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1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文潞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959號,第2485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彭文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彭文潞(涉妨害名譽及恐嚇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永采烘焙坊惠文營業所」商號(下稱永采烘焙坊)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替商號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為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為其附隨業務。其明知僱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確實填寫「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4、1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按勞工之月工資總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另全民健康保險法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詎彭文潞為節省永采烘焙坊勞、健保費用之支出,明知員工即主廚廖胤翔於民國105年10月1日起、助手陳聿展於同年12月1日起、實習學生呂孟蓁(原名:呂珮綺,下均以呂孟蓁稱之)、王之耘均自同年7月1日起任職於永采烘焙坊,其中廖胤翔之全月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陳聿展之全月薪資總額為22,000元、呂孟蓁、王之耘2人之全月薪資總額皆為21,000元,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使永采烘焙坊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詐欺接續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廖胤翔、陳聿展、呂孟蓁、王之耘等勞、健保月投保薪資分以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下稱勞、健保申報表)上,據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加保申報而為行使,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廖胤翔、陳聿展、呂孟蓁、王之耘之勞保及健保投保之月薪資總額確各為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據以核算永采烘焙坊、廖胤翔、陳聿展、呂孟蓁、王之耘應各自分擔之勞、健保數額,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並致永采烘焙坊獲有減少支出勞保費金額共7,913元、(詳如附表二至五所載)、短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共6,591元(詳如附表六所載)及減少支出健保費金額共3,400元(詳如附表七所載),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核收保費、永采烘焙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之正確性及廖胤翔、陳聿展、呂孟蓁、王之耘之投保利益。案經廖胤翔、陳聿展、呂孟蓁、王之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文潞於本院107年8月27日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45頁),核與告訴人廖胤翔、陳聿展、呂孟蓁、王之耘(下稱告訴人4人)於偵查中之指述(見偵12959號卷第91至94頁)相符,並有告訴人廖胤翔、陳聿展之勞、健保申報表、勞保局106年9月30日保費資字第10660279450號函、健保署106年9月20日健保中字第1064029909號函、臺中市政府行政裁罰書、被告匯款明細及本院提存書、健保署107年9月5日健保中字第1074033566號函暨檢附之保費計算表、勞保局107年9月25日保納行二字第10710302480號函暨檢附之勞保費數額及退休金數額表、勞保局108年1月30日保費資字第10860024080號函暨檢附之勞、健保申報表等件在卷(見偵24857號卷第256至259頁、第262頁正反面、第281頁正反面、第287至293頁、本院易字卷第70至71頁、第78至84頁、本院簡字卷第8至12頁)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三、按勞保或健保均係集合多數人之經濟力量,於個別保險事故發生時,分擔風險,故被保險人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時,自會影響勞保局及健保署之核算、收取保費之結果,而影響保險管理之正確性。