,654元之優惠金額不實登載於支出明細報表,且為避免中華國際公司查覺,把付款簽收簿上所載上展公司已支付貨款部分刪除,並將上開2 筆款項各侵占入己。
㈤蔡映伊以繳納公司車牌照稅之名義,於105 年6 月2 日在其
製作營收日報表之支出項目欄填載繳費,並於明細摘要欄填載公司車牌照稅、7120x2台(車牌號碼分別為A8-0631 、X9-1235 )等內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上述日期,藉詞將自其所保管公司之自備款內拿取14,240元,惟未予繳納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將款項侵占入己。
㈥中華國際公司於105 年11月9 日之公司自備款餘額本尚結存
有68,717元,經105 年11月10日當日收取款項加總後之公款餘額應為9,089 元(計算式:68,717+180,071 -239,699=9,089 ),蔡映伊明知上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5 年11月10日在其業務上製作營收日報表,將欄位不實填載為餘額為724元,藉此自公款拿取差額8,365 元(計算式:9,089 -724=8,365 ),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將款項侵占入己。
嗣105 年11月16日中午,中華國際公司聘任之新進會計人員何如珮為確認中華國際公司之保險理賠金是否業已撥款,而至台中商銀四民分行補刷中華國際公司之存摺,卻出現該筆保險金入帳後,存摺登載之存款餘額反而減少之異狀,細察始發現存摺登載之餘額數字竟有遭塗改之痕跡,經何如珮向負責人楊詠悳報知上情後,楊詠悳旋撥打電話向蔡映伊質問此情,蔡映伊自知無法隱瞞始坦承上情。
二、案經中華國際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蔡映伊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映伊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中華國際公司負責人楊詠悳、何如珮、刁承麒證述在卷,復有許徫智、謝榮潭、陳雅婷之陳述書,告訴人提出收支紀錄、營收日報表(105 年3 月15日、5 月27日、
6 月2 日、6 月20日、6 月23日、8 月2 日、8 月16日、9月10日、9 月28日、10月10日、11月9 日、11月10日、11月11日)、中華汽車修配廠估價單(105 年8 月3 日、8 月15日、9 月1 日、9 月5 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欠費明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命令、中華國際公司之台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含內頁)、付款簽收簿(6 月13日上展、10月12日全宏)、中華國際公司之支票存款交易明細、被告蔡映伊之自白書、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105 年1 月、4-6 月)、中華國際公司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0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A8-0631 、X9-123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05 年4-5 月)、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雇主提繳(105 年4-6 月)等在卷可參(偵卷第6-33頁、第71-82 頁)。足見被告前揭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按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最高
法院26年滬上字第29號判例)。本件被告前於中華國際公司擔任會計人員一職,負責帳目記錄、銀行往來、繳交勞、健保費、勞退金及支付、收受款項等事宜,則被告持有因業務上收取、保管款項,即為其基於業務上之關係而持有之他人之物。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㈣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
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一㈡㈤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同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一㈠㈣㈥部分,被告各次侵占公款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業務上登載不實等2 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侵占帳戶款項行為而塗改存摺內頁,同時觸犯業務侵占、變造私文書等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且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前後業務侵占犯行;以及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被告因侵占帳戶10萬元款項,為免東窗事發只得陸續變造塗改存摺內頁,客觀上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在密接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前揭行為無從強予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至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一㈢變造私文書部分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㈥部分,所犯業務侵占等罪間
(1 罪、3 罪、1 罪、2 罪、1 罪、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竟利用其受僱擔任中華國際公司擔任會計人員之
機會,而分別為上述犯行,所為誠屬不該,且未能賠償告訴人方面所受財產上損失;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告訴人已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107 年度附民字第517 號),暨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並斟酌其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院卷第73頁背面之審理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附表五),併就附表五編號二、四至六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且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亦應考量罪責相當、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暨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之犯罪手法具有相似性、俱於任職期間內為之、被害法益同一、各次侵占之款項非鉅等情狀,分別就附表五編號一、三,編號
二、四至六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編號二、四至六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㈥犯行所侵占款項【70,300元,9,004 元、31,284元、27,568元,10萬元,22,610元、17,654元,14,240元,8,365元】,各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就犯罪所得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怜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附表一:
