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86號原 告 陳德旺原 告 簡彩秀原 告 陳信宏被 告 吳貴妃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