被告於為員工即告訴人4人辦理勞、健保加保時,於各該「勞、健保申報表」上,虛偽填載不實之薪資,進而持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行使,致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誤信為真,據以核算告訴人4人之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4人之投保利益,並因此使永采烘焙坊得以短繳勞、健保費用及少提繳勞工退休金,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查永采烘焙坊為立案之商號,被告為永采烘焙坊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而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填具勞、健保申報表為其附隨業務。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上開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復持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同1份勞、健保申報表同時填具不實內容為告訴人呂孟蓁、王之耘申報加保或退保,應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先後提出告訴人呂孟蓁、王之耘不實內容之勞、健保申報表,均係針對同一被保險人向勞保局、健保署為加保、退保之申請,分別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於告訴人4人至永采烘焙坊任職時,行使不實之勞、健保申報表後,每月接續利用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的錯誤,而詐得少付勞、健保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每月詐得減少之投保費用,顯係分別基於同一詐欺得利之行為決意,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屬接續犯,是就該期間每月詐得減少勞、健保費用之支出,應分別論以一詐欺得利罪。又被告上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以一申報行為同時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行使申報,侵害不同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被告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得利之目的,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復被告上開3次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至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持低報告訴人4人勞、健保投保之月薪資總額之不實勞、健保申報表,向勞保局申報時,同使勞保局誤算永采烘焙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並使永采烘焙坊獲有短提繳勞工退休金之不法利益;及被告於105年7月8日為告訴人呂孟蓁、王之耘辦理退保,並於同年月9日復以勞、健保投保之月薪資總額均為20,008元之不實勞、健保申報表向勞保局、健保署加保,再於同年10月1日為告訴人呂孟蓁辦理退保,並於同日以勞、健保投保之月薪資總額為111,00元之不實勞、健保申報表向勞保局、健保署加保之事實,惟此部分就已起訴之被告製作、行使不實勞、健保申報表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擔任永采烘焙坊負責人,理應恪遵相關法令規定,確實依照員工薪資,填載勞、健保申報表並具以申報,詎其為圖節省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之支出,未能覈實依照告訴人4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而低報月投保薪資,所為對勞保及健保主管機關管理之正確性造成損害,並使永采烘焙坊獲得短繳勞、健保費用不法利益,惟考量永采烘焙坊因被告高薪低報所獲不法利益合計僅17,904元(3400元+4525元+228元+2596元+564元+3767元+189元+2161元+474元),金額不高,且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廖胤翔、呂孟蓁、陳聿展3人達成調解,賠償廖胤翔2萬元、呂孟蓁、陳聿展各1萬元(見本院易字卷第89至89頁反面),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深切自省,前就與告訴人4人之勞資爭議,已先匯款18,184元予告訴人呂孟蓁,另各為告訴人廖胤翔、陳聿展、王之耘提存60,838元、6,901元、29,928元,復於本案審理過程中與告訴人廖胤翔、陳聿展、呂孟蓁3人達成和解,雖未能與告訴人王之耘達成和解,然非無與之和解之意,僅雙方認知條件有所差異,且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而告訴人王之耘亦業於本院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綜核各情,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被告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4萬元,以勵自新。