┌─────┬─────┬────┬──────┐│名 稱│維修單號 │修車款項│積欠侵占款項││ │ │(新臺幣)│(新臺幣) │├─────┼─────┼────┼──────┤│林尚宏 │0000000000│ 20,000│ 10,000│├─────┼─────┼────┼──────┤│許徫智 │0000000000│ 4,300│ 3,800│├─────┼─────┼────┼──────┤│許徫智 │0000000000│ 26,000│ 6,000│├─────┼─────┼────┼──────┤│大都會4907│0000000000│ 1,500│ 1,500│├─────┼─────┼────┼──────┤│謝榮潭 │0000000000│ 18,000│ 18,000│├─────┼─────┼────┼──────┤│謝榮潭 │0000000000│ 5,000│ 5,000│├─────┼─────┼────┼──────┤│陳雅婷 │0000000000│ 19,500│ 19,500│├─────┼─────┼────┼──────┤│貫誌肉品行│0000000000│ 6,500│ 6,500│└─────┴─────┴────┴──────┘
附表二:(侵占之勞、健保費用與勞退金)┌─┬────┬─────┬─────────────────┬────┐│編│報 表│費用名稱/ │費用細項(新臺幣) │合計 ││號│填載日期│繳納年月 │ │(新臺幣)│├─┼────┼─────┼─────────────────┼────┤│一│105.3.15│健保保險費│健保保險費/ 張憲東/ 1,188 │ 9,004││ │ │105 年1 月├─────────────────┤ ││ │ │ │追溯沖抵補收保險費/ 張憲東/ 1,250 │ ││ │ │ │追溯自104年4月12日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王振洋/ 1,188 │ ││ │ │ ├─────────────────┤ ││ │ │ │追溯沖抵補收保險費/ 王振洋/ 1,250 │ ││ │ │ │追溯自104年4月12日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洪坤藝/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何如珮/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謝榮潭/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謝睿綺/ 282 │ ││ │ │ │(謝榮潭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廖淑女/ 282 │ ││ │ │ │(謝榮潭眷屬) │ │├─┼────┼─────┼─────────────────┼────┤│二│105.6.23│健保保險費│健保保險費/ 張憲東/ 1,188 │ 7,068││ │ │105 年4 月├─────────────────┤ ││ │ │ │健保保險費/ 張振翔/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張博鈞/ 282 │ ││ │ │ │(張振翔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陳秀芬/ 282 │ ││ │ │ │(張振翔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王振洋/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何如珮/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謝榮潭/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謝睿綺/ 282 │ ││ │ │ │(謝榮潭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廖淑女/ 282 │ ││ │ │ │(謝榮潭眷屬) │ ││ │ ├─────┼─────────────────┼────┤│ │ │健保保險費│健保保險費/ 張憲東/ 1,188 │ 5,880││ │ │105 年5 月├─────────────────┤ ││ │ │ │健保保險費/ 張振翔/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張博鈞/ 282 │ ││ │ │ │(張振翔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陳秀芬/ 282 │ ││ │ │ │(張振翔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王振洋/ 0 │ ││ │ │ │(轉出)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何如珮/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謝榮潭/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謝睿綺/ 282 │ ││ │ │ │(謝榮潭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廖淑女/ 282 │ ││ │ │ │(謝榮潭眷屬) │ ││ │ ├─────┼─────────────────┼────┤│ │ │勞保保險費│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張憲東/ 1,851 │ 11,136││ │ │105 年4 月├─────────────────┤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張振翔/ 1,851 │ ││ │ │ ├─────────────────┤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林文楷/ 1,851 │ ││ │ │ ├─────────────────┤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王振洋/ 1,851 │ ││ │ │ ├─────────────────┤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何如珮/ 1,851 │ ││ │ │ ├─────────────────┤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謝榮潭/ 1,851 │ ││ │ │ ├─────────────────┤ ││ │ │ │墊償提繳費/ 30 │ ││ │ ├─────┼─────────────────┼────┤│ │ │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 張憲東/ 1,200 │ 7,200││ │ │105 年4 月├─────────────────┤ ││ │ │ │勞工退休金張振翔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林文楷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王振洋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何如珮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謝榮潭1,200 │ │├─┼────┼─────┼─────────────────┼────┤│三│105.8.2 │健保保險費│健保保險費/ 張憲東/ 1,188 │ 5,880││ │ │105 年6 月├─────────────────┤ ││ │ │ │健保保險費/ 張振翔/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張博鈞/ 282 │ ││ │ │ │ (張振翔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陳秀芬/ 282 │ ││ │ │ │(張振翔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何如珮/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謝榮潭/ 