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原 告 楊世華 原籍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繼 承 人 ANAKSAN WICHITCHOAT被 告 童瑞風 原籍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1繼 承 人 吳月霞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ANAKSAN WICHITCHOAT為原告楊世華之承受訴訟人;由吳月霞為被告童瑞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並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楊世華於起訴後,業於民國105年4月1日死亡,另被告童瑞風則於105年6月23日死亡,惟兩造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迄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原告楊世華之繼承人為ANAKSAN WICHITCHOAT,被告童瑞風之繼承人為吳月霞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4號民事判決、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106年5月31日函檢附之戶籍資料等在卷足憑,爰依職權裁定命ANAKSAN WICHITCHOAT為原告楊世華之承受訴訟人,命吳月霞為被告童瑞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