七、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未如實申報告訴人4人之月薪資總額,致永采烘焙坊獲有減少支出勞保費金額、短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及減少支出健保費金額共17,904元,另被告雖僅與告訴人廖胤翔、陳聿展、呂孟蓁3人達成和解,然已給付其3人各2萬元、1萬元、1萬元完畢等情,均如前述。則被告給付之數額已超出其所獲不法利益1倍以上,是以本案犯罪所得如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繳,併此敘明。
(三)至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勞、健保申報表,因已行使並均交予勞保局、健保署,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靖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如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及方式(金額:新臺幣) │主文 │├──┼────────────────┼────────┤│ 1 │彭文潞於105年10月3日,在業務上所│彭文潞犯詐欺得利││ │製作永采烘焙坊之「勞工保險加保申│罪,處有期徒刑貳││ │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月,如易科罰金,││ │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提繳申報表〉」上,虛偽登載被保險│算壹日。 ││ │人廖胤翔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全民健│ ││ │康保險投保金額為20,008元之不實事│ ││ │項,再將該上揭不實之文書,行使交│ ││ │付予勞保局、健保署,致有實質審查│ ││ │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 ││ │於錯誤,誤認廖胤翔之勞保及健保投│ ││ │保之月薪資總額確為20,008元,足生│ ││ │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核收保費、永│ ││ │采烘焙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之正確│ ││ │性及廖胤翔之投保利益。 │ │├──┼────────────────┼────────┤│ 2 │彭文潞於105年12月1日,在業務上所│彭文潞犯詐欺得利││ │製作永采烘焙坊之「勞工保險加保申│罪,處有期徒刑貳││ │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月,如易科罰金,││ │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提繳申報表〉」上,虛偽登載被保險│算壹日。 ││ │人陳聿展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全民健│ ││ │康保險投保金額為20,008元之不實事│ ││ │項,再將該上揭不實之文書,行使交│ ││ │付予勞保局、健保署,致有實質審查│ ││ │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 ││ │於錯誤,誤認陳聿展之勞保及健保投│ ││ │保之月薪資總額確為20,008元,足生│ ││ │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核收保費、永│ ││ │采烘焙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之正確│ ││ │性及陳聿展之投保利益。 │ │├──┼────────────────┼────────┤│ 3 │彭文潞於105年7月1日,在業務上所 │彭文潞犯詐欺得利││ │製作永采烘焙坊之「勞工保險加保申│罪,處有期徒刑參││ │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月,如易科罰金,││ │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提繳申報表〉」上,虛偽登載被保險│算壹日。 ││ │人呂孟蓁、王之耘之勞保月投保薪資│ ││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各為11,100│ ││ │元之不實事項,再將該上揭不實之文│ ││ │書,行使交付予勞保局、健保署;又│ ││ │於105年7月8日為其2人辦理退保,另│ ││ │於同年月9日在業務上所製作之「勞 │ ││ │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 ││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上,虛│ ││ │偽登載被保險人呂孟蓁、王之耘之勞│ ││ │保月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 ││ │額各為20,008元之不實事項,再將該│ ││ │上揭不實之文書,行使交付予勞保局│ ││ │、健保署;再於105年10月1日為呂孟│ ││ │蓁辦理退保,同日並在業務上所製作│ ││ │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 ││ │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 ││ │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 │上,虛偽登載被保險人呂孟蓁之勞保│ ││ │月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 │為11,100元,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 ││ │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 ││ │誤認呂孟蓁、王之耘之勞薪資保及健│ ││ │保投保之月薪資總額確為11,100元或│ ││ │20,008元,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 ││ │署核收保費、永采烘焙坊應提繳之勞│ ││ │工退休金之正確性及呂孟蓁、王之耘│ ││ │之投保利益。 │ │└──┴────────────────┴────────┘附表二(永采烘焙坊應負擔員工廖胤翔勞保費數額。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 │ │ │ │ │雇主原負擔保險費 │雇主應負擔保險費 │ │ ││年 │月│月薪資│原申報 │應申報 ├───┬────┬───┬─────┼───┬────┬───┬─────┤投保單位│備註 ││ │ │總額 │投保薪資│投保薪資│勞工 │職業災害│就業 │投保單位應│勞工 │職業災害│就業 │投保單位應│短計保險│ ││ │ │ │ │ │保險費│保費 │保險費│負擔總保費│保險費│保費 │保險費│負擔總保費│費差額 │ │├──┼─┼───┼────┼────┼───┼────┼───┼─────┼───┼────┼───┼─────┼────┼────────┤│105 │10│40,000│20,008 │40,100 │1,176 │35 │131 │1,342 │2,358 │71 │262 │2,691 │-1,349 │105年10月3日加保││ ├─┼───┼────┼────┼───┼────┼───┼─────┼───┼────┼───┼─────┼────┼────────┤│ │11│40,000│20,008 │40,100 │1,261 │38 │140 │1,439 │2,526 │76 │281 │2,883 │-1,444 │ ││ ├─┼───┼────┼────┼───┼────┼───┼─────┼───┼────┼───┼─────┼────┼────────┤│ │12│40,000│20,008 │40,100 │1,261 │38 │140 │1,439 │2,526 │76 │281 │2,883 │-1,444 │ │├──┼─┼───┼────┼────┼───┼────┼───┼─────┼───┼────┼───┼─────┼────┼────────┤│106 │1 │40,000│20,008 │40,100 │279 │8 │29 │316 │533 │15 │56 │604 │-288 │106年1月6日退保 │├──┼─┼───┼────┼────┼───┼────┼───┼─────┼───┼────┼───┼─────┼────┼────────┤│ │ │ │ │小計 │3,977 │119 │440 │4,536 │7,943 │238 │880 │9,061 │-4,525 │ │└──┴─┴───┴────┴────┴───┴────┴───┴─────┴───┴────┴───┴─────┴────┴────────┘附表三(永采烘焙坊應負擔員工陳聿展勞保費數額。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 │ │ │ │ │雇主原負擔保險費 │雇主應負擔保險費 │ │ ││年 │月│月薪資│原申報 │應申報 ├───┬────┬───┬─────┼───┬────┬───┬─────┤投保單位│備註 ││ │ │總額 │投保薪資│投保薪資│勞工 │職業災害│就業 │投保單位應│勞工 │職業災害│就業 │投保單位應│短計保險│ ││ │ │ │ │ │保險費│保費 │保險費│負擔總保費│保險費│保費 │保險費│負擔總保費│費差額 │ │├──┼─┼───┼────┼────┼───┼────┼───┼─────┼───┼────┼───┼─────┼────┼────────┤│105 │12│22,000│20,008 │22,800 │1,261 │38 │140 │1,439 │1,436 │43 │160 │1,639 │-200 │105年12月1日加保│├──┼─┼───┼────┼────┼───┼────┼───┼─────┼───┼────┼───┼─────┼────┼────────┤│106 │1 │22,000│21,009 │22,800 │279 │8 │29 │316 │303 │9 │32 │344 │-28 │106年1月1日基本 ││ │ │ │ │ │ │ │ │ │ │ │ │ │ │工資逕行調整, ││ │ │ │ │ │ │ │ │ │ │ │ │ │ │106年1月6日退保 │├──┼─┼───┼────┼────┼───┼────┼───┼─────┼───┼────┼───┼─────┼────┼────────┤│ │ │ │ │小計 │1,540 │46 │169 │1,755 │1,739 │52 │192 │1,983 │-228 │ │└──┴─┴───┴────┴────┴───┴────┴───┴─────┴───┴────┴───┴─────┴────┴────────┘附表四(永采烘焙坊應負擔員工呂孟蓁勞保費數額。