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景超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景超之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解除之。
理 由
一、查,被告吳景超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審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且無以其他手段代替羈押之有效性之理由,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惟查,本案於106 年7 月5 日行準備程序,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行全部認罪,並與同案共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核屬大致相符,雖被告與同案共犯前於偵訊中之供述仍屬不一,且審判中仍得翻供,而仍有勾串共犯之虞,惟予以羈押已足防範,已無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之本案聲請經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