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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附民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 告 王妍庭被 告 林峻毅

陳羿綾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486 號妨害祕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317 號起訴書所載之妨害祕密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係於107 年2 月6 日第二審辯論終結,有審判筆錄附卷足參,原告遲於107 年2 月7 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依上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怡君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