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 │ │ │ │ │雇主原負擔保險費 │雇主應負擔保險費 │ │ ││年 │月│月薪資│原申報 │應申報 ├───┬────┬───┬─────┼───┬────┬───┬─────┤投保單位│備註 ││ │ │總額 │投保薪資│投保薪資│勞工 │職業災害│就業 │投保單位應│勞工 │職業災害│就業 │投保單位應│短計保險│ ││ │ │ │ │ │保險費│保費 │保險費│負擔總保費│保險費│保費 │保險費│負擔總保費│費差額 │ │├──┼─┼───┼────┼────┼───┼────┼───┼─────┼───┼────┼───┼─────┼────┼────────┤│105 │7 │21,000│11,100 │21,000 │186 │6 │21 │213 │ │ │ │ │ │105年7月2日加保 ││ │ │ │ │ │ │ │ │ │ │ │ │ │ │,同年月9日退保 ││ │ │ ├────┼────┼───┼────┼───┼─────┤1,279 │39 │142 │1,460 │-192 ├────────┤│ │ │ │20,008 │21,000 │924 │28 │103 │1,055 │ │ │ │ │ │105年7月9日加保 ││ ├─┼───┼────┼────┼───┼────┼───┼─────┼───┼────┼───┼─────┼────┼────────┤│ │8 │21,000│20,008 │21,000 │1,261 │38 │140 │1,439 │1,323 │40 │147 │1,510 │-71 │ ││ ├─┼───┼────┼────┼───┼────┼───┼─────┼───┼────┼───┼─────┼────┼────────┤│ │9 │21,000│20,008 │21,000 │1,261 │38 │140 │1,439 │1,323 │40 │147 │1,510 │-71 │ ││ ├─┼───┼────┼────┼───┼────┼───┼─────┼───┼────┼───┼─────┼────┼────────┤│ │10│21,000│20,008 │21,000 │42 │1 │5 │48 │ │ │ │ │ │105年10月1日退保││ │ │ ├────┼────┼───┼────┼───┼─────┤1,323 │40 │147 │1,510 │-664 ├────────┤│ │ │ │11,100 │21,000 │699 │21 │78 │798 │ │ │ │ │ │105年10月1日加保││ ├─┼───┼────┼────┼───┼────┼───┼─────┼───┼────┼───┼─────┼────┼────────┤│ │11│21,000│11,100 │21,000 │699 │21 │78 │798 │1,323 │40 │147 │1,510 │-712 │ ││ ├─┼───┼────┼────┼───┼────┼───┼─────┼───┼────┼───┼─────┼────┼────────┤│ │12│21,000│11,100 │21,000 │699 │21 │78 │798 │1,323 │40 │147 │1,510 │-712 │ │├──┼─┼───┼────┼────┼───┼────┼───┼─────┼───┼────┼───┼─────┼────┼────────┤│106 │1 │21,000│11,100 │21,000 │172 │5 │18 │195 │326 │9 │34 │369 │-174 │106年1月7日退保 │├──┼─┼───┼────┼────┼───┼────┼───┼─────┼───┼────┼───┼─────┼────┼────────┤│ │ │ │ │小計 │5,943 │179 │661 │6,783 │8,220 │248 │911 │9,379 │-2,596 │ │└──┴─┴───┴────┴────┴───┴────┴───┴─────┴───┴────┴───┴─────┴────┴────────┘附表五(永采烘焙坊應負擔員工王之耘勞保費數額。