1,188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謝睿綺/ 282 │ ││ │ │ │(謝榮潭眷屬) │ ││ │ │ ├─────────────────┤ ││ │ │ │健保保險費/ 廖淑女/ 282 │ ││ │ │ │(謝榮潭眷屬) │ ││ │ ├─────┼─────────────────┼────┤│ │ │勞保保險費│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張憲東/ 1,851 │ 9,528││ │ │105 年5 月├─────────────────┤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張振翔/ 1,851 │ ││ │ │ ├─────────────────┤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林文楷/ 1,851 │ ││ │ │ ├─────────────────┤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王振洋/ 247 │ ││ │ │ ├─────────────────┤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何如珮/ 1,851 │ ││ │ │ ├─────────────────┤ ││ │ │ │勞保暨就保保險費/ 謝榮潭/ 1,851 │ ││ │ │ ├─────────────────┤ ││ │ │ │墊償提繳費/26 │ ││ │ ├─────┼─────────────────┼────┤│ │ │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 張憲東/ 1,200 │ 6,160││ │ │105 年5 月├─────────────────┤ ││ │ │ │勞工退休金/ 張振翔/ 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 林文楷/ 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 何如珮/ 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 謝榮潭/ 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 王振洋/ 160 │ ││ │ ├─────┼─────────────────┼────┤│ │ │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 張憲東/ 1,200 │ 6,000││ │ │105 年6 月├─────────────────┤ ││ │ │ │勞工退休金/ 張振翔/ 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 林文楷/ 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 何如珮/ 1,200 │ ││ │ │ ├─────────────────┤ ││ │ │ │勞工退休金/ 謝榮潭/ 1,200 │ │└─┴────┴─────┴─────────────────┴────┘附表三:
┌──┬─────┬────┬────┐│編號│修改日期 │實際金額│更改金額││ │ │(新臺幣)│(新臺幣)│├──┼─────┼────┼────┤│ 1 │105 /09/14│ 51,749│ 151,749│├──┼─────┼────┼────┤│ 2 │105 /09/21│ 67,699│ 167,699│├──┼─────┼────┼────┤│ 3 │105 /09/22│ 37,699│ 137,699│├──┼─────┼────┼────┤│ 4 │105 /09/26│ 61,139│ 161,139││ │ ├────┼────┤│ │ │ 61,477│ 161,477││ │ ├────┼────┤│ │ │ 62,280│ 162,280││ │ ├────┼────┤│ │ │ 40,280│ 140,280││ │ ├────┼────┤│ │ │ 427,280│ 527,280││ │ ├────┼────┤│ │ │ 40,280│ 140,280│├──┼─────┼────┼────┤│ 5 │105 /09/29│ 42,561│ 142,561││ │ ├────┼────┤│ │ │ 62,161│ 162,161││ │ ├────┼────┤│ │ │ 68,661│ 168,661│├──┼─────┼────┼────┤│ 6 │105 /09/30│ 129,161│ 229,161│├──┼─────┼────┼────┤│ 7 │105 /10/03│ 154,161│ 254,161│├──┼─────┼────┼────┤│ 8 │105 /10/06│ 178,161│ 278,161│├──┼─────┼────┼────┤│ 9 │105 /10/07│ 116,161│ 216,161│├──┼─────┼────┼────┤│10 │105 /10/11│ 6,161│ 106,161│├──┼─────┼────┼────┤│11 │105 /10/13│ 41,161│ 141,161│├──┼─────┼────┼────┤│12 │105 /10/21│ 89,821│ 189,821│├──┼─────┼────┼────┤│13 │105 /10/24│ 119,821│ 219,821│├──┼─────┼────┼────┤│14 │105 /10/25│ 9,821│ 109,821│├──┼─────┼────┼────┤│15 │105 /10/26│ 10,238│ 110,238││ │ ├────┼────┤│ │ │ 35,238│ 135,238│├──┼─────┼────┼────┤│16 │105 /10/28│ 71,438│ 171,438│├──┼─────┼────┼────┤│17 │105 /11/03│ 42,438│ 142,438│├──┼─────┼────┼────┤│18 │105 /11/08│ 63,890│ 163,890││ │ ├────┼────┤│ │ │ 126,490│ 226,490│├──┼─────┼────┼────┤│19 │105 /11/10│ 16,490│ 116,490│└──┴─────┴────┴────┘附表四:
┌────┬─────┬────┬───────┐│公司名稱│票據號碼 │票載金額│廠商兌領日期 ││ │ │(新臺幣)│ │├────┼─────┼────┼───────┤│上展公司│SMA0000000│ 23,800│105 年9 月26日│├────┼─────┼────┼───────┤│全宏公司│SMA0000000│ 18,200│105 年11月25日│└────┴─────┴────┴───────┘附表五:
┌─┬──────┬──────────────────────┐│編│犯罪事實 │ 主 文 欄 ││號│ │ │├─┼──────┼──────────────────────┤│一│犯罪事實一㈠│蔡映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一㈡│蔡映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玖仟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捌││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三│犯罪事實一㈢│蔡映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犯罪事實一㈣│蔡映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 │ │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 │ │仟陸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犯罪事實一㈤│蔡映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犯罪事實一㈥│蔡映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捌仟參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