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原 告 莊榮兆被 告 洪淑姿
馬鴻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自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淑姿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刑事異議請憑證6-9有良知法官釋憲暨刑附民及移民庭先保全狀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訴訟救助、保全證據之聲請,亦由本院民事庭一併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