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 │ │ │ │ │雇主原負擔保險費 │雇主應負擔保險費 │ │ ││年 │月│月薪資│原申報 │應申報 ├───┬────┬───┬─────┼───┬────┬───┬─────┤投保單位│備註 ││ │ │總額 │投保薪資│投保薪資│勞工 │職業災害│就業 │投保單位應│勞工 │職業災害│就業 │投保單位應│短計保險│ ││ │ │ │ │ │保險費│保費 │保險費│負擔總保費│保險費│保費 │保險費│負擔總保費│費差額 │ │├──┼─┼───┼────┼────┼───┼────┼───┼─────┼───┼────┼───┼─────┼────┼─────┤│105 │7 │21,000│11,100 │21,000 │186 │6 │21 │213 │ │ │ │ │ │ ││ │ │ ├────┼────┼───┼────┼───┼─────┤1,279 │39 │142 │1,460 │-192 │ ││ │ │ │20,008 │21,000 │924 │28 │103 │1,055 │ │ │ │ │ │ ││ ├─┼───┼────┼────┼───┼────┼───┼─────┼───┼────┼───┼─────┼────┼─────┤│ │8 │21,000│20,008 │21,000 │1,261 │38 │140 │1,439 │1,323 │40 │147 │1,510 │-71 │ ││ ├─┼───┼────┼────┼───┼────┼───┼─────┼───┼────┼───┼─────┼────┼─────┤│ │9 │21,000│20,008 │21,000 │1,261 │38 │140 │1,439 │1,323 │40 │147 │1,510 │-71 │ ││ ├─┼───┼────┼────┼───┼────┼───┼─────┼───┼────┼───┼─────┼────┼─────┤│ │10│21,000│20,008 │21,000 │1,261 │38 │140 │1,439 │1,323 │40 │147 │1,510 │-71 │ ││ ├─┼───┼────┼────┼───┼────┼───┼─────┼───┼────┼───┼─────┼────┼─────┤│ │11│21,000│20,008 │21,000 │1,261 │38 │140 │1,439 │1,323 │40 │147 │1,510 │-71 │ ││ ├─┼───┼────┼────┼───┼────┼───┼─────┼───┼────┼───┼─────┼────┼─────┤│ │12│21,000│20,008 │21,000 │1,261 │38 │140 │1,439 │1,323 │40 │147 │1,510 │-71 │ │├──┼─┼───┼────┼────┼───┼────┼───┼─────┼───┼────┼───┼─────┼────┼─────┤│106 │1 │21,000│20,008 │21,000 │310 │9 │33 │352 │326 │9 │34 │369 │-17 │ │├──┼─┼───┼────┼────┼───┼────┼───┼─────┼───┼────┼───┼─────┼────┼─────┤│ │ │ │ │小計 │7,725 │233 │857 │8,815 │8,220 │248 │911 │9,379 │-564 │ │└──┴─┴───┴────┴────┴───┴────┴───┴─────┴───┴────┴───┴─────┴────┴─────┘附表六(永采烘焙坊短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編號│姓名 │年 │月│月工資│原申報月│應申報月│原提繳│應提繳│應補提繳退│備註 ││ │ │ │ │總額 │提繳工資│提繳工資│退休金│退休金│休金差額 │ ││ │ │ │ │ │(一) │(二) │(三) │(四) │(四)-(三) │ │├──┼────┼──┼─┼───┼────┼────┼───┼───┼─────┼─────────┤│1 │廖胤翔 │105 │10│40,000│20,008 │40,100 │1,120 │2,246 │1,126 │105年10月3日提繳 ││ │ │ ├─┼───┼────┼────┼───┼───┼─────┼─────────┤│ │ │ │11│40,000│20,008 │40,100 │1,200 │2,406 │1,206 │ ││ │ │ ├─┼───┼────┼────┼───┼───┼─────┼─────────┤│ │ │ │12│40,000│20,008 │40,100 │1,200 │2,406 │1,206 │ ││ │ ├──┼─┼───┼────┼────┼───┼───┼─────┼─────────┤│ │ │106 │1 │40,000│21,009 │40,100 │252 │481 │229 │106年1月1日基本工 ││ │ │ │ │ │ │ │ │ │ │資逕行調整,同年月││ │ │ │ │ │ │ │ │ │ │6日停繳 ││ │ ├──┼─┼───┼────┼────┼───┼───┼─────┼─────────┤│ │ │ │ │ │ │ │ │合計 │3,767 │ │├──┼────┼──┼─┼───┼────┼────┼───┼───┼─────┼─────────┤│2 │陳聿展 │105 │12│22,000│20,008 │22,800 │1,200 │1,368 │168 │105年12月1日提繳 ││ │ ├──┼─┼───┼────┼────┼───┼───┼─────┼─────────┤│ │ │106 │1 │22,000│21,009 │22,800 │252 │273 │21 │106年1月1日基本工 ││ │ │ │ │ │ │ │ │ │ │資逕行調整,同年月││ │ │ │ │ │ │ │ │ │ │6日停繳 ││ │ ├──┼─┼───┼────┼────┼───┼───┼─────┼─────────┤│ │ │ │ │ │ │ │ │合計 │189 │ │├──┼────┼──┼─┼───┼────┼────┼───┼───┼─────┼─────────┤│3 │呂孟蓁 │105 │ │ │11,100 │ │178 │ │ │105年7月2日提繳至 ││ │ │ │ │ │ │ │ │ │ │同年月9日止 ││ │ │ │7 │21,000├────┤21,000 ├───┤1,218 │160 ├─────────┤│ │ │ │ │ │20,008 │ │880 │ │ │105年7月9日提繳 ││ │ │ ├─┼───┼────┼────┼───┼───┼─────┼─────────┤│ │ │ │8 │21,000│20,008 │21,000 │1,200 │1,260 │60 │ ││ │ │ ├─┼───┼────┼────┼───┼───┼─────┼─────────┤│ │ │ │9 │21,000│20,008 │21,000 │1,200 │1,260 │60 │ ││ │ │ ├─┼───┼────┼────┼───┼───┼─────┼─────────┤│ │ │ │ │ │20,008 │ │40 │ │ │105年10月1日停繳 ││ │ │ │10│21,000├────┤21,000 ├───┤1,260 │554 ├─────────┤│ │ │ │ │ │11,100 │ │666 │ │ │105年10月1日提繳 ││ │ │ ├─┼───┼────┼────┼───┼───┼─────┼─────────┤│ │ │ │11│21,000│11,100 │21,000 │666 │1,260 │594 │ ││ │ │ ├─┼───┼────┼────┼───┼───┼─────┼─────────┤│ │ │ │12│21,000│11,100 │21,000 │666 │1,260 │594 │ ││ │ ├──┼─┼───┼────┼────┼───┼───┼─────┼─────────┤│ │ │106 │1 │21,000│11,100 │21,000 │155 │294 │139 │106年1月7日停繳 ││ │ ├──┼─┼───┼────┼────┼───┼───┼─────┼─────────┤│ │ │ │ │ │ │ │ │合計 │2,161 │ │├──┼────┼──┼─┼───┼────┼────┼───┼───┼─────┼─────────┤│4 │王之耘 │105 │ │ │11,100 │ │178 │ │ │105年7月2日提繳至 ││ │ │ │ │ │ │ │ │ │ │同年月9日止 ││ │ │ │7 │21,000├────┤21,000 ├───┤1,218 │160 ├─────────┤│ │ │ │ │ │20,008 │ │880 │ │ │105年7月9日提繳 ││ │ │ ├─┼───┼────┼────┼───┼───┼─────┼─────────┤│ │ │ │8 │21,000│20,008 │21,000 │1,200 │1,260 │60 │ ││ │ │ ├─┼───┼────┼────┼───┼───┼─────┼─────────┤│ │ │ │9 │21,000│20,008 │21,000 │1,200 │1,260 │60 │ ││ │ │ ├─┼───┼────┼────┼───┼───┼─────┼─────────┤│ │ │ │10│21,000│20,008 │21,000 │1,200 │1,260 │60 │ ││ │ │ ├─┼───┼────┼────┼───┼───┼─────┼─────────┤│ │ │ │11│21,000│20,008 │21,000 │1,200 │1,260 │60 │ ││ │ │ ├─┼───┼────┼────┼───┼───┼─────┼─────────┤│ │ │ │12│21,000│20,008 │21,000 │1,200 │1,260 │60 │ ││ │ ├──┼─┼───┼────┼────┼───┼───┼─────┼─────────┤│ │ │106 │1 │21,000│20,008 │21,000 │280 │294 │14 │106年1月7日停繳 ││ │ ├──┼─┼───┼────┼────┼───┼───┼─────┼─────────┤│ │ │ │ │ │ │ │ │合計 │474 │ │└──┴────┴──┴─┴───┴────┴────┴───┴───┴─────┴─────────┘附表七(永采烘焙坊短繳之勞工健保費數額。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編號│姓名 │單位申報│依全月薪資應│每月投保單位負擔│計費│投保單位減少負擔保險費││ │ │投保金額│申報投保金額│保險費差額 │月數│ │├──┼────┼────┼──────┼────────┼──┼───────────┤│1 │廖胤翔 │20,008 │40,100 │1,817-906=911 │3 │2,733 │├──┼────┼────┼──────┼────────┼──┼───────────┤│2 │陳聿展 │20,008 │22,800 │1,033-906=127 │1 │127 │├──┼────┼────┼──────┼────────┼──┼───────────┤│3 │呂孟蓁 │20,008 │21,000 │951-906=54 │6 │270 │├──┼────┼────┼──────┼────────┼──┼───────────┤│4 │王之耘 │20,008 │21,000 │951-906=54 │6 │270 │├──┴────┴────┴──────┴────────┼──┼───────────┤│ │合計│3,400 │└────────────────────────────┴──┴───────────┘